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卫[2010]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粤卫办函[2011]362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36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全面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现就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卫生监督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强化卫生监督工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体现。
各地要提高认识,把该项工作作为补充和延伸基层卫生监督服务力量,完善卫生监督网底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分工,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主,以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管理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一)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有关规范及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明确卫生监督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分工,确保协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培训制度,加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根据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指导、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实施监督协管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及时做好相关业务咨询、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穗府办[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广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参与拟订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四)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编制与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的配置;指导各区、县级市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四)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穗计规划[2002]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2.04.11【实施日期】2002.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穗计规划[2002]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局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十五”时期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为使我市卫生事业与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与广州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卫生综合服务水平,增进人民健康,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广州市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制定本计划。
一、基础条件(一)“九五” 发展状况“九五”期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卫生事业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健康状况明显改善,防病治病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卫生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为“十五”发展奠定了基础。
居民健康水平2000年平均期望寿命74.69岁,比1995年增加1.58岁;孕产妇死亡率为20.39/10万,婴儿死亡率为8.54‰,分别比1995年下降了23.35%和47.12%。
疾病控制情况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不含肺结核)由“八五” 期间的233.45/10万降至“九五”期间的131.39/10万,结核病控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消灭了脊髓灰质炎和丝虫病,基本消灭麻风病,消除碘缺乏病以及控制人间布鲁氏菌病的成果继续得到巩固;开展了精神病、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群体防治工作;加强了公共卫生管理,提高了卫生监督、监测水平。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2011]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11〕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财税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提高社区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区卫生工作,提高社区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区卫生工作,提高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率,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并为各级财政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核原则(一)统一标准、统一办法,属地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日常督查与考核评估相结合。
三、考核对象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财政补助的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考核内容(一)机构建设与管理;(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基本医疗服务;(四)社区居民卫生服务满意度。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广东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考核内容和标准》(附件1)。
五、考核办法和考核安排(一)考核工作可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
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穗卫[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卫〔2008〕3号)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每个建制镇重新确定镇卫生院对镇级医疗机构进行重组,每个建制镇确定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余的改为分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按功能将镇卫生院明确划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中心镇的卫生院为中心卫生院,按二级医院的规模进行建设,其余镇的卫生院为一般卫生院。
二、建立对镇卫生院的投入保障机制区(县级市)财政负责镇卫生院事业费的安排,将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列入区(县级市)财政预算;市财政的补助政策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执行。
从2008年起,区(县级市)财政对镇卫生院补助,按照本地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7元(其中12元用于人员工资补助、5元作为履行公共卫生补偿)统筹安排镇卫生院补助经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发布文号】穗府[2007]28号【发布日期】2007-08-05【生效日期】2007-08-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广州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优化配置城市医疗卫生资源,方便居民就医,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广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统一规划、调整优化、科学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坚持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规范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是: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建设,使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全市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社区医疗技术水平大幅提高,人员队伍稳定,全科医生和护理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率达到100%。
居民可以在社区得到疾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健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一)科学规划和建设杜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来建设,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可通过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我局下放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单位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我局下放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单
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04.25
•【字号】穗卫监督[2011]17号
•【施行日期】201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我局下放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单位名单
的通知
(穗卫监督〔2011〕17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5号),根据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卫生局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工作方案》,将原由我局许可和卫生监管的98家公共场所单位下放属地区(县级市)卫生局监督管理。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从2011年5月16日起,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附件:市卫生局下放公共场所单位名单(98家)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市卫生局下放公共场所单位名单(98家)。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卫函〔2018〕1306号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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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穗卫函〔2018〕1306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92号)要求,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穗府办〔2018〕19号)的内容,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卫生计生委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同时在委门户网站上公开,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29日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9]4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9〕4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制定的《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市卫生局)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本规定。
财政、教育、爱卫等有关部门、初级保健管理机构及工会等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健康教育机构,促进本市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
应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形成并完善以街、镇为主的基层健康教育网络。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健康教育机构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一)根据本辖区健康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
(三)培训基层单位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采用下列形式进行健康教育:1.编印健康教育资料(含报刊、书籍、音像制品),指导辖区内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2.负责设置辖区内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替教育内容。
3.结合传染病、多发病和职业病防治要求,对重点人群宣传健康知识。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穗府[2000]29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0〕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第11届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州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作出“改革城市卫生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决策以来,我市积极进行试点探索,已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61个,并取得初步经验,但与卫生部等10倍委局提出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还相差较远,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改革广州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现就我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粤卫[2012]6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粤卫〔2012〕6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促进我省护理事业在“十二五”时期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结合我省护理事业发展现状,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为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我省护理事业发展现状“十一五”时期,是我省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时期。
经过五年的努力,全面完成了《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出台实施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护理工作管理规范》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依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临床护理服务能力,加快专科护理骨干培养,不断提高护理科学管理水平。
特别是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护理事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
护士队伍数量大幅度增加。
截至“十一五”规划末,我省注册护士总数达到16.6万人,较2005年增长了67.7%,是历史上护士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复核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32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复核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复核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325号)广州、佛山、韶关、江门、肇庆、东莞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2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复核有关准备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方案为深化落实医改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内涵建设与规范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3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20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复核的目的与原则(一)复核的目的。
1.了解各市、区推荐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质量,对市级评估进行复核。
2.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及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质量、高标准创建。
(二)复核的原则。
1.坚持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
4.复核与改进相结合,促进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
5.制订评估工作制度,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职责和权限,约束、激励其行为,确保评估活动的有效性。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9-2010年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9-2010年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穗卫办[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9-2010年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办〔2009〕10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现将《广州市2009-2010年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方案组织与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加强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其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关键是建设一支满足社区卫生服务需要的卫生人才队伍。
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人才培训,是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的战略举措,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培训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全科医学培训各项组织管理工作。
(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根据情况,制定本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并于7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科教处。
(二)做好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对象的推荐和遴选。
第一批骨干培训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要求推荐1名符合条件培训对象上报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经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以区(县)为单位于7月20日前报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联系人:王心旺;联系电话:137****8219,81340950),由市卫生局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由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发放录取通知书及通知上课时间。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09.25【实施日期】2006.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规范并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增强服务供给能力,适应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结合广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联系人:尹丽婷,联系电话:81082382)。
附件:1.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2.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筑与环境(一)符合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人性化环境要求,因地制宜绿化、美化。
(二)在儿童保健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布局合理。
(四)房屋建筑设计的有关内容和室内装修应符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医疗用房、公用门廊、地面、墙面等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
出入口、坡道、厕所等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应有防滑措施。
坡道、厕所等应设置扶手。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有条件者应设电梯。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广州市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穗卫妇社[2011]4号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广州市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广州市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穗卫妇社〔2011〕4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精神病医院、市胸科医院、市皮肤病防治所:现将《2011年广州市社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2011年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开局年,是整体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年,我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市医改总体部署和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以落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事业单位定岗定编为突破口,推进社区卫生服务运行和管理机制改革;以制定和实施布局规划为先导,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以规范指定人群健康管理为重点,全面落实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以建立科学绩效评价体系为手段,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管,提高市民的利用率和信任度。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根据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穗卫〔2011〕2号),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改革工作。
(一)实施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编定岗工作。
会同市人社局制定《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指导区(县级市)建立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定岗核编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启动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定岗工作,按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综合改革,在上半年完成核编定岗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粤卫[2007]205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粤卫〔2007〕20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居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及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卫〔2007〕75号),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
现将《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方案(试行)为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项目的指导,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省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照3-10万人的居民数量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迅速,基本做到了以街道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但仍存在业务用房不足、设备简陋以及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14个经济欠发达地级以上市和江门的恩平市共有街道办事处201个,目前只有69个街道设立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改造与建设任务繁重。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结合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解决居民看病就医问题。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备案管理有关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8.05.23
•【字号】穗卫医[2008]18号
•【施行日期】200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
通知
(穗卫医〔2008〕18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为严格医疗机构审批备案管理,我局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备案及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穗卫医[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医疗机构备案和信息登记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个别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重申如下: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备案和医疗机构登记信息,在2006年7月10日后设置而没有办理备案和报送相关登记信息的,须在2008年7月1日前补办相关手续。
我局从2008年7月1日起将不再办理该类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护士注册、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等事项。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备案及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穗卫医〔2006〕21号)(略)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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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卫[2010]2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社局:现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以及市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穗医改办函〔2010〕21号)制定的《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0年)》(穗府办〔2010〕9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省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围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目标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增强运行效率。
(二)目标。
通过加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决策科学、制度完善、监管有效的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功能合理、技术适宜、分工协作的服务体系,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建立收支合理、补偿到位的经济运行机制,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由单纯的医疗机构彻底转型为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于一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居民公平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加强和完善行政管理工作(一)落实“四独立”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实行独立法人、独立场所、独立核算和独立管理。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二)规范执业登记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命名作为医疗机构类别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标志牌、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悬挂于明显位置,亮证执业,方便居民。
(三)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明确任职资格条件,在区(县级市)范围内公开选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聘用管理,实行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以社会效益为导向、居民满意为核心,建立起责权利相一致的管理机制。
(四)规范管理架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实行“一室二部制”,即办公室和全科医疗部、预防保健部,精简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充实医疗卫生业务人员。
(五)加强人员管理。
按照市编委《关于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意见》(穗编字〔2010〕222号)要求,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
同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严格从业准入,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双向选择方式择优聘用,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
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
(六)健全规章制度。
按照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机构内行政办公(主要包括:会议、值班、考勤、院务公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科室与人员岗位职责、人员聘用培训进修考核与奖惩、技术服务规范、医护质量与医疗安全、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后勤与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医德医风、公示与社会监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统计报告、信息报送、医疗废物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七)加强档案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的通知》(穗卫〔2010〕54号)要求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及时移交由区(县级市)卫生局妥善处理。
(八)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具备条件的区(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快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实现后勤社会化管理。
三、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一)界定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的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设置病床的机构应将病床及时调整为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功能,收治康复期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病人,并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协助中心开展便民诊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规范服务行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推广使用包括中医药在内的适宜技术,规范开展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行为,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要按国家项目规范和有关医疗机构护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严格执行《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和《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转变服务方式。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生制度,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格化责任医师团队,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核心,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着重开展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残疾康复和妇幼保健等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
(四)加强质量控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防止服务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服务流程,全面优化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五)实施分级诊疗。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广州市大医院对口帮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方案》,明确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主动与指定的综合医院建立起对口帮扶关系。
通过对口帮扶工作,落实分级医疗职责,逐步开展对口双向转诊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对口综合医院诊治。
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综合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按照市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穗医改办函〔2010〕21号)的安排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严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四、加强财务和设备管理(一)严格预算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并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
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切实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和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确保年度预算的收支平衡和完成。
(二)规范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依据《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规定,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依法组织会计核算,有效规范会计行为。
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设计经济业务办理流程,加强成本核算,注重环节控制,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核算、监督、分析、预算和控制职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卫生材料、办公业务费用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绩效工资等。
(四)规范基本设备购置和使用。
各地应按照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更新和配置等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卫〔2010〕29)的有关程序和管理要求,建立规范管理长效制度,明确规范计划、审核、实施、供货、验收等基本设备购置全过程,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购置环节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基本设备使用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验收入库、建档、标签、调拨、使用、维护、报废等基本设备使用全过程,加强基本设备使用环节管理。
五、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一)规范医疗服务收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广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规定的价格标准,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超标准收费及重复收费,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二)实施服务价格“阳光工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执行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任务、确保居民享有公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区(县级市)医改办、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等部门要明确改革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积极组织推动。
其中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加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医改办负责督导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等部门各司其责,紧密配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纳入《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