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刘三姐歌曲之外的“插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影刘三姐歌曲之外的“插曲”
彩调《刘三姐》四十九年后“曲三”编曲
继承人在深圳叫板电影《刘三姐》著作权
2008年元霄节,刚参加完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演出的著名表演艺术家、电影《刘三姐》的扮演者,黄婉秋女士兴奋之余却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
产权庭特快专递寄来的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原告郭雁女士的民事起诉状。作为桂林刘三姐艺术团的团长演唱了几十年刘三姐电影歌曲的她顿时感觉一头雾水,情不自禁地问:自己唱了40多年电影《刘三姐》歌曲难道唱错了吗?侵权从何而来?赔偿无从谈起。带着这些问题她马上邀见了常年法律顾问郭乃华律师进行磋商积极应诉对策……
案件与刘三姐一年前在深圳演出有关
2007年11月17日,桂林刘三姐艺术团应主办单位深圳市红鼓演出有限公司邀请,在深圳市风华大影院向观众演出了一场《歌仙刘三姐》歌舞剧,演出之前《深圳特区报》11月14日刊登“《歌仙刘三姐》本周末唱响深圳”的文章称:《歌仙刘三姐》在保留电影《刘三姐》基本风貌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编和包装,经典的唱段,绚丽的服饰、风情的舞蹈,将让观众在民族艺术与现代艺术的完善结合中感受巨大的视听震憾。
当晚演出时,谁都不知道这场不经意的演出,却引来了坐在剧场二楼14排6、8、10号座位上早有准备的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和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郭雁,三位不速之客对演出进行了全场录音并制作成光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12月16日给申请人郭雁出具“歌仙刘三姐”演出情况的《见证书》。
原告郭雁,女,1958年9月出生于广西柳州市,现在深圳某报社工作,其民事起诉状称:歌曲《了了罗》为彩调剧《刘三姐》中的插曲三,歌曲为郭冠芳先生创作,并由广西人民出版社于1959年12月第一次正式发表,郭冠芳先生于1959年2月20日去世,其妻子及五名子女为歌曲《了了罗》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原告郭冠芳先生之女——郭雁,受母亲及兄姐们的授权,全权代理歌曲《了了罗》的著作权保护相关事宜。
原告诉称,深圳红鼓演出有限公司作为《歌仙刘三姐》在深圳演出的主办方,桂林刘三姐艺术团为演出单位在表演中使用了歌曲《了了罗》,事前并未向该歌曲的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且从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许可使用费,已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华大剧院为演出提供表演场地,即为该侵权行为提供可实施条件,依法也应与红鼓公司、刘三姐艺术团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红鼓公司、风华大剧院、刘三姐艺术团的行为严
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歌曲《了了罗》的侵权行为;2、上述被告在《深圳特区报》及《广西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费人民币3万元,并负连带责任;
4、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8465元;5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官司输赢隐藏着巨大的影响力
看到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和诉请要求后,早在20多年前就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的郭乃华律师结合长期在公安、检察机关工作的实践经验,深深知道原告起诉绝对不是为了区区3万元在深圳叫板电影《刘三姐》歌曲的著作权,他十分清楚这场官司输或赢的背后隐藏着曾唱响全国和风靡海外及东南亚国家的《刘三姐》电影歌曲著作权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及影响力,同时,一批长期关注、热爱《刘三姐》事业的艺术家、编剧、演员、政府官员及律师对原告的起诉行为感到震惊!
黄婉秋和丈夫何有才曾多次向郭乃华律师咨询了有关电影《刘三姐》与彩调《刘三姐》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并找出了珍藏近50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出版社1959年12月第一次出版的《刘三姐彩调剧本》及1961年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的《影片刘三姐歌曲集》由律师向法庭提供,同
时,还向法庭提交了刘三姐艺术团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歌仙刘三姐》和《电影刘三姐》光碟作为诉讼证据。
深圳市红鼓演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局《营业性演出活动批复》[2007]003号文和该公司合法经营证照。风华大剧院提交了演出《租场合同》及剧院相关合法证照。
2008年3月21日上午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开庭前证据交换的时间,郭乃华律师认为本案调查取证涉及时间近50年,涉及南宁、柳州等城市的单位和个人,于3月5日赶赴深圳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开庭书面申请,并当面向法官解释申请的理由和意见,3月11日,法院下文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定于4月14日在第七审判庭开庭。
期间,郭乃华律师在南宁拜会了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桂宽律师,刘律师十分慎重地介绍了他曾代理彩调剧《刘三姐》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0日所作的(2005)桂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临走时刘桂宽律师还把其所著的“赢之路”一书签名分别送给郭律师和黄婉秋夫妇,因为该书中曾记载了“刘律师与刘三姐的两段缘”。
三次开庭让震惊的人们逐渐平静下来
几十年来,广西围绕着刘三姐文艺表演创作作品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原来打官司都在广西区内进行,这次桂林刘三姐艺术团在深圳演出引发刘三姐著作权纠纷在广西区外
打官司还是头一回,特别这场官司就发生在人杰地灵、知识产权意识较为发达的深圳市,参加审理本案的法官、律师、各方当事人、代理人都非常重视,并且都作了充分的准备。
2008年4月14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如期开庭,原告郭雁及其代理人,红鼓演出公司法定代表人,风华大剧院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刘三姐艺术团代理人均准时到庭,原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答辩并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
桂林刘三姐艺术团辩称:1、原告所诉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目前只有彩调剧《曲三》为郭冠芳编曲,并无原告主张的《了了罗》这一歌曲;2、刘三姐艺术团演唱的是电影《刘三姐》歌曲,没有演唱彩调剧《曲三》;3、刘三姐艺术团演唱电影《刘三姐》歌曲已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许可现场演唱,桂林刘三姐艺术团的演唱不存在任何侵权。
深圳市红鼓演出公司答辩时说:不同意原告“共同侵权”的说法,演出具有合法性、演出行为没有构成侵权,彩调刘三姐“曲三”与电影刘三姐“心想唱歌就唱歌”两份曲目根本不同,音符和节拍完全不一样。
风华大剧院辩称:1、风华大剧院与红鼓演出公司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