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维护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管理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特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特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特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伍,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具体监督检查。
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现发布2015年度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6年6月5日综述2015年,我市以保障城市环境安全为根本,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为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全面提升固体废物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处理处置。
【基本情况】一、生活垃圾:2015年,全市共产生生活垃圾574.81万吨(15748吨/日);主要采用焚烧和填埋方式处理,无害化处理率100%,其中焚烧处理量约占46.7%,卫生填埋处理量约占53.3%,基本做到日产日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清。
全市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0座,其中垃圾焚烧发电厂6座,卫生填埋场4座。
南山区、盐田区、罗湖区、龙岗区均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约372吨/日,废弃食用油脂约69吨/日。
二、建筑废弃物:2015年,全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约为4200万立方米(含工程弃土)。
我市共有6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除工程回填交换和运往市外处理外,全年约2292万立方米建筑废弃物通过受纳场填埋和再生利用处理。
目前,我市共有6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全年实际处理建筑废弃物263万立方米,生产再生建材产品(含骨料)300万立方米。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5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为89.26万吨,综合利用49.85万吨,无害化处理处置39.24万吨,处置利用率为 99.81%。
四、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主要分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2015年,全市收集处置工业危险废物30.87万吨。
其中综合利用16.24万吨,无害化处理处置14.63万吨,处置利用率为 100%。
接收处理市外危险废物3.49万吨,转移至市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理5.69万吨。
深圳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深圳市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规定(试行)市政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医疗、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臵及管理要求如下:一、设置要求(一)在市政道路,选择每个地铁站人流量最大的1个进(出)站口设臵1个分类投放点,每个公交站台设臵1个其他垃圾投放点。
人流密集路段和没有地铁站、公交站台的路段可根据实际酌情增加设臵。
在其他公共场所,应至少选择1处人流较大、便于投放的场地设臵分类投放点,鼓励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增加设臵。
(二)分类投放点应分别设臵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其他垃圾投放点仅设臵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市政道路的垃圾收集容器样式与附件1、2保持一致,其他公共场所分类收集容器的样式可参考附件1或自行设计。
分类收集容器正面应喷涂或粘贴清晰、准确的分类标志,标志图例与附件3保持一致。
(四)公共场所原设臵的两分类桶应逐步撤除,除市政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臵少量单一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3 -二、管理要求(一)市政道路由各区、街道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分类设施设臵,督促辖区清扫保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其他公共场所依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简称管理责任人),负责分类设施设臵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企业及其他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应每天对收集容器进行保洁维护,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散落垃圾、污水。
(三)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等可回收物暂存一定量后,清扫保洁企业或管理责任人应自行售卖或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
三、收运要求(一)除其他垃圾按照现有方式进行收运处理外,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招标委托专业企业分别回收处理公共场所产生的各类垃圾,确保各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版】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标准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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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要求
深圳市住宅区(城中村)⽣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要求 住宅区(城中村)⽣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分类投放点、废旧织物投放点、⼤件垃圾(年花年桔)投放点和其他垃圾投放点(收集转运点)。
⼀、分类投放点 (⼀)设置要求 1. 每个住宅区(城中村)应⾄少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原则上每1000户应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
2. 分类投放点应设置有害垃圾(电池、灯管)、可回收物(玻璃、⾦属、塑料、纸类)分类收集容器。
电池、灯管收集容器可分别设置或⼀体式设置,应具有防⽔、防误开功能。
玻璃、⾦属、塑料和纸类收集容器应分别设置。
分类收集容器正⾯应喷涂或粘贴分类标志,并保持标志清晰和完整。
3. 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致。
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宜硬底化、设置挡⾬棚。
(⼆)管理要求 1.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分类投放点的⾸次统⼀设置,包括分类投放点建设和分类收集容器⾸次配置。
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分类投放点的⽇常监督管理和收集容器后续更新。
2. 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每天对分类收集容器进⾏保洁维护,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净卫⽣,分类投放点⽆残留垃圾、污⽔。
3. 有害垃圾暂存⼀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可回收物暂存⼀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售卖或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
4. 专业收运企业应提供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免费预约回收服务,每⽉⾄少巡回收运⼀次。
5. 分类收运车辆应采⽤密闭厢式货车,保持外观⼲净整洁。
厢体应标注分类类别、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
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应配备灭⽕器、防油⼿套、应急药箱等应急器材,危险标志、严禁烟⽕字帖、反光带、反光贴等指⽰标志。
6. 收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作业时应着统⼀服装,正⾯应印制“资源回收”字样,背⾯应印制收运公司名称或委托单位名称。
深圳市9月1日起强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并率先实施厨余垃圾“拆袋投放”
信息专递INFO-EXPRESS92020.09《商用汽车》新修订的《固废法》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等作出新的规定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固废法;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作了针对性规定;并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等作了新的规定。
(一)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
为此,新固废法增加了许多新规: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监管职责。
突出主体责任。
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等。
完善应急保障机制。
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此外,明确了有关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加强农贸市场等环境卫生治理。
(二)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为此,新固废法作了以下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遵循产生者付费、差别化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深圳垃圾回收规章制度内容
深圳垃圾回收规章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促进深圳市垃圾分类和回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垃圾收集分类1. 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回收。
居民和单位在扔垃圾时应当将其分类并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或垃圾箱内。
2.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布料等,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可回收垃圾箱内。
3.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废化学品等,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有害垃圾箱内。
4. 湿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等,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湿垃圾桶内。
5. 其他垃圾包括一些不易分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其他垃圾桶内。
三、垃圾回收收运1. 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政府规定的要求,定期收集、运输、处理各类垃圾。
2. 垃圾车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装载,确保不同种类的垃圾不混在一起。
3. 确保参与垃圾回收的单位和个人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垃圾回收活动。
四、垃圾处理与利用1. 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垃圾处理,实施垃圾焚烧、填埋、堆肥等措施,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2. 鼓励开展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完善垃圾回收体系,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五、监督与惩罚1.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垃圾回收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对违反垃圾分类、回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3.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和单位的垃圾分类、回收意识,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六、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调整,应当经相关部门协商决定后实施。
深圳市垃圾回收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将加大对垃圾回收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考评评分细则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考评评分细则一、考评目的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考评评分细则。
二、考评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具体考评区域内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商业场所等。
三、考评内容及分值(一)组织管理(20 分)1、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5 分)。
未成立领导小组扣 5 分,职责分工不明确扣 2 分。
2、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按计划推进工作(5 分)。
未制定方案和计划扣 5 分,未按计划推进工作扣 2 分。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5 分)。
制度不健全扣 2-5 分。
4、定期开展工作培训和宣传活动(5 分)。
培训和宣传活动次数不足扣 2-5 分。
(二)设施设备配置(30 分)1、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布局合理、标识清晰(10 分)。
投放点设置不合理扣 2-5 分,标识不清晰扣 2 分。
2、配备充足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外观整洁、功能完好(10 分)。
收集容器配备不足扣 2-5 分,外观不洁或功能损坏扣 2 分。
3、建设垃圾分类转运设施,确保分类转运过程中不出现混装混运现象(10 分)。
转运设施不完善扣2-5 分,混装混运发现一次扣5 分。
(三)分类投放情况(30 分)1、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10 分)。
知晓率每低于标准 10 个百分点扣 2 分。
2、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10 分)。
参与率每低于标准 10 个百分点扣 2 分。
3、分类投放准确率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10 分)。
准确率每低于标准 10 个百分点扣 2 分。
(四)分类处理情况(20 分)1、可回收物得到有效回收利用(5 分)。
未达到有效回收利用扣2-5 分。
2、有害垃圾得到规范处置(5 分)。
处置不规范扣 2-5 分。
3、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得到妥善处理,处理过程符合环保要求(10 分)。
深圳市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标准
深圳市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标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问题日益突出,垃圾分类成为了我国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发达城市之一,一直以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的先进理念为指导,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其中,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标准是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规范垃圾分类投放行为、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深圳市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标准展开探讨。
一、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的地理位置分布1.1 垃圾分类投放点应根据居民分布密集区域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居民生活、工作区域都可以方便地找到垃圾分类投放点。
特别是在住宅区、商务区、学校等区域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分类投放点,以满足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垃圾分类需求。
1.2 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应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覆盖情况,以方便乘坐公共交通的居民和游客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1.3 在特定重要场所和公共空间,如公园、广场、体育馆等,也需要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以保证这些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
二、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的功能和设施要求2.1 垃圾分类投放点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的垃圾设置相应的垃圾分类桶或容器。
比如设置有机垃圾桶、可回收垃圾桶、有害垃圾桶等,以满足不同垃圾种类的分类投放需求。
2.2 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应考虑到不同居民裙体的实际需求,可以设置儿童专用的垃圾分类投放点,方便儿童进行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
2.3 垃圾分类投放点还应配置相应的标识标牌、垃圾分类指南等宣传和教育设施,以便引导居民和游客正确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2.4 在垃圾分类投放点周边,需要保证通风良好、干净整洁、防止异味扩散等设施条件,以提高垃圾分类投放环境的舒适度。
三、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的管理和维护3.1 垃圾分类投放点的管理和维护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管理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确保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正常使用和环境卫生。
3.2 对于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损坏、污染等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和清理,以保证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正常使用。
深圳垃圾分类标准
深圳垃圾分类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近年来在环保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垃圾分类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一环,也受到了政府和市民的高度重视。
垃圾分类不仅是一项环保举措,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为了更好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垃圾分类标准,以便市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
首先,深圳市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以再生利用的垃圾;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垃圾;湿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核等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干垃圾则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其次,对于可回收物的处理,市民需要将其投放到指定的可回收物回收箱或者投放点。
在投放时,需要将可回收物进行简单的清洁处理,避免污染其他垃圾。
有害垃圾则需要专门收集,并投放到指定的有害垃圾回收点,以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湿垃圾可以通过生活垃圾桶进行投放,市民也可以选择自行堆肥或者厨余垃圾处理机进行处理。
而对于干垃圾,则需要投放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桶中。
再次,深圳市对于垃圾分类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奖惩措施。
对于垃圾分类得当的市民,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或者优惠政策;而对于故意或者恶意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正面激励和负面约束,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最后,深圳市政府还加大了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同时,还不断加强对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便市民能够更加便利地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总的来说,深圳市的垃圾分类标准不仅是一项环保政策,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只有市民和政府共同努力,才能够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改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深圳市的垃圾分类工作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为全国其他城市树立垃圾分类的典范。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背景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生活垃圾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旨在引导市民、企业和社会各界关注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共同创造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
分类目录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1.可回收物:指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纺织品等物品,经过分类后可回收利用或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
2.有害垃圾: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旧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有害物质等生活垃圾,需要安全投放或专门的处理。
3.厨余垃圾:指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的餐厨废料,可用于生物发酵、人工填埋等方式处理。
4.其他垃圾:指除以上三类垃圾以外的垃圾,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放和处理。
投放规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要求市民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目录进行投放。
1.可回收物:要求市民在相应的分类箱、袋等容器里投放,装载容器时应清洁干燥,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2.有害垃圾:对于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需要专门处理的生活垃圾,要求市民将其投放至相应的投放点进行集中处理。
对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包装物、其他有害物质等生活垃圾,要求市民在专门的有害垃圾容器里投放,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3.厨余垃圾:要求市民在指定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
为防止异味和蚊蝇滋生,要求市民每日清理厨余垃圾桶。
4.其他垃圾:要求市民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放,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分类和处理。
管理措施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以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
1.宣传教育:深圳市政府将通过各种方式对市民进行定期(周、月、季度、年度)宣传教育,鼓励市民关注垃圾分类和减量,并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意识。
2.环保培训:深圳市政府将组织环保培训,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开展相关的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
3.垃圾分类考核:深圳市政府将通过考核制度,对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以激励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深圳市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
深圳市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一、实施目的为了解决深圳市住宅区生活垃圾数量增加、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提高垃圾分类意识,落实垃圾分类责任,推进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区的居民、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分类管理原则1.分级管理,分层负责。
实行“市、区、街道(社区)、物业、居民”五级分类管理制度;2.动态调整,适量增减。
根据垃圾产生量和社区人口变化情况适时增加或减少分类桶数;3.分类投放,积极参与。
居民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投放,落实垃圾分类责任。
四、分类投放要求1.分类投放时间(1)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以每周两次投放为原则,具体投放时间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可回收物以每天各一次的原则进行投放,不限时间。
(1)干垃圾:包括废纸、布料、餐巾纸、一次性餐具、玻璃器皿、塑料包装袋等无法再利用的物品。
(2)湿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剩菜剩饭等易腐垃圾。
(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荧光灯管、废农药、废油漆等不能与其他垃圾混合,需专门回收的垃圾。
(4)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铁、废铜等可通过再利用或回收处理的物品。
(1)干垃圾、湿垃圾要放置到指定的分类桶内,不得随意扔在楼道、小区内;(2)有害垃圾要单独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桶内,不能和其他垃圾混合;五、管理责任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2.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物业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分类投放工作;六、处置流程1.干垃圾、湿垃圾分类桶的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集中转运至指定地点处理;2.有害垃圾由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处理;3.可回收物回收后可进行再利用或者卖给回收单位二次利用。
七、处罚措施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住宅小区或物业管理公司可视情况对违规居民进行如下处理:1.口头警告;2.书面通报批评;3.罚款。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00元罚款;(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00元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深城管〔2008〕327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9号许可事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粪渣)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第5项。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
具体数量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场容量确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人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并通过招投标被确定为中标人。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二)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招募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垃圾处理企业,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核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核发相关的服务许可证。
2023年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五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DB4403_T 74-2020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
ICS 13.030.50Z 01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 74—2020代替 SZDB/Z 153—2015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ousehold waste separation2020-08-25发布2020-10-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3/T 74—2020目次前言 (II)引言.......................................................................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2)4.1 一般要求 (2)4.2 可回收物分类投放要求 (3)4.3 厨余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3)4.4 有害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4)4.5 其他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4)4.6 绿化垃圾、年花年桔、花卉绿植分类投放要求 (4)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要求 (4)5.1 分类收集要求 (4)5.2 分类运输要求 (5)5.3 分类处理要求 (5)6 宣传教育 (5)附录A(资料性附录)住宅区生活垃圾的类别及范围 (7)附录B(资料性附录)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台账记录表(样表) (9)参考文献 (10)IDB4403/T 74—2020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ZDB/Z 153—2015《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
本标准与SZDB/Z 153—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新增引言,说明了标准修订的意义(见引言);——修改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见第1章、第2章和第3章);——删除了总则(SZDB/Z 153—2015第4章);——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原则,将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分为分类投放要求、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要求、宣传教育3个部分,细化了相关要求(见第4章、第5章、第6章);——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实际情况,用投放点代替了原标准中的常设收集点(见4.1.2和4.1.3,SZDB/Z 153—2015的3.6),用暂存点代替了原标准的收集站(见4.1.3,SZDB/Z 153—2015的3.8),删除了资源回收日的相关规定(SZDB/Z 153—2015的3.3、3.7、4.3、6.2.1和6.3.1),细化了相关要求;——新增了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指标(见4.1.4和4.3.3);——新增了住宅区生活垃圾类别和范围(见附录A);——新增了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台账记录表(样表)(见附录B)。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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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深圳垃圾强制分类具有示范意义。
大家知道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吗?下文小编收集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最新版本,欢迎阅读!xx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
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
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促进措施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二十六条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三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重量统计。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适时将限量排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
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