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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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按照申请与受理,评估、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 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工商银行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书面借款申请、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审计或认可的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

第七条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均可受理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受理行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受理行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和贷款项目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对有贷款意向的项目,向上级行报告,并纳入贷款项目储备库管理。需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贷款评估、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对初审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办法》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3、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4、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5、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6、相关资料及情况。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验证贷款风险度。

第十一条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议。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总行、一级分行行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超越权限审批贷款。

第十四条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具体办法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在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安全时,工商银行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十五条项目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

根据项目情况和银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工商银行申请展期,能否展期由工商银行决定。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审批权限办理。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六章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经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应向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经办行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查:

1、借款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评估测算指标是否变动。

3、保证、抵押、质押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订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经办行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资料。在签定合同之前,借款人应承诺遵守以下要求:

1、使用工商银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

2、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根据需要办理或督促担保人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

3、准予工商银行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工作。

4、在还清工商银行的全部借款之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

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改变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实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方式,对信誉好的企业,也可发放信用贷款。外汇贷款必须实行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需具有外汇经营资格,且有正当的外汇来源,或在担保书中注明所保证标的为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为借款人的综合效益和其它资金。偿还外汇贷款的币种应与借款币种一致。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贷款到期前,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工商银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或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七条贷款呆帐按工商银行有关呆帐核销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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