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管理办法
文市函[2010]458号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
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
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良好的艺术品交易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文化部决定加大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和监管(一)艺术品市场信息公开。
加强对艺术品市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的艺术品市场行情,引导市场参与者进行科学和理性的交易。
(二)建立健全数据监测体系。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艺术品市场数据监测体系,完善艺术品市场交易流程和数据报送机制,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发现和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和备案管理。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从业主体的登记和备案管理,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二、加强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管(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从业者的准入资格审核,加大对市场不良从业者的查处力度,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
(二)加强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经营行为监管机制,严禁价格虚假、信息欺诈、质量问题等不良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制定完善市场秩序规范。
各地文化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艺术品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备案制度,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维护市场的正常顺利运行。
三、加强市场风险防控和投诉处理(一)加大对市场风险的防控。
各地文化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艺术品市场风险的防范工作,做好市场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遏制市场风险的扩大。
(二)规范投诉处理机制。
各地文化部门要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处理投诉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投诉处理的公平、公正。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地文化部门要积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市场的不法行为。
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
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艺术品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追捧。
艺术品作为一种有限资源,其价值的确立和确认对于市场的健康运作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艺术品估价制度艺术品估价是确定艺术品的市场价值范围的过程,旨在为艺术品的买卖、保险和鉴定提供参考。
艺术品估价涉及众多的因素,如艺术品的创作年代、艺术家声誉、作品的历史背景和风格、现存数量等。
为了确保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下是一些建立艺术品估价制度的原则:1. 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艺术品评估机构,由一批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负责对艺术品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需要有严格的组织架构和评估流程,并与相关的市场机构、博物馆和拍卖行等机构保持紧密联系。
2. 多个评估方法:艺术品估价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通过对多个角度的评估,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艺术品的价值,减少估价时的主观因素。
3. 信息透明:评估机构应当公开艺术品估价的过程和结果,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各方可以根据评估报告来了解艺术品的市场价值,并进行决策。
4. 建立数据库: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艺术品的数据库,收集艺术品的信息和市场交易记录,为估价提供参考。
数据库的建立还可以促进艺术市场的发展,方便搜集和交流相关信息。
二、艺术品定价管理制度艺术品定价是在艺术品估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的供需关系和艺术家的影响力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价格。
建立科学、合理的艺术品定价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艺术品定价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1. 市场调研:在艺术品定价之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类似作品的销售情况和交易价格,以确定相应作品的市场定位和定价策略。
2. 艺术家身份认证:艺术家的声誉和知名度对于作品的定价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艺术家的身份认证和艺术家的作品展览、获奖等信息应当被记录并纳入定价的参考因素。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工作制度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配合文化部职能管理部门施行对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有效管理提供服务,科学规范艺术品评估活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评估委组织、章程、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批准后实施;如遇调整或修改,应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审批或备案同意后实行。
第三条评估委办公室每年年末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评估委在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委托的评估单位,应服从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评估委成立办公室,在评估委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为评估委提供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保障评估委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评估委办公室负责安排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八条评估委各个专业工作委员会按各自专业们来各自开展本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艺术评估部分分设书法、绘画雕塑、玉器珠宝、金属器、陶瓷、综合艺术、科技检测、法律资讯、艺术市场资讯、工艺美术十个工作委员会第九条各工作委员会在本部门主任召集下开展相关学术工作。
第三章评估业务第十条评估委受理评估的业务范围;在遵守国家和文化部颁发的相关法规前提下开展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评估委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评估业务在办公室用以安排和协调下进行。
第十二条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评估业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指派专人负责进行。
第十三条凡属日常评估业务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签署鉴定结论;如遇重大、特大评估业务(或特大案件)由评估委办公室另行安排。
第四章工作时间第十四条评估委办公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公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如遇重大业务和特大评估业务,办公时间将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评估委委员的办公时间按工作情况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评估委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本年度工作总结、新年度工作计划等);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艺术品作为一种独特的商品,不仅代表了文化与艺术的精华,也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然而,艺术品市场也因为信息不对称、不规范交易等问题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艺术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文化部近日发布了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艺术品市场监管体系。
一、市场主体准入与资质管理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文化部规定,所有从事艺术品经营的机构和个人都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注册。
对经营艺术品的机构,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对个人从事艺术品经营的,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并遵守相关规定。
通过准入与资质管理的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无资质、无执照者的存在,保证市场的规范运作。
二、信息披露与交易透明艺术品市场交易的不透明性是导致风险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提升交易的透明度,文化部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完整、真实的商品信息,包括作者、年代、尺寸等。
此外,在交易过程中也要求公开交易价格、佣金、手续费等相关信息,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合理。
同时,艺术品经营者应当将自己的经营资质以及信誉度等信息进行公示,供消费者参考与评估。
三、市场监管与违规处理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文化部加强了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查处和处理;另一方面,建立了投诉与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文化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违规者名单,以警示其他市场参与者。
此外,对于恶意夸大艺术品价值、虚构历史背景等行为,也将加大处罚力度。
四、维权与纠纷解决艺术品市场涉及较大的交易金额,因此纠纷的发生也较为频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化部规定艺术品交易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同时,鼓励艺术家、艺术品经营者等各方共同参与纠纷解决,通过妥善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文化部将设立专门的维权服务机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
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
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对艺术品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的定义、重要性、具体流程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的定义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是指在艺术品市场中,通过对艺术品进行评估和定价的一套管理体系。
它主要包括对艺术品市场进行调研、对艺术品的估价、制定艺术品的定价策略等方面内容。
艺术品估价依靠专业的机构或人员,通过考察艺术品的年代、作者、品质、艺术价值等因素,对艺术品进行评估估价。
而艺术品定价则是根据估价结果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对艺术品进行最终的定价。
二、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对于艺术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艺术品估价和定价,可以避免市场出现价格虚高或者价格过低的情况,维护市场的公平和良性竞争。
其次,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艺术品市场的透明度,使市场参与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市场行情。
同时,在估价和定价过程中,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取更多的专业知识,提高其对艺术品市场投资的准确性和收益率。
最后,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可以推动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市场的声誉和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收藏家参与其中。
三、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的具体流程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的具体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根据市场需求和艺术品特点,制定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的标准和方法。
其次,进行市场调研,收集艺术品市场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了解市场动态和价格走势。
接着,通过专业人员对艺术品进行评估和估价,考察艺术品的历史、作者背景、品质、市场前景等多个方面因素。
根据估价结果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制定艺术品的最终定价。
最后,将定价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当前,艺术品估价和定价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文化部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章程
文化部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配合文化部规范和加强全国艺术品市场管理,开展文化艺术品评估、研究、资讯等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评估委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坚持“两为”方向,依靠艺术品领域专家和市场专业人士的专业智慧,根据市场需要,结合先进科学检测技术,引入司法公证与法律资讯服务,联合组成科学规范的艺术品评估体系,开展艺术品研究评估业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逐步培育和规范艺术品市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繁荣艺术品市场提供服务。
第四条评估委由国家文化、公安、工商、科技、海关、司法行政监督机关等部门,国家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团体及艺术品领域专家和艺术品市场专业人士、收藏机构和收藏家共同组成。
第五条评估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始终按照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评估委的只能是立足在文化部管理的文化市场范围内开展艺术品评估、研究、检测、防伪、资讯和培训等服务工作,并配合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科学管理,提供艺术品市场信息、艺术品成果、艺术品市场经营状况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组织学术和艺术交流、培训艺术品评估人才等。
第三章评估工作原则第八条评估委评估业务由办公室及授权工作站统一安排和协调处理。
本委员会不以个人形式直接受理社会各界和个人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本会办公室及授权工作站对委托人送交的评估品,按本会的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署《委托评估合同书》,并负责安排实施评估业务。
第十条评估品可根据需要履行以下评估程序:1、艺术评估工作委员会的艺术价值评估;2、市场咨讯工作委员会的市场价值评估;3、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的科学检测;4、法律资讯工作委员会的司法相关服务。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鉴定鉴定评估活动,维护鉴定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品”范围包括书法、绘画、雕塑、陶瓷、金属器物、珠宝玉器及其他文化艺术品。
本办法所称“鉴定评估”是指经本所认可的具备文化艺术品鉴定和评估资质的服务会员(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服务会员”)通过艺术鉴定、科技检测、价值估值、司法公证等程序,对委托人提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自律的结合的原则开展鉴定评估活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艺术品持有人、经纪会员、鉴定评估服务会员。
第二章委托受理第五条在艺术品持有人、经纪会员(以下合称“委托人”)提出申请挂牌交易前,本所认为需要对其持有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委托人需向本所认可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提请鉴定评估,对不按上述规定申请鉴定评估的挂牌交易项目,本所保留不予受理挂牌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委托人申请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前,应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人是机构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委托鉴定评估文化艺术品时应提交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证明文件;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委托鉴定评估文化艺术品时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3.该文化艺术品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享有对该件文化艺术品处分权的证明材料;4.以书面形式对该文化艺术品存在的瑕疵(物理和权属等方面)予以充分披露与说明,5.以书面形式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七条委托人原则上以自愿协商的方式同本所认可鉴定评估服务会员达成鉴定评估委托意向,签署《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
但当该项文化艺术品价值或性质特殊,本所认为需指定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对其进行鉴定评估的,委托人需在指定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中进行挑选,达成委托意向,签署《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艺术品评估工作规则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艺术品评估工作规则(一)艺术品评估委员会1、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规范和加强全国艺术品市场管理,开展文化艺术品评估、咨询等服务的常设机构。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承担具体业务组织、协调、对外事务接洽、业务研究等工作。
2、评估委由国家文化、公安、工商、科技、海关、司法行政监督机关等有关部门,国家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高等院校等团体及艺术品领域专家和艺术品市场专业人士,收藏界人士共同组成。
3、评估委设立是个工作委员会,即:书法、绘画雕塑、玉器珠宝、金属器、陶瓷、工艺美术、综合艺术、科技检测、法律资讯、艺术市场资讯等工作委员会4、评估委向社会提供艺术品的艺术价值评估、市场价值评估、科技检测、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
5、评估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影响,始终按照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工作。
6、评估委各工作委员会在对评估品进行评估、检测、防伪和提供法律意见时,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进行,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共用签署评估结论或意见。
(二)艺术品评估须知1、凡委托本评估委进行艺术品评估,一律采取填写《艺术品委托评估合同书》的形式,委托人可通过本评估办索取《艺术品委托评估合同书》并认真逐项填写,内容应真实有效。
2、本评估委对委托人的艺术品评估,一律采用有偿服务的方式,严格拒绝任何形式的免费评估要求,并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本评委会对艺术品评估的程序为:填写《艺术品委托评估合同书》→交纳评估费→评估→结论。
4、本评估委对艺术品评估有三种方式:咨询评估、证书评估、外派评估。
具体内容如下:(1)咨询评估:委托人将委托物品交评估办保管,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后,由评估办负责联系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给委托人出具书面报告。
(2)证书评估:委托人如须出具评估证书,该项评估程序须满足一下条件:具有较高的文化、历史、艺术和经济价值,如特殊情况下发生严重争议,应提交本评估委专业委员会四位以上专家集体鉴定并由三位专家签署评估意见;或委托国家级文博机构进行委托评估。
深度解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深度解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签署文化部第5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艺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于2015年4月16日,正式推出了创新的艺术家运营和艺术品投资收藏交易平台—艺术家公盘,为规范和繁荣中国艺术品市场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
该模式从制度和源头上根本解决了艺术品市场的保真、防伪、鉴证、权属、定价和流通问题,力图打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增信、增量、增值、定权、定质、定价的艺术品交易平台。
艺术家公盘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艺术圈、投资圈、大众的普遍关注。
随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结合艺术家公盘近一年的,国版交易中心更加认识到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对整个艺术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值此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保护日,国版交易中心作为主办方,联合中国版权协会艺术品鉴证备案中心,组织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学习座谈会”,邀请艺术品行业的代表,包括艺术家、画廊、拍卖行、行业协会、文交所、艺术品经营者、艺术品鉴证备案、消费者、律师、艺术市场、媒体代表,丛各自的角度,一起畅谈对《办法》的认识、看法和,共同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献计献策。
全国文化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秘书长彭中天指出,在当今艺术品市场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3月15日作为开始对我们来说有特殊的意义:执行力,打假,信用,维权几个方面正是想提醒从业者不仅要纠正、改正自己的行为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
另外他还提出艺术品市场要做大,就要回归到市场经济的基础来。
市场经济第一是产权经济,市场交换的前提是权利的交换,没有权利就没有办法交换。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文市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艺术素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艺术品电商、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
各地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行业底线,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容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明确管理对象,开展行业普查。
《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深入行业调研,开展行业普查,摸清行业底数,准确研判行业现状与趋势,不断提高行业管理能力。
三、规范审批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时限,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重新编订审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相应调整审批公示信息。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解读?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签署文化部第56号令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签署文化部第56号令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签署文化部第5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日前,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为什么要修订《办法》?答:现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在1994年版本的基础上,于2004年修订的,在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艺术品市场管理与发展的需要:一是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规章,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二是近年来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但这些领域还是监管空白,没有纳入《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三是《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约束条款;四是2013年国务院将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国务院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等方面做出的规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还没有做出相应调整。
2. 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本次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出发点,在明确监管对象、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主体责任、划清行业底线、开展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坚持对内容的底线管理,调整了监管范围,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领域。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建立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2010年,我国有实行经济代理制度的画廊1512家,艺术品拍卖企业300余家,经营性艺术品网站205家,有一定规模的艺术聚集区76个,市场交易额达1694亿元。
但是,艺术品市场存在的侵权假冒商品泛滥。
私下交易盛行、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发展不均衡、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行业组织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大力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1、积极支持画廊行业发展。
画廊行业是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画廊行业,充分发挥画廊作为艺术品市场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
鼓励画廊建立以经纪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拓展艺术品授权、艺术品有限复制等新兴业务领域,鼓励艺术博览会建立以画廊为参展主、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
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
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
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
、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
文化艺术品鉴证评估业务 政策
文化艺术品鉴证评估业务政策一、鉴证评估规则为规范文化艺术品鉴证评估业务,保障市场公平、透明,制定本政策。
鉴证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受任何非法的干预和压力。
二、艺术品真伪鉴定鉴证评估机构应具备鉴别艺术品真伪的能力,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艺术品的真伪,并对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价值评估标准价值评估应根据艺术品的年代、材质、工艺、保存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艺术品的价值,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鉴证评估人员资质从事文化艺术品鉴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鉴证评估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五、鉴证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文化艺术品鉴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鉴证评估报告格式要求鉴证评估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包括鉴定结论、价值评估结果、评估依据和理由等内容。
报告应清晰、准确、完整地反映鉴证评估过程和结果。
七、鉴证评估收费标准鉴证评估收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制定,遵循公平、合理、透明原则。
收费标准应根据鉴证评估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乱收费或强制收费。
八、违法责任违反本政策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同时,违规行为也将被记入机构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对市场产生长期影响。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管理办法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专家委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廉洁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保障专家委员的权益,更好地发挥评估委在服务政府管理和市场繁荣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根据《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专家委员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评估专家委员由评估委协调管理,根据评估委各组的职能分工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条评估委设立书法、绘画雕塑、玉器珠宝、金属器、陶瓷、综合艺术、科技检测、法律资讯、艺术市场资讯、工艺美术十个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艺术品是指书法、篆刻、绘画、雕塑、陶瓷、金属器、珠宝玉器、工艺美术、民间美术、综合艺术和艺术收藏品等。
第五条专家委员执行艺术品评估业务时,除应当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委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专家委员基本要求第六条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多年从事本专业研究,具有丰富的艺术史知识和艺术品市场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地位。
第八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能够胜任艺术品评估工作。
第九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第三章专家委员的工作范围第十条开展艺术品咨询服务,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承担艺术品的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参与艺术品管理和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
第四章专家委员的聘任第十三条专家委员施行聘任制,聘期委3年。
期满后根据本人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委员会的人员需由评估委两名以上正式的专家委员推荐,申请人填写《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评估办审核。
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8•【文号】文化部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鉴定和评估管理制度
艺术品鉴定和评估管理制度一、概述艺术品鉴定和评估管理制度是艺术品行业内一项关键的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艺术品市场的公平、规范运行,提高艺术品交易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本文将从艺术品鉴定和评估的流程及标准、专业机构的角色以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艺术品鉴定和评估流程及标准1. 鉴定流程艺术品鉴定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鉴定、评估和证书颁发等步骤。
申请人将艺术品提交给鉴定机构后,鉴定专家团队将进行专业的技术分析、年代考证和风格鉴定等工作,最终出具鉴定报告和评估价值。
2. 鉴定标准艺术品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真伪鉴定、品质评估和价值评估。
真伪鉴定要求通过辨认材料、工艺和风格等方面来确定艺术品的真实性;品质评估侧重于艺术品的制作工艺、保存状态和艺术价值等方面;价值评估则是通过市场调研、历史背景和相关专家意见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艺术品的价值。
三、专业机构的角色1. 鉴定机构艺术品鉴定机构是艺术品鉴定和评估的核心机构,负责组织专业鉴定团队、制定鉴定标准和出具鉴定结果。
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具备公信力和专业性,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评估机构艺术品评估机构负责对艺术品进行价值评估,为拥有者或交易方提供权威的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具备丰富的市场数据和专业的经济背景知识,以准确判断艺术品的市场行情和价值变动。
四、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艺术品鉴定和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公正、专业的鉴定和评估过程,消费者可以了解到艺术品的真实价值,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失。
2. 维护市场秩序艺术品市场秩序的维护是艺术品鉴定和评估管理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
合理的鉴定和评估过程可以减少假冒伪劣艺术品的流通,遏制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从而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提升艺术品交易的信誉度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艺术品交易的信誉度。
通过权威机构的鉴定和评估,艺术品的交易过程更加透明,交易各方可以更加信任其中各个环节,促进市场的繁荣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的通知[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2014)【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文艺发[2014]33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14.09.15【实施日期】2014.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的通知(文艺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中国美术馆: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推动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于2008年颁布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并于2010年开展了首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
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美术馆事业发展迅速,整体水平全面提升,文化部从当前我国美术馆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经过认真研究,对2008年颁布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等进行了修订。
现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含《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4年9月15日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给政府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和社会提供服务,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艺术品的评估、研究、资讯、科技检测、当代艺术家作品价值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进入艺术品市场和艺术家通过审美创造活动所生产的产品及社会收藏的艺术品。
艺术品分为中国书画、中国工艺品、中国陶瓷、中国古籍善本、中国油画及其他、钱币和邮品、金属玉石竹木品、民间美术和西洋美术品等门类及其有限复制品。
第四条开展艺术品评估,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评估专家进行评估活动时,禁止对载有下列内容的物品进行评估鉴定: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评估委员会职责:评估委的职责是立足在文化部管理的文化市场范围内开展艺术品评估、鉴定、研究、检测、防伪、资讯和培训等服务工作,并配合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科学管理提供艺术品市场信息、艺术品成果、艺术品市场经营状况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评估委员会组织服务:
中心负责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评估委员会成员纪律:
评估委委员不得以评估委委员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1、非属评估委任务范围的;
2、非属本工作委员会专业业务范围的;
3、以本会委员名义为艺术品经营机构和个人评估的;
4、非属评估委办公室统一安排的;
5、收受贿赂或弄虚作假的;
6、盗用或滥用评估委名义的;
7、其他有损评估委名誉和声誉的。
第二章艺术品评估委员会
第八条艺术品评估委员会是为政府规范和加强全国艺术品市场管理提供服务,开展文化艺术品评估、资询等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评估委由国家文化、公安、工商、科技、海关、司法行政监督机关,国家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高等院校等团体及艺术品领域专家和艺术品市场专业人士、收藏界人士共同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设立是个工作委员会,即:书法、绘画雕塑、玉器珠宝、金属器、陶瓷、工艺美术、综合艺术、科技检测、法律资讯、艺术市场资讯等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评估委向社会提供艺术品的艺术价值评估、市场价值评估、科技检测、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评估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影响,始终按照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评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对评估品进行评估、检测、防伪和提供法律意见时,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进行,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共同签署评估结论或意见。
第三章评估委员会办公机构
第十四条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评估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办理具体业务组织、协调、对外事务融洽、业务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工作站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评估委对外开展工作。
业务接受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地方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精英单位的名称;
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5、有相应的艺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并得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与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方可设立和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科技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艺术科技检测机构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科技检测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并得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方可设立和开展工作。
第四章评估活动
第十七条评估委对委托人的艺术品评估,一律采用有偿服务的方式,严格拒绝任何形
式的免费评估要求。
在鉴定时必须按照本会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四个准则:一是评估立场的客观性,不受任何委托方的主观影响;二是评估专家的公认性,评估委依照专家在擅长领域的权威性和学术地位选择专家;三是评估办法的科学性,评估委按照工作制度,结合经验判断、学术研究、仪器检测等综合手段进行检测;四是评估程序的严谨性,所有评估品必须严格按照评估流程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评估委对艺术品评估有三种方式:咨询评估、证书评估、外派评估。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地方工作站和科技检测机构的工作应自觉接受评估办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纪现象,视其情节轻重,给与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工作站和科技检测机构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评估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评估委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的专家委员,视情节给予提醒、警告。
情节严重者,将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评估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者,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由评估委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