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内容
如何准确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如何准确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在现代的消费社会中,人们不仅仅关注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还十分关注商品的包装和装潢。
而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也成为了品牌的一种标志性元素,能够让消费者一眼就认出是哪个品牌的产品。
那么,如何准确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呢?一、注意品牌标志和色彩对于知名品牌的商品,他们往往有自己独特的标志和色彩,这些元素都会出现在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中。
例如,可口可乐的标志是红色的大写字母,而且它们的饮料罐子和瓶子都是红色的,可口可乐在产品上的表现令人难忘。
像苹果公司的商品,他们的标志是一个苹果的形状,特别是苹果的轮廓通常被深色的背景所包围,这样的色彩和图案设计非常独特,随着苹果公司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这种标志会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
二、寻找特别形状和图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还包括一些特别的形状和图案。
通过这些元素,我们也可以轻松地识别出品牌。
比如,Mickey Mouse头像和Michael Jordan的标志飞人,这两个图案都极具标志性,通常会出现在Disney的玩具和Jordan鞋子的鞋舌或外底上,这两种图案都是非常容易辨认的,没有人会把这些产品和其他品牌的产品搞混。
三、注意特有的包装材料许多知名品牌的商品都有自己独特的包装材料,这些包装材料也成为了品牌的一种标志性元素。
例如,日本的KitKat巧克力将包装封套设计成了韩国传统的手工白瓷,而香港的翠园工艺饼店的糕点则采用了以珍珠奶茶为主题的包装袋,这些包装材料都是品牌的一种标志,可以轻松地识别出是哪个品牌的产品。
四、关注品牌广告和宣传知名品牌的广告和宣传也是识别这些品牌的重要元素。
在电视、杂志和其他媒体上看到的广告和宣传往往会用到品牌的独特装潢和色彩,这些元素也成为了品牌的重要宣传标志。
例如,可口可乐的广告经常采用红色为主调,而且通常都会出现与可口可乐的标志相似的图案和图像。
通过关注这些广告和宣传,可以进一步确认品牌的独特装潢和标志。
在确认知名品牌的特有装潢时,要根据以上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是要关注品牌广告和宣传中所呈现的元素。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着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着区别的商品名称。
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包装设计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包装设计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包装设计不仅是产品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品牌建设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包装设计领域,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XX饮料公司商标侵权案为例,探讨包装设计中的法律法规问题。
二、案件概述XX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饮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公司旗下产品以独特的包装设计受到消费者喜爱,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018年,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公司产品包装极为相似的饮料,该饮料的包装设计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三、侵权行为分析1. 商标侵权:被告生产的饮料包装与原告产品包装在颜色、图案、字体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2. 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包装设计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产品包装相似的设计,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消费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误导消费者。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规定了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原告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原告提供了维权途径。
五、案件处理原告在发现侵权行为后,立即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六、案例启示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重视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规范包装设计:企业在进行包装设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保护是什么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保护是什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对于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是比较严重的。
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也是对此进行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以下就是我为您介绍的有关“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大家阅读。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隐蔽的商品仿冒行为,是在外观上故意向相同或类似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靠近,以引起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混淆和误认,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用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具体的外在形态,如月饼的包装上可以直接用月饼的图案,香皂的装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滋润皮肤?的字样;第二,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装饰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不需要一定具有显著性,只要能够达到促销利购的目的就可以了,这一点与商标最为不同,商标应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如恭贺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虽然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仍然可以成为商品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第三,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够禁止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和装潢,由于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和图形一般不以区别性为主,其包装和装潢只由一家独占显失公平;第四,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可以随着市场需要随时变更图案和文字,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二、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在实践中的保护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知名商品的认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作者:戴哲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2期本文案例启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应采用在先使用和贡献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在先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将包装装潢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前,市场上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包装装潢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知名商标包装装潢权利应归属在先使用人。
贡献原则则指根据创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知名性的贡献程度来判断权利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刚尘埃落定不久,双方新一轮冲突又重燃战火,这次双方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上展开激烈对抗。
目前我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国家工商总局在1995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做了简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知名商品做了具体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了知名商品与包装装潢的含义,但并未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做出具体规定。
2013年5月15日,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归纳了本案的四大焦点:一、涉案的知名商品是什么;二、涉案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三、涉案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能否同王老吉商标相对应;四、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本文试图围绕“红罐之争”的争议点,结合国外的认定标准,解决“红罐之争”的权利归属问题。
二、涉案知名商品的认定(一)知名商品性质认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无论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有多高,其首先应当被认定为商品。
经济学中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物,体现的是各种要素的投入,要素实际上就是各种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有形资源包括:原材料、土地、设备等,无形资源包括:技术、声誉、时间等,而资源实际上又是各种权利的结合体,如所有权、使用权等。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人们在购买商品时,不仅是因为商品本身具备的功能和价值,更是因为商品背后的品牌、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所代表的品牌形象。
这些元素统称为商品的认定属性,也是商品经过品牌建设、推广和宣传后建立的品牌价值,可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增强商品的竞争力和消费者的忠诚度。
在浩如烟海的商品中,有一些商品以其独特的认定属性而脱颖而出,成为了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中广泛知晓、受到消费者信任和喜爱的商品。
知名商品的形成离不开消费者的需求和品牌营销的努力。
在消费者需求相对简单和有限的早期市场,知名商品可以通过口碑传播和实物展示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
而在今天的市场中,知名商品则需要更加全面和多维度的品牌建设和宣传,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和喜欢,从而提高商品的市场销售量和品牌效益。
以下就列举几款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进行认定。
1、可口可乐可口可乐是世界知名的碳酸饮料,由可口可乐公司于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创立。
该公司始终坚持“美好和快乐”的品牌宗旨,不断创新改进饮料口味和包装形式,赢得了全球消费者的青睐。
可口可乐的特有名称和包装已经成为品牌的标志。
其名称源于可口、令人难忘、讨喜的味道和可乐、挥舞、享乐的品牌形象。
其包装设计简约大方,既保留了品牌标志性的红白色调和曲线形状,又加入了流线型的造型和二维码等时尚元素,以适应现代化的市场需求。
同时,可口可乐在产品推广方面也采取创意无限的策略,例如与影片《复仇者联盟》合作,将电影角色印在瓶盖上,吸引了大量粉丝的关注和购买。
2、iPhoneiPhone是苹果公司开发的手机产品,自2007年问世以来,一直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忠诚度。
其特有名称和品牌定位是苹果公司对手机的重新定义和升级,强调智能化、简约化、体验化、个性化的理念,使其成为了时尚文化的象征。
其包装设计与苹果公司一贯的简约风格一脉相承,搭配上黑白色调和金属材质的精致质感,彰显出高档、时尚和科技感。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号】(2015)民三终字第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7.07.27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装装潢”之间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
抽象的商品名称或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脱离于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具体商品,缺乏可供评价的实际使用行为,不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评价的意义。
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正文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男,该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传,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16日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男,该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2017年1月16日起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简议包装装潢权的保护——以“红罐凉茶”争夺案为例
吉红罐凉茶。由此也引发 了广药集 团与加 多宝关于商品 “ 包装装 潢” 的法律 争议。笔者结合对 “ 红罐 凉茶 ”争夺案 的分
析 ,论 述 包装 装 潢 权 的保 护 问题 。 关 键 词 :包装 装 潢 权 ;多重 保 护
包装装潢权是指知 名商品 的特有 名称 、包装 、装潢权 。商 使用人完全是基于 自己的创作而 非基 于 剽窃” 完成的产 品设 品包装 、装潢不是通过 注册 公示受 到保护 的法定 权利 ,我 国法 计 ,同样 也无权使用该项外 观设 计。至于 “ 红 罐” 包装 已经取 律并不直接保护所 有商品 的包 装、装 潢 ,而只是对 于知名商 品 得 的专利权是否合法有 效 ,可能成为接下 来广药集 团与加多 宝 的特有 的包装 、装潢 提供反不 正当竞争 法上 的保 护。另外 ,通 包装装潢战役争议 的焦点。 过 《 专利法》 和 《 著作权》法也可 以有效地 保护商 品的包装 装 三、《 著作权 法》 的保护 潢权。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规定 “ 著作权法所称作 品,是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保护 指文学 、艺术 和科学领域 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 以某 种有形形 式复 我国 《 反不正当竞 争法》 第 5条规定 ;经 营者不得采 用不 制的智力成果” 。“ 加 多宝” 如果从著作权法 的角度来保护 “ 红 正当手段从事 市场交易 ,损害竞 争对手 ,擅 自使 用知名 商品特 罐”包装装潢 ,还需要举证 自己是 “ 红罐 ”包装 的合法设计者 , 有的名称 、包 装、装潢 ,或者使用 与知名商 品近似 的名称 、包 而且 “ 红罐”包装构成 《 著作权法》 的保护 对象 。著 作权的保 装 、装潢 ,造成和他人 的知名商 品相混淆 ,使购 买者误认 为是 护对象一般是指 作者创 作 的作 品。 作 品具有 独创性 和可 复制 该知名商品。此案 中 :第一 ,原 知名商品 “ 王老吉 ” 凉茶的特 性 ,故 以具有客观性 、实在 性、独创性、可复制性 的作 品 中的 表达” 和 “护 的 本 质 。 ” 那 有包装 、装潢是 由加 多宝 集 团董事 长陈鸿 道 先生 亲 自设计 的 ; “ 红罐 ”包装是否是具 有独创性 的作 品是 “ 加 多宝” 要举 第二 ,此特有包装 、装 潢的市场价 值是 由加 多宝公 司通过 自己 么 ,“
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着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着区别的商品名称。
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1“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概念考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概念考蒋利玮“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语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1。
从其英译“the names, packaging or decoration peculiar to well-known goods”来看,这应当是我国原创的法律概念。
从立法过程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经历了以下步骤:(1)、1993年6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草案进行说明2,其中没有涉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1993年8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诚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3,称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二、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假冒、模仿、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擅自使用与有关公众知悉的他人特有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或者标记;……根据有些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的意见,该条规定应当和商标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刘敏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wxzl/gongbao/2000-12/28/content_5003002.htm,2014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3蔡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fzdt/newshtml/20/20050803175922.htm,2014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产品名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名称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形象、品牌价值和消费者的认知。
在我国,产品名称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产品名称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产品名称的定义产品名称,是指用以标识某一产品的名称,包括商品名称、商标名称、型号名称等。
产品名称具有以下特点:1. 具有标识性:产品名称能够区分同一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选择。
2. 具有宣传性:产品名称具有一定的宣传作用,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提高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3. 具有法律属性:产品名称涉及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问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产品名称的法律规定1. 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关于产品名称法律规定的核心法律。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不得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标志,以及可能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3)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混淆的名称。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4.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下列情形:(1)伪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伪造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卖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繁荣,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假货泛滥。
假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打击假货,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卖假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于2000年7月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的定义,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处罚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制度和措施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组织、制度和措施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组织、制度和措施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刑事犯罪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刑法中,有关假货犯罪的规定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朱理——最高法院裁定吉林文史出版社诉华文出版社图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知名商品的认定需要考量各种因素综合判定,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其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
案情吉林文史出版社自20xx年取得美国作者约翰·格雷博士授权,在中国内地范围内独家出版其作品,中文名为《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
该书封面以两张大幅男人、女人头像图片为背景,图片为黑白色,封面整体呈现蓝绿色。
封面中间是中文书名,封面顶端是宣传语,中文书名的左上角是美术体的英文书名,中文书名的正下方是“全球最畅销图书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的宣传语。
该书封底呈黑绿色,上部以美术体标示英文书名,中间是宣传语,然后依次引用有关外文报刊对本书的评论。
20xx年、20xx年、20xx年在中国图书商报统计的各地书店畅销书排序中,本案图书均榜上有名且销量较大。
华文出版社于20xx年1月出版翟文明编着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一书。
该书封面上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字体显着突出,“大全集”字体相对较小。
该书封面在装饰图片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封面和封底的中英文文字、宣传标语的选择、排列布置等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非常接近。
同年7月,吉林文史出版社在长春联合图书城购买华文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图书两本。
吉林文史出版社以华文出版社侵犯其本案图书着作权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文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文出版社未侵犯吉林文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但是华文出版社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近似的名称和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能否激活知名而特有商品名称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能否激活知名而特有商品名称保护?黄璞琳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也就是说,在某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可能会有他人在先善意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与其合法共存,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要求该未注册商标持有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当然,此类在先未注册商标以“双先”使用为前提:先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该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保护的“知名而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实质上是知名的未注册商标。
那么,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确立的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制度,能否进一步激活前述“知名而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之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13年7月11日给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荣华月饼”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观点,是否需要修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该复函中认为:“根据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即具有专用权,排斥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本质上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相对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具有补充性。
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产生未注册商标权或者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否则将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
第533357号‘荣华’商标于1990年11月10日即在‘糖果、糕点’商品上获得注册。
在他人已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的情况下,香港荣华公司不能依据其在后对‘榮華月饼’的使用行为,以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在‘月饼’这一类似商品上再取得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依据及方法
三、认定方法
3、考虑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在认定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特有性时,需要 综合考虑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如果申请保护的包装、装潢已 经在市场上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较高的识别度, 那么其特有性就更容易得到认可。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的保护问题探讨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问题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名商品在消费者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们独特 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元素,不仅是企业品牌的象征,也反映了产品的品质和市 场竞争力。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问题,旨 在强调维护其独特性和价值的重要性。
内容摘要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的红罐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并且与该知名商品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作 为该知名商品生产商的原告享有该包装装潢的独占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使用该包 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总的来说,这个案件反映了我国司法界对于知名商 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认识和保护的态度。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
在加强特有名称的保护方面,企业需要及早注册商标,确保特有名称受到法 律保护。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的违法行为。
包装的保护
包装的保护
包装是消费者对商品的第一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独特的包装设计可以增加商品的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了保护这些独具特 色的包装,以下措施值得:
法律案例及分析_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被告:XX公司案由:虚假广告纠纷基本案情:被告XX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一系列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减肥、美容、保健等功能。
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在调查中发现,被告XX公司的产品实际上并不具备广告中所宣传的功效,且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XX公司发布的产品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2. 被告XX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其商品或者服务,以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1. 被告XX公司发布的产品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本案中,被告XX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产品具有减肥、美容、保健等功能,但经调查发现,其产品实际上并不具备这些功效。
因此,被告XX公司发布的产品广告构成虚假广告。
2. 被告XX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XX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商标权试题知识讲解
第四编商标权第一章概述1、名词解释(1)商业标志参考答案:商业标志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性功能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2)商业标志专用权参考答案:商业标志专用权是指经营者对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在商业活动中排他性地使用其商业标志的独占权。
2、单项选择题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成文法规是()A、《商标注册暂行条例》B、《商标管理条例》C、《商标注册试办章程》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参考答案:C3、多项选择题(1)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商标条约有()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D、Trips协议参考答案:ABCD(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商业标志()A、商标B、商号C、原产地名称D、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参考答案:ABCD(3)商业标志的作用有()A、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B、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C、美化商品的作用D、宣传商品的广告作用参考答案:ABCD(3)商业标志保护的基本原则是()A、保护商业标志专用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则B、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C、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经济秩序原则D、促进科技进步原则参考答案:ABC4、简答题(1)简述商业标志的作用。
(2)简述商业标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商业标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一)保护商业标志专用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三)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经济秩序原则。
第二章商标1、名词解释(1)商标参考答案: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相区别的识别性标志。
(2)服务商标参考答案: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上,用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
(3)集体商标参考答案: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供其成员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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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内容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隐蔽的商品仿冒行为,是在外观上故意向相同或类似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靠近,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
识产权的范畴。
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用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具体的外在形态,如月饼的包装上可以直接用月饼的图案,香皂的装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滋润皮肤”的字样;
第二,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装饰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不需要一定具有显著性,只要能够达到促销利购的目的就可以了,这一点与商标最为不同,商标应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如恭贺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
第三,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够禁止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和装潢,由于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和图形一般不以区别性为主,其包装和装潢只由一家独占显失公平;第四,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可以随着市场需要随时变更图案和文字,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在实践中的保护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知名商品的认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3号令)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这样阐释: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行为中知名商品的认定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仿冒行为紧密相连的。
如果不发生仿冒问题,认定知名商品毫无意义;如果发生了仿冒行为,造成了购买者的误认,而又不认定知名商品,结果只能是对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放任不管。
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是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和装潢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相关立法的保护我国目前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对“知名”和“特有”虽然在司法解释中都有进一步规定,但是阐释得都比较模糊,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时确定侵权行为时要困难一些,因为一般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不受保护,要想确认侵权,必须先确定被仿冒商品是知名商品,并且该包装和装潢是特有的而不是通用的等等。
当然,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将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包装和装潢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是只能保护十年时间。
国外的商标法中往往含有关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得知名商品的所有人可以将其特有包装和装潢进行注册来主动保护和事前保护。
我国现在只接受平面商标的注册,虽然包装和装潢上的有些文字和图形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就整体包装和装潢来说,知名商品所有人却无能为力。
立法机关进行《商标法》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