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合集下载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水平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对该制度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详细介绍。

目标- 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提供及时准确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 分析交通违法行为的统计数据,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内容1.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采集- 设立交通违法信息采集系统,通过摄像头、道路监控设备等手段获取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 将采集到的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建立信息审核机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筛选出有效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2.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发布- 将审核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发布到相关部门的系统中,方便相关部门及时了解违法行为情况。

- 同时,通过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发布交通违法行为信息,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警觉性,起到震慑效果。

3. 交通违法行为统计分析- 对采集到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类型、时间分布、地理分布等。

- 利用统计分析结果,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针对违法行为的高发地点和高发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 制度评估和改进- 定期评估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实施效果,积极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效率。

结论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实施将使交通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通过及时准确地发布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公众更加了解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强化安全意识。

同时,通过统计分析,为交通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提高整治效果。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背景
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势在必行。

目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收集、分析和统计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信息,为相关机构提供准确的数据,以便制定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

内容
1. 数据采集:建立一个全面,准确和可靠的数据采集系统,用于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该系统应包括必要的数据字段,如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类型等,并允许相关机构根据需要进行扩展。

2. 数据分析:建立一套数据分析方法和工具,用于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

其中包括:
- 数据清洗: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规范化和清洗,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 数据挖掘:利用数据挖掘技术,识别出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趋势,提供有针对性的分析报告和建议。

- 统计分析:采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例如频率分布,相关性分析等,以便了解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和影响因素。

3. 数据共享:建立一个数据共享平台,使各相关机构能够及时访问和共享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结果。

该平台应具备安全保密机制,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数据。

4. 监管和管理:建立一套监管和管理机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关机构应定期审核和评估该制度的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不断优化和改进制度。

参考。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XX办[20XX]00X号XXXX有限公司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严肃对安全生产事故和违章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所属各部门和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三、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四、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五、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增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感,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和谐安全发展宗旨,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公司安全科负责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信息和个人信息由安全科统一管理。

3、公司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奖励与违章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奖惩规定一、奖励规定1、年终对在监控工作中坚持履行安全职责的监控人员给予经济奖励(具体数额由公司研究决定),同时作为推荐评选公司先进管理人员的条件。

2、在一个年度内无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公司作为评选公司先进驾驶员的推荐条件,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二、惩处规定(一)一般道路超速处理1、驾驶员行驶过程中超速10%以下:一月内第一次作警告处理,第二次扣款50元,第三次扣款100元,第四次扣款200元,第五次扣款200元并约谈。

屡犯不改者予以辞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QHFS17-2021-0003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经2021年8月4日第3 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宣传督导,做好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的考核管理,充分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系统备案第四章数据对接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开展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或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县际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篇一: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公司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任何(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动态监控人员要准确、完整录入车辆和驾驶员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交通违法车辆监控数据统计汇总。

篇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全天驾驶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管理制度,要与公司签订遵守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责任书;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交运发〔2014〕26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4.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2014年12月31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

联网联控系统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地方政府(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根据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各方管理职责,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制定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及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

车辆的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文本

车辆的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文本

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1、北斗设备使用及处罚制度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违规使用北斗系统、设备的处罚1、在使用北斗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北斗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同时给予驾驶员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二、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1、道路限速标准。

我公司车辆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公司北斗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设置为100公里/小时。

2、处罚标准。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行为,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a.当超速不足10%时,北斗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b超速20%以上不足50%被监控人员或相关部门查证抄告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

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再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解除驾驶员聘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三. 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一、目的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本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⑴、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办负责人报告,安全办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⑵、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⑶、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办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⑷、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⑸、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或者回厂后协助终端运营服务商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⑹、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办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⑺、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办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车辆安全管理系统中对违规驾驶员或车辆,设置未处理违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备用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运输。

客运班线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总

客运班线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总

客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因此,公司特制订客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一、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1、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确定由宏地监控平台为平台运营商,由该营运商负责公司平台的建设、车载终端的安装和维护管理。

2、公司客运班线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车载终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能实时上传车辆位置、状态、违章报警灯等休息。

(2)车辆超速或连续行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车载终端能以语音报读方式自动提醒驾驶员。

(3)公司监控平台依据车载终端上传的信息或者监管需要向终端下指令时,终端能以语音报读方式提醒驾驶员。

(4)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必须安装使用企业能实时视频监控的车载终端。

(5)安装车载终端时,接线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标准操作,确保车载终端的行驶记录功能和卫星定位功能正常运行。

3、公司在车队建设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安排3人负责监控工作。

4、车辆驾驶员负责监控终端的日常保护,不得随意移动,不得遮挡摄像头等,车载终端出现故障,由公司及时通知由监控平台,由宏地监控平台处理。

二、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和考核办法:1、、监控及监控终端运行维护管理:(1)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车载设备实行台账登记,对其使用操作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并对故意损坏和违规操作者按规定落实处罚;(2)驾乘人员负责车载终端的管护和正确操作,不得私自拆卸车载终端,不得改变车载终端的初装位置。

凡故意拆卸车载终端或故意遮挡、堵粘、断电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除承担设备新购、维护、一安装费用外,按规定接受处罚;(3)车辆在行驶中,驾驶员或乘务员要实时接收公司发布的指令信息,并准确执行和操作;(4)驾驶员或乘务员应注意观察行驶路段的路面、气候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实时监管理人员,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VIP专享】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VIP专享】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视治理制度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治理制度;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治理工作制度;4、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治理制度;5、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惩罚规定;6、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视治理方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55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联系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经有关部门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且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4、准时将平台上故障问题车辆抄送车辆技术治理部门进展初步诊断维护。

5、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准时通知停顿运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亲热监控。

6、对有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个人和部门准时报告公司领导。

7、负责跟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况,对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机构对所属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对卫星定位装置简洁设备故障进展维护,对无法解决问题准时联系设备安装机构进展维护,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及数据传输正常。

8、负责与运营效劳商签订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供给车辆的增、转入转出、报废等根底信息,便于车辆准时安装、回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准时缴清卫星定位装置效劳等相关费用。

9、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予以惩罚。

10、驾驶人员应标准治理并疼惜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私自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终端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落实公司监控平台公布的提示提示和停顿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准时上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状况。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动态监控平台实施24小时监控管理。

第二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

第三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六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第七条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1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九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第十条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必须统一安装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动态监控车载终端。

第十二条监控负责人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服务费收缴、定期检修、软件升级和日常监控等工作。

第十三条动态监控平台应建立管理台帐,并对设备的完好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运转正常。

第十四条动态监控设备故障应及时对车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专职监控管理,监控人员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

第十六条严禁将监控设备让无关人员操作,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在特控制天气(气候)、特控路段、特控驾驶员、特控车辆有特别要求时要进行告诫。

第十八条对临时顶班驾驶员车辆要进行特别监控,并作特殊告诫。

第十九条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监控车辆超速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发送短信警示和纠正,要求马上消除违章行为。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负责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时间进行设定,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监控人员将每月的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二条监控人员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终端系统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三条监控人员及时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反馈、上报工作。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bù wěi)2014年第5号令——道路(dàolù)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jiāqiáng)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dìngwèi)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zhìliàng)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dàolù)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xìtǒng)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yùnshū)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dàol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wèixīng)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动态监控新制度

动态监控新制度

监控平台的建设、安装、维护及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 I《遵义市道路运输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遵市运管发〔2014〕2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按照标准建设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由公司与监控平台服务商签订合同来完成。

公司必须严格审查服务商的资质:一是,必须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证书;二是,必须有监控平台与全国联网联控系统服务平台接入的证明材料。

三、公司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公司监控平台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五、监控平台的维护,由公司指定的车辆动态监控负责人完成。

一是,简单维护,即平台的系统安装、计算机管理、病毒查杀、数据存储。

二是,组织有关人员抢修,遇重大故障,自身不能解决的,协调服务商或者电脑公司技术人员协助解决。

六、监控人员应按业务规程操作,不得随意拷贝软件到硬盘,影响计算机的运行速度。

七、严禁任何人拷贝动态监控系统相关软件及用户资料带出监控室。

八、监控室设备不得随意带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九、监控设备如出现通讯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值班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及时汇报,以便及时修复。

十、监控室软件的调试、更新和更改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监控管理人员的许可和陪同下进行且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需要更新软件版本的,必须做好前期资料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十一、软件拷贝前应确保无病毒。

十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数据。

动态监控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值班制度(一)动态监控人员由公司统一聘用,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士冈(二)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制。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
3职责与分工
安全科:负责指导、监督各运输单位对各类交通违法信息进行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会议;落实措施;及时消除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4内容与要求
4.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4.1.3 当班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车属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或分管违章处理的安全员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4.1.4 车属单位安全技术科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设备维修通知书..
4.1.5 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或维修通知书要求接受处理或者回站后协助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4.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2.14•【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 安?? ?? 部? ?? 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提出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以提供有效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和统计分析手段,促进交通安全和规范交通秩序。

定义和范围该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定义为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例如超速、闯红灯、逆行等。

此制度将覆盖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收集、分析和管理与这些行为相关的动态信息。

目的和目标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和目标如下:1. 提供实时、准确的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以便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2.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统计数据库,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帮助他们制定合理有效的交通规划和政策。

3. 通过分析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信息和统计数据,提供决策支持和科学依据,以改善交通管理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数据采集和处理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采取以下数据采集和处理措施:1.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数据库,并与各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2. 利用现有的交通监控设备、智能交通系统和其他相关技术手段,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时数据。

3. 开发数据处理和分析工具,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和分析,以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数据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可以实现以下方面的功能:1. 将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呈现在交通监控中心和交通警察的工作站上,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2.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统计数据,制定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和政策,以促进交通秩序和安全。

3. 通过与其他相关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潜在规律和影响因素,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安全和隐私保护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安全和隐私保护原则:1. 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数据。

2. 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和匿名化处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车辆动态监控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

3职责与分工
安全科:负责指导、监督各运输单位对各类交通违法信息进行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会议,落实措施,及时消除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4内容与要求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违反凌晨2至5时停运规定、不按规定中途休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
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科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安全科技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当班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当班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车属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或分管违章处理的安全员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车属单位安全技术科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设备维修通知书。

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或维修通知书要求接受处理或者回站后协助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科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驾驶员、产值责任人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车属单位安全技术科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营运车辆安全管理系统中对违规驾驶员或车辆,设置未处理违规、不签发派车单、限制报班营运,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备用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报班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营运。

车属单位安全技术科负责人或安全员每天对监控员上报的监控信息及相应的截图或录像进行排查,将审核后的监控信息记录予以确认,并负责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监控信息记录保存要求: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一般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至少保存1年,重大以上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安全员每天对驾驶人实施出车前安全告诫时应公布和通报上日的各类违规违章信息。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基层单位分管安全领导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本单位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分析会议,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车辆、驾驶员,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按要求报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中途停车休息、违反凌晨2至5时停运规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违法违规行为。

统计分析的方法:
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全面,要推广应用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可采用对比、排列图等数据分析工具进行分析。

排列图是为了对发生频次从最高到最低的项目进行排列而采用的简单图示技术,利用排列图统计分析不仅可以找到一个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可以找出复杂问题的最终
原因。

通过区分最重要的与较次要的项目,用最少的努力获取最佳的改进效果。

统计分析排列图可在《每周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会议记录》表中“情况分析”栏中填制。

统计分析各类交通违法违规信息时,应与本年上周、上月或上一季度情况进行对此。

分析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

如综合分析和各个类别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分析,既可综合整个单位情况进行分析、也可对某一班线、某一车辆、某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

进行分析时,应针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存在问题,善于找出其普遍性和规律,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对策和合理化建议。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列入安全考核、评比的重要的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