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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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该文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大家对政策理解不一.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对该条款作了解读,内容如下: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应注意下列操作要领:
一、管理人增值税处理办法
(一)
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基本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等形式存在.
对于契约型资管产品,管理人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若需要缴纳增值税,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颁布之前既有的资管产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资管产品的账务中列支核算,文件颁布之后发行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设计金融产品时可通过提高服务费的形式承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对于公司型、合伙型资管产品,管理人在以公司或合伙企业名义运营过程中若需要缴纳增值税,应以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
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资管产品对外投资,应区分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对于持有期间取得的分配(含持有至到期),凡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合同约定本金不保障,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征增值税.
对于转让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于嵌套资管产品,各层管理人仅对承诺保本的持有收益缴纳增值税,因此,当嵌套的资管产品均为保本型产品时,可能会出现重复纳税现象,好在大部分资管产品不允许承诺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