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电影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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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铁军
中国的电视电影实际上是在2005年后才被影视界所关注。
电视电影一般指为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电影,其优势是成本低、周期短。
电视电影属大众文化的范畴,在内容上贴近群众,艺术含量大,不用胶片而用数字化设备拍摄。
中央电视台影视频道每年都要生产100多部电视电影,以保证频道的节目源和数字院线的播出。
中央电视台每年拨出1亿多元作为电视电影的投资,并且每年的投资额还以2千万元的总量递增。
电视剧的市场行为一般由投资企业自己负责,而与电影频道合作则比较稳妥,不会有太大风险。
电视电影的选材比较宽泛,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
总体上看,在选题方面都市题材占比重较大,但体现农村改革或展示农民新面貌、新风尚的题材,只要形式新颖,也会受到欢迎。
电视电影的故事本身很重要,在整体结构和情节走向上一定要有新意。
这其中也包括策划制作一些系列性的作品。
关于摄制单位怎样和央视电影频道进行合作,大体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关于剧本报批。
从接到报送的剧本,电影频道一般在3周内会给报送单位以答复。
若一审通过,再推荐进入二审,由责任编辑与编剧及制作单位沟通进行修改。
这一周期相对较长,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
若进入三审,剧本立项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三审通过,剧本审查的程序便基本完成。
作品立项后便进入制作过程,具体拍摄由频道的电视电影部负责。
如果由外界公司组织制作,那么必须是规范的具有资质的制作公司才可拍摄。
(二)关于电影频道的资金投放。
正式与拍摄单位签约后,电影频道按规定会付给拍摄单位50%的前期款,然后电影频道对所拍影片进行分类。
当代题材即都市题材或农村题材一般为90万元的标准(视制作成本可进行调整),2008年后调整到100万元。
历史题材和古装题材一般在110万——120万元不等。
如果制作成本过高,电影频道可酌情考虑增减。
开拍前拍摄单位要想取得电影频道50%的投资费用,必须进行担保,如房子和其它固定资产等。
如果没有公证担保,拍摄单位将拿不到50%的前期资金。
电影频道认同剧本以后,对主创班子的导演要求很高。
必须要由好的导演来完成剧本的二度创作。
一般电影频道会给拍摄单位指定导演。
如果拍摄单位执意要选用自己的导演,那么就要承担前期投入的50%的风险。
(三)关于拍摄程序。
剧本通过加之对公司的认可,以及对导演的认可都完成之后,电影频道才会同意拍摄。
片子拍摄完后送电影频道审查收购。
收购的价格则由电影频道给影片进行打分评审,及格的标准总计是4分。
如果是4分那么电影频道就会按合同的价格执行。
如果超出0.5分,电影频道将对拍摄方追加10万元的奖励,(逐分递加奖金)反之,如果降分就会对拍摄方追加责任扣除成本费用。
对于评审超出4.5分的影片,电影频道就会推荐影片参加电视电影百合奖的评选。
一等奖20万元,入围没有奖金。
但所有入围的影片,电影频道都会推荐或送国外参评。
电影频道对技术的要求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A、数字电影首先要高清晰1080-1920的制式,中央电视台要求50I的格式频率。
电影25P格式(25P指逐行拍摄)。
如果没达标,只能在电视台播出,不能在各大电影院线播出。
B、声音要求5.1环绕立体声。
前期拍摄要分别录音,声音不得混杂。
C、前期拍摄由签约公司拍摄,后期制作必须在电影频道制作,包括音频的剪辑。
如果制式和声音都不合格的话,电影频道都不会接收。
还有一种外送方式:剧本没有在电影频道立项,但经过广电总局立项,只要作品内容不违反相关政策,拍摄完片子可送电影频道审查,如果达到4分标准,电影频道也会接收播放。
或者瞄准电影频道短缺的片子,电影频道也会考虑接收。
还有些影片是经过了电影总局立项后发给拍摄许可证,电影已经在各大院线播放后,也可在电影频道播放。
在实际操作中,制作公司想和电影频道合作,最保险的方法是剧本一审送电影频道,存在的弊端是周期长,但风险会很小。
如果制作公司自己拍完影片再送电影频道的话,虽然拍摄周期短,但存在的风险会很大。
外送片一般最低不可低于3分,可能只会给制作公司的电影播放权,基本上用影片投资的50%的资金来收购。
这样制作公司会有一定的损失。
如果不是外送片的话,电影频道会拥有所有权。
相对比较,和电影频道合作拍摄电视电影,是每个制作公司的最佳拍摄方式和回报方式。
另外,如果是电影频道购销部接收的外送片,
单声道影片就可以。
如果是与电影频道合拍的影片,就必须要符合电影频道播出片的标准要求。
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促进数字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
第七条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八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
第九条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第十条申请《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应当向总局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安装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书面申请;
2、安装、使用设备的技术资料;
3、符合总局制定的相应技术质量标准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总局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60 日内,作出验收决定。
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再次申请验收的,验收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数字电影进口业务,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经营。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数字电影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数字电影院必须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并使用统一售票软件,实行计算机售票。
第十四条数字电影院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数字影院《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电影单位年检时,应当将数字电影作为年检项目进行审验。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前言
本技术要求是为了适应目前数字电影制作、放映和数字影院建设的需求而制定的,其中规定了数字电影节目技术要求、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数字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GB 5879—86《电影放映幕主要特性的测定方法》、GB/T 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BG/T 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行业标准《数字立体声影院的技术标准》、GY/T 155—2000《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和ISO/IEC 13818《运动图像及其伴音通用编码国际标准MPGE-2》,以及SMPTE DC-28数字电影标准工作组推荐的相关技术文件。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了我国数字电影放映的技术要求,也考虑了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及国际标准现状,在指标方面兼顾了先进性和可行性。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用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传输、发行、放映的数字电影的基本技术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数字电影的节目后期制作部门、发行部门和使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影院(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T 3557-94 《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
GB/T 4645-94 《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
GY/T ××××-××××《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
GY/T 155-2000 《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
GY/T 147-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通用技术要求》
GB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 定义
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专题片以及体育、文艺节目和广告等,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符合本技术要求的数字信号还原成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4 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技术要求
4.1 图像
4.1.1 扫描格式应为1920x1080,24p;24sf;50i。
4.1.2 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 bit。
4.1.3 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达到R.G.B . 4:4:4, Y:Cr:Cb 4:2:2。
4.1.4 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对放映到银幕上的图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亮度、反差等应接近或达到35mm胶片原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
4.2 声音
4.2.1 取样量化比特数选用16 bit—24 bit线性量化。
4.2.2 取样频率应为48 kHz或44.1 kHz。
4.2.3 声音的通道数应为5个全频和1个次低频声道。
4.3 数字电影院实时转播节目的技术要求
4.3.1 量化比特数应不低于8 bit。
4.3.2 图像格式应为1920×1080, 50i,16:9。
4.3.3 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 4:2:2。
4.3.4 传输比特率应为36—50 Mb/s。
5 数字影院发行技术要求
5.1 可采用光盘、数字磁带、卫星或网络等传送方式。
5.2 在传输、存储、发行过程中,数字电影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
6 数字影院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6.1 数字放映系统
6.1.1 在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条件下,银幕中心亮度应不低于40 cd/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