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自然人)-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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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自然人)-试卷1
(总分:5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民法学(总题数:25,分数:50.00)
1.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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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宣告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
A.不能自行恢复
B.恢复,但需办理复婚手续
C.自行恢复√
D.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则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既然是自行恢复,则无需办理复婚手续,更没有必要重新登记,故本题选C项。3.甲下落不明满5年,其妻子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向丙借款10万元,其借款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A项正确。
4.公民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经过( )才能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需注意的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要满4年才能宣告其死亡。故本题答案为D项。
5.赵某离开自己住所满5年,其家人通过各种渠道仍不能得知赵某的音信,此时,其妻子王某( )。
A.既可以申请宣告赵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赵某死亡√
B.只能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失踪
C.只能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
D.应当先申请宣告赵某失踪,再申请宣告赵某死亡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本题中,赵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既符合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排除BC两项。《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由此可见,其配偶王某既可以申请宣告赵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赵某死亡,故本题选A项。
6.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万元合伙开超市,后乙与甲、丙发生矛盾,遂退伙,并清偿了合伙期间其应当承担的亏损。则乙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
A.不负责任
B.负部分责任
C.负补充责任
D.负连带责任√
根据《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排除ABC项,本题选D项。
7.张三、李四和王五依法成立一合伙组织,推举张三为合伙组织负责人,那么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 )。
A.仅对行为人自己有效
B.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C.对全体合伙人均发生力√
D.经张三认可后生效
《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适用代理的规定,因此,无需合伙组织负责人的认可,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均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所以,ABD三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C项。
8.甲、乙、丙合伙开办一家酒吧,甲出资15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乙出资20万元,丙以自己的技术性劳务出资,乙和丙不参与经营活动但参与盈余分配。开业一年后,酒吧亏损严重,乙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甲和丙出具了“酒吧经营亏损与乙无关"的字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丙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B.甲、丙为合伙人,乙不是合伙人
C.甲、乙是合伙人,丙不是合伙人
D.甲、乙、丙均为合伙人√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仅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因此,本题中,甲、乙和丙都是合伙人,故BC项错误,D项正确。甲和丙出具的“酒吧经营亏损与乙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因此,A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项。
9.下列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满月的婴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会画画的猩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被诽谤的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所以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故排除A项;满月的婴儿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故B项说法错误;猩猩是动物,因此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故排除C项;被诽谤的死者已经死亡,因此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故D项正确。
10.下列关于胎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D.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的利益在继承法领域中受到特殊保护,胎儿的应留份是在胎儿无权利能力背景下的一个灵活的处理规则,其本身并不表明法律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表明胎儿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规定,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排除ABC项,本题答案为D项。
11.下列权利中,只能由法人享有的是( )。
A.姓名权
B.肖像权
C.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