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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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控制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控制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控制办法一、背景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项目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成果,特制定本《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控制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实施的项目。

三、项目立项1.项目的立项应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需求,需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形成书面决议。

2.项目立项决策应明确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预算、资源等关键信息。

3.项目立项决策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执行1.项目执行应按照项目计划和执行方案进行。

2.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做好项目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项目执行中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经相关法务部门审核,并保留相关备案。

五、项目控制1.项目控制应包括项目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和质量控制。

2.项目进度控制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及时调整和协调进度。

3.项目成本控制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时控制和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4.项目质量控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标准,确保项目的成果符合要求。

六、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

2.项目验收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形成书面的验收报告。

3.项目验收应由项目组织方和验收方共同进行,确保公正和客观。

七、项目总结1.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总结,总结成果和经验教训。

2.项目总结应由项目组织方组织,并形成总结报告。

3.项目总结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和部门,以便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对于已经在执行中的项目,应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以上为《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控制办法》内容概要,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执行和管理。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____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____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

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经费包干原则结合当前财____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

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

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一)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一)公益服务原则事业单位应以提供公益服务为首要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能。

(四)民主公开原则鼓励员工参与管理,重大决策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一)领导班子设立单位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二)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岗位职责每个岗位应明确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到职责清晰,分工合理。

四、人事管理(一)人员招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招聘优秀人才。

(二)培训与发展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三)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奖惩等挂钩。

(四)薪酬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五、财务管理(一)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经费支出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规范报销流程,防止浪费和违规支出。

(三)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登记、清查和核算,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六、业务管理(一)工作流程优化对各项业务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服务标准制定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项目管理对重大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和评估,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四)创新与改进鼓励员工创新工作方法和技术,持续改进业务工作。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全省范围内省及省以下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机构除外)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加快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以下简称“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建设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逐步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

积极推行代建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原则上应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依法加强对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七条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辖市(以下简称“市”)和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在获批项目建议书后,方可按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民办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0〕4号)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老龄办:为了规范和加强部机关及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民政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民政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事业发展目标,向财政部申请并经批准,列入基本支出经费以外的专项经费。

包括基本建设经费、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经费、专项业务经费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经费。

第三条申请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及格式进行。

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并对绩效情况进行反馈。

第五条部规划财务司负责项目预算申报、资金用款计划编报、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汇总和组织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报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

在部门预算编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规划财务司报送项目预算。

第七条申报预算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统筹安排确定。

凡属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决定的事项,上年预算执行必须继续完成的事项(延续项目),预算年度必然发生的事项以及职能所要求的业务工作,应当进行立项并编制项目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1)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1)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6.19•【文号】财预[2002]35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财预[2002]35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强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升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执行特别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工程管理制度您需要后才可以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了标准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效劳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材原那末,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发展:(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以下程序发展:(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普通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机关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科学有效地推进我局业务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各类业务工作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局统一承接的相关处科和其他建设单位委托的业务。

第三条总工办是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备案和后期成果归档。

二、任务下达与实施第四条所有项目在真实、公正、公平的前提下,依据各科科的专业特点、人员结构、任务量等因素,通过局务会议,向牵头科科下达项目任务。

第五条所有业务项目以上级有关文件、通知或委托函为依据。

根据局务会议下达的任务,牵头科科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来源、任务量、工作时间、质量要求、提交成果等内容报总工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全面推行项目负责(主持)人制,局务会或牵头科科确定项目负责(主持)人、按项目进行人员组织、任务分解。

第七条项目负责(主持)人的职权项目负责(主持)人的职责:(1)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主持确定技术路线、制定技术方案、组织业务培训。

(2)负责项目质量的检查和对项目成员的技术质量管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项目负主要技术、质量责任。

质量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负责制。

(3)负责项目成果汇总及工作技术总结,直至满足成果归档。

(4)代表局方对外联系或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

项目负责(主持)人的权限:(1)在分管局长、科科主任的领导下,全面管理项目的技术、质量、进度等。

(2)有权对项目人员组成、成员或子项目负责(主持)人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

(3)项目主持人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受项目负责人领导。

第八条项目负责(主持)人的任职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至项目成果经局成果审查或相关单位评审合格时止。

第九条涉及跨科科的重大项目,由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局级领导作为项目总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

第十条牵头科科要按照确定的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并与局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5/3/16 11:3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1为加强对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质量,依据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教育实际,现就对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问责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教学、行政办公、学生公寓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修缮)。

二、管理规定(一)建设项目单位要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

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要设立基建账户,加强对建设资金专项管理,做到依据进度拨付资金,定期进行财务核算。

(二)实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资金、规模、工期、质量等要求。

(三)拟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研究确定后向市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立项。

凡经批准的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项目变更,须按原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四)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竞标设计。

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相关资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设项目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按照造价招标的形式实施招标活动。

(六)建设单位应将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并接受过程监督。

(七)严格施工企业资质考察。

凡在教育教学设施建设中出现过质量事故或违约的施工企业五年内不得承包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队伍招标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相关内容。

项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

项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

项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一、项目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适应环境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事业单位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开展新的项目来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单位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适应环境的变化,提高工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规范管理行为事业单位中常常存在项目管理混乱、资源浪费和信息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项目管理制度来规范管理行为,减少纠纷和风险,确保项目在有序、可控的范围内进行。

3.提高工作效率通过项目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保证项目的实施有序进行,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提高单位整体工作效率。

4.促进绩效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可以为单位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为单位的绩效管理和评估提供数据支持,推动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的有效进行。

二、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原则1.科学性原则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符合科学的管理原则,合理科学地划分管理职责、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2.整体性原则项目管理制度需要融入单位整体管理体系,与其他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3.持续性原则项目管理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完善,适应环境变化和管理需要的要求。

4.灵活性原则项目管理制度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变通,能够满足不同项目的管理需求。

5.透明性原则项目管理制度需要具有透明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理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管理的信任度和合法性。

三、项目管理制度的内容要求1.项目管理组织结构明确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经理、项目团队、项目办公室等,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监控与评估、项目总结等全过程的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要求和程序。

3.项目管理工具包括项目管理软件、项目管理手册、项目文件模板等,为项目管理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资源支持。

4.项目管理绩效评估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考核机制,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为项目管理的提升和进步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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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科学有效地推进我局业务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各类业务工作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局统一承接的相关处科和其他建设单位委托的业务。

第三条总工办是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备案和后期成果归档。

二、任务下达与实施
第四条所有项目在真实、公正、公平的前提下,依据各科科的专业特点、人员结构、任务量等因素,通过局务会议,向牵头科科下达项目任务。

第五条所有业务项目以上级有关文件、通知或委托函为依据。

根据局务会议下达的任务,牵头科科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来源、任务量、工作时间、质量要求、提交成果等内容报总工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全面推行项目负责(主持)人制,局务会或牵头科科确定项目负责(主持)人、按项目进行人员组织、任务分解。

第七条项目负责(主持)人的职权
项目负责(主持)人的职责:
(1)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主持确定技术路线、制定技术方案、组织业务培训。

(2)负责项目质量的检查和对项目成员的技术质量管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项目负主要技术、质量责任。

质量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负责制。

(3)负责项目成果汇总及工作技术总结,直至满足成果归档。

(4)代表局方对外联系或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

项目负责(主持)人的权限:
(1)在分管局长、科科主任的领导下,全面管理项目的技术、质量、进度等。

(2)有权对项目人员组成、成员或子项目负责(主持)人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

(3)项目主持人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受项目负责人领导。

第八条项目负责(主持)人的任职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至项目成果经局成果审查或相关单位评审合格时止。

第九条涉及跨科科的重大项目,由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局级领导作为项目总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

第十条牵头科科要按照确定的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并与局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若特殊情况需调整进度、人员或出现技术、质量、安全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尽快解决。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主持)人负责组织编制成果文件。

所有技术成果内容必须完整、齐全,并按照相关的技术规程、技术方案、实施细则或委托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

完整的成果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成果的主体文件:包括报告、说明书、统计表、图件等,具体内容由项目技术规程、技术方案、实施细则中规定。

标准文件:包括技术规程、技术方案、实施细则,以及本项目有关的文件、通知、信函、补充规定及主要技术会议纪要等。

质量管理资料:包括成果审查签单或评审结论等。

三、成果审查与提交
第十二条技术成果审查实行科科、局两级审查负责制。

一般项目由牵头科科自行组织;重大项目提交局审查并填写成果审查签单,或提请上级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技术成果审查或评审通过后,依据备案资料,按照“办理登记→总工签章→局长签章→加盖资质印章→加盖局公章”的顺序办理最终成果提交手续。

第十四条总工办盖章前审查的主要内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项目适用的资质及其编号是否正确;项目负责(主持)人、参加人员是否明确;成果审查签单或上级评审意见
是否具备;纸质成果及电子版成果是否一致、齐全;上述审查内容有一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成果提交手续。

四、奖惩
第十五条对成果审查或评审结论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负责(主持)人下次承担项目的重要参考,承担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将作为职务晋升和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成果审查质量低劣或组织评审后不按要求修改而上报者,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项目负责(主持)人。

第十七条不得私自利用局公共资源资产从事非本局业务工作谋取利益,违者予以书面检查、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降级处理。

第十八条不得私自以局方名义承接任务或盗用局资质,违者予以书面检查、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附则
第十九条局完成的咨询、调查、规划等项目技术成果属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使用或借用,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允许个人对外泄露或出让。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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