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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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1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1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缴纳税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三)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六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先进水平的;(二)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云府〔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府〔2005〕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业经2005年8月3日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云浮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云浮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外事侨务局、台湾事务局和市工商联依照各自职责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以及其他市外人士,可授予“云浮市荣誉市民”称号:(一)为我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并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二)热心资助发展我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捐资总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为发展我市对外友好交往,对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四)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我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直接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2、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3、直接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4、直接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实际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淄人社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局),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06年以来,市政府部署和组织实施了《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四五”规划),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服务作用。

为全面总结实施“四五”规划的成绩和经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评选一批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名额(一)评选范围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部门、有关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上述单位中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评选名额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40个;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个人80名(各部门名额分配见附件1)。

副县级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参与评选。

二、评选条件(一)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

2、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群众满意度高,所从事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3、重视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同志将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同志自觉学法、用法,带头依法行政,领导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某某市关于全市外事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某某市关于全市外事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某某市关于全市外事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5月14日至1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树槐带领市人大民侨外委调研组,对全市外事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期间,调研组听取了市外办关于全市外事工作情况的汇报,与市商务、教育、科技、文广新、卫生、体育局等部门进行了座谈,分别到张店、周村、临淄区进行了调研,并实地察看了西铁城(淄博)精密机械、三金玻璃机械、蓝帆集团、英科框业等涉外企业。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外事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外事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发挥职能优势,围绕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成效。

1、健全完善了外事工作体制、机制。

市区县成立了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外事工作机构,市里设立了对外友协办、外事翻译工作室,区县按照“机构、规格、编制”三落实要求,加强了外事机构建设;市区县建立了多个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部门互动、上下联动、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在涉外工作量大的部门、高校、企业设立了联络员。

全市基本构建起了“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工作格局。

2、提升了外事服务的水平。

外事部门立足于“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提升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和省外事部门下达的接待任务;发挥外事渠道优势和服务功能,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年来全市接待来访团组125批722人次。

市外事部门参与筹办了第二届“国际友城淄博行”、亚青赛、“淄博陶瓷文化展览会(英国)”等大型活动;做好历届陶博会、新材料技术论坛、国庆招待会等全市重大活动的外事工作;指导区县举办了旱码头文化节、齐文化艺术节等国际活动。

举办了三届英语大赛,储备了一批外语人才。

我市出台《淄博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以来,授予2人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推荐的3名外国友人获“山东省友好使者”称号。

3、加强了外事管理和外事为民工作。

市里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外事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制定了“外国人来华(淄)邀请权管理”、“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来淄访问审核报批”、“在淄举办国际会议审核报批”等制度。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淄交政办〔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淄交政办〔2024〕48号各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现将《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2024年9月25日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为支持我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5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5号)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创建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3〕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发展积极性,建立和完善集约高效、服务规范、低碳环保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稳定经济运行,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奖补范围及条件本办法所称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及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在新能源车辆运营、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一)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的功能建设、基础设施、组织模式、信息平台达到《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标准,在考核周期内考核等级认定为合格。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淄政字[2013]2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淄政字[2013]2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淄政字[2013]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入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根据《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企业和个人自愿申报、资格审核、专家组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考查、评审委员会审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市政府决定,授予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奖”,授予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代铭等5名个人“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质量贡献奖”,授予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氧化铝厂等5家企业“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QC)小组奖”、山东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山东中保康医疗器具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质量攻关奖”、淄博柴油机总公司等5家企业“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质量教育奖”。

经淄博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授予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首届淄博市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希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取得新成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先进学习,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坚持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淄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开展的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不再进行,曾被评为淄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可继续参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二月四日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3〕9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发〔200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4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四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市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市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市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淄人社字[2011]290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市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290号)各区县人社局、经信局,高新区人社局、经发局,文昌湖区人社局、经发局,各大企业,各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取得了较大成就,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我市信息化建设步伐,经研究,拟评选表彰一批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优秀创新企业,优秀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子政务工作、信息化推进工作、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评选数量拟表彰“十一五”淄博市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60个,“十一五”淄博市信息化工作先进个人90名。

三、评选条件(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信息化推进领域先进单位评选标准(1)设有独立的信息化管理部门;(2)有清晰的信息化规划,并制定信息化发展、管理规范;(3)每年有固定的信息化专项经费投入,信息化设备正常运转和更新、升级、维护有经费保障;(4)有独立的网站,栏目设置合理,更新及时,使用率高;(5)企业应用了三种以上信息化应用系统进行企业管理;(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省、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扶持;②在信息化建设、推进两化融合等工作中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表彰。

2、电子政务领域先进单位评选标准(1)领导重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2)单位电子政务建设扎实,应用效果显著;(3)网络互联互通,已接入电子政务外网;(4)严格执行《淄博市2008-2012电子政务规划》,积极参与全市信息资源共享建设。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淄博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1.09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九日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3•【字号】甬政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申报评定第四章待遇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可以申报宁波市荣誉市民:(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为本市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八)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纳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淄政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3]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9日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组织和公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奖原则。

淄博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明创造技术(设计)水平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评奖周期。

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设奖种类、数量。

(一)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生发明奖。

(二)专利奖奖项数不超过50项(不含学生发明奖)。

各奖项中,设重大专利奖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30%。

(三)学生发明奖10项。

第五条评奖组织。

(一)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奖标准。

(一)重大专利奖评奖标准。

1.重大专利奖授予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核心发明专利,并形成系列专利,对整个行业或领域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团队或个人;2.该核心发明专利原创性强,有重大突破,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具有重大作用;实施该核心发明专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淄政办字[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淄政办字[2007]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自2004年我市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来,全市各行各业的广大职工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锐意改革、拼搏进取、无私奉献,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并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建功立业,市政府确定,在2007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的人数、范围这次表彰的人数约为200人(其中农业占10%)。

评选的范围是:2004年以来,在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评选条件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淄政办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号)要求,现就我市评选推荐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范围和授予的荣誉称号这次评选表彰的范围是:2003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的工人(含服务业职工、农民工)、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分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或“山东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其中“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含农林牧副渔等各业人员);“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

二、评选条件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进全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2、在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的;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企业,促进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4、在推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5、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6、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7、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8、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2•【字号】威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2日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设立并批准授予,具体工作由市外侨办负责办理。

市台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发展委、安全局、地税局、国税局、口岸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华友好,对威海感情深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可被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一)在推动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在本市投资经营5年以上,投产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业属于世界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或者项目属于高新技术、环保、民生项目的优先考虑);(四)在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或者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贡献突出的;(五)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属于本市引进的海外专家,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关心和支持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其他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淄政办字〔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全市广大劳模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牢固树立崇尚劳动、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劳模各项待遇(一)全国、省部级离退休劳模待遇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

(二)市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年满60周岁以上、市级农民劳模(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该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在职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六部门关于〈淄博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淄办发〔1997〕17号)和《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执行淄博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01〕16号)规定,每人每月60元。

60周岁以下、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二、切实保障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到位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劳模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由同级工会负责发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4号2002年6月3日)《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经过推荐、审核、审批后,可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一)为发展我市对外友好交往,对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和法制建设等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二)积极为我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并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三)在我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在我市直接投资一般性项目,外方实际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2.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3.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4.在我市直接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

(四)在为我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各类人才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五)积极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六)热心资助发展我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资助总金额不少于500万港元)。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张政办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2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30日张家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张家界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非本市市民,可以推荐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一)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和推动旅游强市、工业强基、乡村振兴、项目建设、产品开发、开放合作、科技进步、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的产业项目连续3年纳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三)为本市积极拓展境内外客源市场,促进旅游发展,贡献突出的;(四)为本市积极进行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介,提升张家界在境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贡献突出的;(五)为本市积极引进大企业、大项目或者国内国际重大文体活动、会议会展并落户本市,贡献突出的;(六)为本市积极扩大对外交往,促成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七)为本市积极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贡献突出的;(八)为本市希望工程、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一次性无偿捐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本市兴办公益性、福利性项目实际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九)本市市民在海外工作、学习、生活中受到重大威胁或者遇到突发紧急状况时,在海外的华侨、外籍人士或者相关组织机构(其中发挥关键作用人员)施援救助,维护本市市民合法权益,并有良好反响的;(十)在本市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十一)市人民政府认为可以推荐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潍坊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三条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范围为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

第四条按照《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贡献突出的。

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经科技部门认定),一次性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兴办项目,一次性实际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累计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

在本市投资经营5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属高新技术、环保、民生项目的优先考虑。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星火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发[1993]17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星火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发[1993]17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星火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星火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发[1993)]175号1993年11月18日)现将《淄博市星火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和《山东省星火奖励办法》,结合淄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淄博市星火奖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列每年评奖一次。

分别奖励和表彰先进的星火科技成果项目,星火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和星火示范企业、星火示范乡镇。

第三条奖励范围(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先进技术与装备;(二)区域性综合技术开发;(三)星火计划管理和技术培训;(四)在依靠科技进步、实施星火计划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企业和乡镇。

同一项目,已申报或者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不得再申报市星火奖。

第二章奖励形式第四条淄博市星火奖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奖金三千元,二等奖奖金二千元,三等奖奖金一千元,分别颁发荣誉证书。

经费列市财政支出。

第五条星火示范企业和星火示范乡镇,授予荣誉奖牌。

第三章评奖标准第六条获得市星火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一等奖1.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2.有重点推广价值,已在省内若干地区推广应用,产品在省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4.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1.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2.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已在市内推广应用,产品在市场占有一定比例;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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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受理推荐。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鲁常备[2009]12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9日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旁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对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居留许可;
(四)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学生待遇,外国学生可以选择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有接受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90109(颁布时间)
20090501(实施时间)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号(文号)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五)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的友好人士;
(六)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人申请,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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