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助学金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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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倾向性评价的细化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解读》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①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②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③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④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⑤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⑥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⑦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①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②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③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

④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②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③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④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⑤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⑥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请各院在开展今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时,执行此标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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