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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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研究

发表时间:2019-11-14T11:24:58.43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2期作者:魏小风[导读] 文章从国有控股企业的角度出发,首先分析了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条件,然后结合现有政策,围绕着员工持股的实施展开了研究,内容包括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股票来源等,希望可以在某些方面给企业管理者以启发,使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企业内部得到充分发挥。

摘要:文章从国有控股企业的角度出发,首先分析了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条件,然后结合现有政策,围绕着员工持股的实施展开了研究,内容包括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股票来源等,希望可以在某些方面给企业管理者以启发,使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企业内部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前言:无论是参与国企混改的国有控股企业,还是企业内部广大员工,对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推进均十分关心,这是因为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对员工创造价值具有激励作用,公司价值也可以得到最大化实现,因此,近几年,以云南白药为代表的多家国企混改后,均推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工作,本文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

1 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条件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将股权向经营者进行划分,通过增强其对企业所具有归属感和认同感的方式,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策略。近几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针对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用以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在经过长达一年的准备及修改后,云南省国企混改标杆企业云南白药于近期发布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意味着云南白药即将实质性推进并落实员工持股激励工作,云南白药规定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485人,以此将公司董监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成员与企业发展目标捆绑在一起,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要想使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以下内容需要引起相关人员重视:1.1常见的股权激励种类

一般来说,股权激励的种类,主要分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股权,二者既存在相同之处,也具有显著的差异,二者的共同点包括:其一,具有相同的处置限制,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用于担保、不得进行转让、不得用于债务的偿还;其二,具有相同的行权间隔,首次可行权日与授权日的间隔,通常不得少于1年;其三,具有相同的实施额度,股票总数的累计值,不得超过国企总股本的10%,另外,授予每位激励对象的股票累计值,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其四,具有相同的股票来源,即为面向激励对象,对股票进行发行与回购;其五,二者均需要对业务指标、考核体系进行制定并落实[1]。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股票期权并不具有惩罚性,如果出现业绩不达标、股价下跌等情况,受益人能够通过放弃行权的方式,避免资产受到损失,限制性股票具有惩罚性,如果在购买股票之后,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则会给激励对象带来资金上的损失;其次,股票期权的义务和权利并不对等,受益人具有行权获利权,却不需要承担行权义务,限制性股票具有对等的义务和权利,股票价格上升对应价格增加,股票价格下降对应价值下跌,激励对象的获利也会受到影响;最后,股票期权所对应行权价格,往往是国有企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过程中所确定的价格,限制性股票没有具体的行权价格,购买价格通常存在折扣。

1.2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

1.2.1实施对象与数量

国资委规定,国有控股企业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由企业以外人员所担任外部董事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证监会规定,1年内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人员,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大股东的直系亲属均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将二者所制定规定进行整合,可得出以下结论: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应为董事、骨干人员、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监事,不应被包含在内。

另外,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应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授予每位激励对象的股票,则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国资委还明确规定:原则上,首次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将股票数量控制在不超过总股本1%的范围内,处于行权期的企业,股权激励给高管带来的收益,不应超过总体薪酬的40%。

1.2.2企业治理

证监会面向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企业所制定的规定较为宽松,只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国有企业,无法实施股权激励,例如,三年内没有按照要求对利润进行分配,财务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等。国资委所制定规定,则更加具体:首先,企业治理规范,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为外部董事成员;其次,内控、绩效考核较为规范且健全;接下来,设立薪酬委员会,成员均为外部董事;最后,三年内经营业绩稳定、资产情况良好[2]。

1.2.3股票来源

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是回购、面向激励对象对股份进行发行。对国有控股企业而言,国资委往往更重视第二种渠道,即面向激励对象对股份进行发行。

1.2.4绩效考核

国有控股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绩效考核的体系与办法进行建立,将考核指标作为落实所制定计划的条件,一般来说,绩效考核指标所涵盖的内容,应集中在净资产收益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方面。国资委要求国有控股企业,在下列指标中,分别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指标,作为对股权激励进行考核的指标:第一,综合性指标,例如股东回报、企业价值创造指标;第二,收益质量指标;第三,成长性指标,例如市场价值、盈利能力等指标。

1.2.5实施与监管

国资委规定,在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审议前,控股股东应和国资委展开沟通,另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的计划草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国资委的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员工的评议与监督,当然,国资委的工作,还包括组织评审;证监会规定,负责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应为董事会、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的职责是出具独立意见,监事会的职责是对激励对象进行审核,董事会在完成计划审议工作后,报证监会备案,再召开股东大会,提交大会审议结果。

2 员工持股计划政策与实施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后,不仅使员工创新能力得到了激励,还强化了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员工持股对企业经营绩效提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依托政策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实施,很有必要。

2.1 试点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试推行的国有控股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首先,作为商业类企业,主业应当处于充分竞争的领域或行业;其次,拥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业绩考评体系,拥有市场化水平较高的人事制度;接下来,股权结构科学、合理,民营资本股东应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另外,董事会成员应包括民营资本股东所推荐人员;最后,外部市场是营业收入及利润的主要来源,所占比例通常在90%或以上[3]。

2.2 股票来源

国有控股企业的股票来源,主要包括:回购、二次市场购买、股东自愿赠与、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进行认购。对比可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要比股权激励更加灵活。

2.3 持股额度与期限

原则上,员工的持股总量不得超过国企总股本的10%,每位员工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即使落实了员工持股计划,国有控股企业也需要对国有股东所具有的控股地位提供保证。员工持股的最短期限为一年,持有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期限,则需要持续最少三年。

2.4 实施与监管

在落实员工持股计划之前,国有控股企业需要以职代会为平台,征求员工意见,上报至董事会进行审议,再由监事会、董事会发表意见,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还要律师根据国企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需要注意一点,除了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他股票都无需对行政许可进行设置。具体实施上,则应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结论:现阶段,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成为市场上较为常见的激励工具,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到实施相关工作的过程中,通过对经营者、管理者和员工所具有潜能进行充分激发的方式,为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动力。参考文献:

[1]刘中文,朱学双.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市场效应的实证分析[J].价值工程,2019(27):293-295.

[2]贺轶.浅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J].科技经济市场,2019(07):107-109.

[3]蒋旭芳.从财务角度浅谈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纳税,2019,13(21):105-106. 作者简介:魏小风(1987.09.13);性别:女,籍贯:浙江省衢州人,学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云南大学;现有职称: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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