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海洋渔船更新建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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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各相关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2016年伏季休渔工作即将结束,为了确保开海后渔业生产工作有序平稳,扎实做好全市秋季海洋渔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渔船管控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一)渔港码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各渔港码头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消防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及消防规章制度,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各渔港码头必须落实安全巡查、留足消防通道等监管措施;各渔港码头内禁止非法装运砂石、违规从事电气焊作业;停港渔船用火用电必须规范;渔业船舶实行定期签证制度,未经签证的船舶不得出港;港内设立加油点或加油车进港加油必须按规定办理有效证件,严禁无证加油;船舶在港内烘烤船体,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应指派人员值班看守,并做好防护措施;港内发生火警或船舶失事,在港一切船舶都应当听从港监和有关人员的指挥,并努力协助救护。

(二)渔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渔船出海作业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严禁载重超过载重线(超吨位);渔船必须在指定位置按照要求标明船名号、船籍港;船舶证书必须齐全、有效;消防、救生、通信导航以及信息终端等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配备齐全、有效;渔船严禁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必须适时返港或采取相应措施避风。

(三)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渔业是高危险行业,从事渔业生产人员必须参加相应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

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硏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远洋渔业辅助运翰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沌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

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蕪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二、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更新建造全程管理(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远洋渔船申请的审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2]132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1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132号)
近一段时期,各地发展远洋渔业的积极性很高,企业申请建造远洋渔船的数量很大、时间集中。

其中大部分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一些盲目跟风现象,存在很大风险。

为保障企业投资安全,促进我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对远洋渔船建造规模和速度进行适度控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0号)要求和本地区行业发展特点,本着积极发展、平稳有序、提升质量、减少风险的原则,对远洋渔业造船和
项目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近一时期远洋渔船建造申请集中在部分船型,且数量较大。

请各地按以下要求和条件,区分不同情况,对远洋渔船建造申请进行审核。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闽海渔[2009]360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的通知(闽海渔〔2009〕360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有效控制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规模,合理安排渔业辅助服务能力,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检验、登记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渔业生产船是指捕捞船、养殖船等船舶。

养殖船应当是从事合法的养殖活动所使用的渔业船舶。

渔民或渔业企业从事合法养殖活动必须持有养殖证或者承包合同。

各地在新受理新增养殖船检验、登记时,养殖船的产权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持有养殖证或者承包合同,否则不予受理。

二、严格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新建造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设计单位应持有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设计图纸必须进行审图,符合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用途功能。

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认真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检验规定及审批图纸实施初次检验,坚决杜绝以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名义建造捕捞渔船。

三、加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管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管,对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停工整改。

对屡禁不止的,要逐级上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依法吊销其渔业船舶修造厂资质认可。

四、规范船名号登记工作福建渔港监督局应按船舶种类或用途规范我省渔业船舶船名,组织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对现有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进行清理,并结合渔船检验、登记等日常工作,对已纳入管理的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农渔发〔1998〕1号)规定进行船名号变更登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03•【字号】甬政告[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的通告(甬政告[1995]3号)近年来,在我市的部分渔区,有不少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渔船。

这些“三无”渔船,有的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海上走私、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违章搭客,严重影响了海上治安、交通运输、渔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一些国有渔业企业将报废的或无修理价值的渔轮卖给渔民,再用于捕捞生产,给海上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为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5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特通告如下:一、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由渔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渔船制造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渔船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渔船制造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船检等部门加强对渔船制造企业的管理监督,对生产技术和设施条件不符合造船要求的,依法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停产。

三、严禁买卖报废渔轮及二十年以上船龄的渔轮,一经发现,由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就地扣留,收缴船舶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买卖双方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卖船非法所得;如由此而产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从严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市渔民到外省、市建造捕捞渔船,必须持有本市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造船证明,并向建造地船检部门申请检验。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沪水产办[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0]12号)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为规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188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沪农委[2010]28号)的要求,我办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传真:63557919。

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188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沪农委[2010]2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1、市水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

2、各区(县)农委是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渔船建造等各项工作。

3、“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根据本《实施细则》,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浙农渔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农渔发〔2020〕14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8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我省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关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建造管理为提高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安全适航性和船机桨匹配合理性,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机功率系数(主机功率与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0;2.12米≤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2;3.船长<12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32。

(二)主尺度比系数(船长与型宽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4.0≤主尺度比系数≤6.0;2.12米≤船长<24米的,3.1≤主尺度比系数≤5.9;3.船长<12米的,2.5≤主尺度比系数≤5.5。

二、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审批管理根据《规定》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省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捕捞辅助船(主要指从事转载或收购渔获物的运输船、渔获物加工船和为捕捞渔船供油、供冰等服务的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辅助船解决,且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不得超过淘汰辅助船的船数和功率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违规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10]6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违规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10]6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违规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紧急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违规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10]60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近期,我部接到有关方面反映,浙江省有几十艘渔船未经批准在安徽省建造。

我部东海区渔政局会同浙江省、安徽省渔业主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情况基本属实。

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渔船管理,确保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专案调查,坚决制止非法造船行为。

浙江省部分人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安徽省船舶修造企业、场点建造海洋捕捞渔船,是一起典型的规避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管理的非法造船案件。

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冲击了国家的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渔船安全管理制度。

请东海区渔政局立即会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以及两省工商、公安、交通、船舶生产主管等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对这一非法造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船舶所有人和违法违规情况,并依法从重从速处理,坚决制止非法造船行为。

二、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非法造船的排查工作。

根据《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造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渔业船舶修造资质。

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高度重视,组织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船舶修造企业和场点进行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芜湖、巢湖和马鞍山等沿江地市的船舶修造厂、港口码头在建渔船和修造企业资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案组一并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管理的通知⽂号:农办渔[2017]1号颁布⽇期:2017-01-05执⾏⽇期:2017-01-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渔业船舶检验局: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监管,强化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确保渔业船舶建造质量,防⽌涉渔“三⽆”船舶滋⽣,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现就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组织实施⼯作。

渔业船舶建造开⼯管理是保障渔业船舶建造质量,防范涉渔“三⽆”和“低质量”船舶产⽣的第⼀道关⼝,是遏制违法造船⾏为、保证渔船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此,我部组织编制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见附件)。

各级渔业⾏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建造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严格要求有关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按要求对其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进⾏规范,同时采取措施引导船舶所有⼈选取具备相应能⼒的单位建造渔业船舶,使渔业船舶建造逐步⾛上规范化轨道。

⼆、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

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进⾏技术条件评价(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评价”)。

技术条件评价⼯作每两年进⾏⼀次,由省级渔业⾏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并出具评价结果。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评价结果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检验监督管理,将技术条件评价作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常监管措施,切实履⾏好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职责。

三、明确承担单位,认真开展渔业船舶建造前检查。

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前检查,并将开⼯前检查作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重要节点。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在渔业船舶建造开⼯前,对已经技术条件评价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专业技术⼈员、施⼯⼯艺⽂件及试验条件等准备情况进⾏检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上渔业临时管控的通告-漳政综〔2017〕11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上渔业临时管控的通告-漳政综〔2017〕11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上渔业临时管控的通告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上渔业临时管控的通告漳政综〔2017〕110号为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确保重大会议期间的海上渔业安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国际性活动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现决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10日期间,在我市实施临时管控措施,现通告如下:一、实行渔船出海向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制度,报备内容包括出海时间、人员、作业海区、联系方式以及预计返航时间。

拒不报备或未如实报备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船舶(以下简称“在册管理渔船”)依法责令停航整顿六个月;未纳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的乡镇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一律依法没收拆解。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未按规定安装定位系统的渔船出海。

擅自出海的,在册管理渔船依法责令停航整顿六个月;乡镇船舶一律依法没收拆解。

三、渔船出海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安全应急终端和渔船电子身份识别终端正常开机或终端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向所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边防部门报告的,在册管理渔船第一次扣减当年度50%油价补助,第二次扣减当年度全部油价补助,依法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乡镇船舶一律依法没收拆解。

四、渔船经营者或者船长在渔船航行或者生产作业期间,拒不服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指令要求的,在册管理渔船取消当年度全部油价补助,依法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款二万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二万元;乡镇船舶一律依法没收拆解。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舟政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渔船海上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很大损失。

为有效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源头监管,规范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一)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

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更新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渔船的主机功率。

两艘以上捕捞渔船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且原渔船必须报废拆解,拆解程序按照《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二)严格控制辅助渔船建造。

渔业辅助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发展实际确定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区)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渔业辅助渔船建造的监管,坚决防止以建造渔业辅助渔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

(三)控制从市外购置国内捕捞渔船。

从市外购置国内捕捞渔船必须符合主机功率183.7千瓦(250马力)以上、船长33米以上、船龄5年以内、作业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购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外捕捞渔船,拆解后仅能作为本市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的船网工具指标的补充,但不能超过更新改造捕捞渔船主机功率的50%。

(四)规范市内渔业船舶买卖。

市内渔业船舶买卖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征求买卖双方乡镇、村社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规定办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作者:暂无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3年第35期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本刊讯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远洋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升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省( 区、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11 号)、国务院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渔发[2012]30 号) 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着力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切实做好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提出农机社会化服务两个翻一番目标本刊讯 9 月4 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在黑龙江召开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现场会。

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目标任务,以培育壮大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以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核心,以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为方向,积极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 年,实现全国拥有农机原值50 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比2010年翻一番;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经营总收入超过8000 亿元,比2010 年翻一番;各地农机装备布局比较科学合理,由农机服务组织提供的作业服务、维修服务能普遍达到行业标准;农机社会化服务在主要农作物主要环节实现全覆盖,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和设施农业同步推进。

中央财政农合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出台本刊讯从财政部获悉,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于8 月23 日起正式施行,与2004 年印发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补充调整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 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还新增要求“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捕捞渔船“双控”制度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海洋捕捞船网工具指标,每半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跨省转入捕捞渔船数量、功率。

沿海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核准的“双控”指标数,在不突破“双控”指标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渔船数量、功率。

购置省外老旧渔船,经检验不适航的,应予拆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加大扶持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的转移力度,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减产转产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保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

二、强化捕捞渔船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渔船准入制度。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

非沿海市、县(区)的渔业企业不得经营除远洋渔船外的海洋渔船。

申请从省外购入渔船的,由购入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6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6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6号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坚持捕捞投入和渔获物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施渔业资源总量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依法治渔、综合施策、协调管控”的长效机制,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12082艘、总功率2852611千瓦以内(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580艘、功率430337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1)。

千瓦(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2),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1717艘、功率417810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863艘、功率12527千瓦,到2017年底各市压减渔船不得低于总任务的4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高我省渔船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渔民安居乐业,维护渔区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沿海沿江市、县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助体系,保障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经费。

乡(镇)、街道要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渔船安全管理台账,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者)、船长依法生产,落实渔船跟帮编队生产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渔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船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相关事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渔港消防船业务指导和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船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建造、改装渔船企业;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2月10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03.20
•【字号】浙海渔计〔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
新建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海渔计〔2017〕15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建造,提升渔船安全性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农业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规定,制定《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3月20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农渔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4]9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4]9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4〕9号)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渔业互保协会: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加强对我省海洋渔船的管理,现就贯彻落实《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计划地受理跨省购置渔船的申请。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捕捞渔船“双控”指标制度,摸清底数,拟定本地区跨省渔船购置计划,受理跨省购置渔船的申请。

同时,要加强对购置省外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从省外购入老旧渔船。

二、加快推进渔船交易中心建设。

省渔业互保协会要加快渔船交易中心平台建设,尽早实现全省交易网点的联网,争取在今年一季度能够投入交易使用。

同时要制定交易工作流程,切实规范渔船交易行为,优化受理程序,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根据《通知》的精神,加强对渔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海洋捕捞渔船都应进入交易中心及其受理点交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确保我省渔船交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着力加强对捕捞辅助船的审批管理工作。

要严格捕捞辅助船的审批与管理,控制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规模,严厉打击利用捕捞辅助船非法从事捕捞活动。

要加快辅助船的清理甄别和淘汰更新工作,确保2017年底将捕捞辅助船控制在各地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捕捞渔船总数的30%以内(厦门控制在捕捞渔船总数的2%以内),养殖船功率数按照每公顷水域1.4千瓦标准配置的工作目标。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渔业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海洋渔业快速发展,结构不断优化,海水产品产量大幅增长,渔民收入显著增加,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我国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设施装备条件较差,近海捕捞过度和环境污染加剧。

为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地建设海洋强国,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加快建设现代渔业产业体系;着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海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着力加强渔村建设和优化渔民就业结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

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严格控制并逐步减轻捕捞强度,积极推进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以下简称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坚持转变发展方式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

大力发展海洋渔业产业化经营,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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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海洋渔船更新建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海洋捕捞产业结构优化和减船转产,坚决遏制海洋捕捞产能继续盲目增长势头,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现就严格控制海洋渔船更新建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建造捕捞渔船
(一)转为钓具作业的渔船;
(二)淘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渔船;
(三)海损沉没的渔船;
(四)其他特殊情况。

二、申请建造捕捞渔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条件认定
1、淘汰任何作业类型的国内捕捞渔船,均可申请建造钓具作业渔船,且无须进行是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认定。

2、渔船是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渔船所有人提出,各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认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渔检…2016‟11号)要求进行确认,并出具“渔业船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认定报告”。

3、“海损沉没渔船”须提供由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舱灭失证明”、“灭失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或“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意见”等证明材料。

4、其他特殊情况的认定。

由渔船所有人提出,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海洋与渔业局审定。

(二)作业类型
申请建造钓具以外的作业渔船,其准予申请建造的渔船作业类型详见下表:
表:准予申请建造的各作业类型渔船对照表
(三)船数控制
申请建造钓具以外的作业渔船,不予“拆多建多”、“拆多建少”或“拆多建一”。

(四)船型参数控制
淘汰旧渔船选择省级部门发布标准船型建造新渔船的,新渔船参数按照标准船型规定执行;不选择标准船型建造新渔船的,新渔船的船长、型宽、型深之积不得超过旧渔船该三个参数之积。

三、继续停止新审批建造捕捞辅助船
继续停止新审批建造各类为国内海洋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等(以下简称“捕捞辅助船”)。

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及海损沉没等特殊情况需新建捕捞辅助船的,必须先淘汰旧船(需对是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进行确认),且新申请建造的捕捞辅助船其主机功率、船舶主尺度三参数之积不得大于原船。

渔船更新建造申请审批各项常规工作,继续按照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于2016年9月16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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