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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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第七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

第八条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

第九条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故意伤害罪第十一条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010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23•【文号】法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明确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具体实施的时间表,抓好督促落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10月印发)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非法经营罪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20万支的;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达到3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每增加1.6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100万支的。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7.1施行)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7.1施行)

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2021.7.1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为进⼀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1⽇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推进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

量刑规范化改⾰和量刑建议改⾰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推进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司法责任制改⾰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要⾼度重视,统⼀思想认识,统⼀标准尺度,精⼼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深⼊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缓刑的适⽤,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性和可操作性。

2021年6⽉底前,各⾼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完成实施细则制定⼯作,经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与《量刑指导意见》同步实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_20141103_090508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_20141103_090508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累犯除外)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累犯除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⑶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一次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累犯除外),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上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罚的除外。
(六)盗窃罪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皖高法[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高法(2014)202号)全省各中、基层法院: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按照法发【2013】14号通知的要求,省高院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4年2月24日经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函复审核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刑法236条规定

刑法236条规定

刑法236条规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对于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或者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而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刑法对于盗窃、抢夺、抢劫、诈骗以及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首先,如果这些行为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但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如果情节较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通过明确的处罚规定,能够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还对犯罪行为的情节进行了细致的划分,注重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和处理。

对于造成相当大的损失,但情节较轻的行为,处罚可以较为宽松;而对于情节较重的行为,则会加大刑罚力度。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刑罚则更为严厉。

此外,对于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法律并没有对被害
人进行明确的赔偿规定。

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义务和赔偿金额。

总的来说,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有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一、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它的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予以立案。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处罚的话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数额衡量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量刑一、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立案标准需分情况确认:(一)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金额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为《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3]254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3]254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
规定
正文: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2013]25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38号批复。

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盗窃罪量刑规范化问题实证研究

盗窃罪量刑规范化问题实证研究

盗窃罪量刑规范化问题实证研究彭文华*目 次一、量刑规范化需要进行阶段性分析和效果评估二、样本概况与相关法律规定三、样本类型化分析与主要研究发现四、研讨与结论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后,各省级管辖区也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

由于没有专门机构就其实施情况作出分析和评估,也就无法动态评估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效果,为司法机关提供有益建言。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多刑种的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的确定与调节、司法机关对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贯彻、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缓刑适用以及量刑说理等均存在问题。

确定量刑起点,应以最轻主刑的最低刑为基础,并在一定幅度内确定。

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当严格区分根据犯罪事实内的量刑情节所确定的责任刑和根据犯罪事实外的量刑情节所确定的预防刑。

解决法官漠视酌定量刑情节问题,不应通过将之法定化方式,而应通过规范化的量刑程序来避免其滥用。

量刑说理并非简单地重复事实和法律,而是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与逻辑性,对维护量刑均衡与一致和实现量刑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盗窃罪 量刑指导意见 量刑起点 基准刑 量刑说理一、量刑规范化需要进行阶段性分析和效果评估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实施。

《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作了具体规定,其目的在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又增加了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

《指导意见》与《指导意见(二)》的出台,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阶段性成果。

客观地说,* 彭文华,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研究”(项目号20&ZD1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一、量刑的指导原则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五、附则。

在2017年的时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一些常见的犯罪量刑标准做出了相应的意见规定,就包括了盗窃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等待,而之后各个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这个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地区的情况作出了细则规定。

下面小编带来最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浙高法〔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高法〔2017〕71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法院正式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为此,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我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

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方法等内容作了重要修改,要深刻理解把握量刑的基本方法中“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修改。

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各地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办案法官特别是新任法官的业务培训,保证《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的正确实施。

各中级法院要加强调研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实施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我院,保证量刑规范化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盗窃罪法律意见书

盗窃罪法律意见书

盗窃罪法律意见书当我们想律师寻求帮助的时候,律师会根据案件的⾃⾝情况提供⼀份法律意见书,⾥⾯就是有与其相关的法律依据、法律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法。

那这种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呢?店铺的⼩编以盗窃罪为例,整理了⼀份盗窃罪法律意见书的范本,以供参考。

___涉嫌盗窃罪⼀案律师意见书南京市__区⼈民检察院:____律师事务所受___母亲___的委托,指派__律师依法参与贵院承办的关于盛__涉嫌盗窃⼀案的刑事诉讼活动。

本律师认真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侦查卷宗,为利于贵院能够更好地洞悉事实真相,查明案情,客观公正地提起公诉,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___归案后,在侦查阶段经侦查机关的教育后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为,侦查机关认为其主观认罪态度较好,在该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属于从犯,因此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___没有盗窃前科,与其他惯窃的违法犯罪⾏为有本质的区别。

___是盗窃初犯且⾃愿认罪,⽽且其在本案中作⽤仅是“望风”,没有动⼿盗窃,属于从犯,依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案涉案⾦额较⼩。

根据本案的讯问、询问笔录及其他在卷证据材料以及南京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本案的涉案⾦额为____元,依据《刑法》和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法【2014】175号)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量刑应在拘役3个⽉⾄有期徒刑6个⽉内进⾏,并且经本律师与___及其家属沟通后,他们已经积极赔偿给了部分受害者损失,并且他们愿意预交罚⾦,且⽬前已经开始积极筹措。

综上,请贵院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___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能够充分彰显我国刑法“打击为辅,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更有利于犯罪嫌疑⼈改造的⾓度出发,请贵院对___的量刑建议参考适⽤缓刑或者单处罚⾦。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辩护⼈: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五年_⽉_⽇。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很多⼈在问最近新出台的《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怎么理解?现在就由店铺⼩编来为⼤家普及⼀下《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直居⾸位。

据统计,2011年、2012年⼈民法院⼀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为,保障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13年3⽉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2届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

下⾯,我就《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解释》出台的背景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法律,最⾼⼈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法律适⽤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盗窃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发挥了重要作⽤。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2009年,最⾼⼈民法院即着⼿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修改,将盗窃罪的定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过⼀段时间司法经验的积累,各⽅认识也不断深化且逐渐趋于⼀致。

何鸣、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政府盗窃罪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鸣、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政府盗窃罪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鸣、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政府盗窃罪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0【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结平朱达远安翔【审理法官】汪结平朱达远安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何鸣;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何鸣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何鸣【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洋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洋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洋【代理律所】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何鸣【被告】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一审法院已查明认定,关于何鸣户的房屋、兰花大棚、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费等补偿事项,汪溪办事处已与该户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何鸣及其前妻段春琴也分别领取了相应补偿款,且之后何鸣针对其房屋、土地使用权、生产用房、果木损失等事项分别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作出相应裁判均已生效,故何鸣提起本案行政补偿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何鸣的起诉并无不当。

何鸣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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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盗窃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数额满八百元不满一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盗窃数额较大;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

(一)盗窃数额满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并全部退赃、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数额满不满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单处罚金。

1.初犯或者偶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4.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5.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三)盗窃数额不满六千元,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盗窃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盗窃数额不满一万元,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得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
1.多次盗窃的;
2.曾因盗窃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的;
3.犯有数罪的;
4.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5.流窜作案的;
6.明知是残疾人、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而盗窃的;
7.明知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而盗窃的;
8.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9.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10、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为盗窃数额巨大。

盗窃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在三万
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犯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盗窃犯罪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不足以判处死刑的;
2.盗窃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未全部或大部退赃的或盗窃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盗窃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1.3.4.5.6.7.8目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的,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交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依法确定判处的罚金数额。

第六条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或从重处罚。

具有两个以上法定或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降一格处刑。

具有两个以上法定或多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提高一格处刑。

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应当减轻处罚的,在下一法定刑并在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的上一格内处刑,特殊情况不受此限。

具有应当减轻与从重或从轻情节并存情形的,应当先予以减轻,再予以从重、从轻。

第七条以文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殊物品为盗窃对象及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处罚。

第八条本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执行。

第九条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 /fg/detail527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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