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促进社会公平及经济效益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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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促进社会公平

及经济效益的影响分析

宋瑶1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是不争的事实。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可用于影响收入分配的工具逐渐收缩在经济手段尤其是依托于法治而规范程度较高的税收手段上。而目前我国调节财富存量的税种(如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与税)是缺失的,这就更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集中赋予在个人所得税上。因此,我国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在目前社会感受中的地位和作用,既有“众望所归”的必然性,又有囿于现阶段税制不全与环境缺陷的“过度期盼”因素,有时还夹杂着在怀疑、质疑政府作用取向上生成的对此持基本否定态度的极端观点。

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从工资薪金扣除额的提高,到利息所得税税率的下调,再到利息所得税的暂停征收,无不引来热议。讨论范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关于所谓“起征点”即扣除额标准方面的看法,屡屡成为舆论热炒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对此问题作出尽可能冷静而深入的思考显得尤为必要。

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复合税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税种,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都将发挥重大作用。

一、 个税改革的历史推进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既定目标,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做出如下表述:“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

1宋 瑶: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2008级经济学专业学生

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之后的“十五”规划、“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对这一说法都做出类似的描述。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都有同样的特点:即将个人各种收入项目加总按综合税率计征、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以年为征税时段。

在这十几年中,个税经历了多次改革。细数以往,1999年,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个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6年起,将免征额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2007年6月进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2007年12月的决议,从2008年3月起将免征额提升至2000元;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从调整方向上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成为调整的重头戏。尽管经过多次改革,个税征收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仍然饱受诟病。比如,免征额低、按个人征收,让中低收入家庭叫苦不迭;而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存在盲区,让个税沦为一种“工资税”;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使得“公平调节器”一度失灵。

此次改革,免征额从2000元提至3500元,算得上是近年来个税改革中力度较大的一次。但也有专家认为,此次修正离个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还相距甚远。 有权威专家指出,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正在不断扩大,但是工薪阶层收入总归是可见和有限的,如果个税‘调节收入状况’的重点放在工薪阶层,几乎不可能达到开征的宗旨和目的。

二、 个税改革的难点困境

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难度,主要体现在征管难度较大、征收成本较高、个人纳税意识尚不强等方面。

一是征管难度较大,指申报纳税条件不成熟,操作不可行,比如,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需申报,但权威专家表示:100个应申报人只有不到10个人在申报,10个申报者能准确申报的不会超过1个。二是征收成本较高,指大规

模申报征纳需要大量的人力、复杂的流程以及较长的周期,从而造成收税成本增加。另外一个问题,在于当前税制的缺陷上,即综合和分类税制,尚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比如婚前与婚后的家庭支出的提高,大小城市间消费水平的差异、需要承担的赡养义务而产生的负担压力等。目前已婚和未婚的负担不同,但收入相同则税相同;大小城市消费水平不同,但收入相同则交税也一样多;需要赡养的人数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的生活负担,而我国个税征收时也不考虑这些。

专家指出,我国目前全国税收系统并未全部信息共享,不同地区、不同户籍导致人口结构复杂,个税收入与社保系统不连通等很多原因使得我国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条件实施综合税制。虽然个税改革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什么时候能达到还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表。

三、 个税起征点提高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个人所得税是对高收入人群设置的征税税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规定了明确的广泛适用的起征点和免征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超过起征点的,只对超出部分征税。起征点的确定以保证人民基本生活为标准,起征点的两次提高就是很好的例证,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税收不渗透于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的结果就是根据人们的收入情况,把居民划分为两个群体:纳税人群体和非纳税人群体。超过起征点的属于纳税人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与之有关;低于起征点的属于非纳税人群体,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与之无关。可见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富人的税种,是与富人进行的利益分割。

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对于进入纳税人群体的不同个体,个人所得税法对其进行再次细分,根据收入多少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而且只对超出标准以上的部分适应高税率,保证相同的收入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不同的收入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几种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设置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在现行的税制中,对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界定的标准有些偏低,这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但是劳务报酬对于一次性收入极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演变来的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那些劳务报酬偏高的成员,税收负担可以达到31.3%,占到收入的三分之一,基本上实现了对高收入部分的调控。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分别计征,税源覆盖个人取得收入的各个项目,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协调配合,多管齐下,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个人的收入项目不再是单纯的工资一项,而是来自于不同的方面,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和偶然收入等,不同的收入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比如,工资是常规收入,基本上用于解决家庭的基本生活开销,个人所得税在这一块收入上采取的是尽量退避的做法,减少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对于其他方面的收入,或是投资收益,或是滋生利息,对于生活的影响力都要弱化很多。实际生活中来自其他方面的收入呈上升趋势,而且越来越细化,数量也越来越大,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于社会公平确实能够起到调节的作用。

在美国,富人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体,政府个税的七成来自收入占前10%的富裕群体。而在中国,个税缴纳的最主要群体却是普通收入人群,这部分同时也是主要的消费群体。

如果说提高个税免征额从本质上是为了还富于民,并且让人们可以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的话,那么这个观点确实还存在某种缺陷。事实上,个税征收的最大问题其实不在于它到底是向谁多征或向谁少征,而在于征集方式的不公平。现在的这种个税征集方式更倾向于某种类型的工资税——广大的工薪阶层通过公司财务的强制代扣缴纳这笔税款,而其他高收入人群,比如私营业主、演艺明星和体育明星,却可以通过某些手段规避应该缴纳的税款。

对中国来说,如果人大重新审议这条草案的话,就需要把眼光放得更为长远一点。如何让富人缴纳更多的税,如何建立追踪与惩罚机制去让所有的人在缴纳个税面前完全平等,这些都需要重视。

个税改革只是一个契机。中国如果真的要转变为内需消费型社会的话,那么就需要在完善个税征收以外改革中国的其它税收制度。这其实也是此次税改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减少税赋。此外,中国的隐形税赋一直居高不下。与在日本或美国消费只要缴纳约合商品价格5%左右的消费税不同的是,我们在消费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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