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用水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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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25
P 41
DBXX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XX/T XX─201X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
Shaanxi province industry water-use quota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3)
4.1工业用水定额 (3)
4.2生活用水定额 (23)
4.3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28)
附录农业灌溉定额分区 (33)
前言
200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该定额试行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约用水管理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在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工艺技术不断更新、节水器具的普及,部分定额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同时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陕西省水利厅组织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对《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修订,并按地方标准颁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所规定的原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水利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萍、毛小惠、孙绮、冯缠利、贾亚平、高旭艳、马孝义、王光社、聂卫波、陈静、韩彩波、甘学涛、高宏周。

1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工业、农业、居民生活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定额指标。

1.2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1.3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
(2)《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1990)
(3)《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7367-1998)
(4)《工业用水考核标准及计算方法》(CJ21-1987)
(5)《灌溉试验规范》(SL13-1994)
(6)《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水利部,2007年4月)
3术语和定义
3.1 用水定额
指每计量单位(每人、每床、每次、每d、每t 、每m2、每m3、每亩、每100m、每kg、每万件、每台、每辆、每头、每只等)需要的新水量上限值。

3.2 新水量
取自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工业用水定额
每生产单位产品需要的生产和辅助性生产的取水量。

本次工业用水定额制定分两级:定额A和定额B。

定额A:代表先进用水定额,主要用于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用水控制红线。

定额B:代表通用用水定额,主要用于已建企业的用水控制红线。

3.4生活用水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用水两大类。

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指除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外的城镇用水。

3.5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城镇生活按照相应的核算单元确定的用水量(指新水量)的限额。

3.6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指新水量)的限额。

3.7灌溉定额
作物播种前(或水稻插秧前)及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m3/亩表示。

3.8 充分灌溉
作物生育期完全按作物高产需要水量实施的灌溉方式。

3.9 非充分灌溉
在作物生育期内部分满足作物水量需求的灌溉方式。

3.10 保护地
在某种材料(钢或竹)制作的骨架上铺设透光材料(如塑料薄膜、玻璃等)而构成的堵闭空间内的耕作地。

4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4.1工业用水定额
4.1.1工业用水定额表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表4.1-1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表4.1-2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表4.1-3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5、非金属矿采选业(B10)表4.1-5
6、农副食品加工业(C13)表4.1-6
7、食品制造业(C14)表4.1-7
8、饮料制造业(C15)表4.1-8
9、烟草制造业(C16)表4.1-9
10、纺织业(C17)表4.1-10
续表4.1-10
11、皮革、毛皮、毛(绒)及其制品业(C19)表4.1-11
12、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表4.1-12
13、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表4.1-13
14、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表4.1-14
1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表4.1-15
16、医药制造业(C27)表4.1-16
17、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表4.1-17
18、非金属矿物制造业(C30)表4.1-18
19、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C31)表4.1-19
20、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21、金属制品业(C33)
22、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23、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2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6)
2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2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8)
27、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28、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
29、燃气生产和供应业(D45)
4.1.2工业用水定额使用说明
4.1.2.1 新建、扩建企业采用定额A,已有企业节水改造采用定额B;规模较大的企业取偏小值;水资源紧缺地区取偏小值。

4.1.2.2 本定额中未涉及的工业项目,其用水定额可参考同行业相近产品定额或国家、邻近省份定额。

4.1.2.3本定额中石油开采用水定额为注水油井用水定额。

4.1.2.4 饮料制造业中的酒精产品用水定额指折算到95%(vol)的酒精。

白酒用水定额为生产1kL 65%(vol)白酒的耗水量。

4.1.2.5 软饮料制造中的果蔬原浆的取水定额指70。

Brix的浓缩苹果汁,其他浓缩果蔬汁的调节系数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产品原料消耗量÷7,假设单位浓缩橙汁的原料消耗量为14,则调节系数为2。

4.1.2.6饮料、矿泉水等定额系指一次性包装容器的用水量,如果回收瓶、桶再次罐装,则定额需乘以1.1~1.2的调节系数。

4.1.2.7 烟草加工业中的卷烟产品为:烟支圆周×(烟条长度+滤嘴长度)=24.5×(64+20)mm。

4.1.2.8纺织业中的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的用水定额均为标准产品定额,标准品折合系数为1。

标准品的百米坯布重量为10.0kg~14.0kg/100m,布幅宽度为152cm及以下;丝绸织物标准品的百米坯布重量为6.0 kg~8.0kg/100m,布幅宽度为114cm及以下;精梳
毛织物标准品的百米坯布重量为20.0 kg~30.0 kg/100m,布幅宽度为150cm。

当产品不同时,可跟据织物的长度、幅宽、厚度等,进行换算。

基准纺织染整产品产量的计算公式:
Q =a×b×c
式中: Q——纺织染整产品产量;
a——标准品产量;
b——重量可比修正系数;
c——宽幅产品可比修正系数。

由于产品纤维种类不同,织物组织规格不同以及厚薄不同,其重量也不相同,考虑上述情况后,规定:
①连续式生产纺织染整产品标准品
重量可比修正系数b:
标准品坯布重10.0kg~14.0kg/100m 时修正系数为1.00
14.0kg/100m<坯布重≤20.0kg/100m 时为1.05
20.0kg/100m<坯布重≤30.0kg/100m 时为1.10
30.0kg/100m<坯布重≤40.0kg/100m 时为1.15
40.0kg/100m<坯布重≤50.0kg/100m 时为1.20
坯布重>50.0kg/100m 时为1.30
宽幅可比修正系数c:
标准品幅宽≤106cm 时为1.00
106cm<成品幅宽≤152cm 时为1.10
152cm<成品幅宽≤228cm 时为1.20
228cm<成品幅宽≤280 cm 时为1.30
280cm<成品幅宽≤340cm 时为1. 40
成品幅宽>340cm 时为1.50
②间歇式生产纺织染整产品
重量可比修正系数b值:
b=织物百米重量/12
宽幅可比修正系数c值:取C=1。

4.1.2.9 制革行业中的牛轻革指以牛皮为原料,采用铬鞣法进行鞣制的质量较轻、张幅较小
的牛皮。

皮革鞣制加工业中除猪轻革取水定额为原皮外其余均指单位成品革耗水量。

4.1.2.10 造纸工业的纸浆取水定额以吨风干浆计,风干浆指含水率为10%的纸浆。

生产漂白脱墨废纸浆时,允许在脱墨废纸浆的基础上增加10m3/t;生产涂布类纸及纸板时,允许在相应的定额基础上增加10m3/t。

4.1.2.11 钢铁行业中的铁合金产品用水定额均以基准产品为依据,硅铁产品实物量以硅含量75%为基准折合成基准吨,低碳锰铁以含Mn78%为基准折合成基准吨,高碳铬铁和低微碳铬铁均以含铬50%为基准折合成基准吨。

4.1.2.12 粗铅冶炼是以铅精粉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铅的过程。

4.1.2.13 化学原料制造中的无机酸产品硫酸(磷酸)用水定额为产品产量按100%H2SO4(P2O5)计算的用水定额。

4.1.2.14 氨碱法制纯碱是以原盐、石灰石为主要原料,氨作为中间辅助材料;联碱法制纯碱是以原盐、合成氨以及二氧化碳气体为原料。

4.1.2.15 氮肥制造中的尿素产品用水定额,尿素按折纯N46.6%计算。

4.1.2.16本定额中火力发电用水定额仅适用于以煤为原料采用循环冷却系统的纯发电机组用水情况。

以煤矸石、秸秆、天然气等其他原料进行发电的参照执行;热电联产电厂用水定额取水量应按定额增加对外供气、供热不能回收而增加的取水量;当利用城市污水为水源由城镇供水工程供给的工业再生水时,取水量应按定额增加10%;配备湿法脱硫系统的电厂,可按实际用水量增加脱硫系统所需的水量。

单机容量300MW级包括:300MW≤单机容量<500MW的机组,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包括:单机容量≥500MW的机组。

4.2生活用水定额
4.2.1生活用水定额表
1、居民生活(D46)表4.2-1
2、房屋建筑业(E47)表4.2-2
3、建筑装饰业(E50)表4.2-3
4、零售业(F52)表4.2-4
5、道路运输业(G54)表4.2-6
6、住宿业(H61)表4.2-6
7、餐饮业(H62)表4.2-7
8、公共设施管理业(N78)
表4.2-8
9、居民服务业(O79)
表4.2-9
10、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O80)
4.2-10

表4.2-11
12、卫生(Q83)表4.2-12
13、体育(R88)
表4.2-13
表4.2-14
15、国家机关及科研院所
表4.2-15
4.2.2生活用水定额使用说明
4.2.2.1 分区编制
由于陕西省关中、陕南、陕北3大地区的自然地理特点差别较大,对居民生活及公共用水行业中受气候及水资源条件影响比较显著的部门用水定额分3大区域进行编制。

4.2.2.2 城市规模划分
按照建设部标准执行,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4.2.2.3 表中居民生活及公共用水定额值均为日平均用水定额,在实际应用中定额的取值可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物的给排水设施条件确定。

4.2.2.4 本定额中城市公共交通业的各类车辆用水包括车辆内外清洗和水箱补水。

4.2.2.5 定额中的大型商场指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的商场或超市,中型商场指营业面积大于100 m2、小于500 m2的商场或超市,小型商场指营业面积小于或等于100 m2的商场、超市和一般商店。

4.2.2.6 旅游饭店指能够以间(套)夜为时间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餐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其分级遵循国家旅游部门的最新的分级标准,其各部分用水定额确定比较困难,本次用水定额口径与全国水利普查一致,按从业人员确定其用水定额,住宿和餐饮不再细分,对于规模较小的单独饭店、餐馆用水定额可参照建
筑给水设计规范确定。

4.2.2.7 城市道路浇洒和绿化用水按照浇洒面积计算;其浇水天数应根据不同地域的气象条件确定。

4.2.2.8 教育行业中的不住宿学生用水定额包含学校食堂、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用水量。

住宿生用水定额除包含以上用水量外还包含宿舍楼、锅炉房等用水量。

4.2.2.9 医院住院部用水定额是按照给排水设施不同进行用水定额的确定,对级别较高的大型综合医院,用水定额相应取高值。

4.3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4.3.1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表
种植业灌溉定额
3
林草业灌溉定额
3
水产养殖用水定额
3
畜牧养殖灌溉定额
4.3.2农业灌溉定额使用说明
4.3.2.1鉴于目前亩制单位应用很广,为方便计,本定额仍采用亩制单位。

4.3.2.2本定额中的菜田是指周年种植蔬菜的菜田,保护地菜田仅指有弓棚、大棚及温室等设施的菜田,不含仅用地膜覆盖的菜田。

4.3.2.3干旱年、中等年、湿润年对应的降水频率分别为75%、50%、25%。

4.3.2.4 渭北和陕北极少量的水稻可参照关中南部区数据。

水稻净灌溉定额以轻壤土为准,粘壤土可乘以修正系数(0.8),砂壤土乘以修正系数(1.8);
4.3.2.5对小麦、玉米、棉花、水稻、苹果等5种作物分别制定了充分灌溉定额即定额(1)和非充分灌溉定额即定额(2),可根据水资源状况在定额(1)与定额(2)之间取值。

4.3.2.6 净灌溉定额均以地面灌溉和喷灌等全面灌溉为准,局部灌溉条件下净灌溉定额要乘以折减系数,其中滴灌、渗灌、膜下滴灌的折减系数分别为:0.65、0.65、0.50。

附录农业灌溉定额分区
(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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