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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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邵阳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确保校园网安全,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建立的,具有互联功能、全校性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院各系、部、处、实验室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学院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校园网建设和组织管理
第四条校园网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其最终审定权由学校行使,以服务于教学、科研和教育管理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任组长的校园网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归口管理职能,网络信息中心及经学校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其成员,负责有关校园网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其职责: (一)研究校园网建设、运行、管理的重要问题,研究并向学校提交相关工作方案;
(二)听取网络信息中心有关校园网前段工作的汇报,指导、监督信息网络中心的工作,协调校属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审议校属各单位提出的校园网建设立项报告,指定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向学校提出意见;
(四)向学校提出筹集网络建设与发展资金的方案。
校园网立项、扩展、重要技术改造等重大校园网建设,以及校内与校园网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由领导小组审查,并聘请专家组拟订或认可方案,然后上报学校审定。
第六条校园网具体管理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网络信息中心代表学校行使具体管理职能,校属各单位为二级管理组织。
第七条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网建设、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执行有关校园网建设、管理的工作计划,负责学校主干网、子网的统一建设,负责提供全校的主页建设技术支持、主服务器的统一管理;
(三)向学校提供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建议,拟订有关校园网管理办法,以及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加强校园网站建设的方案、措施,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四)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与维护,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五)培训技术人员,负责二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六)经学校授权,开展校园网的正常运营;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建立了子网的系、部、处,其管理职责是:
(一)确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子网工作;
(二)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
(三)确定本级子网的网络管理员,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子网IP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负责二级网站的建设与维护,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代表本单位子网与网络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各联网用户的个人责任是:
(一)按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使用校园网网络资源;
(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防止他人利用自身的计算机设施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和散布网络病毒;
(三)接受网络信息中心管理与技术指导。
第三章主干网与接入子网
第十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子网接入单位应当服从网络信息中心的管理,不得与其他互联单位私自连网、擅自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或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子网接入单位职责:
(一)在网络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三)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四)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由网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或代管子网事务。
第四章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十四条全院网络IP地址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五条入网单位应统一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
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信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占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
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 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用户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户头,应向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办理有关手续,报网络信息中心审查同意后在有关系统上开户。
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五章上网信息和信息站点管理
第十七条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所有上网信息必须经过相关审查手续后才能上网。
第十八条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
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各子网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各子网管理单位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六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在校园网资源使用过程中,校园网各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遵守政治、外事纪律,尊重网络公德,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网络管理制度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学校办学机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任何用户有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严禁下列行为:(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二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中心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成立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落实网络安全层层管理、负责制度。
第二十八条网络信息中心、保卫处、派出所依据上级部门网络安全最新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具体措施和制度,上报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和批准。
第七章网络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为保障网络正常运行,网络信息中心必须建立中心机房24小时值班制度、设备巡检制度、故障排查、网络监控等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用户网络故障,须申报网络信息中心,由网络信息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诊断、处理(不包括用户计算机故障)。
第三十一条所有接入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管理费、通信费等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校园网络运行经费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依照有关规定拟定,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学校每两年评定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办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重大网络应用项目开发成功,对网络应用建设有突出贡献,影响较大的,通过专家组评审,经学校批准,项目参与人员可作为科研成果认定、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或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可先行采取警告、停止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等技术处理措施,并视情节按程序做法律、纪律处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