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制度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一、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债权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办理预告登记,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是旨在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取得物权的登记制度,属于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在不动产交易中,由于债务人有可能恶意处分不动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预告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三、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买卖期房、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等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不动产。
四、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债务人就无法再处分该不动产,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违反约定处分不动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办理预告登记的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协议等。
在申请过程中,房产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预告登记。
六、预告登记的期限和解除预告登记具有期限性,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办理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此外,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预告登记也可以随之解除。
在解除预告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手续。
七、结语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通过预告登记,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了解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提高公众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房屋预售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是不是一个意思
房屋预售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是不是⼀个意思关于房屋预售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是不是⼀个意思,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房屋预售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是不是⼀个意思房屋预售登记备案和房屋的预告登记不是⼀个意思。
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指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续;⽽预告登记是买卖双⽅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两者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个⽅⾯:1、法律性质不同。
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政管理措施,属于⾏政管理制度。
2、⽬的不同。
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政上对预购⼈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登记⽅法不同。
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原则上必须由双⽅共同申请,除⾮法律另有规定。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范围不同。
预告登记的适⽤范围⽐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范围⼴,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地使⽤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预告登记。
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部门不同。
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的,即房屋登记机构。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民政府。
它可以是建设⾏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的灵活性。
相关法律可参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签约之⽇起30⽇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
预告登记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
以 向登 记 机 构 申请 预 告 登 记 。预 告 登 记 后 , 未经 预告 登 记 的
权 利人 同 意 , 分 该 不 动 产 的 , 发 生 物 权 效 力 。” 该 条 规 处 不 从 定 可 以 看 出 , 国物 权 法 引 进 了 预告 登 记 制 度 , 在 我 们 国 我 这 家 是 一项 新 的制 度 , 文 试 结 合 我 国 的 商 品 房 预 售对 其 加 以 本
认 为 , 告 登 记 的权 利 是 一 种 具 有 物 权 性 质 的债 权 , 者 可 预 或
4 4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商 品 房 预 售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将 “ 预售 合 同报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和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登记备案” 。建 设部 1 9 9 4年 颁 布 的 《 市 商 品房 预 售 管 理办 城 法 》 1 规 定 : 商 品房 预 售 , 第 0条 “ 开发 经 营企 业 应 当 与承 购 人
结 合 我 国 的现 实 ,讨 论 预 告 登记 制 度 最具 有 现 实 意 义 的
就 是 商 品 房 预售 的情 形 。 所谓 商 品 房预 售 , 指 房地 产 开 发商 是 在 房 屋 尚未建 成 时 ,将 商 品 房 出售 给 买 受人 并 由买 受人 支 付
一
度 的性 质 , 主要 存 在 三 种 观 点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告 登 记 是 第 预
介 于债 权 与物 权 之 间 , 具 两者 的性 质 , 现行 法 上 为 其 定 性 兼 在 实 有 困难 , 认 为 系于 土 地 登记 薄 上 公示 , 可 以保 全 对 不 动 产 物
定 的定 金或 价 款 的行 为 。1 9 9 4年 的《 市 房地 产 管 理法 》 城 第
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
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①什么是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是指商品房预售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
②二、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③三、两者的区别1、法律效力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备案登记的合同只具有债的效力;而预告登记能"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
债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因此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当然阻碍被强制执行,而预告登记可以。
2、登记的程序不同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由开发商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单方行为;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买房人和开发商双方行为,只有达成合意才可申请登记,是双方行为,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前置程序,因此履行预告登记手续是自愿性的.3、两者的登记机关也可能不同预告登记就是房屋的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是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
4、适用范围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而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
就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简单的说就是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就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关系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的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是完全不同的两项民事制度。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购房者以为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就已经转移到自己名下,此种观点是错误的,备案登记并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其只是房地产行政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今天,咱们就详细说一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之间的关系。
❶二者性质不同,预告登记为民法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则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❷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仅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预告登记则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抵押等不动产物权变动场合。
❸二者强制性上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针对开发商单方的强制制度,只要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应当办理备案登记;而预告登记则需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无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强制他人进行预告登记,登记机构也不得以职权进行预告登记。
❹二者功能不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不仅具有保护预购人的功能,还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作用;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
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是为了使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确定地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是否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
案例1: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341号简要案情:甲与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但未办理预告登记亦未交付。
之后,乙公司与案外人丙因借贷纠纷一案,丙申请查封了该房屋。
乙、丙达成调解协议后,因乙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丙申请强制执行。
甲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甲提起本诉。
甲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具有同一效力,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应能阻止执行。
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而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因此两者的法律效力不一样。
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是种特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其所登记的不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即不是现实的物权变动,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程序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
简单的说就是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就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
所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不发生物权效力。
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之后,该登记备案就没有准物权的效力,所以预购人想要更好的将来实现物权,就应该在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再进行预告登记。
登记备案是开发商一方申请登记备案的,这是具有强制性的。
而预告登记时双方合意之下申请的,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可以申请登记,也可以不用申请预告登记。
登记备案只是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有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等。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前,而预告登记在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相衔接的,要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就必须要有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才能办理。
两者的登记机关不同,预告登记就是房屋的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以是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
预售证预告登记理流程
预售证预告登记理流程
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预售证预告登记理流程,这可真是个重要的事儿呢!
比如说你准备买套新房子,就像你准备踏上一段充满期待的旅程一样。
这时候,预售证预告登记就像是你出发前的必要准备工作。
首先呢,得准备好各种资料,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哦!就好像
你要为一场重要考试精心复习一样。
身份证啦、购房合同啦等等,一个都不能少!然后呢,你得去相关部门提交这些资料,就像你把精心准备的作品交给评委一样,满心期待又有点小紧张。
工作人员会仔细审核,这可不是走过场哦,他们可认真啦,就如同细心的工匠在雕琢一件艺术品。
“哎呀,这么麻烦,不办不行吗?”有人可能会这么问。
嘿,那可不行!这就好比你要去远方,没有车票怎么行?预售证预告登记就是给你的房子上一道保险,保护你的权益呀!
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小问题,这时候可别着急上火呀!要像勇敢的战士面对困难一样,冷静应对。
和工作人员好好沟通,咱就一定能解决问题。
等审核通过了,哇,那可真是松了一口气,就像跑完全程马拉松一样有成就感!你也会觉得这一切的努力都值得了。
最后我想说,预售证预告登记理流程虽然有点繁琐,但真的很重要哦!它能让你在买房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安心。
大家可一定要认真对待呀,可别嫌麻烦,为了自己未来的家,加油吧!。
试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制度
试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制度[摘要]随着内地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融资以及买卖的主要手段,成为内地房地产销售交易的主要方式。
预售房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显现出来许多问题,由于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不力,对市场以及消费者都有利益上的威胁。
文章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的研究,讨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监管方面的不足,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关键词]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立法意义所谓的预告登记是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其他的不动产登记都是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保护。
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排他的效力,所以购房人无法防止开发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即“一房二卖”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只能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
在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
[1]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
这样,购房者将来肯定能够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征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法规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许可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
该制度的特征如下:(一)商品房预售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告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房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就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尚未建成或者尚未竣工的情况下,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进行预告登记的行为。
在我国,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法律依据、登记条件、程序、效力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登记条件1.申请人与出卖人已就商品房买卖达成书面协议;2.商品房尚未建成或者尚未竣工;3.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4.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5.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情形;6.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登记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申请表等;2.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4.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商品房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无误后,进行预告登记;5.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申请人出具预告登记证明。
五、预告登记效力1.预告登记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第三人不得办理商品房的转让、抵押、租赁等登记手续;3.预告登记后,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依据预告登记证明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4.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即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依据预告登记证明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六、预告登记的撤销1.预告登记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自动失效;2.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权利的,可以申请撤销预告登记;3.预告登记权利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可以申请撤销预告登记;4.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撤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买卖备案登记属于预告登记吗
一、房屋买卖备案登记属于预告登记吗房屋买卖备案登记不属于预告登记,房管局备案是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局交易所办理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和备案流程。
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
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
房屋买卖备案登记属于预告登记吗二、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有什么意义房屋交易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核心是为了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就是给预售的每套房屋合同编上不同的号码,明确规定,就是一套房子只能卖给一个人,以有效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重复销售、重复抵押现象。
除了可以规避“一房多卖”的风险,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也是购房者申请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
在一些地方房产交易中,贷款银行会在审查购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才会发放贷款。
因此大部分开发商办好合同登记备案后,并不会立即将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而是交给银行审查以申请贷款,直到银行贷款批下后才将购房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这也是现实中购房者需要等待一个月甚至更多时间才能拿回购房合同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可以撤销吗不光是购房合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都可以解除,只是合同的解除,根据解除的方式不同,要满足不同的条件,可依法解除购房合同的有:第一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建设单位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退房。
第二面积误差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实际测量与合同约面积或套内面积的误差比超出3%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购房者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的房款退还,同时支付房款利息。
第三开发企业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品房预售预 告登记制度为此提供 了事前的制度
保障 , 使得 买 受人 能够 平衡 自己的弱势 地位 。
二、 预告 登记 的制 度价 值
( ) 一 预告 登记 的制 度价 值
所 谓预 告 登记 , 为保 全将 来 发生 的不 动 产 是
作用 、 顺位作用和完善作用。
房地产法律
1权 利保全 效 力 . 预 告登 记后 , 务 人对 不动 产权 利 的 处分 在 义 妨害 预告 登记 请求 权 的范 围 内, 处分 行 为无效 。
2 权 利顺 位保 全 效力 。 当预 告 登记 推进 到本 登记 时 , 不动 产 权利 的 顺位 不 是依 本 登记 的 日期确 定 , 是 以预 告 登记 而
廛 丝芒澧
C Ⅳ E LET T m A R A sA E
我 商 房 售 告 记 U的 法 善 国 品 预 预 登 韦 立 完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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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商 品房 预售 预告 登记 制 度 出 台的 历史 背
在 预 售 人 实 际将 房 产 登 记 于第 二 买受 人 的 名 下 时 , 物 权 优 先 原 则 , 一 买 受人 无 法 主 张 要 求 依 第 返还 该房 产 , 能要求 预售 人承 担违 约责任 。 只 虽然 违 约 责 任 为 买 受人 提 供 了补 偿损 失 的 途径 ,但 是 违 约责任 的救济 乃 是事 后 的救济 , 而
的 日期 为准 加 以确 定 。
产 的现 时所 有权 人 , 求权 人应 取得 义 务人 的承 请 诺 或法 院 的假 处 分命 令才 能 申请 预 告登记 。 在 而
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房地产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对即将进行的房地产权利变动进行预先登记。
这一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规定。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预告登记,又称为预登记或预先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进行的登记。
这个过程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是为了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时,使当事人能够享有优先权或进行必要的追索。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1.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预告登记,可以避免“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交易安全: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减少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3.稳定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遏制投机和过度炒房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
4.提供法律保障:预告登记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证据。
四、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情形。
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适用于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抵押权。
3.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预告登记。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或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
2.审查: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预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先登记,并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4.通知义务人: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的义务人,如房屋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等。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预告登记是⼀种准物权的⾏为,是为了防⽌开发商任意处分不动产,给⾃⼰带来损失,预告登记的效⼒只有三个有,需要到房管部门申请。
那么,房屋预告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1)确定开放商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保证开发商在预售后有履⾏的能⼒,具体说来需要具备已交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取得⼟地使⽤权证书。
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开发建设的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期这四个条件后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
(2)与开放商约定房屋预告登记。
在确定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也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外另⾏书⾯约定房屋预告登记。
⽆论如何,双⽅约定是进⾏预告登记的前提。
(3)申请预告登记。
在已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后,买房⼈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如开发商未按约定与买房⼈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买房⼈可以单⽅申请预告登记。
(4)申请成功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4)当事⼈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5)预购⼈单⽅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与预购⼈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设定在建⼯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抵押合同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6)当事⼈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7)已设定在建⼯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签订合同以后,无论是在银行贷款还是一次性付款,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有的业主说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已经在网上把合同进行了备案,还有必要再申请预告登记吗?下面我就详细解释一下:《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那么,房屋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究竟具备什么特征?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一、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一)、预告登记的特征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1、具有行政强制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
略论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
债 务关 系) 。在商品房的预售中也是如此 。“ 不发生物权 效力 ” ,
假 登 记 , 是 指 尚 未 具 备 进 行 本 登 记 的手 续 或 实 体 上 的条 预告登记后预售人又将 同一套房屋 出售给第三人 的, “ 第三人 所 件 时 , 为 确 保 将 来 进 行 本 登 记 的 顺 位 , 而 获 得 认 可 的 一 种 登 保有 的仅是 普通债权 , 其最 终不 能取 得房屋 的所 有权 , 也就 是 记 。” 们 可 以看 出 日本 法 上 的 这 种 假 登 记 , 有 保 全 顺 位 的作 说 预 告 登记 具 有 对 抗 第 三 人 的 效 力 , 三人 仅 能 够 要 求 损 害 赔 我 具 第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以及 房 屋 抵 押 权 都 可 以 进 行 预 告 登 记 。
人 有 同 意 的 义 务 ; 要 时 , 利 人 也 可 通 过 诉 讼 获 得 该 同意 , 必 权 将
《 权 法 》 立 预 告 登 记 制 度 时 主 要 就 是 为 了 解 决 商 品 房 预 告 登 记 义 务人 复 登 记 为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笔 者 认 为 , 使 允 许 物 确 即 预 售 的 登 记 问题 , 因此 预 售 商 品 房 的 预 告 登 记 是 我 国 预 告 登 记 进 行 本 登 记 , 据 《 权 法》 2 根 物 第 0条“ 分 该 不 动 产 的 , 发 生 处 不 制 度 的 主 体 。德 日 的预 告 登 记 制 度 , 以 已经 存 在 的 不 动 产 为 物权效力 。’ 存在有效的预告登记的情 况下, 足 所做的本登记不 对 象 , 我 国 的 预 告 登 记 制 度 则 包 括 期 房 , 是 我 国预 告 登 记 发 生物权效 力, 而 这 即不产 生物 权变动 的效果 , 也就 是说有效 的预 制 度 与 其最 大 的 不 同之 处 。因此 有 学 者 指 出我 国 的 商 品房 预 售 告 登 记 能 够 对 抗 本 登 记 。
商品房预告登记_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告登记_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
摘要:自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来,从国家到各个地方,相关的规定层出不穷,
但是对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效力,上述国家及部门立法并没有具体说明,仅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相关规定的文字表
述上看,法条采用的是登记备案一词
自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来,从国家到各个地方,
相关的规定层出不穷。
1995年施行、2007年进行修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
二款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除此之外,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1994年建设部颁布并于2004年修订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
理办法》中,都有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条款,规定了预售方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义务、时间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行政机关。
但是对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效力,上述国家
及部门立法并没有具体说明。
仅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相关规定的文字表述上看,法条采用的是登记备案一词。
但是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备案制度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学界对此也有争议。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的有效衔接
问题
登记即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商
从 上 述分 析 可 以看 出 自预 购 人 申请 开始 申
、
预 售合 同备 案与 预告 登记 的联 系与 区别
请预告登记之时起 , 预售合 同备案即与预告登记 发生联系 , 从实践来看二者衔接过程 中主要存在
4 . 适 用 范 围不 同 : 预售 合 同备 案 适 用 于商 品 房 , 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 。预告登记适用 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预告登记是为保全 包括商品房预告登记 、 商 品房 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 目的请求权 于所有的不动产 ,
一
同向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
求 房屋登 记部 门办 理共 同共 有 的预告 登记 。 因为
权, 属于民事制度。 合 同备案是《 城市房地产管理 预告登记 。雷先生及其配偶也同意银行意见 , 要 法》 规定 的行政管理制度 , 使买受人取得有 限购 政管理制度。
买权和期待权 , 可 以预防一房多卖 的效力 , 是行 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存在时间差 , 预购人 因 2 . 功能不同 : 预售合同备案具有保护预告人 、
况也有类似不一致 的情况。 2 . 预售合 同备案的事项与预告登记 申请 内容
不一致
目前很多地方预售证发放及预售合 同备案
1 . 性 质不 同 : 预 告登 记 是《 物 权法 》 规 定 的 不 动产登记制度 , 是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
1 预 售合同备案的预购人 与预告登记 申请的
申请 人不 一致
案例一 :单身 的雷先生于 2 0 1 0 年8 月购买 了住房一套 , 2 0 1 1 年2 月雷先生 与施女 士喜结 连理 。2 0 1 2 年6 月因雷先生购买 的楼盘 已具备 按揭 贷款 的条件 , 银行 方 面要 求雷 先生 夫 妇先 共 同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 后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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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依照该条的规定,各城市都制定了不同的商品房预售登记规则。
以徐州为例,徐州市在1995年12月颁布的《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订立后15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而建设部于2001年8月15日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订立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根据对徐州市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调查,商品房预售登记设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房两卖的情形。
但自《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后,商品房预售中,预售人没有到房地产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由于种种原因,房地产管理部门也没有开展这项工作。
为了防止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两卖,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通过发放产权证明书的方式,控制一房两卖。
那么,商品房预售中,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究竟起到什么作用,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对此问题,著名法学家王利明在《物权法研究》著作中阐述:商品房预售的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分为两个阶段,在预售登记之前,仅只能基于买卖合同享有债权;而在预售登记后则可视为享有对未来建成商品房的准物权。
这是因为,没有预售登记,也没有按揭,买受人即使已经交付了房款,其享有的权利仍然只是一种合同债权,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通过登记的方法予以公告,从而将物权的公式手段用于对债权的保护,使买受人的优先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只有通过预售的登记,买受人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期待权、顺位物权。
预售的房屋才能被赋予准物权的性质从而受到保护,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有人认为: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性质是预告登记,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商品房的预售登记保护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
而有的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要求登记备案,但也仅仅是备案而已,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的色彩。
这种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制度有着根本的差别,而且法律没有规定这种登记备案具有什么效力,因而这种备案根本不具有预告登记的功能。
那么,何谓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功能又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否为预告登记?对此问题的解答,只有在对预告登记进行全面考察后,才能正确认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性质。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是为了保全登记请求权而为的一种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没有这项制度的设计,学术界也只是在有关外国法的译评中有零星涉及,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草拟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以下简称为新《民法典草案》)中借鉴德、瑞、日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在第19、20条、第244条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
南京市2002年1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在第6条、第29条和第30条中对预告登记做了规定,上海市在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专设第五章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此可谓预告登记制度的最先显现。
而预告登记制度最早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
即使在英国和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尽管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也有相似的一类制度称为Registration of Caution。
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原因在于,在不动产物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移转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
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虽然在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物权人有未来移转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义务,但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在登记之前并没有真正移转。
即使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也可能会产生因登记所必须的手续不完全而无法登记的情况,此时权利的移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产生公信力。
此时,不动产物权人一旦将不动产物权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不动产权利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既保护物权请求权又保护债权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上述情形下的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制度自其形成以来,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所采纳。
各国由于本国实际情况及法律背景的不同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适用等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德国,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土地登记薄中登记的担保手段,是为保障债权人实现其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
其预告登记主要有“转让预告登记”与“涂销预告登记”两种类型。
所谓转让预告登记,就是保全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的持有人将其权利转让的请求权的登记(详见《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1款)。
所谓涂销预告登记,指的是当土地所有权与抵押权出现混同同归一人时,为保全后序顺位的抵押权,后顺位的抵押权人要求土地所有权人涂销其优先顺位的抵押权的预告登记(详见《德国民法典》第1179条)。
在日本民法中,与德国民法上的预告登记相对应的制度称为“假登记”。
它包括“为保全物权的假登记”和“为保全请求权的假登记”两部分。
前者是指应登记的物权变动,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登记申请所必要的手续上的要件尚未具备时;后者则是指物权变动未发生物权的效力时,进行暂时的处分时,在这两种情况下,为保持日后为本登记的顺位所为的登记称为假登记。
在日本民法中,预告登记规定于《不动产登记法》第2条,“假登记于下列各项情形进行:(1)未具备登记申请程序上需要的条件时;(2)欲保全前条所载权利的设定、移转、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权时。
”“上述请求权为附始期、附停止条件或者其他可于将来确定者时,亦同。
”可见,假登记适用于下列情形:第一,物权变动业已发生,但登记申请所必须的手续上的条件尚未具备;第二,为保全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第三,为保全附有始期、停止条件或其他可于将来确定的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在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中,预告登记系指为保全对于他人土地权利的移转,消灭或其内容或次序变更为标的之请求权所为之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适用于为保全土地权利移转之请求权、为保全土地权利使其消灭之请求权、为保全土地权利内容之变更之请求权、为保全土地权利次序之变更之请求权、为保全附条件或期限之请求权。
三、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的性质如何,国内外学者均有不同的看法。
如:在瑞士民法典中,预告登记的性质被解释为赋予债权以对抗新所有权人的效力的特殊登记制度。
在德国民法中,有人主张,经由预告登记,独立地限制物权便获产生,也有人认为,预告登记已经被赋予了可得对抗嗣后意欲发生物权变动的第三人的特别效力,它不具有任何实体权性质的效力,充其量是登记法上的制度。
但是,不论是德国法中的预告登记还是日本法中的假登记,其效力基本是一致的,即保全顺位的效力、预警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和满足的效力。
在我国,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
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
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
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四、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性质在对预告登记制度全面考察后,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属于预告登记,不具有预告登记的功能。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仅仅祈祷备案的作用,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其理由如下:第一,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对预告登记制度并没有明文规定。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在第6条、第29条和第30条中对预告登记的规定及上海市在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章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第一次在地方法规中规定预告登记制度。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草拟的最新一稿《中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以下简称为新《民法典草案》)中借鉴德、瑞、日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在第19、20条、第244条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的规定,也仅是在制定中的法律中的规定,还未通过。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商品房预售人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登记的是预售合同,进行而预告登记是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对其请求权的登记。
第三,预告登记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当发生一些特定事由时,预告登记即告消灭,不会永远存续。
而我国法律、行政规章未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商品房预售登记不涂销,存续时间非常长。
因此,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仅仅是预售行政管理的一种预售资格审查手段,不具备债权保全的对抗效力,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根本上的差异。
五、预告登记与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主编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224页对该司法解释应该如何正确理解,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阐述,229页载: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时,存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的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之间的冲突。
只有经过预售登记备案,买受人对预购商品房的请求权才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这是因为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将物权公示手段运用于债法上的请求权,使买受人对预购商品房的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具有保全买受人请求预售人交付商品房的债权实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