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一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二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二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6.17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49号
•【施行日期】201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二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海淀区、石景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共15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6月21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十二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
北京市第十二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一、按照北京市社保局规定,参保人必须在本人选择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方可报销。
社保规定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以下19家A类医院无需申请变更,持本人社保卡直接就医。
19家A类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中日友好医院
1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市铁路总医院)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参保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区(县)或居住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不同级别的医疗
机构就医,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厂矿或高校内设医疗机构),其他三家任选,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不用选,可直接看病就医。
医疗机构查询: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查询医疗机构编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服务”中的“办事指南”(图1)→社会保险→“信息查询”中的“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图2)。
北京市第十一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
13
06162050
东高地街道万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14
06162064
东高地街道益丰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15
06162047
丰台区新村街道银地社区卫生服务站
16
06162014
丰台区新村街道明春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17
06162033
丰台区南苑街道新华社区卫生服务站
18
06162018
北京东方太阳城医院
61
13120015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卫生院
62
22162035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卫生院王泮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63
22162051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卫生院李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64
22162048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空港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65
22162049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泗上社区卫生服务站
09153001
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医院
78
0911000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石龙医院
79
09120002
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中心卫生院
80
09120006
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卫生院
81
09110004
北京京煤集团杨坨医院
82
09110001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83
09110003
附件:
北京市第十一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医疗机构编码
医疗机构名称
1
06159071
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
2
0611007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6.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共9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1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6月25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至此,全市开通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627家。
附件:北京市第十三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
北京市第十三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及就医使用指南(可点链接)
4、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及就医使用指南(可点链接)A管理须知1、社会保障卡解决了什么问题?答:可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解决了原来手工报销周期长和占压个人资金的问题。
所有退休人员和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超过起付线后,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
2、参保人员如何领取社会保障卡?答:a.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b.在职介、人才中心存档的参保人员到职介、人才中心领取;c.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到街道社保所领取。
3、社会保障卡内的信息如何进行查询?答:a.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 96102 ”(24 小时服务);b.可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社保卡服务网点一览表>>c.可到设置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进行自助查询。
4、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怎么处理?答:(1)应先进行预挂失,预挂失有三种方式:a.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 96102” (24 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b.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书面预挂失;c.可在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进行自助预挂失。
(2)正式挂失与补办持卡人确认遗失的社会保障卡无法找回后,须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
15 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到申办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新的社会保障卡。
5、什么情况需要换卡,如何办理?答:因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卡片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时,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15 个工作日后,申请换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新的社会保障卡。
6、《个人信息二次采集比对表》的填报要求?答:a.员工须以正楷书写《个人信息二采表》修改信息和签字确认。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对持社保卡结算费用的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附件2备注:以上住院类费用均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见表6-3)”,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附件3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费用时提供的材料附件4社保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费用时提供的材料附件5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备注:附件1、2、3、4、5中各项材料,都应符合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附件6表单6-1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公民身份号码诊断社保卡号转往医院名称:转诊类别:1-转诊2-中途转院转诊(院)原因:转诊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医师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注:1.一式二份,一份由转出医院留存,一份交参保人员。
2.“转诊类别”按转诊情况打“√”。
3.中途转院时由参保人员将《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交转往医院。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监制6-2外院检查治疗证明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公民身份证号码诊断:外检医院名称:外检项目:外检原因:医师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盖章:6-3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注:审核区留存。
6-4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社保卡/手册编号:医疗参保人员类别:申报区:疾病编码:入院方式:住院号:No.出院科别:转归:是否中途结算:主要诊断:其它诊断:结帐日期: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共天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签章:年月日北京市医保医院端业务组件结算版本(版本号)打印版本(版本号)(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DRGs结算费用清单)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社保卡号:医疗参保人员类别:申报区:疾病编码:入院方式:住院号:No.出院科别:转归:是否中途结算:主要诊断:其它诊断:分组名称:(分组编码)结帐日期: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共天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签章:年月日北京市医保医院端业务组件结算版本(版本号)打印版本(版本号)(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实时结算:★上传No:个人(单位):社保卡/手册号:申报区: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签章:年月日北京市医保医院端业务组件结算版本(版本号)打印版本(版本号)6-5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名称:No.定点医疗机构编号:公民身份号码:社保卡号:录入人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签章:结帐签章:操作员编码:操作日期:6-6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结算明细表特殊病种:定额结算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和医保经办机构各一份结算日期: 年月日北京市医保医院端业务组件结算版本(版本号)打印版本(版本号)6-7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申报区:说明:1、交易笔数:申报时段内入库成功数据2、(2)=(4)+(5) +(6)联系电话经手人年月日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签章:第页,共页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监制6-8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住院类:住院、门特、急诊留观、家庭病床)(9)= (10)+ (11)(8)=(9)+(12)+(13)联系电话经手人年月日医疗机构收费签章:第页,共页北京市医保中心监制北京市医保医院端业务组件打印版本(版本号)6-9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单位名称:打印日期:此表一式两份,医保中心和社保所各一份社保所联系人:联系电话:审核人:复核人:审批日期:年月日6-10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单位名称:打印日期:此表一式两份,医保中心和社保所各一份社保所联系人:联系电话:审核人:复核人:审批日期:年月日6-1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第页,共页联系人:联系电话:6-1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社保登记证编码:单位名称:6-13NO: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申报单位社保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打印日期:本次基金支付金额中含诊疗费支付金额:元,医事服务费支付金额:元,急诊加收支付金额:元,涉及单据共张。
医保持卡就医及实时结算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医保持卡就医及实时结算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北京市医疗保险持卡就医,实时结算自2009年7月底开始试运行。
患者看病不用垫付全部医疗费用,而是直接由医保按比例报销,让广大患者切实感受到就医的便利。
既保障了参保患者的健康,又有利于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平稳发展。
本文就我院在运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归纳小结。
1.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是指参保患者到联网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刷卡时,在医院只交纳自己应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然后医院再将费用数据上传给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审核一致后将费用返回给医院,参保患者不用再全额垫付。
如参保患者在门诊就医时,可直接用医保卡刷卡结算,若门诊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后,患者只需负担自费的部分,其余由医院垫付。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经济压力,节省了时间,缩短了报销周期。
2.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1 网络故障。
计算机网络在医院及医保管理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医保联网运行中,网络故障时有发生。
一方面由于医院内部软硬件配置不到位,导致多次读卡失败或读卡速度缓慢,致使收费速度减慢,排队等候时间延长,引发矛盾;另一方面医保中心网络运行不稳定,导致数据传输中断。
这些都会影响参保患者刷卡结算失败,需要全额垫付。
2.2 参保单位未按医保中心规定时间及时为参保人员缴纳参保费用,导致患者就医时因欠费停保;有些小型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参保缴费,导致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对缴费情况均不了解,就医时不能实时结算,也需要全额垫付医药费回单位报销。
2.3 参保患者对医保政策不了解,门诊、急诊就医不带社保卡;使用医保卡不当,使医保卡损坏、消磁;医保卡丢失正在办理阶段,仍需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医疗费用。
3.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3.1 完善计算机硬件设施的建设,加强软件系统维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医保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2010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2010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第一章综合管理第一条乙方应加强对本院各科室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其所属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使用乙方专用收费章及收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项目及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收据中应明确自费标识。
第二条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向甲方及时提供所需的检查资料,如:完整的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据、费用清单、信息系统数据等。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复查。
第三条乙方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相关证件识别,若就诊者与所持证件不符或未出示相关证件的应按自费病人结算;发现属于冒名顶替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乙方在医疗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乙方如有下述情节,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黄牌警示,并追回或拒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1、乙方设有对外承包或合作科室;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规使用上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和收费章的;3、将处方、收费章和信息系统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的;4、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分解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做假病历等;5、虚报药品、治疗项目和数量,或将相关药品变更为检查治疗项目,或将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纳入医保基金申报或提供过度服务的;6、分解收据、更改票据的:更改医疗保险处方或上传信息,如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项目更换为报销范围内项目,或将个人应部分负担项目更换为无负担项目等;7、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符或提供过度服务的;8、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9、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医疗保险患者数据及时上传申报和保存,并确保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的准确性。
如存在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不一致等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造成的费用纠纷由乙方解决;乙方应将医疗保险患者的相关数据保存两年以上;10、其他不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北京医保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介绍
医保报销解析(住院)
图示
金额 三级医院
大额最高支付 20万
实例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基本85~97% 大额85% 85% 95% 85% 97% 85% 97% 第三次住院7万(一级),社保报销 3W*97%+1W*95%+(3W-650)*90% =65015
>封顶
4万--封顶(10 万)
3—4万
就医篇
• 8 、计划生育、产前检查、工伤、急诊留观 费用使用社保卡结算的问题. • 此类费用不应使用社保卡结算 • 个人在交费时对计划生育、产前检查、工 伤等费用加以留意,不使用社保卡结算;
报销篇
• 1、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 • 本次医疗总费用=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本次个人负担 • 本次个人负担=自付一+自付二+自费 = + +
其他篇
• 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 • • • •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 的; • 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持卡就医 实时结算
相关问题介绍
入职篇
• 若您以前未上过社会保险,属于新参统人员,在入职后请 尽快到财务报道,填写相关表格; • 若您上过社会保险,属于转移人员,请入职后,立刻与原 单位联系,确保原单位已经减少社保关系,并尽快告知财 务。 • 有《工作居住证》的员工请尽快到财务办理登记手续。 • 凡因本人原因造成各项保险未及时缴纳,公司不予办理补 凡因本人原因造成各项保险未及时缴纳, 缴手续,特此说明。 缴手续,特此说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七)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0〕21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0〕2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0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首都“四个服务”水平,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效率,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本市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对本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实时联网读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史待遇信息,确保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结算流程不变,新增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并逐步探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就医结算,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效能和水平。
(一)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线下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通过本市认证的渠道平台(如北京通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支付宝和金融机构APP等)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扫描医保电子凭证,确认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就医结算。
同时,本市将逐步探索在试点医疗机构实现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扫描人脸确认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就医结算。
(二)逐步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线上结算逐步实现参保人员使用手机下载并登录试点医疗机构APP,绑定医保电子凭证,使用手机通过试点医疗机构APP进行互联网线上医保费用结算。
(三)实现参保人员手工报销期间正常就医实时结算参保人员申请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时,无需提供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医保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精神,保障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时的有关问题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执行。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
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后,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见附件2)后,持社保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7.01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密云县、昌平区、怀柔区共13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2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7月5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
北京第十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
23162034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潮嘉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33
23162037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34
23162038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社区卫生服务站
35
12130002
北京通州北苑门诊部
36
12141005
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
37
12155002
北京正和口腔门诊部
延庆县妇幼保健院
申明:
所有资料为本人收集整理,仅限个人学习使用,勿做商业用途。
申明:
所有资料为本人收集整理,仅限个人学习使用,勿做商业用途。
13
12120007
北京市通州区郎府卫生院
14
12120009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卫生院
15
12120012
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卫生院
16
12120015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卫生院
17
12162018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18
12162018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翠屏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19
12162029
北京市密云县医院
73
28151001
密云县中医院
74
28152001
密云县妇幼保健院
75
29162018
延庆县南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76
29162018
延庆县南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兴社区卫生服务站
77
29162018
延庆县南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菜园二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78
29152001
附件:
北京市第十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
二级医院 87% 92% 97%
二级医院 92.2% 95.2% 98.2%
一级医院 90% 95% 97%
一级医院 94% 97% 98.2%
封顶线 10万元
报销比 例
在职 85%
退休 90% (含补 充)
封顶线 备注
单次住院
费用超7
20万元
万并进入 大额支付
社保卡 病历手册 医保手册
诊疗费按2元
定额纳入报
销范围。
病历 手册
社保卡
入库成功数据
:打印《申报
结算结 果写卡
表》门 费诊单收据
\
挂 向定就点医医疗机费构用结算
号 卡挂失、卡报 所属区县经办机
修、急诊、单 位欠费、异地
构处进行方 费4用8及小垫申个付时报人:基内账金户通过其患余者费现用金 网络支或付部报分盘方式交纳
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门诊诊疗费用
定额支付2元
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未参加生育保 险的 !)
支付标准按照生育保险标准执行。 门诊全额现金垫付。 住院费用医院结算(2019.5.1)。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 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上费用的申报需要以下 单据: 门诊: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2、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单 4、诊断证明 5、单位计生证明 住院: 1、住院费用结算单 2、“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 医疗单位专 用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 3、出院诊断证明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打印内容及格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打印内容及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0.03.23
•【字号】京医保发[2010]18号
•【施行日期】201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
收据打印内容及格式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0〕1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险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已经顺利启动,并将于年内全面推开。
为了使广大参保人员准确掌握个人费用支出和医疗保险报销情况,我们对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包括: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门急诊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门急诊类))上的费用分解信息进行了相应修改,增加了起付线、自费、年度内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出及余额等相关内容。
同时,在票据下方打印的费用明细信息由原来的16条调整为10条,超过10条明细信息的另行打印。
调整后的票据样式将于5月1日正式启用,请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件:“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票据样式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
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普通门急诊)
实时结算:★
上传No:(医保已报销)。
北京医保报销的有关规定
附北京医保报销的有关规定一、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根据个人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中医院和19家A类医院(19家A类医院: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8、北京积水潭医院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11、中日友好医院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1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6、北京市健宫医院1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19、北京市石景山医院)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在北京市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北京医保报销比例是1、在职职工门诊起付线:1800元,报销比例:医院70%,封顶线:2万元。
住院起付线: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2、退休人员门诊起付线:1300元,报销比例:70岁以下,医院报销85%(含补充),70岁以上报销90%(含补充)封顶线:2万元。
住院起付线: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7%(含补充),二级医院96。
1%(含补充),三级医院95。
5%(含补充),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
三、异地就医申报所需要的手续:1、医保药费a。
门诊:⑴门诊药费的发票,明细单价以及处方;⑵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等需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重要检查诊断要附检查报告单(如:CT、核磁);b。
住院:住院药费的发票,出院证以及诊断证明书,出院费用的明细清单,医保卡如有骨折、外伤等相关诊断,需附本人或单位说明,复印病历2、工伤药费:工伤证的复印件,药费的发票,处方以及明细单价;检查费需明细内容的单价以及报告单的结果;化验费、治疗费等需明细清单。
北京医保卡使用有什么新规定最新
北京医保卡使用有什么新规定最新大家会使用北京医保卡吗?北京医保卡的使用现在是有什么最新规定?小编为你带来了“北京医保卡使用规定”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北京医保卡使用新规定新政发布人工器官报销提高50%此次发布的医保新政策调整了人工器官的报销标准,在目前水平上提高50%。
报销范围包括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血管、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他体内人工器官。
医保增110个诊疗项目另外一个显著的调整是,110个诊疗项目被纳入医保项目。
这些新增的内容中,包括公众熟悉的诸如胰岛素强化治疗(每日120元)、前列腺微波治疗(每人次900元)和伽马刀(每例16000元)等诊疗项目。
医保参保患者今后在就诊时,如果涉及到这些新增项目,就可以正常报销。
“三特病”按住院费报销将于下月开始实施的新政,还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这“三特病”,纳入了本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其中,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实行定额管理办法(学生儿童仍按项目付费管理),在定额标准之内,就可以享受报销。
这意味着,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以按照住院费用进行报销,无论是报销比例还是报销额度都将明显提高,将大大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这3种门诊特殊疾病普遍具有医疗费用高、患者需长期治疗、医疗费用沉重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移植患者需要到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后才能享受新政策的待遇。
新政解读覆盖人群超1100万人据介绍,这三项新政策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
具体来说,这次出台的政策覆盖1104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减负金额每年近7亿元据了解,与以往的调整相比,本市此次对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的110个医保项目,调整的力度可谓鲜见。
新政策实施后,每年预计将可为医保参保人员减少个人负担4亿元左右。
此外,此次人工器官的报销标准,是在2008年报销标准提高20%的基础上再次提高50%,预计每年将可减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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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医疗机构编码
医疗机构名称
1
06159071
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
2
06110077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医院
3
06110024
北京市红十字会和平医院
4
06110085
北京丰台广济医院
5
06151083
北京华军中医医院
6
06162076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镇国寺社区卫生服务站
39
22162073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岭卫生院西庞社区卫生服务站
40
13120016
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卫生院
41
22162045
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卫生院崇国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42
13120019
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卫生院
43
22162034
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卫生院小段社区卫生服务站
44
22162026
19
06162015
丰台区南苑街道红房子社区卫生服务站
20
06162017
丰台区云岗街道南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21
06162087
丰台区太平桥街道万泉寺社区卫生服务站
22
06151006
北京市丰台西铁营中医门诊部
23
13120005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卫生院
24
13120008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卫生院
50
13120003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卫生院
51
22162040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卫生院河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52
22162033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卫生院白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53
13120012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俸伯卫生院
54
22162060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2162062
25
13120001
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卫生院
26
22162070
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卫生院牌楼社区卫生服务站
27
13120002
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卫生院
28
13154002
北京市顺义区传染病医院
29
13151002
北京杏园金方国医医院
30
13110005
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
31
13111002
北京京顺医院
13
06162050
东高地街道万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14
06162064
东高地街道益丰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15
06162047
丰台区新村街道银地社区卫生服务站
16
06162014
丰台区新村街道明春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17
06162033
丰台区南苑街道新华社区卫生服务站
18
06162018
丰台区云岗街道北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7
06141012
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门诊部
8
06162029
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9
06141015
总后北京老干部局门诊部
10
06162006
丰台区东高地街道东高地社区卫生服务站
11
06162007
丰台区东高地街道东营房社区卫生服务站
12
06162008
丰台区东高地街道万源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98
09162005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月季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99
09162007
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东辛房社区卫生服务站
100
09162010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高层社区卫生服务站
101
09162014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绮霞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102
09162012
大峪街道葡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103
09162011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德露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62
22162035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卫生院王泮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63
22162051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卫生院李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64
22162048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空港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65
22162049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泗上社区卫生服务站
66
22162076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董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卫生院吴雄寺社区卫生服务站
45
13120007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卫生院
46
22162028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卫生院李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47
13120004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卫生院
48
22162041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卫生院北法信社区卫生服务站
49
22162044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卫生院南卷社区卫生服务站
79
09120002
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中心卫生院
80
09120006
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卫生院
81
09110004
北京京煤集团杨坨医院
82
09110001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83
09110003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王平医院
84
09110007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大台医院
85
09110009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木城涧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俸伯卫生院郝家疃社区卫生服务站
56
13120017
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卫生院
57
13110003
北京市顺义区第三医院
58
13120014
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卫生院
59
13153001
北京市顺义区精神病疗养院
60
22110077
北京东方太阳城医院
61
13120015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卫生院
92
09151002
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城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3
09162009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向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94
09162001
门头沟区王平地区王平矿社区卫生服务站
95
09162002
门头沟区大台街道灰地社区卫生服务站
96
09162003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光明楼社区卫生服务站
97
09162004
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西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86
09120004
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乡卫生院
87
09162015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街道兴民社区卫生服务站
88
09141001
北京矿务局综合地质工程公司卫生所
89
09141003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向阳东里卫生所
90
09152001
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
91
09131001
北京北方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玉泉山医院
104
09162013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永新社区卫生服务站
32
13120018
北京市顺义区小店镇卫生院
33
13120010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卫生院
34
13120011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卫生院
35
13120009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卫生院
36
13120013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卫生院
37
13120020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岭卫生院
38
22162074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岭卫生院徐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72
09120003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卫生院
73
09151001
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
74
09110002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75
09141002
北京矿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
76
09110006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门矿医院
77
09153001
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医院
78
0911000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石龙医院
67
22162050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铁匠营社区卫生服务站
68
13161001
北京市顺义区城区卫生服务中心
69
22162046
北京市顺义区城区卫生服务中心龙府社区卫生服务站
70
13162002
北京市顺义区城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兴二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71
13162007
北京市顺义区城区卫生服务中心裕龙二区社区卫生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