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川价 04 28号
四川 试验检测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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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试验检测收费标准在四川地区,试验检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涵盖了各行各业的产品和服务,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试验检测收费,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四川省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收费标准,以便企业和个人能够清楚了解试验检测项目的收费情况,避免因为收费不透明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四川地区试验检测的收费标准适用范围。
四川省规定的试验检测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检测、环境监测、食品安全检测、医疗器械检测等领域。
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外资企业,无论是大型检测机构还是个体工作室,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四川地区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四川省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项目和附加收费项目两部分。
基本收费项目是指试验检测过程中必须进行的项目,包括检测费、人工费、材料费等;而附加收费项目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额外收取的项目,比如加急费、特殊材料费等。
各项收费项目的具体标准和计费方式都有详细规定,以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四川地区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情况。
四川省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试验检测收费监督管理制度,对试验检测收费进行严格监督。
一方面,相关部门会定期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四川省还建立了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对试验检测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确保试验检测收费的公平合理。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四川地区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
试验检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关乎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也关系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四川省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对试验检测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试验检测收费的公平合理,为四川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川建价发[2008]2号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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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
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8〕2号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已超出了市场预期,影响了部分工程建设,对如何处理此问题反映较多。
针对这一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并请示建设厅同意,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中材料价格变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
具体调整范围和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以投标(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时《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价,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低于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低于5%的部分按实调整。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协商确定基准价。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一月二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的通知-川价函[2006]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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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的通知(2006年11月27日川价函[2006]263号)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收费标准的报告》(川环函[2006]629号)收悉,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监测评估方与被监测评估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令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省环科院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影响监测评估的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重要五环节。
其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报告书或报告表(含方案)、评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报告书或报告表(含方案)。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省环科院受建设单位自愿委托。
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评估的结论负责。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环科院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的收费标准由该院与委托方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川价函[2003]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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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4-27 生效日期: 2003-05-10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92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批〈四川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交函建[2002]818号)收悉。
随着我省公路工程检测市场的不断扩大,为规范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17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对外开展试验检测业务时,按本文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二、经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技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附件一测算和审核,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详见附件。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各检测机构应按本文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照章纳税。
三、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业务时,可在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提供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并兼顾被检测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收取检测费用。
四、各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循“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和市场竞争的原则对外开展检测业务,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搞强制性、指定性和垄断性的服务并收费。
五、本文从2003年5月10日起执行。
过去凡与本文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路面几何参数车道公里460雷达检测隧道衬砌厚度单线延米12隧道衬砌强度超声回弹检测断面个数1500断面个数1200 50-100个断面断面个数1000 100-200个断面断面个数800 >200个断面隧道断面净空检测断面个数1000断面个数800 20-50个断面断面个数700 50-100个断面断面个数650 100-300个断面断面个数600 >300个断面备注:本表未列出的试验检测项目,可参照相近项目的工作量收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9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2016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59.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川价发〔2008〕19号)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原)、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经研究,现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可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情况确定当地的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由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对国家全额投资的项目或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五、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两年。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成都、泸州、遂宁、广安、资阳、德阳、眉山等市的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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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检测收费标准通知抄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年2月18日印四川省物价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4]28号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四川地区建筑保温节能项目工程材料,构件及其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计划项目和标准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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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12年4月26日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改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工程建筑保温节能材料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建筑保温节能材料工程质量的安全,规范我省检测机构市场的行业行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现印发我省新增的建筑保温节能材料的检测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机构(单位)是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审核,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单位)。
二、本通知的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应到当地同级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应坚持委托双方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
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
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
四、本通知中的检测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指《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部分)的通知》(川价费〔2004〕28号)文件中因建筑市场材料发展的需要,新增的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原川价费〔2004〕28号文件中已有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六、若涉及到与环境监测材料有关的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7〕6号)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7]329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7]3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e7a6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68.png)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2007年12月6日川价函〔2007〕329号)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你中心《关于申请确认收费许可及调整部分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国防火建材检字〔2007〕00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计委(原)等六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你中心依照国家质监总局授权,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开展防火建筑材料、耐火建筑配件、各类防火涂料等产品的委托检验,可按本函规定向委托方收取质量检验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你中心接受委托开展检验业务时,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在本函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你中心收取的质量检验费为中介服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并在收费窗口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或在实施检验前向委托人(机构)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本函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两年。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3〕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序号│检验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1 │不燃性│次│1500.00│├────┼────────────────────┼──────┼────────┤│2│难燃性│次│3500.00│├────┼────────────────────┼──────┼────────┤│ 3 │可燃性│次│900.00│├────┼────────────────────┼──────┼────────┤│ 4 │铺地材料│次│3500.00│├────┼────────────────────┼──────┼────────┤│5│氧指数│次│450.00│├────┼────────────────────┼──────┼────────┤│ 6 │塑料水平燃烧性能│次│450.00│├────┼────────────────────┼──────┼────────┤│ 7 │塑料垂直燃烧性能│次│450.00│├────┼────────────────────┼──────┼────────┤│ 8 │泡沫水平燃烧性能│次│500.00│├────┼────────────────────┼──────┼────────┤│ 9 │泡沫垂直燃烧性能│次│500.00│├────┼────────────────────┼──────┼────────┤│ 10 │阻燃纸和纸板燃烧性能│次│500.00│├────┼────────────────────┼──────┼────────┤│ 11 │织物垂直燃烧性能│次│850.00│├────┼────────────────────┼──────┼────────┤│ 12 │烟密度│次│900.00│├────┼────────────────────┼──────┼────────┤│ 13 │材料燃烧热值│次│1500.00│├────┼────────────────────┼──────┼────────┤│ 14 │材料燃烧释放热量│次│2650.00│├────┼────────────────────┼──────┼────────┤│ 15 │材料烟气毒性(动物试验)│次│3500.00│├────┼────────────────────┼──────┼────────┤│ 16 │PVC平导管理化性能(6项)│次│3200.00│├────┼────────────────────┼──────┼────────┤│ 17 │无机玻璃钢风管理化性能(5项)│次│2200.00│├────┼────────────────────┼──────┼────────┤│ 18 │不燃性无机复合板理化性能(5项)│次│2200.00│├────┼────────────────────┼──────┼────────┤│ 19 │阻燃剂理化性能(7项)│次│2850.00│├────┼────────────────────┼──────┼────────┤│ 20 │纸面石膏板理化性能(6项)│次│2850.00│├────┼────────────────────┼──────┼────────┤│ 21 │防火刨花板理化性能(9项)│次│3400.00│├────┼────────────────────┼──────┼────────┤│ 22 │饰面型防火涂料燃烧性能(4项)│次│3000.00│├────┼────────────────────┼──────┼────────┤│ 23 │饰面型防火涂料理化性能(8项)│次│1200.00│├────┼────────────────────┼──────┼────────┤│ 24 │电缆防火涂料理化性能(9项,未含基材)│次│1500.00│├────┼────────────────────┼──────┼────────┤│ 25 │电线电缆阻燃性能│次│4000.00│├────┼────────────────────┼──────┼────────┤│ 26 │电线电缆耐火性能│次│2500.00│├────┼────────────────────┼──────┼────────┤│27 │电线电缆烟密度│次│3500.00│├────┼────────────────────┼──────┼────────┤│ 28 │电线电缆机械、电性能(42项)│次│6450.00│├────┼────────────────────┼──────┼────────┤│ 29 │消防软管卷盘(10项)│次│2300.00│├────┼────────────────────┼──────┼────────┤│ 30 │消火栓箱(13项)│次│3400.00│├────┼────────────────────┼──────┼────────┤│ 31 │消火栓箱(带转盘)(14项)│次│3000.00│├────┼────────────────────┼──────┼────────┤│ 32 │非承重构件耐火性能│小时│3500.00│├────┼────────────────────┼──────┼────────┤│ 33 │承重构件耐火性能(CH快速升温增加25%,│小时│4500.00│││RABT快速升温增加40%) ││││││││├────┼────────────────────┼──────┼────────┤│ 34 │盐雾腐蚀性│小时│70.00 │├────┼────────────────────┼──────┼────────┤│ 35 │防火阀理化性能(4项)│次│1600.00│├────┼────────────────────┼──────┼────────┤│ 36 │排烟阀理化性能(4项)│次│2700.00│├────┼────────────────────┼──────┼────────┤│ 37 │防火卷帘理化性│项│50.00 │├────┼────────────────────┼──────┼────────┤│ 38 │钢质、木质防火门理化性能│项│50.00 │├────┼────────────────────┼──────┼────────┤│ 39 │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理化性能│次│2500.00│││(室内7项;室外11项)│││├────┼────────────────────┼──────┼────────┤│ 40 │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理化性能│次│2800.00│││(室内8项;室外12项)│││├────┼────────────────────┼──────┼────────┤│41 │有机防火堵料理化性能(5项)│次│850.00│├────┼────────────────────┼──────┼────────┤│ 42 │无机防火堵料理化性能(7项)│次│1300.00│├────┼────────────────────┼──────┼────────┤│ 43 │防火包理化性能(6项)│次│1050.00│├────┼────────────────────┼──────┼────────┤│ 44 │阻火圈理化性能(4项)│次│1700.00│├────┼────────────────────┼──────┼────────┤│ 45 │膨胀密封件理化性能(11项)│次│2800.00│├────┼────────────────────┼──────┼────────┤│ 46 │排烟风机理化性能(8项)│次│3900.00│├────┼────────────────────┼──────┼────────┤│ 47 │电导率、PH值│次│3400.00│├────┼────────────────────┼──────┼────────┤│ 48 │燃烧增长速率│次│2800.00│├────┼────────────────────┴──────┴────────┤│ 49 │单体燃烧性能││├──┬─────────────────┬──────┬────────┤││①│燃烧增长速率│次│2800.00││├──┼─────────────────┼──────┼────────┤││②│烟气生成速率│次│2000.00││├──┼─────────────────┼──────┼────────┤││③│火焰传播│次│1800.00││├──┼─────────────────┼──────┼────────┤││④│总放热量│次│1400.00│├────┼──┴─────────────────┼──────┼────────┤│ 50 │热释放速率│次│2400.00│├────┼────────────────────┼──────┼────────┤│ 51 │挡烟垂壁理化性能(7项)│次│3500.00│├────┼────────────────────┼──────┼────────┤│52│室外钢涂料制样和状态调节│次│4500.00│├────┼────────────────────┼──────┼────────┤│ 53 │耐冻融循环│次│380.00│├────┼────────────────────┼──────┼────────┤│ 54 │耐曝热试验│小时│9.00 │├────┼────────────────────┼──────┼────────┤│ 55 │耐湿热性能│小时│7.00 │├────┼────────────────────┼──────┼────────┤│56│耐酸性能│小时│ 5.00 │├────┼────────────────────┼──────┼────────┤│ 57 │耐碱性能│小时│5.00 │├────┼────────────────────┼──────┼────────┤│ 58 │隧道涂料理化性能(9项)│次│6900.00│├────┼────────────────────┼──────┼────────┤│ 59 │阻燃包带(13项,未含基材)│次│1500.00│├────┼────────────────────┼──────┼────────┤│ 60 │消防应急灯具(15项)│次│4500.00│├────┼────────────────────┼──────┼────────┤│ 61 │闭门器(20项)│次│6000.00│└────┴────────────────────┴──────┴────────┘——结束——。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川价函[2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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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函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川价函[2003]92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批〈四川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交函建[2002]818号)收悉。
随着我省公路工程检测市场的不断扩大,为规范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17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对外开展试验检测业务时,按本文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二、经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技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附件一测算和审核,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详见附件。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各检测机构应按本文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照章纳税。
三、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业务时,可在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提供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并兼顾被检测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收取检测费用。
四、各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循“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和市场竞争的原则对外开展检测业务,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搞强制性、指定性和垄断性的服务并收费。
五、本文从2003年5月10日起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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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
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15
•【字号】川价函[2002]144号
•【施行日期】2002.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川价函[2002]144号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调整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报告》(川质监函(2002)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我省目前执行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监局《关于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6号)规定的标准。
在国家新标准正式出台前,考虑到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作为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实际状况,我局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对中测院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试行),待国家新标准正式出台后,在中测院试行的基础上,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尽快调整全省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二、考虑到全省的实际情况,经商中测院,各市、州计量器具检定部门到中测院强制送检部分目前暂不执行调整后的标准。
四川省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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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12年4月26日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改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工程建筑保温节能材料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建筑保温节能材料工程质量的安全,规范我省检测机构市场的行业行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现印发我省新增的建筑保温节能材料的检测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机构(单位)是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审核,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单位)。
二、本通知的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应到当地同级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应坚持委托双方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
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
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
四、本通知中的检测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指《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部分)的通知》(川价费〔2004〕28号)文件中因建筑市场材料发展的需要,新增的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原川价费〔2004〕28号文件中已有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六、若涉及到与环境监测材料有关的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7〕6号)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9bf5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0b.png)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号2005年12月5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为了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入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川价发〔2008〕141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c7b434f111f18583d05a87.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65d152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91.png)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川建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四川省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f06af79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6f.png)
四川省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是确保服务商与客户之间公平、合理地进行业务交易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制定适用于四川省的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以促进工程质量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如下:公平合理:收费应公平、合理,不应建立不正当竞争;明确透明:收费标准应明确、透明,并便于客户了解;鼓励质量:收费标准应能够鼓励提高工程质量;经济适用:收费应经济适用,不能对服务商和客户造成过大负担。
根据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的不同项目,制定以下收费标准: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和工作量,收费标准如下:中等项目:每项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为1000元;复杂项目:每项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为1500元。
根据项目的咨询内容和咨询时间,收费标准如下:深度咨询项目:每小时200元。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监督难度,收费标准如下:中型项目监督:每项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收费为5000元;大型项目监督:每项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收费为8000元。
为促进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制定以下收费政策:项目续费优惠:续费的客户在总费用上享受折扣3%的优惠;多项目合作优惠:同时委托多个项目的客户可享受总费用折扣10%的优惠。
该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执行,凡在四川省提供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的公司或个人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如发现存在收费不合理或不透明的情况,客户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在实际操作中,如有需要,本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本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在生效日期之前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生效日期之后签订的项目,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以上为四川省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内容,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的收费公平、透明,并为提高服务质量做出规范。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921ed97f1922791688e88f.png)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b191797aaea998fcd220e7f.png)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检测收费标准通知抄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2月18日印四川省物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4]28号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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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4〕28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为此,参照相关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组织省内专家对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测算,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所属学校和幼儿园)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三、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二月十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