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劳动关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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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国际比较
———— 浙江工业大学 企业管 理
劳动关系学派
工会、政府的角色
目录
劳动法律制度 集体谈判的特点 劳动争议处理
美国 德国 英国
• 新保守派 • 正统多元论学派
• 管理主义学派 • 管理主义学派
劳动关系学派
日本
美国工会的产生比较自由,只要有 3 %以上符合条件的成员同意签署 美国: 授权卡,全国各地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就可筹备进行工会选举,只要有 50% 成员投票公决同意即可成立。
工会
概况
美国:
主要目标是关注会员的经济利益。美国工会的影响力体现在对加入美 国工会的企业雇员在工资 、养老、保险 、医疗福利等方面的保护。
德国:
法律监护者:积极参与法律框架和社会体系的构建, 维护德国的社会保 障制度, 维护德国劳动市场的集体谈判模式, 切实保护工人的实际利益; 法律弊端的反对者:努力完善法律体系和改善社会制度, 将现行制度对 工人利益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德国 美国
对个别的劳动 关系雇佣条件 方面制定法律 法规;对于集 团性的劳动关 系起规定劳资 当事人关系的 作用;也扮演 劳动力使用者 的角色。
英国 日本
除了对集体谈判 和雇佣条件进行 法律约束、制定 各项宏观政策外, 还作为公共服务 业部门的劳动力 使用者在劳动关 系中起直接的核 心作用。
政府在劳动关 系中保持中立 并不直接介入, 但通过强势的 劳动立法和劳 动法院来实施 宏观调控, 确保 工会和雇主组 织之间的基本 平衡及双方集 体谈判的规范 和效力。
德国
合同自由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 必须服从于强制性法律或集体合 同的规定。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 从事劳动的方式需要有劳动合同 双方完成。强制性法律规定为数 众多,由此实现对雇员的保护。
劳动法律制度
英国
没有专门的雇佣合同法,调整雇用 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惯 例在英国雇佣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劳资关系实践中,英国一向强调 依“习惯和惯例”的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
Thank you !
英国
集体谈判更强调自愿性,集体协议不具有法定约束力
工会拥有免责权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覆盖面较小
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谈判结构中以产业谈判为主 集体春季工资谈判。
日本
谈判内容涉及面相当广泛 工会除了享有集体谈判权之外,还存在着广泛的、没有立法强制规定 的劳资合作协商制度。 罢工的情况罕见
德国
工会组织具有自发性,入会率很不平衡,但工会影响力较大 谈判结构中以产业谈判为主 谈判过程中主要是工会占据优势地位 工资自治政策:资水平与工资结构受劳动力供求双方力量对比的影 响,完全由劳资双方自主商定,政府不予干涉。 国家、政府对集体谈判主要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
集体谈判的特点
企业级别的集体谈判居于主导地位Biblioteka Baidu
日本政府注重通 过立法来规范劳 资关系,使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护。日本政 府还注重监督劳 动法律的实施。 日本政府对人才 市场的调节管理 是比较严格的。
政府
政府
美国
劳动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从联邦到 各州、劳工立法涉及到了劳工领域 的各个方面,且法律条文明确具体, 有很强的操作性。美国现行劳动法 规为数众多,比较重要的约有近 140项,其中对劳动关系、劳动标 准、就业与培训、职业安全与卫生、 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而具体 的规定。
集体谈判的特点
美国:自由多元化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德国:劳资协议自治式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英国:自由多元化劳动关系调整模
日本:家族式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美国
联邦仲裁调解局
德国
基层劳动法院 劳工法庭
英国
劳动咨询调解 仲裁委员会
日本
三方调停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
劳资双方发生利 益争议可由劳资 双方或政府制定 的第三者出面进 行调解。如争议 调节不成,则可 提请仲裁解决。 仲裁有自动、自 愿、强制三种方 式
英国:
与政府谈判(主要是工资集体谈判)是英国工会的主要工作和手段, 也是英国工会赢得会员的主要“魅力”。
日本:
企业工会不仅在组织运营或工会活动中享有极大自由权,而且在财政 上也采取独立结算的原则。在协调劳资关系过程中,企业工会发挥着 基础性的重要作用,而全国性工会组织则起着指导协调性的作用。
工会
作用
日本
以《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 法》、《劳动基准法》等劳动三 法为基本法及从属于基本法的作 为特别法的其他诸法构成一个相 对完善的劳动法体系。
劳动法律制度
美国
拥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了工会与企业 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及其要件 谈判主体结构分散:美国工会是自由的工会,工会组织 程度不高,结构分散而复杂。美国没有中央级别的雇主组 织,雇主仅是产业与地方一级组织团体,它们在谈判中所 起作用不大,劳动关系问题一般都由企业自行处理。 谈判形式独特:由于劳资双方组织结构都比 较分散,主要采用单一工会与单一雇主进行谈 判的方式。
德国:
德国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无政治属性的独立社会组织,工会的地 位和作用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允许工会与政党产生任何依附关 系。
英国:
以相同或相类似行业为组建工会的依据或条件。大企业中往往有两到 三个大的行业工会存在,既相互联系、合作,也相互竞争,关系复杂。
以企业为单位组建工会,工会享有组织和活动的自主权。除企业课长 日本: 以上的行政管理干部、人事和治安干部、机关人员、厂长秘书等不得 参加工会外,凡企业正式职工都可成为工会会员。
在劳动争议中强 调调解,调解是 基层劳动法院审 理纠纷案件的必 经程序。劳动仲 裁较少,强制仲 裁更少。
对于个人劳资纠纷, 由调解员与劳资双 方单独商谈,以中 间人身份斡旋,不 参与意见。调节不 成,可向就业法院 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程 序有斡旋、调停、 仲裁。斡旋方案 没有强制性,调 停由三方调停委 员会进行,仲裁 具有强制约束力。
———— 浙江工业大学 企业管 理
劳动关系学派
工会、政府的角色
目录
劳动法律制度 集体谈判的特点 劳动争议处理
美国 德国 英国
• 新保守派 • 正统多元论学派
• 管理主义学派 • 管理主义学派
劳动关系学派
日本
美国工会的产生比较自由,只要有 3 %以上符合条件的成员同意签署 美国: 授权卡,全国各地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就可筹备进行工会选举,只要有 50% 成员投票公决同意即可成立。
工会
概况
美国:
主要目标是关注会员的经济利益。美国工会的影响力体现在对加入美 国工会的企业雇员在工资 、养老、保险 、医疗福利等方面的保护。
德国:
法律监护者:积极参与法律框架和社会体系的构建, 维护德国的社会保 障制度, 维护德国劳动市场的集体谈判模式, 切实保护工人的实际利益; 法律弊端的反对者:努力完善法律体系和改善社会制度, 将现行制度对 工人利益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德国 美国
对个别的劳动 关系雇佣条件 方面制定法律 法规;对于集 团性的劳动关 系起规定劳资 当事人关系的 作用;也扮演 劳动力使用者 的角色。
英国 日本
除了对集体谈判 和雇佣条件进行 法律约束、制定 各项宏观政策外, 还作为公共服务 业部门的劳动力 使用者在劳动关 系中起直接的核 心作用。
政府在劳动关 系中保持中立 并不直接介入, 但通过强势的 劳动立法和劳 动法院来实施 宏观调控, 确保 工会和雇主组 织之间的基本 平衡及双方集 体谈判的规范 和效力。
德国
合同自由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 必须服从于强制性法律或集体合 同的规定。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 从事劳动的方式需要有劳动合同 双方完成。强制性法律规定为数 众多,由此实现对雇员的保护。
劳动法律制度
英国
没有专门的雇佣合同法,调整雇用 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惯 例在英国雇佣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劳资关系实践中,英国一向强调 依“习惯和惯例”的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
Thank you !
英国
集体谈判更强调自愿性,集体协议不具有法定约束力
工会拥有免责权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覆盖面较小
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谈判结构中以产业谈判为主 集体春季工资谈判。
日本
谈判内容涉及面相当广泛 工会除了享有集体谈判权之外,还存在着广泛的、没有立法强制规定 的劳资合作协商制度。 罢工的情况罕见
德国
工会组织具有自发性,入会率很不平衡,但工会影响力较大 谈判结构中以产业谈判为主 谈判过程中主要是工会占据优势地位 工资自治政策:资水平与工资结构受劳动力供求双方力量对比的影 响,完全由劳资双方自主商定,政府不予干涉。 国家、政府对集体谈判主要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
集体谈判的特点
企业级别的集体谈判居于主导地位Biblioteka Baidu
日本政府注重通 过立法来规范劳 资关系,使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护。日本政 府还注重监督劳 动法律的实施。 日本政府对人才 市场的调节管理 是比较严格的。
政府
政府
美国
劳动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从联邦到 各州、劳工立法涉及到了劳工领域 的各个方面,且法律条文明确具体, 有很强的操作性。美国现行劳动法 规为数众多,比较重要的约有近 140项,其中对劳动关系、劳动标 准、就业与培训、职业安全与卫生、 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而具体 的规定。
集体谈判的特点
美国:自由多元化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德国:劳资协议自治式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英国:自由多元化劳动关系调整模
日本:家族式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美国
联邦仲裁调解局
德国
基层劳动法院 劳工法庭
英国
劳动咨询调解 仲裁委员会
日本
三方调停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
劳资双方发生利 益争议可由劳资 双方或政府制定 的第三者出面进 行调解。如争议 调节不成,则可 提请仲裁解决。 仲裁有自动、自 愿、强制三种方 式
英国:
与政府谈判(主要是工资集体谈判)是英国工会的主要工作和手段, 也是英国工会赢得会员的主要“魅力”。
日本:
企业工会不仅在组织运营或工会活动中享有极大自由权,而且在财政 上也采取独立结算的原则。在协调劳资关系过程中,企业工会发挥着 基础性的重要作用,而全国性工会组织则起着指导协调性的作用。
工会
作用
日本
以《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 法》、《劳动基准法》等劳动三 法为基本法及从属于基本法的作 为特别法的其他诸法构成一个相 对完善的劳动法体系。
劳动法律制度
美国
拥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了工会与企业 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及其要件 谈判主体结构分散:美国工会是自由的工会,工会组织 程度不高,结构分散而复杂。美国没有中央级别的雇主组 织,雇主仅是产业与地方一级组织团体,它们在谈判中所 起作用不大,劳动关系问题一般都由企业自行处理。 谈判形式独特:由于劳资双方组织结构都比 较分散,主要采用单一工会与单一雇主进行谈 判的方式。
德国:
德国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无政治属性的独立社会组织,工会的地 位和作用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允许工会与政党产生任何依附关 系。
英国:
以相同或相类似行业为组建工会的依据或条件。大企业中往往有两到 三个大的行业工会存在,既相互联系、合作,也相互竞争,关系复杂。
以企业为单位组建工会,工会享有组织和活动的自主权。除企业课长 日本: 以上的行政管理干部、人事和治安干部、机关人员、厂长秘书等不得 参加工会外,凡企业正式职工都可成为工会会员。
在劳动争议中强 调调解,调解是 基层劳动法院审 理纠纷案件的必 经程序。劳动仲 裁较少,强制仲 裁更少。
对于个人劳资纠纷, 由调解员与劳资双 方单独商谈,以中 间人身份斡旋,不 参与意见。调节不 成,可向就业法院 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程 序有斡旋、调停、 仲裁。斡旋方案 没有强制性,调 停由三方调停委 员会进行,仲裁 具有强制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