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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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服务投诉与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服务投诉与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服务投诉与处理法律服务作为一项专业服务,其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权益得以保障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由于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或不专业操作,法律服务投诉时有发生。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律服务的投诉与处理机制,以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法律服务投诉的渠道与方式1. 口头投诉对于一些轻微的疑虑或不满,可以选择采用口头投诉的方式,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表达不满,并希望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及时反映问题,也有助于双方通过沟通解决争议。

2. 书面投诉对于较为重大的投诉或需要有书面记录的情况,建议选择书面投诉的方式。

投诉信应当清晰明了地陈述问题的来龙去脉以及自己的诉求,并在信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有助于提高投诉的可信度。

3. 申请仲裁或诉讼在一些严重的法律服务纠纷中,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服务投诉的处理程序1. 投诉受理一旦接到投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受理。

在受理过程中,应确保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对投诉的内容进行认真辨别,并对投诉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2. 调查核实接下来,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诉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这一步骤十分关键,需要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如果发现确实存在法律服务失误或不当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3. 反馈与解决在核实完投诉事实后,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向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并解释本次投诉处理的决定依据。

如果投诉得到了妥善解决,投诉人应当得到补偿或合理的安抚。

如果投诉未得到解决,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引导投诉人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4. 记录与整改为了不断改进法律服务质量,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记录体系,并对投诉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

这样,类似的问题在未来就可以得到更好的避免,从而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HNPR-2014-11002湘司发〔2014〕4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三个文件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湖南省司法厅2014年3月26日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在法律服务领域,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当客户对法律服务存在不满意或者发生纠纷时,及时、准确地处理投诉与纠纷,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法律服务投诉的处理法律服务投诉是客户对律所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表示不满意或者对其行为提出异议的行为。

律所和律师应该高度重视投诉,并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充分沟通:律所和律师应该与投诉人充分沟通,了解其不满意的原因和要求,确保双方都能理解对方观点。

2. 快速回应:律所和律师应该在收到投诉后尽快回应,并表示对客户不满意的感受和关注。

及时回应能够缓解投诉人的不满情绪,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3. 公开透明:律所和律师在处理投诉时应该保持公开透明的态度,不隐瞒事实,不掩盖错误。

对于错误的处理,应该诚恳承认,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纠正。

4. 善意解决:律所和律师应该以善意为基础,主动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投诉,促成双方的和解。

二、法律服务纠纷的处理法律服务纠纷是指与法律服务相关的争议或者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公正地处理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建议:1. 调查核实:对于发生的纠纷,律所和律师应该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

核实事实,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

2. 法律分析:在处理纠纷时,律所和律师应该进行准确的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找出纠纷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思路。

3. 协商谈判:律所和律师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协商谈判,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话,化解纠纷,避免更大的损失。

4. 诉讼仲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来解决纠纷。

律所和律师应该协助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三、加强法律服务质量管理为了减少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的发生,律所和律师应该加强法律服务质量管理。

对法律援助工作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对法律援助工作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对法律援助工作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监管,及时处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举报投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受援人或者有关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
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尽援助职责等行为,造成法律援助质量严重不符合行业标准,可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投诉或举报。

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投诉或举报由专人进行接待,并认真作好登记和记录工作。

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举报或投诉,根据情况认真进行处理,需要承办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作出解释的,可以直接发出投诉意见质询通知,限期作出解释。

三、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发现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工作中有轻微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要求其进行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时,应及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粤司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1月24日以粤司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不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事项,是指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代拟法律文书,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法律服务。

前款所称特殊案件,包括:(一)通知辩护和通知代理案件;(二)当即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三)为非自然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四)港澳台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司法协助委托我省办理的案件;(五)外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委托我省办理的案件;(六)其他依法为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置下列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的岗位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一)受理: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特殊案件;(二)初审: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包括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判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建议,拟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是否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是否符合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审批:负责提出审批意见,包括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人补充、说明材料,是否予以法律援助以及对予以法律援助的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是否延长审查期限,是否撤销指派,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是否终止法律援助,是否予以支付补贴及核对补贴数额;(四)指派:负责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包括选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对是否符合撤销指派情形、是否符合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提出意见;(五)监督:负责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行监督;(六)支付补贴:负责处理补贴发放,包括提出是否予以支付补贴及计算补贴数额,交付发放补贴;(七)结案:负责收取、整理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并移送归档;(八)档案管理:负责管理案件档案。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投诉处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对法律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改进,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投诉的意义、投诉的处理流程以及有效的投诉处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投诉的意义投诉是对法律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改进的重要方式之一。

当当事人对于法律服务存在不满或者不合理之处时,他们有权利通过投诉来寻求解决方案。

投诉的正常运作有助于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运作,并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法律服务环境。

二、投诉的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接收投诉是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步。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投诉。

法律服务机构应该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渠道,并确保投诉信息的及时、准确接收。

2. 登记投诉:一旦接收到投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对投诉进行登记,确保投诉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登记投诉时,应包括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的内容、投诉的时间等相关信息。

同时,还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了解问题。

3. 调查核实:在接收到投诉并登记之后,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尽快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这可以包括与投诉人的进一步沟通、查阅相关材料、收集证据等工作。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确保对投诉进行公正、全面的调查。

4. 提出解决方案:调查核实完成后,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可以包括向投诉人进行道歉、赔偿、重新提供服务等。

关键是解决问题,并确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几率较低。

5. 跟进处理结果:解决方案提出后,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告知解决方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后续的处理进展。

这可以增加投诉人的满意度,并对法律服务机构的改进提供参考。

三、有效的投诉处理措施1. 健全投诉受理机制: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明确投诉的受理范围、受理渠道以及受理时间等相关事项。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热线、网上投诉平台等方式,提供更加便捷的投诉受理服务。

如何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与投诉

如何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与投诉

如何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与投诉纠纷和投诉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是难以避免的,然而,合理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对于维护专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与投诉,以提供帮助和指导。

1. 了解客户需求并进行恰当的沟通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的关键在于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在接受委托前,与客户进行充分的谈话,了解他们的期望、需求和目标。

通过明确双方的目标和预期,可以减少误解和不满,并为后期的解决纠纷阶段奠定基础。

2. 建立强大的合同和协议为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降低纠纷和投诉的风险,建议建立强大的合同和协议。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方式。

如果可能,使用消除歧义的书面文件,可以有效预防潜在的问题。

此外,强调双方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在签署前解答客户的疑问也非常重要。

3. 实施有效的案件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良好的案件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对于减少纠纷和投诉至关重要。

确保案件进展顺利、及时沟通案情和进展情况,可以增强客户对服务的信任。

同时,建立内部评审制度,对法律服务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有助于及早发现潜在问题并进行纠正。

4. 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当纠纷或投诉发生时,及时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保持冷静和专业,对待客户表达的不满或意见。

听取客户的观点,理解他们的诉求,并尽量主动解决问题。

如果发现问题是由于误解或传达不清引起的,应立即通过沟通澄清问题,提供准确的解释和建议。

5. 协商和调解协商和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方式。

如果客户提出合理的要求,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谈判,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重要的是保持中立、公正和专业,倾听各方的意见,并寻找共同的利益点。

6. 寻求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的帮助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考虑寻求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的帮助。

例如,可以向相关法律协会或仲裁机构咨询,寻求专业意见和建议。

通过引入独立的中介方,可以提供一个公正、中立的平台,帮助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3篇)

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法律援助案件涉及面广、复杂性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无偿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面广、复杂性强,案件质量、效率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对于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是法治原则在法律援助领域的具体体现。

2.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有助于实现这一原则。

3.民主监督原则:民主监督原则要求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符合公众利益。

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是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

三、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的现状分析1.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构的设置:我国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构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这些机构在法律援助案件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办理、案件质量、案件效率等方面。

3.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

四、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1.监督机构职能不清:部分监督机构在法律援助案件监督中的职能界定不明确,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监督力度不足: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构存在监督力度不足、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引导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本所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本辖区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涉嫌重大违法可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投诉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

投诉援助律师的流程

投诉援助律师的流程

投诉援助律师的流程1. 确定投诉理由在准备向援助律师投诉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投诉的具体理由。

这可能包括律师的不当行为、服务质量不佳、违反道德规范或法律规定等问题。

在确定投诉理由之后,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投诉。

2. 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正式向律师进行投诉之前,有时候可以先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比如与律师进行沟通,寻求协商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或相关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3. 写投诉信准备好投诉的理由和证据之后,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律师事务所或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信。

投诉信应当清晰、详细地描述投诉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投诉信中还应当包括联系方式,以便相关机构能够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4. 提交投诉一旦投诉信准备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直接递交给律师事务所或相关监管部门。

在提交投诉之后,需要耐心等待相关机构的回复和处理。

5. 跟进投诉处理进展在提交投诉之后,可能需要跟进投诉处理进展。

这可能包括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信息,以及等待投诉处理结果。

在跟进投诉处理进展的过程中,需要保持耐心和细心,以确保投诉得到妥善处理。

6. 接受处理结果并评估最终,相关机构会对投诉进行处理,并给出处理结果。

投诉人需要接受处理结果,并评估是否满意。

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向更高一级的监管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或考虑进行诉讼。

总之,投诉援助律师的流程是一个需要耐心和细心的过程,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书面形式向相关机构提交投诉。

在整个流程中,需要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及时跟进和评估投诉处理进展,以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律师投诉处理办法

律师投诉处理办法

律师投诉处理办法在法律服务领域,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合法的服务。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当事人对律师服务不满意,从而提出投诉的情况。

为了公正、有效地处理这些投诉,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律师投诉处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投诉受理的渠道和方式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投诉,例如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线下投诉信箱等。

同时,在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渠道和方式,确保当事人能够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投诉的形式,可以接受书面投诉、口头投诉以及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的投诉。

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投诉律师的姓名、投诉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等。

二、投诉受理的条件不是所有的投诉都应当被受理,需要设定一定的条件。

例如,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和具体的投诉事项;投诉应当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以避免过长时间后的追溯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和事实难以查明;投诉人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或者线索,以证明投诉事项的存在。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给予适当的指引,例如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三、投诉处理的流程(一)登记与初审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的重点在于判断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确定投诉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二)调查核实对于受理的投诉,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障被投诉律师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听取其对投诉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同时,调查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可以包括以下几种:1、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县法律援助事项投诉处理制度

县法律援助事项投诉处理制度

县法律援助事项投诉处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制度,完善投诉查处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公示投诉程序和要求:1.在接到当事人投诉时,应向当事人告知本投诉处理制度,让当事人了解投诉的程序、明确需提供的材料。

2.对县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县局办公室负责;3.县中心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由专人负责,对接到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或科室进行全面调查、依法处理。

4.县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或科室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5.县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投诉事项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二、公开投诉电话县司法局办公室:XXXXXXXX地址:XXXX三、受理投诉的范围(一)相关工作人员不尽职1.由于中心工作人员的原因,申请人申请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而未提供法律援助;2.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4.承办人员在接受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向当事人收取财物的;5.承办人员在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四、投诉时应提交的材料1.投诉材料。

申请人无法提交书面投诉文书的,可口头陈述,接待人员须作好详细记载,并由投诉人签名,投诉书内容须包括:(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人的姓名;(2)投诉请求;(3)投诉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诉的处理1.对所有的投诉,中心人员均应热情接待、认真登记、明确告知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和整个投诉程序。

2.对投诉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事项及时上报局分管领导;对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对投诉事项属于申请人误解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并听取投诉人意见;对经过调查核实后,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请局领导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法律援助上诉案件流程(3篇)

法律援助上诉案件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或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的法律帮助。

在我国,法律援助上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法律援助案件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援助上诉案件的流程,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案件。

二、法律援助上诉案件的条件1. 上诉人必须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 上诉人必须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3. 上诉人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4. 上诉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法律援助上诉案件的程序1. 提起上诉(1)上诉人应当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载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2)上诉人应当提交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

(3)上诉人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2. 立案审查(1)上诉状提交后,一审法院应当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上诉人是否符合上诉条件、上诉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2)一审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 立案(1)一审法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2)立案后,一审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

4. 开庭审理(1)上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等环节。

(2)上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由二审法院指定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5. 判决或裁定(1)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2)判决或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6. 执行(1)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2)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法律援助上诉案件的期限1. 上诉期限:上诉人应当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2. 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上诉案件。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1投诉受理范围: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决定的。

2.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有关审批程序的。

3.受理事项符合办理条件,但有意推诿、拖延或借口研究、请示,未按承诺期限及时办理的。

4.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语言生硬,斥责或讥讽服务对象的。

5.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提交有关手续、材料,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6.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从服务对象处获得好处的。

7.无偿法律服务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擅自提高、降低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或收取与业务无关资费的。

8.其他违反服务规定的行为。

2投诉方式途径: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1.现场投诉。

现场投诉由平台管理人员进行接访,对服务对象投诉详细信息进行登记;2.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3.投诉意见箱投诉。

红谷滩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在服务大厅设立投诉意见箱;4.信函投诉。

信函投递地址:红谷滩区黄河路凤凰花园西区G01栋一楼(公共法律服务股)。

5.邮件投诉。

受理投诉电子邮箱:*****************。

3投诉受理规则: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管理人员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各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投诉,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处理部门、办理时限等进行调查、转办、督办、反馈等。

4投诉的处理:1.处理投诉时,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正当权益的原则。

2.受理投诉时,应礼貌、热情、细致、诚恳,并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投诉内容、被投诉人姓名等。

3.对投诉人的投诉,要认真调查,并在接到投诉后的5个工作日(不包括接到投诉当日)内答复投诉人是否办理,对于不予办理的投诉要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引导投诉人到有关部门反映。

4.对于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投诉,要认真调查,及时办理,原则上在接到投诉后的一个月内将投诉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如对办理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现将《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2013年3月15日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为规范“12348”法律援助热线(以下简称“12348”热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公共法律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社情舆情分析等职能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12348”热线的服务宗旨是面向社会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12348”热线平台维护、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12348”热线运行、律师值班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12348”热线所需经费列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统筹安排,确保“12348”热线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12348”热线部门协作机制。

(一)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12348”热线接待咨询、分流、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把业务范围、办事程序、注意事项、许可条件、咨询投诉电话等进行清理、更新、汇总,输入“12348”热线信息系统,作为开展法律咨询的信息来源。

(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或处理“12348”热线分流转办的问题。

(四)信息技术部门应当保障“12348”热线信息技术稳定和畅通。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12348”热线的宣传,并在便民服务接待窗口醒目位置公布热线电话,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

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模板

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为规范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旳投诉解决,增强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执业和优质服务意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背《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旳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措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措施》等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旳,根据本措施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旳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称投诉人;投诉人投诉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称被投诉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投诉解决工作旳业务科室,具体办理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投诉;(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献资料;(三)在调查核算旳基本上,审查被投诉行为与否有违法违规之处;(四)对被投诉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旳行为根据规定旳权限和程序提出解决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旳其她职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投诉解决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旳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旳正旳确施。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我市法律服务投诉解决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将投诉查处工作状况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或指定解决旳投诉案件,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投诉解决状况。

第二章投诉旳提出和受理第八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书面形式投诉旳,投诉人应当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口头投诉旳,投诉解决工作部门当场记录投诉人旳基本状况、投诉祈求、投诉旳重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核对签名。

第九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供相应旳证据材料。

法律服务中的法律行业服务投诉处理与客户维权

法律服务中的法律行业服务投诉处理与客户维权

法律服务中的法律行业服务投诉处理与客户维权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行业服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解决、合同起草等一系列专业服务。

然而,与其他行业一样,法律服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满意的情况,客户可能对律师或律所的服务有所投诉。

因此,合理处理投诉以及维护客户权益成为法律服务业务运作中的重要环节。

1. 投诉处理的重要性法律服务行业作为重要的社会服务行业,需要以专业、高效、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客户。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服务不到位、误导、违约等问题,这就需要建立起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投诉,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投诉处理的程序为了更好地处理投诉,并保证整个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法律服务机构需要建立投诉处理的明确程序。

首先,客户应该能够清楚地了解如何提交投诉,例如提供一个投诉电话、电子邮件或网页链接。

其次,一旦收到投诉,机构应当尽快回复,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便进一步核实。

在核实过程中,机构需要确保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最后,机构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并及时将结果与客户沟通。

3. 客户维权的渠道除了投诉处理程序,客户还应该了解自己的维权渠道。

如果对机构处理投诉的结果不满意,客户可以考虑以下渠道继续维权。

首先,可以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或协会投诉,这些机构具有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并能够介入解决纠纷。

其次,客户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不论选择哪种方式,客户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 预防与改进为了减少投诉和维护客户权益,法律服务机构应不断完善服务质量。

首先,机构应确保律师和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其次,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

此外,机构还应制定明确的服务准则和规范,并自行评估和改进服务质量,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避免投诉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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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人仅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
助投诉登记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 Nhomakorabea以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
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
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听取
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调
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捺印。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
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
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
处理:
(一)对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违法违
规行为的,依职权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给予行政
处罚、行业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办理期限。
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
书》。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
印。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司法行政
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
受理:
(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
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
实。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
诉人正常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被投诉人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
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
纠正。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一事
一卷。归档材料包括投诉登记、受理决定、调查材料、处
理决定或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答复等。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
据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
解决的,或者已被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
助活动的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
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给
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
人不作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 45 日
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
援助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
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
第二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
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投诉
处理违法的,应当及时纠正。
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
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
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
序等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
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
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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