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判中的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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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文化·东方智慧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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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判中的两审终审制

张 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需要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来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是我国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出于对我国的基本国情的考虑,两审终审制最终被确立为我国的审级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两审终审制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端不断显现,其正当性基础正在发生蜕变。两审终审制的重构与完善将成为不可避免的话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 弊端 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93—02 一、审级制度的作用和目的

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审级制度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也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保障机制。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级制度的确立,能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保障司法的正确性,协调司法的终局性和正当性。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审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审判质量和效率。没有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公正和效率就无从谈起。

保证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目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或人身关系争议的一种活动,实际上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过程,它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人们寻求司法救济,不仅是为了平息纠纷,而且是为了将扭曲混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公正的程序中回复到有序状态。公正是民事诉讼的生命和灵魂,是人们永久追求的目标。审级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其首要的价值目标无疑是公正。

(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民事诉讼致力于将当事人之间错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复正常,从而实现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目的。上述目的的实现必须以诉讼的效率为基础。因此,司法效率成为审级制度在设计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效率低下,实质上也是对公正理念的一种扭曲——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1。

(三)公正与效率是审级制度设计的最终价值追求,但两者似乎是对立冲突的。一方面,审级的提高能更好得保障公正;另一方面,审级的减少却能大幅度地提升诉讼效率。面对这样一对矛盾,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使两者同时达到最理想的状态和最合理的程度。从而在使司法公正最大化的同时,又能实现诉讼的高效率和低成本。

二、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审级制度的介绍

(一)美国的审级制度

1789年,随着美国联邦和州两套司法系统的建立,两级结构开始在各个州确立,从而结束了美国各州没有上诉法院的传统。最初成立联邦最高法院的目的在于管理下级法院的事务,因此联邦司法体系虽为三级结构,事实上也便是两审终审制了。上诉程序与初审法院之间至此有了泾渭分明的职能划分:案件事实的认定与相关法律的适用由初审法院进行,而州最高法院只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再次审理并从事判例的创制活动。上个世纪70年代,由于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满席审判”成为了一种奢侈,为了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各州最高法院纷纷对案件采取了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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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严重失职渎职——“一桩小案审了19年无结果”里的谈话。

审理的方式。于是,一个新的审级随之出现,中级上诉法院在美国各州普遍建立,并承担起了帮最高法院分担法律审的职能。至此,美国州与联邦司法系统相继确立了金字塔式的三级结构。

(二)德国的审级制度

德国实行四级三审制,四级法院之间虽不像美国那样严格符合金字塔数学比例,但是无论是从审理案件的数量还是从职能配置方面来衡量,都是呈现至上而下递增的形式。案件事实的认定,纠纷的解决,法律的适用都是由一审程序来完成的;对于实行“续审制”2的二审程序而言,将依旧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审查,对事实的认定进行全面的审理;作为“法律审”的三审程序,只进行法律适用问题的审查。

(三)日本的审级制度

日本也是采取四级三审制的国家。上告审的建立,表明日本以两审终审为特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对滥用控诉权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控诉审法院在驳回控诉请求的情况下,认为控诉人提起控诉只是以拖延诉讼的终了为目的时,可以命令控诉人缴纳作为提起控诉的手续费应缴纳金额的10倍以下的现金。”3该规定的设置起到了阻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的作用,能有效抵制诉讼欺诈的发生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审级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三级三审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判,便可以想等高法院提出上诉。作为例外,当第一审是由简易程序审结的时,则二审上诉程序仍有原审法院进行,但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这种诉讼制度的设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却也在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二审法院同时进行事实审与法律审,在重点解决事实问题的同时,也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三审法院不再关注事实问题,在以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只审查法律的适用问题。

三、我国两审终审制现阶段存在的弊端

(一)终审法院级别偏低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事实上让基层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由此也决定了基层法院必将成为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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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模式分为三类。续审制:二审承续一审全部诉讼资料,当事人在原审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及于二审,二审兼具审查原审当事人的诉辩和一审判决的功能,当事人还可据新旧资料在不超越原审诉辨和一审判决的范围内展开攻防;复审制:上诉审完全重复一审程序,对当事人的诉求、举证、质证、抗辩进行再次审查判断;事后审制:二审活动的着眼点不再是当事人在二审的诉求和主张,而在于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3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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