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海洋渔船更新建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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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海洋渔船更新建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海洋捕捞产业结构优化和减船转产,坚决遏制海洋捕捞产能继续盲目增长势头,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现就严格控制海洋渔船更新建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建造捕捞渔船
(一)转为钓具作业的渔船;
(二)淘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渔船;
(三)海损沉没的渔船;
(四)其他特殊情况。
二、申请建造捕捞渔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条件认定
1、淘汰任何作业类型的国内捕捞渔船,均可申请建造钓具作业渔船,且无须进行是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认定。
2、渔船是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渔船所有人提出,各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认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渔检…2016‟11号)要求进行确认,并出具“渔业船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认定报告”。
3、“海损沉没渔船”须提供由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舱灭失证明”、“灭失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或“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意见”等证明材料。
4、其他特殊情况的认定。由渔船所有人提出,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海洋与渔业局审定。
(二)作业类型
申请建造钓具以外的作业渔船,其准予申请建造的渔船作业类型详见下表:
表:准予申请建造的各作业类型渔船对照表
(三)船数控制
申请建造钓具以外的作业渔船,不予“拆多建多”、“拆多建少”或“拆多建一”。
(四)船型参数控制
淘汰旧渔船选择省级部门发布标准船型建造新渔船的,新渔船参数按照标准船型规定执行;不选择标准船型建造新渔船的,新渔船的船长、型宽、型深之积不得超过旧渔船该三个参数之积。
三、继续停止新审批建造捕捞辅助船
继续停止新审批建造各类为国内海洋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等(以下简称“捕捞辅助船”)。
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及海损沉没等特殊情况需新建捕捞辅助船的,必须先淘汰旧船(需对是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进行确认),且新申请建造的捕捞辅助船其主机功率、船舶主尺度三参数之积不得大于原船。
渔船更新建造申请审批各项常规工作,继续按照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于2016年9月16日起执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