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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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严格控制我厂差旅费成本,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厂员工因公出差、外出培训、工伤外出就医等发生差旅费的报销管理。
3 管理内容
3.1 出差权限审批:一般员工需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厂领导同意;中层干部需经分管厂领导同意;副厂级领导需经厂长或书记同意;省外出差报销必须经厂长同意。
3.2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交通费补助。
3.3 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按实际出差自然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交通费补助实行定额包干。
3.4城市间交通工具标准
3.4.1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3.4.3职工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任务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厂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4.4对乘坐汽车的,凭发车车站售出的当日车次电脑票据实报
销;如果取得的票据为手撕票的,报销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电脑票价。
3.4.5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对连续乘车超过八小时的,按照每八小时加发途中乘车补助40元。乘坐汽车、轮船参照该款执行。
3.4.6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3.4.7乘坐火车符合(3.4.6款)规定,而不购卧铺票的,按本人时际乘坐的火车硬坐票价,按下列比例发放给个人补助费。3.4.7.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坐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坐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列车硬席坐位的30%计发。
3.4.7.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3.4.7.1款)规定执行,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3.4.8出租车票一律不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厂长签字同意。
3.5住宿标准
3.5.1所有出差(含开会、学习、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须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由经营副厂长、厂长同时批准同意后,超标部分才可报销。
3.5.2住宿限额标准按下表执行:
3.5.3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标准:中层干部按268元/天,副厂长及以上人员按300元/天,其余人员按200元/天,超过部分自理。
3.6餐费标准
3.6.1出差餐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超过餐费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3.6.2餐费限额标准:省内40元/天;省外60元/天。
3.6.3出差人员参加相关会议,且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可凭会议通知要求按实报销。
3.7交通费补助
3.7.1出差人员的交通费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支出。
3.7.2交通费补助限额标准:省内20元/天,省外25元/天。3.7.3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乘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在出差人员交通费包干之外据实报销。
3.8参加会议、支援、培训等差旅费
3.8.1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餐费、会务费可凭会议通知凭据报销;会议不统一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餐费按相关限额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补助按相关限额标准报销。
3.8.2参加脱产岗位培训人员,途中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到培训地后不在计发交通费。餐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按10元/天计发;超过一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内,按5元/天计发;六个月以上的,不再发餐补费。脱产岗位培训由人资部鉴定,参加脱产培训前须在人资部备案。
3.8.3职工到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的,参照(3.8.2款)执行。
3.8.4出国(境)考察学习的,在国(境)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补助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其他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3.8.5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厂长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的车、船费,在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后,超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为: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卧条件的按软卧票价;轮船按三等舱的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的,按二等舱的票价计算。如果绕道的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的,凭车、船票按实报销,并且不报销绕道和回家期间的餐费、住宿费及交通补助。
3.8.6职工因工伤经厂长批准外出就医(不含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前去护理的职工或受伤职工的配偶(厂正式职工),护理期间费用报销如下:往返交通费、餐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其余费用不报销。
3.8.7职工调入时,按就近路线到厂的路费、行李托运费凭票按实报销,住宿费和其他补助按出差规定报销、计发。调出时发生的费用不报销。
3.8.8职工到遵义出差,鼓励乘坐厂车和回家住宿。到遵义出差应首先乘坐厂车,如无厂车,才允许乘坐外来车辆,否则车费一律不予报销;在遵义无固定住所的职工,住宿费按规定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3.8.9到贵阳出差当天往返的,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3.8.10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计发交通费补助;
3.8.11巡矿需有分管厂领导或厂长、书记批准。巡矿人员(指燃料经营部、煤质监督中心及厂部的巡矿人员)每人每天按40元计发餐补费,不再报销其他费用。如巡矿人员需在巡矿中发生
招待费,必须先请示分管厂领导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8.12厂里安排的住矿人员、厂外守关人员,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发伙食补助费。
3.9驾驶员行车差旅费
3.9.1驾驶员驾车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不报销餐费和交通补助费。
3.9.2所有车辆驾驶员固定补贴取消,享受行车补助。
3.9.3货车、客车、小车驾驶员每日连续行车达100公里,按20元/天计发出车补助,超过100公里的,每增加100公里加发10元; 每日连续行车达100公里及以上当天往返厂里的,大车按60元/天、小车按50元/天计发行车补助
3.9.4省外连续行车达100公里,大车按30元/天、小车按25元/天计发补助,超过100公里的,每增加100公里加发补助:大车12元,小车10元。
3.9.5驾驶员在金沙、遵义两地之间行驶的,大车按15元/次、小车按12元/次计发出车补助。
3.9.6金沙县内行车补助仅限巡矿驾驶员,按40元/天计发。金沙县城以远100公里以内行车内参照(3.9.5款)执行。
3.10 差旅费报销管理
3.10.1出差人员返厂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列明事由、线路、往返时间,附原始票据,按审批程序报领导审签后交财资部报销。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无票,一律不予报销(本制度中的(3.
4.7.1款)规定的卧铺补助费、(3.8.2款)、(3.8.3款)、(3.8.9款)、(3.8.11款)、(3.8.12款)项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3.9.2款)至(3.9.6款)规定行车补助费除外)。
3.10.2差旅费报销一般员工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厂领导审签;部门负责人经分管厂领导审签;副厂级领导经厂长或书记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