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的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作者:来源:《派出所工作》2017年第08期读者来信编辑你好:近期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子:某日王某在路边发现一个迷路的三岁孩子。

由于王某多年结婚未育,就动了带回家中抚养的念头。

半路上,小孩子哭闹不已。

王某怕事情败露,行至郊区就把小孩放到路边离去。

后小孩子因饥饿而死。

对于小孩的死亡,王某是故意还是过失?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河南省某派出所民警小李民警讨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岳保玲我认为首先可以肯定,王某一定不希望小孩发生死亡的后果,因此对于小孩的死亡,王某的主观意识应当是过失,具体地系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王某因害怕自己抱走小孩的事情败露,行至郊区把小孩放到路边扬长而去。

其行为中,放小孩的地点为郊区,显然地方较为偏僻,可能人会很少。

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将小孩放到此处会无人救助孩子,对孩子的生命产生危险,却因害怕疏于预见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后导致小孩的死亡,因此是一种过失行为,王某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同时,王某将小孩抱走欲收养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的手段包括蒙骗、利诱、偷、抢等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而非监护权,且本罪的主体一般是以收养为目的。

本案中,小孩虽然迷路,好像是脱离了家庭的监护,但这并不妨碍王某从收养孩子的目的出发而偷孩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其行为已经侵犯到孩子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

因此,王某构成拐骗儿童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卢集派出所黄炜明个人认为,王某对小孩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持故意心态。

首先,从事情起因来看。

王某在路边发现三岁迷路小孩,萌生将其带回家中抚养的念头,并将其付诸实施,这从案情中所述的“半路上”可以看出已将小孩控制并往自己家中带。

法律案例分析王强(3篇)

法律案例分析王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强,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王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中,王强涉嫌非法经营的主要行为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二、案件事实1. 非法设立典当行2018年5月,王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设立了一家名为“王强典当行”的典当行。

该典当行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也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2. 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王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典当业务。

他通过收取高额利息,为急需资金的人提供短期借款。

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王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如:未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审查,未对典当物品进行鉴定评估,未按规定收取抵押物品保险费等。

3.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王强的非法典当业务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一方面,他通过收取高额利息,吸引了大量急需资金的人,导致部分合法金融机构业务受损;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管,王强的典当行存在诸多风险,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典当物品价值缩水等。

4. 损害消费者权益王强的非法典当业务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部分借款人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迫放弃抵押物品,损失惨重。

此外,由于缺乏监管,王强的典当行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典当物品真实价值、虚假宣传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案例实例分析(3篇)

法律案例实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张某某因与邻居王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矛盾激化。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伤,导致王某某重伤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法律适用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②主体要件: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③主观要件: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张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伤,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2)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3)加重处罚情节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没有加重处罚情节。

三、判决结果分析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张某某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遵纪守法。

本案中,张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自己陷入犯罪深渊。

广大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犯罪。

2. 妥善处理邻里关系。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犯罪。

盗窃的法律案例分析(2篇)

盗窃的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多次盗窃邻居王某的财物。

2019年5月,李某再次潜入王某家中,窃取了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

王某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将李某抓获。

经审理,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审判。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19年5月某日晚。

2. 犯罪地点:王某家中。

3. 犯罪手段:李某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王某家中,窃取财物。

4. 犯罪结果:李某共窃取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

5. 犯罪动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陷入困境,为筹集资金,多次盗窃邻居王某的财物。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入户盗窃,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李某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王某家中,窃取了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且属于入户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情节: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盗窃邻居王某的财物,说明其具有明显的犯罪习性。

此外,李某入户盗窃,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虑到李某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盗窃邻居王某的财物。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王某等人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王某等人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从笔者收集的大量资料可以看出,理论界对故意伤害罪的研究还是比较多 的,但基本上是以刑法总则的通论为基础,且重复论述较多。而对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的研究缺乏系统的论述,多数都是在对故意伤害罪研究时,作为一个方面进 行论述,因而论述的不够全面。可以说理论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研究还是 比较薄弱的。
笔者在分析相关资料后,认为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研究应该主要集中在以 下几个方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主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阐 述,旨在为后面的论述作出铺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过失 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司法界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本文所论述的重点;同时对 共同故意伤害的问题也进行了阐述。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将上述问题研究清楚, 也就能够解决有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相关争议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本案两个焦点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 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学基本理论对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对故意伤害罪 定性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得出结论。
第三部分,对本案重新进行了审视并作了综合评价,并对伤害案件中因果关 系的认定及共同故意伤害中共犯责任的认定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Abstract
Judicial practice of intentional injury(causing death),intentional homicide and negligence
causing death finds its main controversial point in crime constitutes.The above offense finds controversy is bound to lead to different courts treat the judgment of the same case was very different,making it difficult to accurately punish crimes,protect citizens’rights.and safeguard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男,32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于2019年6月15日,在深夜时分,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迅速破案。

随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在深夜时分,潜入公司仓库,窃取财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却仍然故意为之,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情节:(1)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2)盗窃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具有以下情节: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但盗窃罪的犯罪性质严重,且盗窃数额较大,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法律案例分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法律案例分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案情介绍]案情:2004年1月14日晚,甲、乙、丙、丁四人在某网吧上网时,因乙多看了同在网吧内上网的王某几眼,王某表示不满,甲、乙、丙、丁四人即持网吧内的板凳追砸王某及其朋友彭某。

当追至网吧外一河堤处时,彭某从附近一居民点夹道内逃跑,王某跳下河堤,甲、乙、丙也紧跟着跳下河堤,继续对王某拳打脚踢。

其间,甲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王某胸部,当发现王某不再挣扎后,甲、乙、丙分头逃窜。

丁追打被害人时被乙误伤而未下河堤。

后经法医鉴定,彭某被钝器打击致轻伤,王某被锐器刺中心脏动脉死亡。

[案情分析]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丁四人出于共同的寻衅滋事故意,实施了随意殴打王某及彭某的行为,均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甲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对乙、丙、丁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因甲不但持板凳追打王某,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和行为,而且又持匕首刺中王某的胸部,造成了王某死亡的后果,应单独对王某死亡的后果负责,故构成数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处罚,其余三人按寻衅滋事罪定性。

因为四人都构成了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但甲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已不能为寻衅滋事罪所包容。

评析:笔者同意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性,但对乙、丙、丁的定性有不同意见: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规定至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死刑,这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显然不能包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是从寻衅滋事变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时,行为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就超过了对公共秩序的侵犯,侵犯的客体也由公共秩序转化为公民的人身权。

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主观上首先是出于藐视公德、逞强斗狠的直接故意,其次是一种放任殴打行为后果的间接故意。

王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王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现将王某案件的法律分析如下: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王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王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一)犯罪构成1. 客观方面:王某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方面:王某在冲突中持械伤人,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客观方面:王某故意伤害李某,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客观方面: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二)刑事责任1. 犯罪性质:王某故意伤害李某,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严重犯罪。

2. 犯罪情节:王某持械伤人,其行为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3. 犯罪后果:李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给李某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程序1.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

2. 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王某抓获归案。

3.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王某进行审查起诉,并依法提起公诉。

4. 判决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审理,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对王某进行刑罚执行。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治意识:公民应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党纪纪委案例分析

党纪纪委案例分析

❖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均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 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
定给予其党纪处分。
案例二 李某不归还借款案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县委书记李某要去深圳学习三个月,临行前通过县 卫生局长郭某借1万元公款,言明学习期间治病, 郭某便从县卫生局财务上支出1万元现金交给李某。 之后,郭某让财务会计按公费医疗预先为李某作了 平帐处理。李某在学习期间并未治病,而是用借款 办了其他私事。学习回来后,李某向郭某日出还款 之事,郭说:款不用还了,你让财政局给我们局拨 两万元经费就行了。于是,李某便让县财政局给卫 生局拨了2万元经费,而自己所借卫生局的一万元 公款再未归还。
就本案来看,对李的工资款负有经管职责的是企业 的财务人员,张作为单位的工会主席,不属于经管 李的工资款的人员。因此,张占有的系“非本人经 管”的钱款,其行为符合非法占有错误的法条规定。
❖ 综上所述,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 经管的李某的工资款,其行为应以非法占有错误定 性。
案例四 劳务人员不能成为贪污 行为主体
❖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行为。 理由是:王某是在明知该电厂可以120元/吨的价 格购进这批煤的情况下,利用伍某以平价购进后再 高价卖给该电厂,主观上“有获利后对半分成”的 故意,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之便,从而达到了非法占 有该电厂公共财物的目的,王某、伍某的行为构成 共同贪污行为。王某的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行为的特征,应 定性为贪污行为。
党纪政纪案例评析
案例一 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王某,中共党员,系国有企业电厂的采购办主任, 负责电厂的采购工作。2007年5月秦某有一批煤因 质量太差被某单位拒收后,找王某帮忙将这批煤销 售给该电厂,价格为120元/吨。王某随后找到好 友伍某(个体工商户、非中共党员),两人合计平价 购煤加价卖给该电厂,井约定获利后对半分成。 2007年6月,由伍某以120元/吨的价格从秦某处 购买了这批煤。之后,王某以采购办主任的身份, 以该电厂的名义以230元/吨的优质煤价格从伍某 手中购进了这批煤。伍某从中获利30万元,按照事 前约定,王某从中分得15万元。

非法行医罪案例分析

非法行医罪案例分析

一、非法行医罪案例分析被告人:王某,男,68岁,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住新蔡县黄楼乡老培寨村委南张庄,1997年1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在20年前曾自学针灸,乡亲们腰酸腿痛时常让他扎几针,但他始终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1997年5月份王某又开始在本乡街上趁逢集时占片空地行起医来。

同年10月9日上午12时许,同乡小邢庄53岁的村民邢柏松因患有气管炎让王某针灸。

王在地上铺了塑料布让邢坐下,用毫针照邢的颈部、前胸部扎了几针,并拔了火罐。

在针灸过程中,邢柏松感到疼痛、难受、出汗、口渴,王某给邢吃了几片药,仍未见好转,后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随即到新蔡县公安局黄楼派出所自首。

经法医鉴定:邢柏松系被针灸时诱发自发性气胸(张力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在本案侦查阶段,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00元。

审判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辩称,我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针灸只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发性原因,而不是直接原因,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当庭查证属实,可以采纳,但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4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法律刑事小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刑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30岁)因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在工作中有纠纷,双方产生矛盾。

在一次偶然的相遇中,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对嫌疑人王某进行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王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王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3. 犯罪情节(1)犯罪动机:王某与李某因工作纠纷产生矛盾,后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其犯罪动机为报复。

(2)犯罪手段:王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手段残忍。

(3)犯罪后果:李某被刺伤,重伤二级,造成严重后果。

(4)犯罪情节:王某犯罪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刑事诉讼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依法进行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工作纠纷与李某产生矛盾,但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 犯罪过程:某日,王某与张某因土地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情绪激动,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刺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重伤二级,造成严重伤害。

4. 被告人供述: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张某的人身权利。

-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即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案件定性: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表示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2. 量刑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的投资热情,以高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即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二、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人。

2016年,李某以成立一家投资公司为名,开始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李某通过亲戚、朋友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其投资项目的优势,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

在短短一年时间里,李某非法集资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者300余人。

三、犯罪事实1. 非法集资李某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具体表现为:(1)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谎称投资项目具有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甚至给予投资者额外的奖励。

(3)利用亲戚、朋友等关系,向投资者宣传其投资项目,扩大集资规模。

2. 贪污侵占李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将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并未将集资款项用于投资项目。

具体表现为:(1)将集资款项用于购买豪车、高档消费等。

(2)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虚构投资项目,将集资款项用于虚假投资。

四、侦查过程2017年,某市公安机关接到投资者报案,称其投资李某的公司被骗。

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李某非法集资的证据。

2018年,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五、审判结果2019年,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李某非法集资案。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

李某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欺骗投资者,非法集资。

2. 涉案金额巨大。

案例分析题法律刑法(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6月,小王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打成重伤。

案发后,小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2021年6月某日,小王与同村村民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王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被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小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1. 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小王应受到何种处罚?四、案例分析(一)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小王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小王的行为具有故意。

小王在发生纠纷时,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刺伤,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李某,但仍故意实施该行为。

2. 小王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李某因小王的行为而丧失生命,小王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3. 小王的行为造成了李某的死亡。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王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小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小王应受到何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且其行为具有故意,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小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对小王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刑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庭审理时的判决决定。

此行为应如何定性

此行为应如何定性

此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摘要:追讨欠薪属于民事管辖范畴,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但也应依法进行。

二、主要案情王某因老板黄某欠薪(5000余元)不给,多次索要无果后,偷拿走了老板黄某的东西(第一次拿走的东西,以卖废品的形式卖了2000余元,发现老板没什么反应,就又偷拿了一些东西卖了4000余元),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三、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法理解析(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首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次,王某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1]而本案中的王某并非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其办公场所接近老板黄某办公室的地理条件,因而王某能顺利实施非法占有黄某财物的行为并非基于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基于办公场所形成的有利地理位置,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该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二)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民事领域管辖范畴。

首先,王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主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按法益侵害说,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

王某非法占有他人的私有财产,侵犯了社会主义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财产犯的法益。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法益已经受到违法侵害,…(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爱侵害的法益。

这表明,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

(3)救济行为的行为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2]而本案中,王某追讨欠薪的行为本属合法正当行为,其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其采取了非法且不适当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该行为不属于“自救行为”,王某应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十个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十个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

2018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离婚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矛盾严重、无和好可能的事实,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案例分析二:王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刘某于2017年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刘某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刘某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

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遂判决刘某返还王某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王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刘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三: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李某于2015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李某因工作原因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遂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四:陈某与某餐饮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在某餐饮公司就餐时,不慎将餐具打翻,导致餐厅地面湿滑,其他顾客在行走过程中摔倒受伤。

王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王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二、案件焦点1.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3. 对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三、法律分析(一)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王某某的行为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然故意实施。

(2)客观方面:王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李某身体伤害。

(3)客体: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 刑法解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发生争执,虽然李某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伤害性,但不足以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如前所述,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不属于防卫过当。

(三)对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1.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个法律案例并作分析(3篇)

三个法律案例并作分析(3篇)

第1篇基本案情:张三与李四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三怀恨在心,于某日将李四非法拘禁在家中长达三天。

期间,张三对李四进行了殴打和侮辱,导致李四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李四的人身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三非法拘禁了李四,剥夺了其人身自由;其次,张三在拘禁过程中对李四进行了殴打和侮辱,具有明显的暴力行为;最后,李四的人身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属于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张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王五的职务侵占案基本案情:王五系某国有企业财务主管,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

王五将侵占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并在公司内部隐瞒了这一行为。

分析: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王五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王五作为财务主管,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其次,王五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最后,王五侵占的款项数额巨大,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王五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三:赵六的交通肇事案基本案情:赵六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因超速行驶,与前方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重伤,摩托车损毁严重。

经鉴定,摩托车驾驶员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华案法律适用(2篇)

王某华案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华,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3月,王某华因涉嫌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侦查,王某华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先后在市区内盗窃电动车、手机等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6月,王某华被依法逮捕,案件移送至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华的犯罪性质认定及罪名适用。

2. 王某华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

3. 王某华的刑罚适用。

三、法律适用分析1. 王某华的犯罪性质认定及罪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华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王某华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其次,王某华的盗窃行为具有多次性,且涉案金额较大,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

因此,王某华的犯罪性质为盗窃罪。

2. 王某华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根据本案事实,王某华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确认王某华在犯罪时存在精神障碍,且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王某华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鉴定结果确认王某华在犯罪时不存在精神障碍,或者虽然存在精神障碍但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王某华应承担刑事责任。

3. 王某华的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课题:关于王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的案例分析
姓名教育层次
学号分校
专业法学教学点
指导教师日期
关于王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的案例分析
裁判要旨:
1997年11月14日下午,王某到晨星贸易公司联系业务,乘人不备,顺手牵羊在会计科办公室拿走一张空白支票。

1988年1月10日上午,王某利用在华容钢厂财务科聊天,乘他人接电话之机,将在晨星贸易公司拿来的空白转账支票上,偷偷盖上华容钢厂财务专用章和该厂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在银行预留的印章。

1988年春节前,王某将转账支票,盗用华容钢厂在城市信用社账号,到当地世贸商城购买商品,价值30万元,与与世贸商城到信用社办理转账。

信用社会计收到支票后,审查啦支票上的户名、贴、收付款单位、大小金额、预留印章之后,从华容钢厂账户上划走30万元。

1988年2月10日,查阅凭证才发现该转账支票是由晨星贸易公司购买。

经公安局积极侦查,将王某抓获。

并向法院以盗窃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提起上诉。

法律判决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并未非法占有晨星贸易公司的财务,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王某行为不属于盗窃罪。

王某行为是达到非法占有华荣钢厂财产为目的,得到晨星贸易公司的空白转账支票,并冒名使用啦该转账支票属于票据诈骗罪,并且金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评析
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王某在晨星贸易公司联系业务时,在会计科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盗取。

同时这张空白支票,王某并没有盗用晨星贸易公司的名义非法占有其财物,而是冒用他人单位名义改变啦转账支票的性质,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王某行为不属于盗窃罪。

二,王某是否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王某利用偷盖到华荣钢厂财务专用章和三枚预留印鉴之后,转走其钢厂30万元。

王某所持的的空白支票,通过偷盖其他单位印章等方法,非法加以改变其性质,达到非法占有华荣钢厂财产所有权。

而伪造和变造金融票据罪的表现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真实的票据基础上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手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

王某并未对所持支票进行剪接、挖补、覆盖、涂改,因而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三,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票据流通中,明知是伪造、变
造的金融票据,而继续使用;明知是作废的金融票据而继续使用;冒用他人的金融票据,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应该具备支配权的他人票据;签发空头金融票据或者与其预备印鉴不符的金融票据骗取财物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金融票据或者在出票时故意虚假记载,骗取财物;使用伪造或者变造金融机构委托收款,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待金融机构凭证,本案中,王某行为是达到非法占有华荣钢厂财产为目的,得到晨星贸易公司的空白转账支票,并冒名使用啦该转账支票。

王某的行为属于金融票据诈骗罪。

四,法院对王某的量刑是否得当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王某从华容钢厂账户上划走30万元,金额较大,犯罪情节比较严重,所以法院判处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无不当。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