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律师、公证员等任职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川司法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司法发[2006]37号)各市州司法局: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
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
二、严格规范批量性公证办证程序。
办理企业深化改革职工安置协议公证、城市改造居民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城市发展失地村民安置协议公证、国家水利建设库区移民搬迁协议公证、以及面向社会群体性集资活动等批量性公证事项,必须坚持由公证处统一审查受理,统一研究办理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审批出证,从公证申请到发放公证文书都必须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
任何公证员都不得擅自受理和办理批量性公证事项;公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公证书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处印章等都不得有缺漏;公证书必须打印制作,决不允许填写空格;卷中必须有当事人申办公证和领取公证书的记载。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川司法发[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川司法发[2005]80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为切实建立起规范我省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长效机制,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关于规范公证办证点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省厅制定了《规范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组织公证管理人员、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学习,认真贯彻执行,今后,谁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受到惩戒和行政处罚。
2005年8月17日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推进我省城区公证服务秩序的规范建设,切实建立起规范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长效机制,提升公证的社会信誉,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关于规范公证办证点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的《联合通知》等规定,特制定《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个严禁”》,鼓励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进行举报监督。
一、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擅自在其本部以外设立公证办证室。
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直至通过互联网发布停业整顿公告;追究公证处主任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二、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擅自在房地产、金融等部门设立公证服务窗口。
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三、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公证协办点。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的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的公告根据国家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工作。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2.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申报人员须符合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近三年工作总结或业务报告,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 申报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三、评审程序
1. 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 各地律师协会、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至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
3. 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通过人员名单。
4. 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
后,将正式颁发相应职称证书。
四、其他事项
1. 本次评审工作自即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逾期不予受理。
2. 评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3. 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4.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1994年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规定,在健全完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同时,应采取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办法,鼓励和吸收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这项举措有利于加快律师队伍的发展,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但近年来,少数省司法厅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放宽范围和条件,擅自授予律师资格,降低了律师资格审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为此,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对象和审批权限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只适用于具有较高法学专业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丰富实践经验,志愿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员。
其批准权在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一律无权自行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二、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志愿并至少在今后五年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按照考核程序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具有大学本科法学学历,担任人民法院审判员或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后实际从事审判或检察业务工作已满十年的;(三)具有大学本科法学学历,从事经济、科技、法律等业务工作已满十年,熟悉本专业法律知识,并已取得该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职务的;(四)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包括双学士学位和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调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助理工作已满一年的;(五)其他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原因需要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5597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1e.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及《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遴选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导下,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参与行政法律事务研究并提出研究报告;(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三)参与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研究论证工作;(四)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五)接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六)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等的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二章遴选聘任第五条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人员
【发文字号】川司法发[2006]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3.10
【实施日期】200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
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6]37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
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
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
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
关于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的公告

关于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的公告
《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
根据国家司法部门的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律师高级职称评审结果
经过专家评审和组织审核,共有XXX名律师成功获得2023年度高级职称,具体名单及相关信息已经在本市司法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结果
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本市共有XX名公证员获得了2023年度高级职称资格。
相关公示内容已经在本市司法部门网站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查阅。
三、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结果
通过评审程序,本市共有X名司法鉴定人成功获得了高级职称资格。
相关名单已经在本市司法部门网站上公示,承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希望社会各界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和认可,同时对获得高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表示祝贺,并希望他们能够更加勤勉尽责,为社会公平正义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三章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第五章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丰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免费提供、社会参与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川司法办发[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川司法办发〔2004〕128号)各市(州)司法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我省公证队伍建设,推进我省公证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我省公证行业典范,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省司法厅决定自2004 年起在全省公证系统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的评选表彰活动。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的评选表彰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全面提高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
通过开展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的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地推进全省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服务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形象好的高素质公证队伍;不断深化公证改革,促进公证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批充满生机与活力,实力强,信誉高的公证处。
从而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省级诚信公证处标准1、重视政治思想建设。
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带头作用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2、锐意改革,积极开拓进取,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完成了公证体制改革。
3、建立健全了公证诚信制度。
按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诚信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了公证诚信的五项制度,即执业公示制度、特邀公证监督员制度、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当事人投诉处理制度,建立了公证员诚信档案。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川司法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7〕77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现将《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教育处。
二00七年七月二日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省政府第201号令),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一)职能类1、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2、人事任免、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法律文件类与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许可类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结果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具体事项包括:(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及结果,罪犯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或裁定结果,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狱务事项;(四)劳动教养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等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所务事项;(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六)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七)司法行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安置复转军人、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八)其它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等。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聘请特邀公证监督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聘请特邀公证监督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2.09•【字号】川司法办发[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聘请特邀公证监督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03]25号)各市、州司法局:现将《聘请特邀公证监督员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2月9日聘请特邀公证监督员暂行办法为贯彻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公证执法,从业清廉的公证员形象,特制定聘请特邀公证监督员暂行办法如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聘请当地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物价、审计、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的同志为特邀公证监督员,对所在地公证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特邀公证监督员颁发《特邀公证监督员》证书。
二、公证特邀监督员的职责:对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对公证员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清正廉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处理公证投诉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特邀公证监督员可以根据职责,随时对所在地公证处进行检查,每年度至少对公证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关情况和意见可以书面方式递交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公证处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整改意见,并回复特邀公证监督员,同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四、公证处应每年召开二至三次例会,向特邀公证监督员通报本处工作情况,征求对本公证处执业活动中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地组织特邀公证监督员对本处公证员的现场办证及各个公证办证室进行监督、检查。
五、公证员必须必须接受特邀公证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主动协调、配合特邀公证监督员的工作,不得对特邀公证监督员的工作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
六、各公证处应将接受特邀公证监督员监督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范围,并在年终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
司法部关于任命孙莉等39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任命孙莉等39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7.01
•【文号】司发通〔2024〕54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任命孙莉等39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司发通〔2024〕54号北京、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广东、海南、重庆、新疆等省(区、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你们关于报请任命孙莉等39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39人为公证员:
北京市
孙莉李怡慧
江苏省
曹陈纯
安徽省
田雪雪巴黎李喻
江西省
段琼宇郑佳伟汪霖殷凡诺刘天祎陈影
郑菲
山东省
张亚辉苏健平
广东省
段景慧古金青彭湧杰肖敏杨文霞招逸懿
钟桂桃张鉴嘉张曦钟韶臻黄斯斯杨兴宁
彭镘羽张雅蓉蒙盈盈王小军刘洁茵
海南省
林君秋
重庆市
肖鹏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刘婷张晓鹏马娟阿依萨吾列·巴合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甄福云
司法部
2024年7月1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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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5〕87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为了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公证员助理的从业行为,建立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长效机制,提高公证文书的质量,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省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司法局和各公证处要结合今年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关于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务的要求,针对公证处在公证员助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认真做好对现有公证员助理的清理整顿工作,凡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应予清退解聘,以此为契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证员助理的管理。
2005年9月5日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证员助理,是指符合聘任条件,由公证机构聘任,在公证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专职业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第四条公证员助理从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领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
第五条公证员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在公证机构见习公证业务3个月以上,参加公证员助理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公证员助理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不适用本条第(四)项关于实习期限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免去齐金霞等45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免去齐金霞等45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9.04
•【文号】司发通〔2024〕68号
•【施行日期】2024.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免去齐金霞等45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司发通〔2024〕68号北京、天津、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新疆等省(区、市)司法厅(局):
你们关于报请免去齐金霞等45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的规定,决定免去以下45人公证员职务:
北京市
齐金霞吕东梅
天津市
于斌然
山东省
付有杰杨仲梅蔺静刘勋章刘曰花向红
刘文文成福龙徐带君
湖南省
龙睿谢慧肖义东刘丹李再新曾泽文
黄小祥王斌
广东省
谭晓林郑朗怡余心蕊谢瀚睿郭小珩陈展辉
乡飘陈智慧叶晴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李志勇王玉玲蒙虹伶
四川省
白毅董光英符纯明谷运珍廖敏秀茹雪梅
三郎初肖琼华杨惠彬
贵州省
池俊男吴登芝杨剑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金钊
司法部
2024年9月4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2.10.24•【字号】川司法发[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司法发[2002]32号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纠风办、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省各中心支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广大公证处及公证员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地为群众和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公证处及公证员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降低收费、给付联络费、协办费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某些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向公证处及公证员索要各种好处费、联络费等;在大中城市,公证处设点(室)太多太滥等,导致一些地方公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国家公证的信誉,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形象,也使国家利益和公证行业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并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管理,严肃执业纪律,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我省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省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意义。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利于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国家公证信誉,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秩序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信贷公证尤其是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及时便捷地追偿放贷资金,提高金融集贷资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促进法律服务、中介、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行业、领域、部门的职务犯罪及违纪行为的防微杜渐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doc

内江市司法局文件内司发[2010]69号关于报送2010年工作总结的报告市委、市政府:2010年,内江市司法行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司法厅的指导帮助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市委五届十七次全会和全省政法、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内江”为首要任务,狠抓“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今年,全市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23646件,调解成功23232件,成功率98.2%,超目标任务1.9个百分点;办理公证18034件,是全年目标任务的163.9%;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62件,是全年目标任务的145.3%,提供法律咨询14484人次,是全年目标任务的130%;办理司法鉴定案件1410件(采信率99%),是全年目标任务的176.3%;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803家,是全年目标任务的110%。
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圆满完成“五五”普法各项工作任务。
一、发挥职能优势,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一)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坚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拓展网络体系,切实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调解实效,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有所创新。
1、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
按照年初制发的工作要点和工作细则,提出“一发展、二推进、三探索”的模式,即:“稳步发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领域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全面推进院校、行业协会、开发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医患、物业管理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力度。
市司法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检察院等部门分别联合发文,强化了对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10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10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3.11.04【实施日期】2013.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10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许可决定予以通告。
附件: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四川省司法厅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31日)10 同意 15101201311744476成都 11 同意 15101201311728374成都 12 同意 15101201310694763成都 13 同意 15101201310175549成都 14 同意 15101201310100588成都 15 同意 15101201311778305成都 16 同意 15101201310661928成都 17 同意 15101201311538507成都 18 同意 15101201311206895成都 19同意 15101201310340580成都 20 同意 15101201311408588成都 21 同意 15101201311502721成都 22同15101201310966999 成意都23同意15101201311160948成都24同意15101201310933401成都25同意15101201311621521成都26同意15101201311363972成都27同意15101201310238291成都28同意15101201311177928成都29同意15101201311725523成都30同意15101201310350486成都31同意15101201310805126成都32同意15101201310105398成都33同意15101201311496724成都34同意15101201311930952成都35同意15101201311589477成都36同意15101201310797383成都37同意15101201310928749成都38同意15101201310510377成都39同意15101201311892232成都40同意15101201310421088成都41同意15105201310664447泸州42同意15114201311457080眉山43同意15114201311213414眉山44同意15107201310288311绵阳45同意15107201310644868绵阳46同意15107201310810003绵阳47同意15113201310510703绵阳48同意15110201310500495内江49同意15110201310910861内江50同意15110201310599152内江51同意15104201310863437攀枝花52同意15104201310974885攀枝花53同意15104201321814131攀枝花54同意15109201310639967遂宁55同意15120201310777203资阳56同意15120201311594224资阳57同意15119201310997625巴中58同意15117201310729217达州59同意15113201310466980南充9律师执业机构变更(任家乐)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09-000094同意15101201310970270成都10律师执业机构变更(肖敬双)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09-000107同意15101201110827821成都11律师执业机构变更(谢达)中豪律师集团四川分所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0-000107同意15101201111918111成都12律师执业机构变更(袁秋珊)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0-000112同意15101201211107049成都1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鲍明明)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0-000121同意15101201111699545成都14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王弘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0-000125同意15101200410378430成都15律师执业机构变更(辜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0-000128同意15101200310707545成都16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徐述纲)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2-000005同意15101201110831789成都17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王玮平)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2-000007同意15101199911874266成都18律师执业机构(余世飞)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2-000008同意15101201010955587成都变更19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兰岚)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2-000009同意15101201011922682成都20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王月)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2-000013同意15101201111586029成都21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王蓉)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2-000122同意15101201211852077成都22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夏启杰)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4-000134同意2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邓国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凯文(成都)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5-000089同意15101199410824560成都24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廖述龙)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5-000133同意15101201310508232成都跨省异动25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李敏)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6-000041同意15101201111779974成都跨省异动26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黄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7-000101同意15101200210967827成都跨省异动27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刘斌)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7-000102同意15101201310363157成都28律师执业(周祥)四川昊兴律师事务所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7-同意15101199710903745成都机构变更00011029律师执业机构变更(胡晖)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7-000112同意30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黄文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四川蜀汉天尧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8-000057同意31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唐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8-000098同意32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18-000221同意3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王建国)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21-000050同意34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曹秋菊)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21-000068同意35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张烨炜)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510000-20131021-000069同意。
自贡司法局

服务事项
公证员执业审核(初审)办事指南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4、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5、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7、近期正面免冠2寸蓝底证件照四张。
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转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核后转报省司法厅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审核后转报省司法厅
1、《公证员执业证换发、补发申请表》。
2、换发的,提供《公证员执业证》原件。
3、所在公证机构同意换发、补发执业证的报告。
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换发、补发执业证的报告。
5、所在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换发执业证的,需提供四川省司法厅同意变更公证机构名称的批复。
6、遗失补发的,还需提供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申请条件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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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参加律师、公证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材料一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
5.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6.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
(1)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和档案存放证明。
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
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
现将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司法发〔2011〕29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律师、公证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
评审的对象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和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从事公证专业工作,自觉参加年度业务培训,近5年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公证员。
二、评审的规定和程序
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实行本人申报,群众评议,单位考核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省厅直属单位由省厅审查批准),并在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后,将评审材料汇总送交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后递交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市(州)司法局经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和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未成立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市(州)司法局,经有管理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和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委托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省直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和公证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3)取记表》和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的合格证明。
(4)申报三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1篇(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同时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
三、评审材料的要求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单位推荐材料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3.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档案存放证明和聘任证书(或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与单位推荐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4、近期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材料一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
5.近期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单位姓名)。
6.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川司法发〔2011〕29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1]44号《关于同意成立四川省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2011年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就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7.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各一份),并附相应材料。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此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请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及时传达文件精神,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特别是论文、获奖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要严格审核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局政治部。
联系地址:成都市天府府大道966号成都市司法局政治部
联系人:邓 刚联系电话:
(5)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论著)1篇(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同时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