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
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闭合型颅脑损
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
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2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