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电影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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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铁军
中国的电视电影实际上是在2005年后才被影视界所关注。电视电影一般指为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电影,其优势是成本低、周期短。电视电影属大众文化的范畴,在内容上贴近群众,艺术含量大,不用胶片而用数字化设备拍摄。中央电视台影视频道每年都要生产100多部电视电影,以保证频道的节目源和数字院线的播出。中央电视台每年拨出1亿多元作为电视电影的投资,并且每年的投资额还以2千万元的总量递增。
电视剧的市场行为一般由投资企业自己负责,而与电影频道合作则比较稳妥,不会有太大风险。电视电影的选材比较宽泛,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总体上看,在选题方面都市题材占比重较大,但体现农村改革或展示农民新面貌、新风尚的题材,只要形式新颖,也会受到欢迎。电视电影的故事本身很重要,在整体结构和情节走向上一定要有新意。这其中也包括策划制作一些系列性的作品。
关于摄制单位怎样和央视电影频道进行合作,大体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关于剧本报批。从接到报送的剧本,电影频道一般在3周内会给报送单位以答复。若一审通过,再推荐进入二审,由责任编辑与编剧及制作单位沟通进行修改。这一周期相对较长,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若进入三审,剧本立项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三审通过,剧本审查的程序便基本完成。作品立项后便进入制作过程,具体拍摄由频道的电视电影部负责。如果由外界公司组织制作,那么必须是规范的具有资质的制作公司才可拍摄。
(二)关于电影频道的资金投放。正式与拍摄单位签约后,电影频道按规定会付给拍摄单位50%的前期款,然后电影频道对所拍影片进行分类。当代题材即都市题材或农村题材一般为90万元的标准(视制作成本可进行调整),2008年后调整到100万元。历史题材和古装题材一般在110万——120万元不等。如果制作成本过高,电影频道可酌情考虑增减。开拍前拍摄单位要想取得电影频道50%的投资费用,必须进行担保,如房子和其它固定资产等。如果没有公证担保,拍摄单位将拿不到50%的前期资金。
电影频道认同剧本以后,对主创班子的导演要求很高。必须要由好的导演来完成剧本的二度创作。一般电影频道会给拍摄单位指定导演。如果拍摄单位执意要选用自己的导演,那么就要承担前期投入的50%的风险。
(三)关于拍摄程序。剧本通过加之对公司的认可,以及对导演的认可都完成之后,电影频道才会同意拍摄。
片子拍摄完后送电影频道审查收购。收购的价格则由电影频道给影片进行打分评审,及格的标准总计是4分。如果是4分那么电影频道就会按合同的价格执行。如果超出0.5分,电影频道将对拍摄方追加10万元的奖励,(逐分递加奖金)反之,如果降分就会对拍摄方追加责任扣除成本费用。对于评审超出4.5分的影片,电影频道就会推荐影片参加电视电影百合奖的评选。一等奖20万元,入围没有奖金。但所有入围的影片,电影频道都会推荐或送国外参评。
电影频道对技术的要求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A、数字电影首先要高清晰1080-1920的制式,中央电视台要求50I的格式频率。电影25P格式(25P指逐行拍摄)。如果没达标,只能在电视台播出,不能在各大电影院线播出。B、声音要求5.1环绕立体声。前期拍摄要分别录音,声音不得混杂。C、前期拍摄由签约公司拍摄,后期制作必须在电影频道制作,包括音频的剪辑。如果制式和声音都不合格的话,电影频道都不会接收。
还有一种外送方式:剧本没有在电影频道立项,但经过广电总局立项,只要作品内容不违反相关政策,拍摄完片子可送电影频道审查,如果达到4分标准,电影频道也会接收播放。或者瞄准电影频道短缺的片子,电影频道也会考虑接收。还有些影片是经过了电影总局立项后发给拍摄许可证,电影已经在各大院线播放后,也可在电影频道播放。
在实际操作中,制作公司想和电影频道合作,最保险的方法是剧本一审送电影频道,存在的弊端是周期长,但风险会很小。如果制作公司自己拍完影片再送电影频道的话,虽然拍摄周期短,但存在的风险会很大。外送片一般最低不可低于3分,可能只会给制作公司的电影播放权,基本上用影片投资的50%的资金来收购。这样制作公司会有一定的损失。如果不是外送片的话,电影频道会拥有所有权。相对比较,和电影频道合作拍摄电视电影,是每个制作公司的最佳拍摄方式和回报方式。另外,如果是电影频道购销部接收的外送片,
单声道影片就可以。如果是与电影频道合拍的影片,就必须要符合电影频道播出片的标准要求。
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促进数字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
第七条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八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