电动巡逻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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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巡逻车管理办法
1.公司安监部负责电动巡逻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2.公司电动巡逻车使用分为码头现场安全巡逻用车和现场业务巡逻用车(现场安全巡逻用车由安全巡视组专人驾驶,现场业务巡逻用车由操作部调度专人驾驶)。

公司调度有权对车辆使用进行临时调配。

3.公司科设部为巡逻车辆技术维修支持部门,各部门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技术支持部门报告,由公司科设部门组织维修;对责任机损事故,须由科设部对车辆机损原因分析鉴定后方可对车辆进行维修。

4.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定人员才能驾驶,未经指定的人员严禁动用巡逻车。

5.严禁用车部门在用车期间使用车辆办私事,巡逻车辆严禁驶出公司区域。

车辆需要外出维修、保养,应由科设部和安监部进行车辆的交接并签字确认,维修期间该车辆的调动和安全管理权由科设部负责。

遇有特殊情况巡逻车外出需经主管领导或综合办主任同意,同时履行审批手续。

6.驾驶巡逻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按规定路线行使(时速不得超过35公里/小时)。

7.在处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时,巡逻车应该停靠在安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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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走车熄,钥匙随时携带。

锁住刹车,关闭门窗。

8.驾驶员做好交接工作,使用前要对巡逻车进行全面检查,填写附件“巡逻车运行记录交接班安全日检查表”备查,有疑问或者故障要及时反馈给科设部维修人员或者相关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及时的清洁、保养。

9.电动巡逻车未使用时要在指定专用位置停放。

电动巡逻车使用者负责车辆充电事宜,前车驾驶员要保证车辆使用后电动巡逻车电量不得低于30%。

10.在巡逻或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法定程序处理。

11.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并全额赔偿事故损失。

人为损坏,除全额赔偿维修费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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