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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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宜疏堵结合不宜仅靠“一刀切”

发稿时间:2017-01-26 08:19:26 来源:中国青年网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1月26日电(记者杨月) 国家网信办起草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1月23日,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就该条例举行了专家座谈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教育学会的专家进行了详细讨论。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青少年网民(19岁以下)约占全体网民的23.4%,达1.7亿,网络空间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志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路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院长、教授任士英等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条例要与相关法律制度做好衔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既要把握网络信息内容“守好门”的尺度,又要注意“疏堵结合”;既要保障“网络原住民”的网络权益,又要及时对其进行网络素养教育;既要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进行预防和干预,又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一味以“宵禁”等方式进行“一刀切”的管控,而是注重家庭、学校、社会多管齐下共同应对。

座谈会现场。中国青年网记者杨月摄

条例要与相关法律制度做好衔接

未成年人逐渐成为网民主力军,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自2008年起,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组织便不断呼吁,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以防止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正在征求意见的送审稿27条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删除、停止更新信息;另外,情节严重的要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于志刚认为,条例要与相关法律制度做好衔接,具体来说,一是要注重针对性,一些与未成年人保护无关的条款,包括制裁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条款,可以考虑取消,比如27条涉及的内容,有别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二是送审稿的内容要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及时性,无论是举报的受理,还是保护措施的实行,都要同步强调“及时”,而不仅仅是强调“应当”;第三,是在制裁上对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要有别于侵犯成年人权益的条款,要强调从严从重制裁侵权人、违法犯罪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未检处处长张寒玉也提到,法学、儿童专家应共同对条例进行把关,条例应体现政府的严管和担当,并鼓励网媒等加强行业自律。

任士英则表示,条例必须明确一旦违反,如何追究和制裁,并严格执行。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网信、文化、教育等部门的责任,“不能说弄了半天,谁都可以管,反而谁都管不好。”他指出,一个条例的出台,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博弈,因此必须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网络信息使用宜疏不宜堵,网络素养教育正当时

当代未成年人伴随着网络发展而成长起来,1995年以后出生的孩子在网络浸泡中长大,被形象地称为“网络原住民”,互联网日益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认识社会和参与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本工具,正改变着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动员模式。

“不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不当的网络使用有关。”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提到,她了解不少案例,都是未成年人使用QQ、微信等手机社交软件,来联系毒品、非法车辆、刀具的买卖,还有一些性犯罪,最初都是通过浏览色情软件开始的。

未成年人遇到的不良信息来源(单位:%)。图片来源:《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

为帮助未成年人抵御不良信息的侵袭,送审稿中有六条内容是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建设,包括“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等,并规定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一味地‘堵’,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应该以疏为主,疏堵结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办公室副主任胡发清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建议使用并完善操作系统中既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块,适时增删并及时更新智能终端中保护模块的黑白名单。同时加强对监护人智能终端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智能终端设备。

除了抵御不良信息,增强未成年人对网络信息的甄别力和免疫力、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也是条例重点关注的方面。

送审稿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第15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

“网络素养教育是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使用互联网、减少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负面影响的根本途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牛凯认为,应把网络素养教育融入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可先通过共青团组织以社会教育的方式进行。

预防和干预“一刀切”管控不可取

送审稿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提出诸多预防措施的同时,还对干预措施进行了明确。

送审稿第2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些年,网络游戏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案例层出不穷,不少家长将孩子送进网戒学校,网戒学校在成功纠正孩子不良习惯之余,其矫正方式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设立网瘾救助、治疗中心,思路对,机构也需要,一些治疗确实有效果,但这些机构必须合法地开展网瘾治疗工作,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例应该提及这些内容。”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柯惠新说。持相同观点的还有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副秘书长刘燕,她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当孩子出现网络成瘾问题,家长很难找到真正有能力的机构帮助孩子。”因此她建议,条例应提及能进行专业矫治与引导的学校,目前只提及了“不可以”的,尚未提及“可以”的。

201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护苗2015·网上行动”,对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残酷、迷信等有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上图为“护苗行动”漫画。资料图

除了对网戒学校的干预行为进行约束,送审稿还强调了家庭、学校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比如第19条规定:“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

柯惠新经过多年对于网瘾治疗机构的调查,发现相当大比例的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是由于家庭不和睦、成绩不佳受歧视、缺乏正常社交和课外活动等原因造成的。对此,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张荆表示,目前的送审稿对家庭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张寒玉也提到,“未成年人网瘾形成原因很复杂,治疗前专业调查等必不可少。如社工发现的夫妻关系导致孩子有网瘾的例子,说明社工等专业人士的介入、服务很重要。同时,要重视家庭、学校教育,要落实监管的监护人职责。希望条例吸纳《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原则,体现特殊优先保护。”

综合来看,路琦说,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对于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公益性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干预、矫治,同时,这些专业机构要接受监管。

另外,送审稿规定的网络“宵禁”也备受关注,送审稿提出,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只是0:00至8:00禁止使用,恐怕还不够,应该更严格一些。比如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考虑22:00至次日8:00期间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郭开元也指出:“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使用时间很难量化,要明确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的禁止性措施是什么,只靠在一定时间段内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服务,恐怕难以治本。”与会专家还建议,应大力组织开发具有我国文化特色、主题积极、内容健康而又情节生动的学习软件和游戏产品。

网络如同立交桥,信息化则如同修建高速公路,在通往清朗健康未来的路上,唯有家庭、学校、社会多方联动,立法、监管、引导多策协同,才能让信息化的高速公路清新明媚、畅通无阻,让孩子们的笑脸映射出国家风清气正的未来。

论我国未成年人的性教育问题

论我国未成年人的性教育问题 摘要:我国的性健康教育渊源流长,但发展却十分曲折艰难。尽管性教育在民间从未间断过,但性学研究很长时间得不到重视和发展。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性教育已经取得显著成绩,但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学校、家长对孩子的青春期性教育相对滞后;学校性教育尚未普及;学校性教育缺乏专业人才和性教材;家庭性教育“空白”;获取性知识的渠道不规范;半数中小学生不知道儿童性侵害。性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青少年因性无知、性心理异常、性道德错位等而犯罪。加强青少年性教育的主要对策有:树立科学正确的性教育观念;充实和完善性教育的内容、加强性道德教育;加强性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现未成年人性教育方法的灵活多样;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互动的性教育模式;加强性教育的法制建设。 关键字:未成年人;性教育;策略 Discuss the Minors’Sexual Education of our country Abstraet:The origin of the Sexual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was very early, but the development is very difficult. Although the Sexual Education have never stopped in the folk, the research not to pay attention to and develop for a long time. At present, China's juvenile sex education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still faces some problems to be solved: Sex education in puberty children to school, parents is lag behind; School education has not yet universal; Sex education in schools lack of specialized personnel and materials; Family sex education is blank; the channel of acquiring sexual knowledge is not standard; Half the students did not know the child sexual abuse. The lack of sex education easily lead to juvenile delinquency due to ignorance, psychosexual disorder, sexual morality. There are some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adolescent sex education: Establish the scientific and correct education ideas; To enrich and improve the content of sex educ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moral educati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Education; To set up the education mode that the family, school and social interactive;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education. Keywords:minors;sexual education; strategy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317588684.html,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马威 来源:《新一代》2017年第15期 摘要:现在由于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对于未成年人你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相关的保护 是具有必要性的,相关的政府部门需要尽快的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起未成年的安全上网的机制,相关的执法部门对于这方面也需要进行重视,提高自身的执法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技术水平,每一级别的政府都应该对于这类问题进行相关的调查,从而制定出有关的应对方案。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 一、引言 目前,根据不完全的统计,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6亿人次,其中19岁以下的占到总体的29%左右,约有1.7亿,在巨大的未成年网民的背后,我国相关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却还未成型,致使有很多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被骗的事件出现。每一种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都会尤其阴暗面,网络这个最具有时代感的新兴科技,给未成年人带来很多便利与知识的同时,也给未成年人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伤害。根据这种情况,应该让整个社会都对这个问题进行重视,保证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问题。 二、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一些网站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使得自己的浏览量能够增长,利用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的问题,向其传播一些淫秽、色情以及暴力相关的信息,就目前来看,网络上面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不下于100万条,对其进行整治的网站约有2000家,关闭的相关栏目也有200 个。这些数字都证明了,对于网络上面一些淫秽、色情以及暴力的信息之多,是超过我们想象的,甚至出现了泛滥的情况,而且这些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很多未成年人就是被这类型信息所影响,导致其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次就是网络鸦片问题,因为我国现在未成年人上网的数量是巨大的,其可以说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但是又因为未成年人自身的控制力较弱,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在接触了网络之后,都会沉迷与其中,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患有网瘾的未成年人约占总人数的17%,其中在13-18岁这个年龄段的人数最多,而这其中在城市中的未成年人的网瘾数量,要远远大于农村未成年人的网瘾数量,成为了现在网络管理的重灾区。未成年人的网瘾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其不仅对于自身的发展影响巨大,甚至还会危害社会安定。 最后是社会网吧数量太多,网吧是网民最佳的上网场所,如果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就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网吧中人员情况较为复杂,很多网吧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实行24小时营

基于网络安全法的等级保护规划

基于网络安全法的等级保护规划 摘要:从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147号令发布,规定计算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到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已然上升为法律要求。如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信息系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的相关要求,成为广大网络运营者急需了解和掌握的内容。文章从定级备案、整改建设和等级测评3个层面,结合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了解读说明。 关键词:等级保护;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

目录 1. 定级备案 (3) 2. 建设整改 (4) 3. 等级测评 (7) 4. 结语 (8)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第二十一条提出“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十一条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至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必须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本文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3个方面,结合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阐述作为网络运营者需要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及工作 要求。 1.定级备案 系统定级作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定级结果直接影响到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08)(以下简称《定级指南》)分析业务信息和系统服务遭到破坏后,所 侵害的客体,以及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级别,并及时到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另外,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从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可以看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根据《定级指南》,可能严重危害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至少在3级及以上。所以,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安全保护 等级不得低于3级。 网络运营者一定要仔细分析信息系统业务信息和系统服务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以及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准确定级[1]。网络运营者在初步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后,应 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定级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避免出现所定级别过低或过高的现象,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批系统定级结果。

论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防范和矫治

论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防范和矫治 发表时间:2013-07-03T14:56:21.873Z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3年第3期供稿作者:周瑾[导读] 主要可表现为:其一,违俗行为,即与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如此”的原则或理念不一致的行为,如离家出走等。周瑾哈尔滨市奋斗小学校 150000 摘要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加剧凸现了学校德育的不足,即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认识不足;针对性差、主体性不强;加强学校德育的人本理念,提高教育者心理疏导能力;坚持德育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最终形成其良好的自我教育能力,是学校德育防范和矫治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有效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偏差行为防范和矫治 学校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的中间地带,当前我国的学校德育由于教育观念等的系列偏差,导致某些未成年人道德观念淡漠,道德水准下降,屡有偏差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进行分析,审慎思考学校德育的不足,加强学校德育以防范和矫治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偏差行为,通常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和非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还不构成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 主要可表现为:其一,违俗行为,即与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如此”的原则或理念不一致的行为,如离家出走等。其二,违德行为,即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奢侈浪费、自私自利。其三,违纪行为,即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考试作弊、旷课逃学。其四,违法行为,即违反国家法律条文并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某种程度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索财、携带刀具。其五,心理性偏差行为,即由于个体自身某些特殊的精神问题或心理因素引起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如暴露癖、乖僻残忍。其六,自毁行为,即违反社会规范并对自身造成伤害的行为,如酗酒、自杀。 北师大发展心理研究所的“中小学生心理素质建构与培养研究”课题表明,全国中小学生2.9%的学生有严重的心理性偏差行为,14.2%的学生有较明显的心理性偏差行为。在校未成年人行为偏差问题日益凸显了学校德育的缺失。第一,学校德育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认识存在误区,往往把“行为偏差” 等同于“品德恶劣”,忽视了偏差行为背后的心理因素。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还在形成之中,还缺乏较强的自制能力,其一般性偏差行为大都是由心理问题引发的。他们或是由于家庭的残缺不全,容易形成孤僻自卑、行为怪异、自我封闭等的精神缺陷和心理障碍,导致偏差行为多发,或是由于对新环境不适应,学习成绩差,缺乏与老师和同学间良好的沟通,形成对人际交往的焦虑、自闭甚至暴力反抗。将未成年人行为偏差简单地认定为“品德低下”,给其贴上不良少年的标签,不但无益于未成年人长期积聚的心理问题的解决,还容易加剧其偏差行为程度,甚至产生严重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二,学校德育针对性差、主体性不强,无法有效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传统德育通常是以社会为本,只将受教育者视为被教育客体。传统德育的方向和内容不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状况和需求,而主要是根据上级的精神,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学校德育很少关注教育对象的内在需要和内心的价值冲突,只强调受教育者对道德义务和责任的认同,忽视他们的道德生活和主体地位,容易造就出阳奉阴违的伪君子或什么都不信的道德虚无主义者。同时,以灌输为主要形式的道德教育也难以引起未成年人的共鸣,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厌烦和自动远离道德教育。第三,学校德育目标存在片面性,实现过程中只注重行为管理,忽视人格培养,无法达到有效减少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和“育人”的目的。人是德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德育要引导学生成为规范的社会人,还要具有高尚的心灵、美好的情感、健全的人格。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学校德育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混在一起,使我们倾向于以政治教育标准来衡量德育的成绩,用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代替了思想道德教育目标。在升学或者就业压力之下,学校德育经常以德育课分数衡量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无暇顾及未成年人道德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缺乏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科学的评价标准。在实践中,学校德育工作的重心往往放在规范学生行为和校纪校规的教育上,在管理上层层把关,把学生置于形式主义的管理网中,对照相应的《守则》《规范》,给学生的道德行为贴上量化的标准,把培养出严格遵守规范的“乖学生”当作了教育的最终目的。 二、那么,怎样提高学校德育的有效性,实现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呢? 第一,加强学校德育的人本理念,提高教育者综合素质,尤其是心理疏导能力。教育者是教育过程的主导因素,其综合素质和教育理念直接影响着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效果。政治思想过硬、职业道德修养深厚、专业知识扎实是对教育者的基本要求。要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还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今天的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个体意识和个性差异,要研究他们的特性,激发其潜能,引导其顺利实现社会化,成为具有基本道德素养的社会人,教育者就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道德需要,依据他们智力和性格的差异,采用不同的德育内容和方法。同时,面对频发的导致偏差行为的心理问题,现代社会赋予了教育者新的角色——未成年人的“心理保健医生”,这就要求教育者不断健全自身素质,确立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识。除了学习相关的心理知识与技能,教育者还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心理需求,学会洞悉其偏差行为背后的心理动因,并根据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运用沟通、聆听等心理辅导技巧疏导他们的情绪,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第二,贴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丰富学校德育内容,推动道德教育的生活化。德育内容是德育活动所要传授的价值与规范。根据日常生活中的现实问题设置德育内容,容易引起未成年人的共鸣,有利于增强德育的实效性。其一,大力开展生命道德教育。通过生命教育,可以树立未成年人珍惜和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态度,减少和避免自杀和虐待他人等偏差行为,帮助其正确地对待生活中的挫折和危机,在人格上获得全面发展。其二,加强未成年人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心理学研究发现,8-14岁是培养道德行为习惯的最佳期。对于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从培养行为习惯开始进行道德教育,不失为一条科学的途径。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能使品德从内心出发,不走弯路而达到高境界。因此,是否能够在生活中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成为衡量德育效果的真正标准。其三,注重未成年人个性发展的教育。学校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差异性,不用教条的统一目标评价他们,针对每个人的优势和弱势,为他们提供多元发展途径,让他们真实感到个人存在的价值,从而增加对自我和社会的认同,减少偏差行为的发生。第三,坚持学校德育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引导其形成良好的自我教育能力。从实践上看,近几年我国的学校德育进行了改革,但传统灌输式道德教育方式的影响却根深蒂固,加之未成年人缺少自主的道德判断和独立做出道德选择的能力,如果教育者只鼓励其自由选择而不加以正面的积极引导,无异于放任自流,只能造成未成年人是非、善恶、美丑界限的模糊,最终陷于道德困境。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学校德育环境,学校德育在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前提下,采用多种具体方法提供道德的“价值引导”,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制度_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前言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阶段,辨别事务的意思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尚未完全具备,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伤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联合国还专门制定有《儿童权利公约》。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方法进行保护,立法机关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改善。尽管如此,随着近年来城乡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流浪儿童大量增加,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社会上时常发生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这些都和国家的保障及社会的公益保护,特别是和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完整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限于民法的保护方法,而其依据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但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诸如监护人的不适格、监护人权力多义务少、缺乏监护监督机构等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议。

目录 摘要 (1) 1.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 1.1.监护制度的概念 (1) 1.2.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1) 1.2.1. 属性不同 (1) 1.2.2.立法原则不同 (2) 1.2.3.享有报酬权不同 (2) 1.2.4.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2) 1.2.5. 赔偿责任不同 (2) 2. 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状 (2) 2.1.大陆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2) 2.2. 英美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4) 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4) 3.1.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4) 3.2.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内容 (5) 3.2.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5) 3.2.2.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5) 3.2.3.监护的变更 (5) 3.2.4.监护人的职责和民事责任 (6) 3.3.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 3.3.1.监护人的义务多、权利少 (6) 3.3.2.监护人的不适格 (7) 3.3.3.未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 (7) 3.3.4.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监护机关分散、权利不集中 (7) 4.关于完善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8) 4.1.增加监护人的权利规定 (8) 4.1.1.同意权 (8) 4.1.2.撤消权 (8) 4.1.3.代理权 (9) 4.1.4.享受报酬权 (9) 4.2.建立亲权制度 (9) 4.2.1.规定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9) 4.2.2.规定亲权的内容 (9) 4.2.3.设立亲权的中止和停止制度 (10) 4.2.4.规定亲权的终止制度 (10) 4.3.明确监护人的资格 (10) 4.4.建立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加强和落实对监护人的监督 (11) 4.5.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监护的种类 (12) 4.6.具体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职责 (13) 4.6.1.在人身监护方面 (13) 4.6.2.在财产监护事务方面 (14)

论未成年人犯罪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普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由传统的作案手段向采用科技作案发展,由单独作案为主向团伙作案发展等。探究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有其自身的因素,也有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家庭等因素。多种多样的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共同努力,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对策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继毒品犯罪、环境污染之后,未成年人犯罪被列为世界范围内的第三大公害。根据中国公安部门调查统计,1985年-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各类刑事作案人员1100多万人,其中未成年人刑事作案成员150多万人(缺1988年统计资料)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15%左右①。在2006年5月27日召开的"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暨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说,从近两年的青少年犯罪情况看,青少年作案成员总数虽然有所下降,但在所有犯罪作案成员总数中所占比例却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也在这个会议上透露,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占全部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比例为:2000年占6.7%,2001年为7%,2002年上升为8%,2003年又上升为9.1%②。由此可见,未成人年犯罪仍然是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成长关系到我国的发展,因此,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他们犯罪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意义深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③。近年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三是未成年人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形式主要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表现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④。 (四)日益向团伙犯罪方向发展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⑤。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开征求,意见稿共分为总则、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三十六条内容,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提到:“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和矫治”,明确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矫治。同时,意见稿对学校、家庭、政府、社会等各方在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方面提出了具体责任和要求。 意见稿共分为总则、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三十六条内容,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网络环境以及保护青少年网络权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目的是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了解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6年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4.7%: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30.4%,10-19岁、30-39岁群体占比分别为20.1%、24.2%。与2015年底相比,10岁以下儿童群体与40岁以上中高龄群体占比均有所增长。 据悉,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是2016年10月31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意见。详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附: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网络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 第一条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五条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一)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拒绝的后果; (五)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 (六)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第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网络运营者的要求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二)协助网络运营者回应儿童监护人提出的申请; (三)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发生儿童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网络运营者反馈; (四)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儿童个人信息; (五)不得转委托;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者根据与儿童监护人的约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第十九条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如何结合网络安全法开展等级保护工作

如何结合网络安全法开展等级保护工作 摘要:从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147号令发布,规定计算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到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日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已然上升为法律要求。作为网络运营者如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信息系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的相关要求,成为广大网络运营者急需了解掌握的内容,本文从定级备案、整改建设和等级测评三个层面,结合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解读说明。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第二十一条提出“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十一条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至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必须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本文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三个方面,结合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阐述作为网络运营者需要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及工作要求。 1. 定级备案 系统定级作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定级结果直接影响到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22240-2008)(以下简称“定级指南”)分析业务信息和系统服务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以及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级别,并及时到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另外,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从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可以看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通过查看定级指南,可能严重危害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至少在三级及以上,所以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安全保护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基本要求

7第三级基本要求 7.1技术要求 7.1.1物理安全 7.1.1.1物理位置的选择(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b) 机房场地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7.1.1.2物理访问控制(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b) 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c) 应对机房划分区域进行管理,区域和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装等过渡区域; d) 重要区域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7.1.1.3防盗窃和防破坏(G3) 本项要求包括: a) 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机房内; b) 应将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 c) 应将通信线缆铺设在隐蔽处,可铺设在地下或管道中; d) 应对介质分类标识,存储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 e) 应利用光、电等技术设置机房防盗报警系统; f) 应对机房设置监控报警系统。 7.1.1.4防雷击(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建筑应设置避雷装置; b) 应设置防雷保安器,防止感应雷; c) 机房应设置交流电源地线。 7.1.1.5防火(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消防系统,能够自动检测火情、自动报警,并自动灭火; b) 机房及相关的工作房间和辅助房应采用具有耐火等级的建筑材料; c) 机房应采取区域隔离防火措施,将重要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离开。 7.1.1.6防水和防潮(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水管安装,不得穿过机房屋顶和活动地板下; b) 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通过机房窗户、屋顶和墙壁渗透; c) 应采取措施防止机房内水蒸气结露和地下积水的转移与渗透; d) 应安装对水敏感的检测仪表或元件,对机房进行防水检测和报警。 7.1.1.7防静电(G3) 本项要求包括: a) 主要设备应采用必要的接地防静电措施; b) 机房应采用防静电地板。 7.1.1.8温湿度控制(G3)

论未成年人作文600字

论未成年人作文600字 现在如果我问大家未成年人意味着什么,估计你们的回答是统一的,未成年人就是孩子,就是受保护的对象,就是整天坐在沙发上看电视,趴在课桌上低效率的写作业,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尽情地接受父母的呵护。但这样带给我们什么? 昨天本来想和妈妈去银行办个手续,可是妈妈要上班,便让我自己去,一个人能行吗?妈妈就这样放手了?想到早晚这些事情要自己办,我便毅然答应了。 由于以前也办过类似的手续,我把该带的东西都带全便向银行进军了。刚到银行门口,发现银行里只有工作人员,心中暗喜。我走到窗口前问一个叔叔是否能办挂失手续?叔叔撇了我一眼,问道:“你几岁了?”我听到此问题,不敢恭维的回答道:13岁。谁知叔叔掷过来一句话让我无言以对:“未满十六岁不得办理手续,需要要监护人来陪同,你是未成年人你懂吗?”叔叔顿了一会“叫家长来吧,你

懂什么。”我听了这话自然不甘心:“父母上班,这又是暑假,自己来办为什么不行,我可以将这理解为年龄歧视吗?”后面排队的人多了起来,说闲话的也接踵而来“这小孩一定不是好学生,不写作业到这来混。”“事真多,写完作业自己看电视玩电脑去,瞎掺和事,一点时间观念都没有。”最后人们开始抱怨营业员效率低“效率太低了,一个人跟小孩子搅和这么半天,没看见后面还有很多人吗?”我听了这些话,火冒三丈,却又无能为力,说这些话的都是大人啊,而我是一个“未成年人”我没有发言权,办事的叔叔好像也听到了闲话,直接递给我一张挂失申请单,让我回家填。然后叫下一位办事。就这么了事了么?就这么潦草的结束了吗?没有轰轰烈烈的与营业员斗嘴,没有与说闲话的老头老太太狠狠的辩论一顿?就这么离开了吗?忽然 觉得自己的无能。 也许那些说闲话的人正用恶毒的目光瞪着我呢,估计那些像屁眼放屁一样管不住的嘴巴一定不会闲着。我遗憾不能亲手抽他们一顿。因为我是未成年人。

2019年多方合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多方合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互联网不断渗透的信息化浪潮下,网民“首次触网年龄”明显提前。最新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 国19岁以下网民约占全体网民的21.6%,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59.6%,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广泛共识。 过去数年间,企业界已经展开积极探索。包括我所在的腾讯公司,也在持续加大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技术研发力度,主动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创新路径。目前,我们响应主管部门号召,相继推出了“成长守护平台”等举措,初步建立了覆盖网络游戏“事先、事中、事后”的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保护体系。前几天,我们又启动了一项名为“儿童锁”模式的新测试。在我们的计划中,未来孩子如果想

玩游戏,必须要获得家长的知情与授权之后才可以进行。这个测试刚一启动,就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与认可。 经过长期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多方协力、多措并举,从多个角度全面推进。在过去两年的全国两会上,我都提出了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网络素养提升的相关建议,希望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在这一问题上,各网络信息服务企业要做好技术支持,在各企业既有防控措施和家长守护平台基础上,建立“一站式”的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管理平台。这不仅能有效控制未成年人在全网范围内的上网时长,而且能将监护人更好地吸收进来,借助广大监护人的力量,开展更深层次的介入管理。同时,我们也建议从个体上升到集体,鼓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究组织及社会组织的建立,加强相关问题研究、培养专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_吴用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5年第2期未成年人保护第34卷(总第177期)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 ■吴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前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起草是我国目前 完善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个重要举措。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思路在于处理 好各类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关系和引导、预防、惩罚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干预 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处理好网络创新行业发展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关系,处 理好表达自由和法律监管的关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收稿日期:2014-12-06 作者简介:吴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国际私法、比较法、未成年人法学。 法乃国家之公器,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第一次以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主要议题,其意义之重大彪炳史册。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前提,《决定》指出,应 当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同时特别指出要“完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 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立法上保护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的权利不受非法信息的侵害变得非常迫切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纳入国务院“2014立法计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条例的立法问 题。草案由团中央牵头起草。笔者有幸参与本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本文旨在介绍在依法治国方略下该征求意见稿起草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一、依法治国方略与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意义 (一)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完善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战略部署,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个动态的法治建设图景和方案,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已经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 57·DOI:10.16034/https://www.360docs.net/doc/8317588684.html,ki.10-1318/c.2015.02.015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流程图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流程

一、定级 一、等级划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分为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二、定级程序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下载专区附)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定级注意事项 第一级信息系统: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第二级信息系统:适用于县级某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网站等 第三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例如网上银行系统、证券集中交易系统、海关通关系统、民航离港控制系统等为三级信息系统。 第四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部门中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核心系统。例如电信骨干传输网、电力能量管理系统、银行核心业务系统、铁路票客系统、列车指挥调度系统等 第五级信息系统:适用于国家特殊领域的极端重要系统。 二、备案 一、总体要求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管辖 (一)管辖原则。 备案管辖分工采取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 (二)中央在京单位。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受理备案,其他信息系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简称网监部门,下同)受理备案。

9.12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

2019年9月12日阅读材料(未批注版)为未成年人构筑最严健康防护体系 随着网络普及率不断提升,未成年人首次触网年龄不断前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日前,腾讯公司高级副总裁马晓轶发布公开信,介绍了其在游戏时间管理、游戏消费管理、实名信息校验和适龄游戏尝试四个方面的探索、实践,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永远没有终点。 网络游戏、短视频等互联网产品的重要用户都是青少年群体,由于自制力、信息辨别能力不强,网络成瘾、受不良信息误导等问题给青少年成长带来了负面因素,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以及监管的强势介入。近年来,不管是互联网游戏厂商还是短视频平台普遍启用了未成年人健康防护系统、成长守护平台。去年,腾讯开启了金融级别的安全验证手段——公安实名认证,目前公安实名认证几乎覆盖全部移动游戏,并正在逐步推进客户端游戏的接入。今年六一前夕,国家网信办统筹指导14家短视频平台、4家网络视频平台统一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至此国内已有21家主要网络视频平台上线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一系列防沉迷措施的效果是看得见的,一份数据显示,腾讯游戏成长守护平台已服务超过2000万用户,82%被绑定账号的游戏时长出现不同程度下降。 正因为青少年群体是网络游戏、短视频的重要用户,企业在采取防沉迷措施时就必然要面对到底是流量、营收还是社会责任的选择。然而,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面前,企业其实没有选择可言,必须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事实上,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如果不履行好社会责任,困于短期利益,那么这样的企业也不可能有长足的发展。所有关系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平台,都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 从相关部门的主动监管、到企业自觉行为,我们看到为未成年人构筑最严健康防护体系不流于形式与空谈。当然,还要看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还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最根本的是现实家庭、学校生活不能完全满足孩子的社交、情感、陪伴等需求,孩子自然就会到游戏、短视频中去寻求补偿。对此,也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提出了要求,未成年人需要更多的亲情陪伴,需要科学健康的网络使用引导。学校教育也要努力激发孩子的兴趣,让孩子从学习中获得更大的成就感与价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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