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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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动合同法

篇一:台湾劳动合同契约

劳动契约

立合约书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与护照号码:(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议如下:

1. 工作类别及薪资

甲方雇用乙方担任之工别,每月薪资人民币元,工资由甲方于次月日以现金给付乙方,惟经乙方同意时,亦得将工资直接拨付至乙方银行账户中。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甲方不得自工资中扣除任何款项。

2. 聘雇期间及工作地点

聘雇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工作地点为甲方台湾办事处 .有继续聘雇需要者,甲方与乙方同意展延,并应将展延许可及展延契约副本送至贸易经济办事处(劳工处)作为参考。乙方展延期间之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原标准。

3. 工作时间

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两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乙方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

4.假日

乙方于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并获得正常工资之例假日。

乙方于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它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乙方于完成其一年之工作且继续工作时,得于次年工作期间享有七天特别休假。

5.加班

甲方在乙方同意下,如需延长乙方工作时间者,则应按下列标准给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在两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

延长工作时间在两小时以上,但未达四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甲方得延长第四条规定之工作时间,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给付工资。

若乙方必须在本合约第五条所述之休假日()、特别休假日()工作,则应按正常每小时工资加倍给付工资。

7.法定社会保险及丧葬事务

甲方依法应为乙方投保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其保险费及保险给付应依劳工保险条例及全民健康保险法之规定。

10.病假

乙方一年内之病假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

11.旅费

乙方来往大陆工作及工作期满后返台之机票,由甲方负担报销。

12.义务

乙方应遵循甲方之公司规定及当地法律,并遵循所在地之传统及风俗习惯。乙方仅能于甲方公司工作。

乙方不得参与抗议、示威、游行等非法活动。

13.契约之终止

于试用期间,乙方未尽职责,甲方得终止本契约,并将乙方遣返回,乙方应无异

议,无条件立即返回,甲方应负担乙方回程之机票及其有关费用。

于试用期间,乙方未通过医院之健康检查项目如:X 光肺部检查、HIV抗体检查、梅毒血清检查、B 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疟疾血片检查、肠内寄生虫(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虫)粪便检查、安非他命、吗啡尿液检查、妊娠检查、一般体格检查(含精神状态)及癞病检查或其它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检查项目,甲方得终止本契约并将乙方遣返回,乙方应无异议,无条件立即返回。甲方应负担乙方回程之机票及其有关费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得终止本契约,并将乙方遣返,乙方应无异议,无条件立即返回 .乙方应自行负担

或偿还由甲方或第三者先行代付之回程机票及其有关费用。

(A)于受雇期间未通过发现罹患法定传染病、HIV阳性抗体、过滤性病毒或患肺结核、性病等或其它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检查项目。

(B)失去工作能力者。

(C)受甲方以外之人士所聘雇。

(D)行为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

(E)违反其它中华民国法令,情节重大者。

(F)不服从甲方或甲方之命令或指示,而经警告三次以上者。

(G)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职三天以上,或一个月内达六天以上者。

(H)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雇主所有物等,所有损失归于乙方负责。

15其他

若有未尽事宜,皆依中华民国劳动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如甲方未遵守本契约之全部或部份条文,甲方应负担乙方因此所导致之所有损失。乙方应严格遵守并配合甲方工作规则与相关规定。

乙方应遵守并配合劳工安全卫生法规相关规定。

本契约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在见证下,双方签署本契约。

甲方(雇主)签署乙方(受雇者)签署

时间:XX年4月9日

篇二:台湾劳动合同

篇一:台湾劳动合同契约

劳动契约

立合约书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与护照号码:(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议如下:

1. 工作类别及薪资

甲方雇用乙方担任之工别,每月薪资人民币元,工资由甲方于次月日以现金给付乙方,惟经乙方同意时,亦得将工资直接拨付至乙方银行账户中。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甲方不得自工资中扣除任何款项。

2. 聘雇期间及工作地点

聘雇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工作地点为甲方台湾办事处 .有继续聘雇需要者,甲方与乙方同意展延,并应将展延许可及展延契约副本送至贸易经济办事处(劳工处)作为参考。乙方展延期间之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原标准。

3. 工作时间

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两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乙方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

4.假日

乙方于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并获得正常工资之例假日。

乙方于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它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乙方于完成其一年之工作且继续工作时,得于次年工作期间享有七天特别休假。

5.加班

甲方在乙方同意下,如需延长乙方工作时间者,则应按下列标准给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在两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

延长工作时间在两小时以上,但未达四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甲方得延长第四条规定之工作时间,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给付工资。

若乙方必须在本合约第五条所述之休假日()、特别休假日()工作,则应按正常每小时工资加倍给付工资。

7.法定社会保险及丧葬事务

甲方依法应为乙方投保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其保险费及保险给付应依劳工保险条例及全民健康保险法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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