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合集下载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水平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对该制度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详细介绍。

目标- 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提供及时准确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 分析交通违法行为的统计数据,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内容1.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采集- 设立交通违法信息采集系统,通过摄像头、道路监控设备等手段获取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 将采集到的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建立信息审核机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筛选出有效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2.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发布- 将审核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发布到相关部门的系统中,方便相关部门及时了解违法行为情况。

- 同时,通过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发布交通违法行为信息,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警觉性,起到震慑效果。

3. 交通违法行为统计分析- 对采集到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类型、时间分布、地理分布等。

- 利用统计分析结果,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针对违法行为的高发地点和高发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 制度评估和改进- 定期评估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实施效果,积极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效率。

结论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实施将使交通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通过及时准确地发布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公众更加了解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强化安全意识。

同时,通过统计分析,为交通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提高整治效果。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车辆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和交通拥堵现象的加剧,给交通管理和道路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车辆,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意义和目标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实时的车辆动态信息,使交通管理单位和司机能够更好地规划和管理交通流量,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的概率。

此外,该制度还能提供有效的监督和证据,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三、制度内容1.数据采集与传输:2.数据处理和分析:数据中心会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动态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生成实时的交通流量图、车辆密度图等。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交通管理单位了解道路的拥堵状况,及时调整交通信号灯的时间间隔,优化交通流量和通行效率。

3.信息共享与发布: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渠道,将处理分析后的车辆动态信息分享给公众。

这样既可以提供公众对交通状况的了解,也可以引导驾驶员选择较为畅通的道路,减少交通拥堵。

4.交通违法监管:5.预警和应急处理:通过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可以实现对特定路段的交通拥堵、事故等情况的及时预警。

交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预警信息组织及时疏导交通,并通知应急救援部门进行救援。

四、实施步骤1.技术设备部署:需要在道路上部署GPS、传感器等设备,并建立数据传输网络。

交通管理单位需要与相关科技公司合作,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系统。

2.数据中心建设:建立配套的数据中心,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和数据处理软件。

数据中心需要具备较强的计算和存储能力,以应对大量的动态信息处理和分析任务。

3.人员培训和管理:组织专业的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和管理。

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数据中心的运维和管理,同时交通管理单位也需要培训执法人员,提高他们对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操作和应用能力。

4.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024年精品客运班线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精品客运班线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精品客运班线安全管理制度1. 监控工作管理规范:(1) 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2) 监督、检查、指导实时监控中心对监控到的驾驶员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处理和处罚。

(3) 重点关注并监控本公司运营线路上事故频发及危险路段的车辆运行情况。

(4) 未经公司明确授权,严禁向外部披露任何系统监控信息。

(5) 协助处理车辆报废、转让、更新过程中的车载监控与视频监控终端的回收、维护及后续工作。

(6) 每月汇总并通报公司违规车辆的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供监控、视频安全监控的相关信息与数据报表。

(7) 每月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监控、视频安全监控的信息与数据报表。

2. 监控中心工作职责:(1) 定期检查车辆管理工作,利用监控系统掌握车辆实际运行状况,对发现的问题迅速提出处理意见。

(2) 负责新增、更新车辆的系统数据更新及车辆报废、转让等信息的登记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实时更新至系统维护部门。

(3) 密切关注客运车辆信息,监督包车、加班车的运行线路、时间及监控记录,并汇总相关信息。

3. 实时监管员工作职责:(1) 严格按照操作程序管理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及时处理系统中的各类信息指令,确保车辆动态监控的时效性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

(2) 发现车载终端工作异常的车辆,严禁安排其运行。

(3) 根据上级或公司要求,调整监控系统中不同路段的限速设置和终端提示,确保车辆行驶速度符合国家标准。

(4) 记录驾乘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月底进行统计核查,并上报安全生产科处理。

(5) 标记事故多发及危险路段,并书面报告安全科备案。

(6) 加强对运营线路事故多发点、黑点及危险路段的监控,掌握重点驾驶员的监控情况。

(7) 强化驾乘人员培训,确保正确使用和维护车载终端。

(8) 每日填写《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台账》,抽查车辆数量需达到一定标准。

(9) 定期备份车辆监控数据和图片,保存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和一年,严禁随意删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3364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3364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交通运输部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年月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地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地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吨及以上地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地原则.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地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四)《汽车行驶记录仪》().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地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地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地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地,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地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地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地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地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地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地卫星定位装置地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地监控平台.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地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地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地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地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地货运车辆行驶地动态信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地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地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地域名设置.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地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地责任主体.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辆车设人地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地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地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地制度.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地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地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地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地要求.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地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地,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地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第二十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地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地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地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地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地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地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地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地责任单位和人员.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地,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第三十四条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地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地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地,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地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地;(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地;(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地.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地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地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地,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地,处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地;(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地.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地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地,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地,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地责任;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地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年月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题及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题及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题及答案1、【多选题】《安全生产法》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OO(ABCD)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C、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D、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E、给一线从业人员每天发送天气信息2、【多选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客运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OO (ABCD)A、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动态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B、动态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C、违法违规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D、动态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3、【多选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包括()(ABCD)A、客运驾驶员基本信息B、安全驾驶信息C、交通事故信息D、诚信考核信息4、【多选题】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ABCD)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多选题】人的反应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下列选项中对反应时间描述正确的是Oo(ADE)A、手比脚反应快B、女性比男性反应快C、儿童比成年人反应快D、对声音反应比光线反应快E、适当的训练有助于缩短反应时间6、【多选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某大型运输企业于2018年11月31日制定并发布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针对预案演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C)A、至少应在2019年11月31日前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的演练B、至少应在2019年11月31日前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C、至少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D、至少应在2023年11月31日前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的演练E、至少应在2023年11月31日前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7、【多选题】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内容,道路货物运输包括O(ABCD)A、道路普通货运B、道路货物专用运输C、道路大型物件运输D、道路危险货物运输8、【多选题】关于车辆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篇一: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公司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任何(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动态监控人员要准确、完整录入车辆和驾驶员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交通违法车辆监控数据统计汇总。

篇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全天驾驶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管理制度,要与公司签订遵守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责任书;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含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含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客运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

(ABCD )A、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动态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B、动态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C、违法违规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D、动态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2、【多选题】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哪些人员:()。

(ABC )A、本单位在编职工B、企业使用的被劳动派遣者C、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的学生D、近三年内退休人员E、高危岗位人员的家属3、【多选题】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下面选项中属于的有()。

(ABCE )A、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B、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绩效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C、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D、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E、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多选题】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开展了“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整治目标是实现“三个持续减少、一个坚决防止”。

“三个持续减少、一个坚决防止”是指()(ABCD )A、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持续减少B、道路运输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持续减少C、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持续减少D、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5、【多选题】在生产安全管理过程中,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在以下选项中所指的有()。

(ABCE )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B、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C、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D、安全生产未恢复不放过E、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6、【多选题】在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为提升执法检查效能,提升监管水平,可采取的检查方式有()(ABCD )A、“四不两直”B、暗查暗访C、突击检查D、双随机”抽查7、【多选题】客运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车辆动态监控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1目的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

3职责与分工安全科:负责指导、监督各运输单位对各类交通违法信息进行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会议,落实措施,及时消除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4内容与要求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违反凌晨2至5时停运规定、不按规定中途休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科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安全科技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当班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当班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车属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或分管违章处理的安全员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车属单位安全技术科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设备维修通知书。

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或维修通知书要求接受处理或者回站后协助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
3职责与分工
安全科:负责指导、监督各运输单位对各类交通违法信息进行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会议;落实措施;及时消除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4内容与要求
4.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4.1.3 当班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车属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或分管违章处理的安全员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4.1.4 车属单位安全技术科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设备维修通知书..
4.1.5 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或维修通知书要求接受处理或者回站后协助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4.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 安?? ?? 部? ?? 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29

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29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第一条公司或各部门在监控时接到报警信号后,要迅速查明报警原因。

第二条超速报警:及时告诉本车驾驶人员纠正,减速慢行;第三条超范围报警:及时查明原因,是否履行派车手续。

遇特殊情况时,驾驶员要先请示相关领导;第四条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救助;第五条定点停放:发现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要求驾驶员进行纠正。

第六条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有意遮挡天线,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第七条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第八条驾驶员超范围或超路线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脱离监控。

第九条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第十条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第十一条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十二条违章处罚:以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通知书和监控系统的违章行为的回放记录为依据,依照服务公司、运输公司相关规定及绩效考核办法对违章者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以及时制止及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主管经理。

第十四条监控员应于每月底将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

同时根据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及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参加相关动态监控使用及维护的培训,并能自主承担设备的一般维护。

第十七条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系统终端设备的;2、车载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3、服务费欠缴的。

第十九条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每次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并保证GPS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损坏的设备费维修费、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提出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以提供有效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和统计分析手段,促进交通安全和规范交通秩序。

定义和范围该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定义为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例如超速、闯红灯、逆行等。

此制度将覆盖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收集、分析和管理与这些行为相关的动态信息。

目的和目标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和目标如下:1. 提供实时、准确的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以便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2.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统计数据库,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帮助他们制定合理有效的交通规划和政策。

3. 通过分析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信息和统计数据,提供决策支持和科学依据,以改善交通管理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数据采集和处理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采取以下数据采集和处理措施:1.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数据库,并与各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2. 利用现有的交通监控设备、智能交通系统和其他相关技术手段,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时数据。

3. 开发数据处理和分析工具,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和分析,以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数据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可以实现以下方面的功能:1. 将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呈现在交通监控中心和交通警察的工作站上,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2.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统计数据,制定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和政策,以促进交通秩序和安全。

3. 通过与其他相关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潜在规律和影响因素,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安全和隐私保护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安全和隐私保护原则:1. 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数据。

2. 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和匿名化处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范本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范本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工作,提高车辆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车辆的动态信息处理工作,包括车辆行驶记录、车辆属性、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统计。

第三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负责车辆动态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处理工作。

第六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三、信息收集与处理第七条车辆动态信息收集主要包括车辆行驶记录、车辆属性、交通违法行为等。

第八条车辆行驶记录应包括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驾驶员等信息。

第九条车辆属性应包括车辆类型、使用性质、车辆状态等信息。

第十条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时间、地点、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应包括信息的整理、筛选、分析、统计等环节。

第十二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定期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四、信息使用与反馈第十三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使用制度,明确信息使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车辆动态信息应为公司内部管理、安全培训、驾驶员考核等提供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重要信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六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七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车辆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对信息处理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六、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有()。

(ABDE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E、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多选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的有()。

(BCE )A、必须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可不随身携带B、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C、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D、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里载人时必须设置配置安全带的座椅E、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3、【多选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D )A、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B、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C、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D、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15辆以上4、【多选题】为提升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效果,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努力形成()的良好局面。

(ABC )A、全社会参与支持B、齐抓共管C、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D、政府全权负责5、【多选题】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ABD )A、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B、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C、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利润的根本保障D、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E、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必要条件6、【多选题】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客运车辆需要配备的车上安全设施的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
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本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⑴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⑵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⑶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⑷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⑸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或者回公司后协助终端运营服务商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⑹负责违章处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⑺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车辆安全管理系统中对违规驾驶员或车辆,设置未处理违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备用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运输。

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监控员上报的监控信息及相应的截图或录像进行排查,将审核后的监控信息记录予以确认,并负责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监控信息记录保存要求: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一般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至少保存1年,重大以上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驾驶人实施出车前安全告诫时应公布和通报上日的各类违规违章信息。

4.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每月召开的安全会议上通报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
动态信息分析情况,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按要求报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⑵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等违法违规行为。

4.3动态监控考核制度
(1)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罚款(第一次罚500元,第二次罚1000元,第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罚款1500元)。

(2)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每次处以50 0元的经济处罚。

(3)在车载设备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4)在车载设备避免高温、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赔偿全部损失。

(5)恶意或滥用车载设备紧急报警功能,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6)发现车载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卫星,使其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车载设备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7)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每次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

(8)违规超速不及时改正的,每次处以50元的经济处罚。

(9)违规超载,每次罚款300元;对屡罚不改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

(10)对同一时间同一违规只处罚一次,不进行重复处罚。

单位要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

5、附则
5.1制定及解释权归属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2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山东科蓝物流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