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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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 第1条:“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需要进一步 条:“ 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 第3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 条:“ 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 释”。 – 主要司法解释
海事法
THE LAW OF ADMIRALTY
海商法研究中心 胡正良
email: james.hu@wintell.cn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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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录
海事法概论 船舶碰撞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海域污染损害赔偿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 《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事故”,系指“船舶、排筏、设施的碰撞、搁 浅、 交通事故”,系指“ 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事故” 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事故”。
பைடு நூலகம்
•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 故:①碰撞、触碰或浪损;②触礁或搁浅; ③火灾或爆炸;④沉没;⑤在航行中发生影 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⑥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 事故。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提高 –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扩展 – 救助报酬金额的提高 – 共同海损由货方分摊日趋困难
• 技术性内容日趋增加
– ISM 、NSM、ISPS NSM、 – 船舶种类的增加和现代化程度提高
• 与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法律的关系日趋紧密
– 安全与救助、防污染与污染赔偿制度
• 新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或者其修订不断产生
•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对 人民法院组织法》 33条:“
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 进行解释” 进行解释”。
•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 199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 199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 二、海事法的含义
– 英国:maritime Law = law of carriage by sea + law of 英国:maritime marine insurance + admiralty law – 美国:admiralty law = maritime law 美国:admiralty admiralty, admiralty,admiralty law 与maritime law作为同 law作为同 义词使用,是指“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 义词使用,是指“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 人员和财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 的法律的整体;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 侵权和劳工赔偿请求的规则。” – 我国:海事法中的“海事”通常指狭义的海事,但有 我国:海事法中的“海事” 例外,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例外,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海事 请求” 请求”。
•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2003年12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四、国际航运惯例
– 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Shipping Practice)的 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的 含义
(maritime affairs)、海上活动(maritime affairs)、海上活动(maritime activities)等的简称。 activities)等的简称。 – “海事”一词在我国的应用实例 海事”
• 海事法院与海事庭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 海事局(MSA) 海事局(MSA)
• 与海上风险的关联性
– 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与海上风险的关联
• 起源的习惯性
– 制度及其内容起源于习惯、惯例
• 内容的技术性
– 内容与航海技术、造成技术、通讯技术等相关
• 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排斥性与兼容性
– 特别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法 – 缩小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差别
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 船舶所有人责任日趋加重
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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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 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 一、海事的含义
– 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ccident, maritime casualty, 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verage accident) accident)
Wrecks Removal Convention)* Convention) *未生效
• 二、国内立法(domestic laws) 二、国内立法(domestic laws)
– 《海商法》 海商法》 • 第八章 船舶碰撞(Ship’’s Collision) 船舶碰撞(Ship Collision) • 第九章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 海难救助(Salvage Sea) • 第十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 第十一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imitation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Claims) – 1993年交通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制定、经国 1993年交通部根据《海商法》 210条制定、经国 务院批准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 务院批准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 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 1986年《民法通则》 1986年 民法通则》 • 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 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 • 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第92条 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第92条 – 2009年《侵权责任法》 2009年 侵权责任法》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的确 立法法》 定
(1992 Fund Convention)* Convention) – 我国未参加的主要国际条约
•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
赔偿公约(1996 赔偿公约(1996 HNS Convention)* Convention)
• 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2007 Nairobi 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2007
• 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
故的简称。海上事故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 中所发生的诸如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火灾 等事故;海损事故突出事故造成的人命或财产等 的损失;海难事故是指造成重大损失的海损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突出与船舶的关联。
•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
– 重大海事案件的影响
•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第3条: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 船舶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 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 业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包括船舶 污染事故、船员工伤和失足落水事故以及船舶 发生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等。
– 广义的海事
•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
Bunker Convention) Convention)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 COLREGS)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 COLREGS)
•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 LLMC)*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 LLMC) • 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 “春天商人”轮引航员人身伤害案:司法解释存 春天商人”
在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经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经二 终字第96号 民事判决书》 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 2010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 2010年 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 长期国际航运实践中形成的、为人们所普遍遵
循的实际做法。 – 适用的依据与条件:
• 《海商法》第26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 26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与国际条约和法律不相抵触、内容合理、众所
周知
– 表现形式
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 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 起草与制定:CMI(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 起草与制定:CMI(Comité International)、 IMO( 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UNCITRAL( UNCITRAL(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ILO(International Labor Law)、ILO( 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 适用:《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适用:《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26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26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涉外关系”(foreign-related relations) “涉外关系”(foreignrelations)
– 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条约
• 1910年碰撞公约(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 1910年碰撞公约(1910 Convention) • 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 Salvage Convention) 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 Convention) •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CLC)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CLC) •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 书面和非书面
– 典型
•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YorkRules, 2004; YAR) YAR) – 问题:
• 惯例与习惯的联系与区别? • 惯例与民间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
• 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海难救助报酬制度、共 同海损分摊制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船舶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制度、沉船打捞清除责任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