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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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其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消防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
合格,擅自使用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交付或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
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等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擅自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