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控农村信用社法律风险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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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控农村信用社法律风险的调研报告
摘要:本文探讨农村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的类型及表现形式,提出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的措施和对策。
一、农村信用社法律风险的概念
农村信用社法律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因法律问题引起的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类型
(一)柜台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表现形式。
1.管理风险点。基层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或不知道相关规定,管理水平低、要求低,检查监督不力,产生了许多风险隐患,如授权管理中,越权现象严重,授权流于形式密码失控,对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保管不严,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帐实不符等。
2.操作风险点。由于柜员责任心不强,警惕性不高,专业水平低,违反规定操作,差生了许多风险隐患,如未按规定使用印、押、证,对重要物品领取或交回未做登记等。
(二)信贷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表现形式。
1.信贷人员重贷清收思想严重,贷款三查过程中,由于信用社信贷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较低,贷款三查流于形式,未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
*****元胜诉贷款难以执行和收回。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因信用社自身原因,导致举证不能时有发生。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前期,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导致借款人本身信息资料不真实或者不详实,给起诉举证带来困难。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在贷款操作过程中,有时一名信贷人员要管辖1000多户贷款,受业务量大人员少等因素制约,手续相对简单和不完善,贷款一旦逾期,档案资料有举证价值的少,造成很多贷款应该起诉但无证可举。
2.行政干预严重,导致信用社依法收贷效果甚微。地方政府干预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大部分行政指令性贷款、政府介绍贷款都形成了不良贷款。例如:政府进行招商引资过程中,经政府领导介绍及指令发放贷款3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当贷款逾期以后,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收时,受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面临重重阻力。
(三)信用社法律风险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贷款存在较多法律瑕疵,法院审理时信用社容易败诉。
1.因贷款超过诉讼时效造成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信用社在日常经营工作中,部分干部职工易形成新官不理旧帐的思想,当信贷人员交流后,新上任的信贷人员对其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不理不问,导致前
任管理的不良贷款在其任期内超过诉讼时效,使得信用社对此部份债权丧失法律的保护。
2.新包片信贷员即使在上任后进行不良贷款的催收,由于每个信用社所辖范围较大,在很短时间内很难找到所有借款人,因为法院现在承认的防止诉讼失效的证据主要是贷款催收通知书,由于不能及时找见借款人或借款人拒绝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信贷人员只有将贷款诉诸法律,才能防止贷款诉讼失效,这样导致起诉案件的不断增多,给信用社债权的维护和法院案件的执行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四)赢了官司输了钱,执行难成为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最大瓶颈。
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极为关心的话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信用社依法收贷中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机关执行不力,一拖再拖。农村信用社诉讼到法院的借贷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或行政领导为了保护本地区或本人利益而干预司法,导致人大于法,对信用社诉讼执行的案件干预和插手,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执行。
2.案件胜诉但无执行能力。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有着特殊性,主要服务于“三农”,主要客户群体为农民,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中大部分为农户贷款。当信用社对不良贷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情形可想而知,农户以粮食生产为主营收入,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在未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下无其它收入,根本无执行能力可供法院执
行。
3.按照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理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农村信用社胜诉贷款的执行出现了一定的难度,住房除了生活必需部分一般无多余部分,即使有也无法分割,这给信用社实现债权设置了障碍,给借款人提供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保护。
四、防范农村信用社面临风险的对策
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固有的。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监管手段、监管方式的建立和完善,确立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体系,保障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系统完善及其有效运作,以达到管理、控制其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之目的。其中,农村信用社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应当是当前农村信用社防范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转变立法理念,在立法观念上保持立法思维的前瞻性,直面银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新形势,立足于金融业的经营自由化与综合化,以金融业,包括农村信用社,所展现出的金融功能为视角进行立法。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则,应当为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所借鉴,虽然我们在参考时需要注意采取有差别的适应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则。
(二)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打造绿色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