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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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2、专利权的客体
▪ 是指专利权指向的智力成果,即专利权的载体
▪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三种: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
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可分 为产品发明和技术发明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
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保护版权方面:
◆1886年“伯尼尔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 ◆1961年“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
广播组织公约》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专利法
一、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专利通常有两种含义:
(1)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权的客体,一般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
形状、图案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单位个人提出过申请 专利申请以前6个月的下列情形,不丧失新颖性:
— 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联会上首次展出的 — 在规定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案例一
徐某、王某是“双腔回转式破碎机”实用新型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 2001年,徐某、王某以该专利权入股海鹰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双 腔回转式破碎机”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徐某、王某在海鹰公司主 要负责基于该专利技术的系列产品的生产工作。2003年,徐某、王某 开始研制“旋摆式破碎机”技术,该技术属于“双腔回转式破碎机”后续 改进技术,并于同年完成。徐某、王某2004年1月就“旋摆式破碎机”技 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4年11月获得授权。徐某、王某2004年 3月先后离开海鹰公司。海鹰公司认为该项专利技术应属于该公司的 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公司所有,遂提起诉讼
该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请求了续展, 至1999年2月22日发明人舒学章又以同一发明名称向中国 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1999年10月13日被授予发明 专利权、专利号为92106401.2号。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形反烧炉排锅炉,其特 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形布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 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权利 ■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无形财产)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专有性
是指法律规定智力成果的财产、人身权专属于创作者或 者其他合法主体,排除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
2、地域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限定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
3、时间性
指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即专有权人在法定 期限内享有专有权,保护期限届满时,智力成果将成为 人类的共同财富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
◆1883年“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济宁无压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宣告舒学章的发明专利无效,理由是该发明专利同舒 学章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重复授权,违反 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 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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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主要内容:
1、授予专利的条件 2、商标注册的原则 3、著作权归属与保护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泛指一切工业、科学或文学艺术领域的
智力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部分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
(2)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专利权
专利法是调整专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4-3-12《专利法》,我国专利制度建设的基本立法 该法于1992-9、2000-8和2008-12进行了3次修正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专利权主体
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其他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 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 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 成的发明创造,可登记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或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 3)共同发明人或者委托完成人 4)外国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构成职务发明的条件,首先 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其次必须 是发明人或涉及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本案中,徐某、王某在海鹰公司主要负责技术工作,为实施专利技术 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并研发新产品,“旋摆式破碎机”是在海鹰公司 工作期间研制完成的,因此,它是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由 于双方对在工作期间完成的创造没有约定权利归属,因此,按照专利 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即“旋摆式破碎机”专利技术属于 公司所有
问题:“双腔回转式破碎机”专利权应归属谁?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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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王某与海鹰公司就“旋摆式破碎机”专利权 归属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海鹰公司无法证明向徐某、王某二人下达过 研制“旋摆式破碎机”的任务,因此二人的研制行为不属于其本职工作。 因此涉案专利技术应归属发明设计人,即徐某、王某所有
■创造性: 发明: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 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成效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案例二
发明人舒学章于1991年2月7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名称 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实用新型专利,1992 年9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91211222.0。该专利 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正烧炉排和炉体构 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其特征在于正烧排和反 烧炉排的各个炉条是间隔的一上、一下两层构成波浪形排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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