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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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案件现场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盗窃案件的概念、类型及特点
(一)盗窃案件的概念
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盗窃犯罪是我国最多的一种犯罪,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比例最大的案件,侵害对象广泛,人民群众深受其害。
(二)盗窃案件的类型
在盗窃案件中,因其作案方式、作案地点、作案人人数、作案目标等不同,以及作案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盗窃案件。
1、根据作案人的作案方式,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偷盗案件和扒窃案件。
(1)偷盗案件。偷盗案件是指作案人使用工具撬门、破窗、挖洞、翻天窗、爬阳台等方式侵入单位元室内或居民住宅,或者在室外露天场地和公共场所进行盗窃财物的案件。(2)扒窃案件。扒窃案件是指作案人采用不同的掩护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在公共场所利用事主和周围群众不留意之机,掩蔽的偷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犯罪案件。
2、根据作案地点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入室盗窃和室外盗窃案件。
(1)入室盗窃案件。入室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侵入厂矿、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公司等单位的财会室、办公室、仓库,或侵入到银行、商店、文物馆、博物馆或居民住宅室内进行盗窃财物的案件。
(2)室外盗窃案件。室外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在室外的露天场地和公共场所进行的盗窃财物的案件。
3、根据作案人人数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单人盗窃和结(团)伙盗窃案件。
(1)单人盗窃案件。单人盗窃案件是指在一起盗窃案件中,作案人只身一人作案的盗窃案件。
(2)结(团)伙盗窃案件。结(团)伙盗窃案件是指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有两人以上参与作案的盗窃案件。
4、根据盗窃的目的物,可将盗窃案件分为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盗窃枪弹案件、盗窃文物案件和盗窃仓库、保险柜案件。
(1)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是指作案人以居民住宅周围、城乡的街道、车库、公路边停放的各种车辆为侵害目标实施的盗窃案件。
(2)盗窃枪弹案件。盗窃枪弹案件是指作案人以部队的军械仓库、民兵的武器弹药库、佩戴枪支的武装民警、司法、保卫人员的住室和工作地点为主要侵害目标,多以手枪、子弹、手榴弹和各种步枪为窃取对象,采用撬门破锁、踹窗踹门、砸毁枪柜、撬坏弹药箱等方式进行盗窃的案件。
(3)盗窃文物案件。盗窃文物案件是指作案人以博物馆、古墓群、展览厅等存放的文物为主要侵害目标,采取撬门破锁、砸毁展柜或挖掘坟墓等方式进行盗窃的案件。
(4)盗窃仓库、保险柜案件。盗窃仓库、保险柜案件是指作案人以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公司等单位的财会室金库、保险柜为主要侵害目标,多以现金和有价证券为窃取对象,采用撬、砸、锯、钻、切割等方式破坏金库、保险柜进行盗窃的案件。
5、从盗窃技术发展的角度,可将盗窃案件分为普通刑事盗窃案件和高科技的计算机盗窃案件。
(1)普通刑事盗窃案件。普通刑事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采用常规的物理破坏方法对侵害目标实施的盗窃案件。
(2)高科技的计算机盗窃案件。高科技的计算机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利用计算机及其互联网技术,秘密窃取电子资金(特殊情况下包括计算机内的软件)的刑事案件。
(三)盗窃案件的特点
1、犯罪现场多有明显的破坏痕迹。这些痕迹往往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习惯性作案手法。盗窃犯罪分子进入作案现场的手段多表现为撬门、破窗、挖墙等,为了翻找财务又多会采取撬砸锁柜、抽屉等,在相应的部位都会留下指纹、足迹和工具痕迹。认真收集并重视审查这些现场痕迹证据对于发现和认定犯罪有非同一般的作用。
2、连续作案,团伙流窜作案多。盗窃是一种再犯性极大的犯罪活动。从实践中看,一次作案就洗手不干的极少,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分子在一次得手后,因未被及时发现增强了侥幸心理,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有的实质一个夜晚盗窃多次,另一种情况是针对同一对象实施多次犯罪作案。贪欲是在屡次作案的过程中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们的犯罪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犯罪手段也就逐步趋于成熟、固定。
3、大宗、流窜盗窃犯罪作案前多有踩点活动。盗窃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特别是
为了盗窃鉅款、珍贵文物等,在实施犯罪前,往往会尽心比较充分的预谋准备。例如,有的到书店购买保险柜结构的书籍,研究各类保险柜的保险装置;研制破锁工具;有的搜寻“案例汇编”、侦探小说,研究对付公安机关的对策和反侦察措施;有的设法接近财物保管人员,偷取钥匙模印,仿制开锁钥匙;有的事前准备撬别工具、运赃车辆、假面具,假发、绳索或刀、枪,以防不测;有的甚至绘制出入路线图。窥测,习惯上称为“踩点”。一般来说,重大盗窃案件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要“踩点”。比如,有的在作案前以购买物品,探访亲友、参观游览等名义,暗中选择目标,观察进出路线,窥测事主和周围群众的工作和生活规律;有的实地查看侵犯目标的门窗户壁、通讯、报警装置情况;有的在作案前还要严格选择天气、支手时间等等。这些活动为他们的盗窃成功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很容易使他们暴露行藏。因此,案发后注意访问现场及其周围群众,注意了解案发前后的可疑事件、可疑人员,对于破案工作极为有利。
4、案后多有赃款赃物可查证。盗窃犯罪的目的就是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因此有赃款赃物可查是该类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犯罪分子盗取财物后,有的自用挥霍,有的销赃,有的为了掩盖罪行将赃物转移或掩埋。一般情况下,盗运销都是一体的,犯罪分子们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实现快速作案、快速转移、快速销赃的目的,他们在各个环节都明确分工,采取一条龙方案实施犯罪。因此该类犯罪大多都有较多物证予以证实。在实践中这类证据主要有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和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遗留物等。要注意,这些物证本身不会证实任何事情,必须要把这些物证的来源、形成过程、提取时间与方法、保管固定措施以及鉴定结论等查清,再结合其它证据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物证特有的证明价值。
5、盗窃手段走向多样化,主要技术含量提高,盗窃隐蔽性增强。2006年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破获了一个网上盗窃QQ号,Q币等虚拟财产的犯罪团伙,抓获涉案嫌疑人44人,批捕11人,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较大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
二、我国盗窃案件的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盗窃案件的发展趋势如下:
(一)犯罪手段日趋成熟,呈类型多样化趋势,其中财产型犯罪多。在盗窃案件中,出现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盗窃、窝赃与销赃发展成“一条龙”。
(二)由单个作案向多人合伙作案,甚至组织有预谋犯罪集团发展,合伙作案可以对作案过程进行具体分工、负责从而连成作案网络,便于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再者由于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