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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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28•【字号】冀发改环资[2021]374号•【施行日期】202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8日附件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节水优先、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技引领、试点示范”等基本原则,在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等领域系统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以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以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工业利用和生态补水为主要途径,做好整体谋划,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开展试点示范,推动全省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7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1988年7月27日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门负责征收本省境内县城及以下地区(包括城市用水的水源地)范围内的水资源费。

第三条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地下水以及卫生防疫、医疗单位用水,暂免征水资源费。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的乡、镇、村工矿企业,及其他建设用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水资源费。

其他地区或本省以外的单位在上述地区内取用水资源,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标准,制订年度用水计划,报当地水利部门审批。

水利部门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计量供水并征收水资源费。

尚无用水定额标准的单位,可暂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征收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开发利用地下水供工副业生产的,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六分至七分;(二)引用地表水(指河水、洼淀、水库)供工业用水的,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四分至六分;(三)机关、团体、部队、工矿企业、学校和国营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水,其中地表水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一分至二分,地下水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三分至四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水资源资源税【发文字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7.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取用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合理损耗率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合理损耗率为15%。

做好组织保障全力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

做好组织保障全力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

做好组织保障全力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石家庄市水务局【期刊名称】《河北水利》【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1页(P18-18)【作者】石家庄市水务局【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水务局【正文语种】中文根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我市按照省水利厅工作部署,紧盯取水信息移交、入户核查时间节点,抢时间,抓进度,努力推进工作进展。

一是抓好宣传动员。

5月30日,我市召开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动员会,解读费改税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具体要求,提高了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了行动,为实施费改税奠定了基础。

近期,我市由市水务局和地税局分别在石家庄市电视台黄金时段、石家庄日报和燕赵晚报主要版面发布通告;各县(市)区按照市局要求,加大宣传的覆盖面,在当地电视台进行宣传并印发通告进行宣传,使各取用水户全面了解水资源费改税工作。

二是做好组织保障。

推进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石家庄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市长邢国辉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张泽锋、副市长李雪峰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石家庄市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水务局也相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水资源费改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水资源处长任主任,水资办主任、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任副主任,抽调相关人员参加,费改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费改税工作中水务方面的相关工作,我市水务、地税部门形成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调度会,掌握工作进度,研究出现的问题。

为方便水资源费改税工作,加强沟通,我局还建立了水资源费改税微信工作群。

三是积极开展工作。

一是组织收费有关人员参加省水利厅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调度会、培训会,全面深入详实地交流沟通工作,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二是按照《关于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移交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发〔2016〕6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费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移交范围的紧急通知》(冀水资〔2016〕85号)和《关于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清查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6〕86号)精神,要求县(市)区在全区域开展拉网式摸底的基础上,对摸排出的取用水户先拟定临时编码、下达临时用水计划,及时将有关信息移交到地税部门。

多措统筹并举严格科学管理全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多措统筹并举严格科学管理全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多措统筹并举严格科学管理全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王秀富【期刊名称】《河北水利》【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2页(P22-23)【作者】王秀富【作者单位】廊坊市水务局【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廊坊市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经济社会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这对全市水资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但我市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瓶颈。

为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加强水资源保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廊坊市将其作为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多措并举,严格管理、科学推进,确保水资源税成功开征,顺利完成了水资源“费改税”阶段目标并保持平稳运行。

按照省统一部署,廊坊市按照“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改革模式,积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相关工作,将深化水资源税改革与南水北调引江水利用、地下水超采治理、关停自备井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协同开展,相互促进,扎实有序推进水资源税征收各项工作。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启动以后,廊坊市政府将其作为破解全市经济发展难题、促进转型发展的一次重大机遇,迅即成立了税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政府主导、财政牵头、地税和水务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印发了实施方案,将深化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分解、细化,明确各部门任务、时限、责任等工作,实现各项工作的无缝隙对接。

在水资源税改革之初,水务部门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税源清查、信息移交、入户核查等工作,保障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按照取水许可证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非农取用水户信息,比对《取用水户信息登记表》,逐项确定取水许可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信息移交工作。

二是与地税部门建立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共同深入税源企业,就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年取用水计划、实际取用水量等基础信息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河北:确保水资源“费改税”无缝衔接

河北:确保水资源“费改税”无缝衔接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环渤海经济瞭望
页码: 61-62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6期
主题词: “费改税” 水资源税 无缝衔接 河北省 国家税务总局 改革试点 水资源利用 水资源费
摘要: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河北省作为目前全国唯一试点省份,从7月1日起面向纳税人开征水资源税,原水资源费费率降为零。

河北省地税局联合河北省水利厅在全省范围内对水资源利用实施"费改税",并在税收征管方面实现"费改税"无缝衔接,确保水资源税平稳过渡、顺利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1•【文号】财税[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财税[2016]130号河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水利厅:为确保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有关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火力发电征税问题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二、关于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问题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的农村生活集中式供水工程,为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

三、关于疏干排水征税问题对疏干排水按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将地下涌水排出的行为。

四、关于若干免税政策问题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关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计入供水成本问题为保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应计入供水成本。

具体由你省相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六、其他问题对改革试点中涉及的有关具体操作和执行问题,包括省内跨行政区收入分配、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适用税额标准、划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预交水资源费处理、水利部门经费保障等,由你省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着力创新扎实推进河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着力创新扎实推进河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着力创新扎实推进河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成效显著□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王英虎2016年3月,中央确定河北为全国惟一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要求在税制设立、水资源节约保护等方面探索新路子。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省提升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水利改革举措。

去年7月1日试点实施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改革思路和目标任务,省水利厅党组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带领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充分发挥基础作用和关键作用,创新工作方式,打牢税收基础,推动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1.强化领导保障试点工作一是坚定改革目标。

省水利厅党组深入学习领会并全面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定,把水资源税改革作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

通过实施水资源税改革,优化税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

省水利厅成立了由厅长苏银增任组长,副厅长张宝全任副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厅长苏银增多次在系统和机关内的各种会议上强调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并亲自主持会议安排部署全省水利系统水资源税改革工作,调研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听取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工作进度。

副厅长张宝全组织谋划和具体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开展试点工作,协调与兄弟部门的关系。

我厅还抽调专门人员设立办事机构,为改革试点运行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是构建政策体系。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省水利厅牵头制定了《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等6个配套文件;参与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等9个配套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14号_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14号_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产业竞争力,助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有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普惠性减税政策(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延续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加大对企业设备投资与更新改造力度,鼓励对先进设备的采购置换,加速资本折旧,提高生产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和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冀政办[2003]3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0.10【实施日期】2003.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日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现就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为目标,围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立足河北实际,针对当前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理顺体制,进一步搞好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不断增强各级各类水管单位的活力,形成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改革的原则。

一是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是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工程建设,又要重视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三是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冀政〔2005〕66号【发布日期】2005-08-03【生效日期】2005-08-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河北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 2005年8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和1/9。

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深化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管理,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水价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全面节水,努力建立节水型社会(一)始终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

我省水资源短缺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矛盾长期存在,在抓好南水北调工程,积极拓宽水资源渠道的同时,必须强化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形成浓厚的节水氛围。

要通过调整用水结构,强制推行先进的节水技术,做到合理用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使用好有限的水资源。

要尽快研究制定节约用水管理方法,明确水资源节约的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

(二)以调整农业结构为根本措施,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抓好农业节水。

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抗(耐)旱、高产、优质农作物品种,减少水稻等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

在适宜地区推广饲草种植,发展草食畜禽养殖。

大力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节水高效农业综合配套技术,实现由工程节水向综合节水转变,由传统农业用水方式向现代农业科学高效用水方式转变。

逐步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制定、落实农业节水奖励政策,广泛推广各类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水灌溉。

抓好旱作农业工程建设,重点抓好旱作基本农田和集雨补灌工程,推广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技术、节水精播技术、设施菜水肥一体化等综合配套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水资源税改革“河北模式”的形成及内涵

水资源税改革“河北模式”的形成及内涵

中图分类号院F812.42+TV213.4
文献标识码院B
文章编号院1000-1123渊2019冤20-0054-04
随着国家资源税改革的不断推 进袁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纳入到资源 税征收范围遥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 的宝贵资源袁在促进社会发展中占据 着重要地位袁对其征税不仅能够完善 税制结构袁还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 发利用与保护遥 2014 年习近平总书记 指出野要学会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 求袁可以在使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 的河北试点先行冶遥 从水资源禀赋特 征上看袁河北省降水量少且时空分布 不均袁水资源禀赋差袁水污染严重袁水 生态十分脆弱遥 与此同时袁河北省作 为人口大省尧 粮食大省和产业大省袁 用水量大袁且地表水紧缺袁导致地下 水严重超采袁使河北省成为全国最大 的地下水漏斗区袁曾引发地面沉降等 一系列地质环境灾害遥 因此袁水资源 税改革与人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袁
我国较早就有开征水资源税的 想法并发布了多个相关政策性文件袁 为正式开征水资源税做了充足准备遥 比如 2009 年提出要加快推进财税体 制改革袁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 体制曰2014要2016 年河北省进行了水 价综合性改革袁为水资源税改革铺平
了道路曰 再如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中袁针对农业用水计量设施不完备的 问题袁河北省创新提出可以规模化普 遍应用的野以电折水冶水量计量替代 性方案袁水资源税改革沿用了该方案 并取得一定成效袁保障了水资源税改 革顺利进行遥 这些具备了推行水资源 税改革条件的阶段可称为萌芽阶段遥
and analyzes the formation course according to the typical events and important work in the reform process. On

玉田县打击非法取水推进费税改革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玉田县打击非法取水推进费税改革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玉田县打击非法取水推进费税改革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玉田县打击非法取水推进费税改革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打击非法取水推进费税改革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开展好打击非法取水推进费税改革攻坚行动,推进我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实现水资源税应收尽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55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34 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打击非法取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5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水资源税改革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取水行为专项清查和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建立依法管水长效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对全县范围内所有非法取水户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分类制定处理意见和措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非法取水户依法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时纳入水资源税征管范围,足额征收水资源税。

同时,建立取用水户档案,实现取用水户规范管理。

三、时间安排专项行动分准备、推进、总结验收三个阶段推进。

(一)准备阶段(20**年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5 日)。

召开全县打击非法取水推进费税改革攻坚行动动员会议,印发实施方案。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县地税局、水务局要按照税务分局分管区域配合乡镇、园区管委会做好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推进阶段(20**年 11 月 6 日至 12 月 31 日)。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水务局提供的指导名单,对本辖区内的非法取水户逐一进行核对,准确掌握其取水用途、取水量等信息,重新填写《玉田县非法取水情况登记表》,并于 11 月 8 日前报县打击非法取水推进费税改革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全文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全文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全文征收水资源税主要是体现对资源价值的重视,不过你对于水资源税改革有几分了解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

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第七条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第八条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河北实施水资源“费改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

河北实施水资源“费改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

•20 •政法在线水攻,k 5备源2017年第3期河北实施水资源“费改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叶宏理,李铁兵(河北省平泉县财政局,平泉067500)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 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为有效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倒逼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有关部门确定率先在河北试点水资源“费改税”。

通过实行区别对待,合理确定税额、刚性调节,拧紧压采总开关、稳步推进,确保经验可复制可推广“三步走“,不断总结经验,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确 保用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水资源税;试点;节约保护;河北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生态之基。

河北省作为 全国水资源最贫乏的省份之一和水环境污染较重的地 区,面临着节约用水和保护、修复水环境两项紧迫任务。

2016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把河北作为全 国唯一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

7月1日起,正式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1形势严峻,水资源“费改税”迫在眉睫家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西辛庄村的种田“老把式”郭华仲介绍:近几年由于灌溉机井报废,家里的好几亩 好地只能撂荒半年,一年只耕种一季靠天收的玉米。

如 今,村里机井报废的越来越多,新打的井越打越深,无水 可浇成了群众种庄稼最头疼的事了。

”在衡水市,由于常 年的地下水超采,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下水漏斗区已 经扩展并与周边漏斗区相连,形成了一个面积约4. 4万 km2、中心水位埋深112m的复合型漏斗。

衡水地面每 年沉降5cm,机井每年报废3%—5%。

资料显示,河北全年总用水量约200亿m3,但约有 50亿m3是超采的地下水,而这其中农业灌溉耗水最大,占总用水量的70%。

河北机井90%在农村,大部分是 100m以上的深井,有的地方甚至达到500m深,而且有 越来越深的趋向。

黑龙港流域深层地下水水位每年下 降达1—2m。

水资源税7月起试点开征

水资源税7月起试点开征

水资源税7月起试点开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水利》
【年(卷),期】2016(0)13
【摘要】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并率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
税试点工作。

【总页数】1页(PI0003-I0003)
【关键词】资源税;水资源;费改税;河北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3.4
【相关文献】
1.我国扩大水资源税试点9省份下月起开征水资源税 [J], 吴秋余
2.由河北试点情况引发的关于水资源税开征的思考 [J], 郑耀立
3.荷兰水资源税制对我国开征水资源税的启示 [J], 任婷婷;王光宇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公告 [J], ;
5.资源税法9月1日起实施,税务总局公开征求征管意见——
资源税将避免重复征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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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含水 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 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 包括河流、 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 水量。 城 镇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实 际 取 用 水 量 =实 际 取 水 量 ×(1-合 理 损耗率)。 各 市 (含 定 州 、辛 集 市 )合 理 损 耗 率 为 17%,县 级 城 市 及 以下合理损耗率为 15%。 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 冷却取用水水资源税应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发电 量。 第六条 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 定税额标准。 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 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 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企业回收利用的采 矿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回用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 准。 取用水行业可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 行业、其他。
水利指南 编者按 2016 年 7 月 1 日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以 冀 政 发 〔2016〕34 号 印 发 《河 北 省 水 资 源 税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现 全 文 刊
登如下。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取 用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 改 革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53 号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水 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6〕55 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 用水。 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 纳税 人(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 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 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 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 2 倍征收;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原则 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取用水计 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个申报期获得取用水信息后,向纳税 人认定下发实际取用水量凭证。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时,应一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申报期实际取用 水量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核定的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 税,并定期对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取用水量信息进行分析比对。
第十八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 全信息共享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提供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取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 用水量、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 税人实际取水的申报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向水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提供水资源税申报缴纳等信息。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 取用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取 用水。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 的,超过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 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第八条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 的; (三)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 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四)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 取用水的; (五)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 的; (六)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 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第九条 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二)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 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 形。 第十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 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水资源税。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区、市)水量分配 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 资源税。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 2.5 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 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 3 倍征收。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获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 变更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 务 机 关 提 交 取 水 许 可 证 复 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取水许可证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 名 称 (姓 名 )、取 水 期 限 、取 水 量 和 取 水 用 途 、水 源 类 型 、 取 水 地点、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等信息录入 《水资源税税源登记 表》。
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和水 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核查。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按 65∶35 的比例在省与市(含定州、 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之间进行分配。 各市与非省财政 直管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南水北调基金缴纳期结束后,重新确定水资源税分成比 例。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本办法 的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 对原有水资 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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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指南
第十三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 次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 关的资料。
无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 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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