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判中的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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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引言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系统,其核心是双重审判制度。

在这一制度中,采用的是独立审判原则和两审终审制度。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文书只有经过两个审判阶段并得到确认之后,才能成为最终判决书。

两审终审制度的意义两审终审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这一制度,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需要通过两个审判阶段,所以有了两审终审制度,可以保证民事案件审查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此外,两审终审制度还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 有利于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两审终审制度可以防止一审判决不公正或错误的情况下,上诉受理机构就此而止,而是进入到第二审判阶段,通过根据既定的法律程序,进一步审核、审查和评估庭审程序、相关证据和法律适用,从而保证最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有利于确保法律的持续适用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需要将适用的法律条款、法规和制度等等进行综合考虑,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制度可能会有所变化,这时进行第二次审查,就可以使对该案件的判决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3. 有利于避免判决的误判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判断。

两审终审制度则使得在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书记官主导”、因证据缺失而误判的情况得以避免。

此外,如果第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二审判决就可以纠正该错误。

两审终审制度的不足实际上,两审终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比如说:1. 可能影响诉讼效率由于要经过两道审判程序,这样就意味着整体审判时间会相对较长,有些案件甚至可以一审就可以判决的,但必须要等到第二次审判。

这就可能导致案件处理效率较低的问题,尤其在一些争议在证据清楚的情况下,需要快速了结的案件,比如婚姻案件等等。

2. 可能存在司法资源浪费由于需要经过两个审判阶段,二审的司法资源可能会相对一审而言更加紧张,因此可能会令一部分优秀的法官失去施展自己权力的机会,而且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浪费的问题。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法院进行两次审理,并由最高法院进行终审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审判公正、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也是对审判错误进行纠正的一种机制。

一审
•一审是指诉讼案件在基层法院首次受理并审理的阶段。

•在一审阶段,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原告和被告的辩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最终作出判决。

二审
•二审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审的阶段。

•在二审阶段,上级法院会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查,包括对证据的重新审视和重新评估,可以重审一审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最终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决。

终审
•终审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二审裁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阶段。

•在终审阶段,最高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内容,并最终做出最终
判决。

审判公正
•审判公正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外界干扰和利益关系的影响,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
平等权利,受到公正待遇。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指对同一法律问题的处理在各级法院之间保持一致,以确保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审判错误的纠正
•审判错误的纠正是指对于可能存在的审判错误,通过二审和终审的程序,及时纠正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包括一审、二审、终审、审判公正、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审判错误的纠正等。

这一制度在司法
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来源: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政法教研室作者:商立刚,天津电大张胜利,天笫三,迳行判决、裁定的审理方式,不利于保证终审判决的公正正确,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这个条款中的第二层意思是说,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等等,不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的,不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参加并可以互相质证、辩论的情况下进行的,程序完全由审判人员操纵,审判活动缺少必要的透明度。

在这种审判人员无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审判人员能公正无私、秉公执法办案。

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现行的第二审程序难以充分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而在再审程序上,也存在种种问题,使本来能够弥补一、二审程序不足的重要渠道又遭到现实的挑战。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案件已经审结,而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行审理的案件。

再审程序的启动由三种方式: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以及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③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程应当决定对案件再行审理。

具体包括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三种方式。

但提起再审共同的条件是原裁判确有错误,具体的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重大程序上的错误,但这种监督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如果存在包庇保护现象,这种无外力干预的监督方式就形同虚设了。

第二种监督方式是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第三种方式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这两种提起再审的方式,都要求原审法院在审判时有以下五种情况:(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行 的。 ( 三) 审级 改革 的具体 措 施
要体 现 在三个 方 面 :
主 流观 点 认为 , 根 据我 国 目前 实际情 况 , 宜 建立 多元 审级 制
对 于争 议标 的很 小 、 案件 特 别 首先, 法 院 审判受 行政 的干预 。 我 国 四级法 院 的建制 基本 上 度— — 即主 要 以诉讼 标 的为 标准 , 与行 政区 划相 一致 , 并且地 方法 院 的人事 、 财政、 编 制和 经 费也都 简单 或争议 不大 的案 件 , 适 用一 审 终审制 : 一般 的案件 适用 两 审
f j l I 制6 轧会

2 0 1 3・1 2 ( 下)
’ 。 。 。 。 ‘ 。。 。 。 。 ’ 。 。 。 。‘ 。 ’ 。
◆ 政 法 论 坛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源自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黄正桥
摘 要 作为一项 1 9 5 4 年确立的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两审终审制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 有必要对民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主流观点认为 , 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即以二审终审制为主, 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辅 的审 级制 度较 为符 合我 国 目前 实 际。但这 种做 法 能否 实 际发 挥作 用 , 能否 解决二 审终 审 中存在 的根 本性 问题 , 仍 值得 商榷
和有 待将 来 实践 的验证 。 关键词 多元审级 司法独立
法官独立
利益制衡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6 9 ・ 0 2
因为三 审 同样可 以发 挥监 督 的作 用 。这种 资源 的调 配也 体现 了
作 者 简介 : 黄 正桥 , 上 海大 学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6 . 2 文 献标 识码 : A

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

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

2006年第2期(总第5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6(Sum No .53)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王 梓(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我国现阶段的两审终审制度,虽然具有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两审终审制度的适时性、合理性已经逐渐地丧失,它在实际运作中已显得弊端丛生,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由两审终审走向多元化审级制度已成为时代的需要。

[关键词]两审终审制;上诉审制度;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DF7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2-0087-03 [收稿日期]68 [作者简介]王梓(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级法学专业学生。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上诉审程序是以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为基础而建立的。

两审终审的上诉审程序是为补救第一审法院未生效裁判之瑕疵而设立的理想性的救济程序。

然而,两审终审在现实中却暴露出许多不足:1.上诉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级别较低,权威性不足。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规定,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第一审,其上诉审即终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低级别法院的法官素质并不是很高,审判水平较低,这就使得两审终审缺乏应有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2.两审终审为枉法裁判提供了方便之门。

感情因素使上级法院在上诉审中无法充当一个真正的中立者。

另外,由于终审法院级别较低,使得终审法院所在地往往靠近案发地,同样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两审终审也在事实上架空了高级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受理权,形成难以让人信服的、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纸上谈兵”式的业务指导。

4.两审终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蜕化为“一审终审”的危险。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Legal Syst emA nd Soci et y —圆瞄瞳鎏量竺竺型!f叁塑尘圭塾金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皮之利弊陈晗摘要近年来,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加以改革。

并有学者提出变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但在三审终审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可否见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上,也同样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

本丈第一部分将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优劣之处逐一进行阐述,在第二部分中基于上述现存实践与现存理论的基础上认为维持并完善两审终审制较建立三审终审制或有限三审制为佳。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4—02一、现行两审终审制的特色与弊端(一)我国二审终审制的特色1.采取二审终审制。

当事人只要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第一审判决不服,就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不允许再次上诉。

2.一审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换言之我国法院系统内所有级别的法院皆可成为第一审法院。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有相对固定的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

3.我国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法律审不同,在我国,二审审理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而且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

4.上诉的无限制性。

只要是对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无论判决性质、诉讼标的价额及上诉理由如何,都不妨碍当事人提出上诉。

5.上诉的循序渐进性。

曰美德等国实行飞跃上诉制度,法国民诉法也规定对受上诉期限限制的第一审判决,在不能提出上诉时,可直接向最高法院上告。

而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因而没有规定飞跃上诉制度。

(二)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弊端1.两审终审制造成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终审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作为终审法院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

论两审终审制度

论两审终审制度

论两审终审制度论两审终审制度论两审终审制度法学15班 18101512 李佳男内容摘要: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社会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关注公平正义,而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越来越越突出。

因此,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司法公正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述(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定义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历史进程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在中华民国时期,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院也实行三审终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实行两审终审,但在例外情况下允许有第三审,可以对二审裁判上诉至最高法院。

1954年我国根据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正式确定了两审终审制,从此中国内地的民事诉讼完全实行两审终审,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仍实行三审终审制。

(三)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1.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败诉方不能提起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实行一审终审,如果上述条件不存在,可以申请撤销已行的判决。

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出现了民事纠纷那就不可避免的要去打官司了,而一审结束后对于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是有权利提起二审继续上诉的,但是这个时候当事人最好要了解一下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小编整理了有关的介绍,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

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二、二审打官司何时上诉如果您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您的案子。

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您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效力。

要上诉,就必须写上诉状。

什么是两审终审

什么是两审终审

什么是两审终审
对于一些案件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审理的,有的时候是会出现两个等级的法院进行审理,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可以实行两审终结制度的,什么是两审终审?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两审终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

也就是说,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审审判的案件,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问题;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仍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还需报最高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学习专业的意见,询问的专业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如果
你有不了解的地方。

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

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

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近年来,我国司法进入了新的阶段,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引入了两审终审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

首先,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这一制度下,所有案件一律要经过两审,无论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如何,都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

然而,实际上,大部分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两审,因为在初审阶段就可以明确事实与证据,做出正当的判决。

然而,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院仍然需要进行两审,这无疑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其次,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

在这一制度下,判决结果取决于两个不同法官的判断,而不同的法官之间对于证据的评估和法律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意味着,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同样的案件可能获得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这种不公正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再者,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由于需要进行两次审理,当事人不仅需要支付两次律师费用,还需要耐心等待两次审理过程,这无疑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变得特别沉重。

因此,两审终审制度可能会加大社会的不公平。

此外,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践中却可能产生反效果。

由于需要进行两次审理,案件的审理周期被拉长,当事人需要等待更久才能得到审理结果,这无疑会减缓司法实践的节奏。

而且,由于两次审理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司法机关可能会面临案量过大、办案周期过长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效率的下降。

最后,两审终审制度可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

在这一制度下,法官需要在两个审理阶段做出判决,这会使得他们面临更大的压力和干扰,尤其是在二审阶段,因为他们的判决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终局。

这种压力和干扰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他们在判决过程中过度考虑外部因素,而不是真正遵循法律和证据。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简答题:1、两审终审制的内容及其例外情形77页两审终审制的概念: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民事案件由第一审地方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行上诉。

例外情形:①: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②:小额诉讼程序;③: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④: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⑤:一审裁定中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外的其他裁定;⑥:一审的决定;2、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143证明责任不同于举证责任。

①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但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即直到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安排;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法官的责任,其目的是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

③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

3、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责任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43-145证明责任的概念: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指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由此可见,“高度可能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举证时限的概念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148举证期限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时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①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

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
国 的 四 级 两 审 终 审 制 可 谓 是 独 树 一 帜 。但 是 ,0年 的 司法 5 实 践 表 明 , 国现 行 两 审 终 审 制 已经 不 能 适 应 当今 社 会 对 我
院的审级较 低 ,彼此 交流经验较少 , 往往 出现同类案件的 裁判结 果明显不 同。 还有 , 现行 民事诉 讼法对审判权 、 检察 权 等公 权力对 民事诉讼 加强干预的设计 , 一定程度上对 在 再 审案件的提起也起 了推波助澜 的作用 , 影响 了司法 的公 信 度。 与此同时 , 由于 当前案 件类型的多样化 、 法律关 系的
二 、 革 两 审 终 审 制— — 构 建 三 审终 审 制 改

改 革 两 审 终 审 制 的 理 论 与 现 实 基 础
( ) 求 公 正 的 价 值 取 向 一 追

两审终 审制 度的适时性 、合理性 已经逐 渐地丧失 ,它
在实 际运作 中已显得弊端丛 生。 多数学者认 为我国应 当借
散 性 、高 阶 审判 机关 的 负 担 以及 诉 讼 效 率 考 虑 ,各 国 对 三 审 终 审制 度 的 设 计 都 规 定 了 较 为 严 格 的 限 制 。 于 上 诉 条 关
新 中 国成立后 ,我国先后颁布 了四部 宪法 ,前三部都 将公 民 的基本权 利 和义务 列在第 三章 ,排在 国家 机构 之 后 ,现行 的 18 9 2年宪法将公 民的基本 权利 和义 务排在 了 第二章 。并且 现行 宪法 用 1 8个条 款确认 了公 民的基本 权 利 。2 0 04年修宪 时又特别把 “ 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写入 《 宪法》 3 第 3条。 通过 我国 2 0 0 4年修 宪内容所反 映出来的 宪法精 神 , 我们不难 看到 : 民本位 ” “ “ 、 权利本位 ” 等社会主 体 的定位思路 已经 被我们承认 。 为我们构建更加 合理的 这 民事诉 讼程序 , 使民事 审判更接近正义与公平 的思路提供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度_宗贵章律师语音解答|律师》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民事判决终审后,当事人仍旧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对于一个案件在我们国家的规定当中肯定是有很多的制度的,其中就有两审终结制度。

两审终结制度的意思就是说比如一个案件发生之后,经过了两个等级的法院进行审理的话是可以进行案件的终结的。

那么两审终结制度的意思是什么?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核准后,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与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与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与思考作者:曾志强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这一制度在历史上确实发生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国情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法观念或法意识发生了变化,更多的是对司法公正价值的追求,我国审级制度的缺陷已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寻求公正与效率兼容的司法目标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缺陷;反思在我国当前实行的民事审级制度中,两审终审制存在着许多漏洞与弊端,它已不能充分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已经无法充分保护当事人双方最为真实的利益诉求。

在我国当代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轻视一审,重视二审,从而达到在二审终审的程序来击倒对方,从而最终获取当事人一方自己最想要获得的利益,这种现象在我国目前的民事司法审判中屡屡出现,面对这种现象的出现,法官该如何面对?我国该如何解决当事人采用这一手段来达到目的的困境?这都是当下我们国家急需反思和解决好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度的由来(一)法律上的由来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首次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四级即我国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级别法院。

两审终审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判后,宣告终结的制度。

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上述规定。

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此对案件管辖、诉讼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

(二)当时确立两审终审制的依据一些权威学者认为:我国地域辽阔,多审级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安定。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是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本⽂主要讲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两审终审制的,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和刑事两审终审制有什么不同,具体情况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讲⼀讲吧。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
第⼗条审判基本制度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百七⼗五条⼆审裁判效⼒
第⼆审⼈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百七⼗六条⼆审审限
⼈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案之⽇起三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案之⽇起三⼗⽇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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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孰无过,谁都难免犯错误,法官也不例外。

实行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法院可能作出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地通过上诉程序得到纠正。

可以说,审级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效果,直接影响着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现行审级制度的困惑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个根据地法院,审级制度不统一,有的实行二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

解放初期,我国法院原则上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对个别特殊案件允许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国家在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时,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出发,确立了实行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的规定,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管辖、上诉、审判监督等程序又作了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实行,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及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相对过去来说,80年代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法院受理的案件可以说是成倍增长,受案的范围也由过去单纯的少数几类发展成为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院地位和作用的日益突出,必然地带来人们对公正审判的强烈渴望和期盼。

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则越来越显得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一、两审终审制度:面对不能终审的现实进入90年代以后,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不断受到一些当事人的怀疑,许多案件虽然已由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但当事人仍然申诉缠讼不已,形成“官了民不了”。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坚决勇敢地拿起了审判监督程序这一有力武器。

近年来,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经济案件越来越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 1997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4745件和20697件,均比上一年上升了%和%。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李园梅摘要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两审终审制度,虽然具有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两审终审制度的适时性和合理性都已逐渐丧失,它在实际运作中已显得弊端丛生,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于探讨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方向,并为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多元化审级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3-118-02一、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弊端两审终审制在历史上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审判资源。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各种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出来,并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

(一)两审终审制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四级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并且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编制和经费也都依赖于地方政府。

这种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同时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埋下了隐患。

因为,在现行的审级制度下,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的,其审理范围一般都未超出地级市或地区的区域;即便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亦未超出省级的区域。

这样一来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地区或省份,外地一方当事人就可能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

(二)两审终审制的职能受到案件请示制度的削弱关于案件请示制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可。

在一审程序中的这种案件请示,实质上是将两审终审制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因为案件尚处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就对案件如何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指示,下级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会根据本院给予第一审法院的批复意见对上诉案件进行裁判,致使上诉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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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文化·东方智慧 2012年10月193论民事审判中的两审终审制张 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 要: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需要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来保障。

在民事诉讼中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是我国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

出于对我国的基本国情的考虑,两审终审制最终被确立为我国的审级制度。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两审终审制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端不断显现,其正当性基础正在发生蜕变。

两审终审制的重构与完善将成为不可避免的话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 弊端 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93—02 一、审级制度的作用和目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也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保障机制。

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级制度的确立,能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保障司法的正确性,协调司法的终局性和正当性。

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审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审判质量和效率。

没有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公正和效率就无从谈起。

保证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目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或人身关系争议的一种活动,实际上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过程,它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

人们寻求司法救济,不仅是为了平息纠纷,而且是为了将扭曲混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公正的程序中回复到有序状态。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生命和灵魂,是人们永久追求的目标。

审级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其首要的价值目标无疑是公正。

(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民事诉讼致力于将当事人之间错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复正常,从而实现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目的。

上述目的的实现必须以诉讼的效率为基础。

因此,司法效率成为审级制度在设计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效率低下,实质上也是对公正理念的一种扭曲——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1。

(三)公正与效率是审级制度设计的最终价值追求,但两者似乎是对立冲突的。

一方面,审级的提高能更好得保障公正;另一方面,审级的减少却能大幅度地提升诉讼效率。

面对这样一对矛盾,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使两者同时达到最理想的状态和最合理的程度。

从而在使司法公正最大化的同时,又能实现诉讼的高效率和低成本。

二、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审级制度的介绍(一)美国的审级制度1789年,随着美国联邦和州两套司法系统的建立,两级结构开始在各个州确立,从而结束了美国各州没有上诉法院的传统。

最初成立联邦最高法院的目的在于管理下级法院的事务,因此联邦司法体系虽为三级结构,事实上也便是两审终审制了。

上诉程序与初审法院之间至此有了泾渭分明的职能划分:案件事实的认定与相关法律的适用由初审法院进行,而州最高法院只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再次审理并从事判例的创制活动。

上个世纪70年代,由于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满席审判”成为了一种奢侈,为了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各州最高法院纷纷对案件采取了分庭1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严重失职渎职——“一桩小案审了19年无结果”里的谈话。

审理的方式。

于是,一个新的审级随之出现,中级上诉法院在美国各州普遍建立,并承担起了帮最高法院分担法律审的职能。

至此,美国州与联邦司法系统相继确立了金字塔式的三级结构。

(二)德国的审级制度德国实行四级三审制,四级法院之间虽不像美国那样严格符合金字塔数学比例,但是无论是从审理案件的数量还是从职能配置方面来衡量,都是呈现至上而下递增的形式。

案件事实的认定,纠纷的解决,法律的适用都是由一审程序来完成的;对于实行“续审制”2的二审程序而言,将依旧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审查,对事实的认定进行全面的审理;作为“法律审”的三审程序,只进行法律适用问题的审查。

(三)日本的审级制度日本也是采取四级三审制的国家。

上告审的建立,表明日本以两审终审为特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对滥用控诉权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控诉审法院在驳回控诉请求的情况下,认为控诉人提起控诉只是以拖延诉讼的终了为目的时,可以命令控诉人缴纳作为提起控诉的手续费应缴纳金额的10倍以下的现金。

”3该规定的设置起到了阻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的作用,能有效抵制诉讼欺诈的发生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审级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三级三审制。

在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判,便可以想等高法院提出上诉。

作为例外,当第一审是由简易程序审结的时,则二审上诉程序仍有原审法院进行,但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

这种诉讼制度的设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却也在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二审法院同时进行事实审与法律审,在重点解决事实问题的同时,也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三审法院不再关注事实问题,在以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只审查法律的适用问题。

三、我国两审终审制现阶段存在的弊端(一)终审法院级别偏低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事实上让基层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由此也决定了基层法院必将成为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

但是不2上诉审模式分为三类。

续审制:二审承续一审全部诉讼资料,当事人在原审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及于二审,二审兼具审查原审当事人的诉辩和一审判决的功能,当事人还可据新旧资料在不超越原审诉辨和一审判决的范围内展开攻防;复审制:上诉审完全重复一审程序,对当事人的诉求、举证、质证、抗辩进行再次审查判断;事后审制:二审活动的着眼点不再是当事人在二审的诉求和主张,而在于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3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1款。

东方企业文化·东方智慧 2012年10月194能否认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而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客观上不够严密,弹性较大,司法解释的滞后,加之法院审理案件时又缺乏具体的判例指导,常常因地而异,不同辖区、不同级别法院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难免有出入。

法律适用很难统一,就同案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判决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上诉无限制,滥诉现象严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当事人的上诉设置障碍。

无论是经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都可以基于其处分权提起上诉。

而唯一要满足的条件只是上诉状的提交要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十五日,对裁定提起的上诉是十日)。

这事实上意味着二审程序的启动,将不受案件类型,案件性质,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的限制,任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的一纸上诉状都能引发二审程序。

这对于保证案件质量不仅起不了多大作用,反而会无谓地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

(三)行政式的管理使审判难以独立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由于法院的管理依旧脱离不掉行政化,那种潜在的行政关系扎根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当棘手的疑难案件使下级法院难以裁判时,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就变得看似顺其自然。

虽然法律对相关的请示制度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但在现实操作中却被广泛地适用着。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其诉讼利益也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

(四)终审不终导致司法权威难以树立我国两审终审制和审判监督制度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

审判监督制度设立的指导思想是作为两审终审制的补救措施,目的是使案件能得到正确处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

但由于两审终审制实施过程中的缺陷,审判监督程序一再被强化,背离了制度设立的初衷。

究其原因,两审终审制不能提供给当事人充分的救济,导致当事人只能依赖于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

因此,审判监督程序引发的无限申诉、终审不终,不是监督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是终审没有司法权威,审监机制必然成为满足诉讼需求的替补工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一再强化,实质上是对二审终审制的否定。

四、“两审终审制”的重构与完善 (一)完善级别管辖制度现在,各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要求普遍偏高,高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更是高不可攀,大多数一审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受理。

适当降低中高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受理门槛,增加中高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不仅能克服因终审法院级别偏低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的问题,而且无疑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从而更有效的发挥两审终审制的功能。

(二)健全诉讼制度,防止上诉权的滥用在我国,对上诉的条件基本上没有做任何的限制,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法院就需受理。

如此规定,虽然彰显了我国对当事人上诉权的保护,但由此产生的诉累是不能忽视的。

因此,我们应该就滥用上诉权的制裁进行规定。

如果被驳回的上诉请求只是以拖延诉讼的终了为目的,上诉人应该缴纳一定的罚金。

(三)限制简易程序的滥用,防止审犹未审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普通程序的特殊应用,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案件是否简单,只要争议金额在一定标准之下,基层法院往往都以简易程序处理。

在某种程度上,简易程序升格为“普通程序”,而普通程序蜕变为“特殊程序”,导致案件“审”犹未审。

所以,我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仍是倡导和树立正当程序观念。

只有严格限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防止简易程序的滥用,遏止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倾向,第一审程序才有可能真正起到保障判决公正,吸收当事人不满情绪的功能。

(四)去行政化,强化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司法独立原则要求上下级法院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关系应该消除。

我国宪法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关系的定位与司法独立原则的这一要求完全一致。

只是由于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相互关照的微妙关系,妨害了上级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下级法院第一审案件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

僵化的错案追究制和法官业绩考核体系则进一步使这种监督关系变质,由此还催生了疑难案件的“请示”习惯。

疑难案件“请示”不仅是对司法独立制度的破坏,而且近接导致了二审的虚置,应该坚决予以废除。

强化而不是削弱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科学设计错案追究制和法官业绩考核体系,是防止“两审变一审”的有效途径[7]。

(五)健全司法队伍,全面提升法官整体素质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仅仅依靠提高审级是行不通的,法官素质的提高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队伍参差不齐,很多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偏低,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当事人对于司法权威的信任。

法官体系应该大胆实行竞争机制,逐步更新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人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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