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物整治工作宣传通告(市政府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嘉政发〔2005〕58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的通告嘉政发〔2005〕58号为进一步深化“清洁嘉兴”活动,提升城市品位,推进“五城联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
现通告如下:一、整治内容乱搭建: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乱占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含建筑占道、户外广告占道、堆放物料占道、开挖沟渠、增设人行、车行引道等)。
乱设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各种流动摊位、夜排档、店外出摊,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展销会、促销会,搭台演出等。
二、整治区域整治区域为嘉兴市建成区范围。
重点整治市区主要道路、“三乱”情况比较严重的区域和其它道路。
三、整治要求和措施凡在整治区域范围内的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其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必须于9月10日前自行拆除或整改。
逾期不自行拆除或整改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取缔并处罚。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视为无合法经营地点,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事关每个市民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希望广大市民对整治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并配合整治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一个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的家园。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集中开展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行为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集中开展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信政办[2008]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集中开展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行为工作的通知(信政办〔2008〕47号)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南湾湖风景管理区,羊山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城区建设项目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集中开展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行为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查处范围一是城区主要道路沿线的违规建筑、构筑物、棚舍,到期未拆的临时建筑。
特别是要以影响重点工程建设、有安全隐患的单位的违章建筑为重点;二是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侵占公共用地和收储土地的各类违规建筑;三是城市社区内擅自占地搭建、设置的违规建筑及有碍公共安全、影响消防的各类非法建筑;四是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内的违规建筑。
二、查处内容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背规划进行建设的;2.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3.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履行法定程序,办理相关证件的;4.其它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查处工作总体分四个阶段:(一)宣传发动(4月1日-5月1日)。
市规划局、执法局、建委、房管局联合发布集中开展清理查处工作的通告,召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专题会议,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和部署。
(二)自查申报(5月1日-6月1日)。
各区、市直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及违规发证行为进行清查,并对自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写出自查报告。
关于加强违规搭建治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违规搭建治理的通知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违规搭建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无序的建筑物不仅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景观,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公众利益,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严格管控违规搭建行为。
问题的严重性违规搭建问题并非小事一桩。
一方面,它带来了严重的环境和安全隐患。
随意搭建的建筑物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设计和消防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另一方面,它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这样的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现有治理措施目前,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治理违规搭建问题。
我们加大了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并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我们也完善了相关法规,明确了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还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城市规划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到违规建筑治理中来。
进一步的治理措施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仍然面临着违规搭建问题的持续存在。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违规搭建的治理。
一方面,我们将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违法建筑进行坚决拆除,并对违法者实施更大力度的处罚。
我们也将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另一方面,我们将加大对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切实减少违规建筑的发生。
我们还将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监督,确保城市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违规搭建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遏制这一问题的蔓延。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公众利益,推动城市建设更加有序、安全和美好。
关于整治违规搭建的通告
关于整治违规搭建的通告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和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城市管理的重点领域之一,违规搭建问题一直是各地政府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
城市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我们决定对违规搭建行为进行全面整治。
整治范围和对象
本次整治的主要对象是各类违规搭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在城市道路、绿地、河道等公共区域擅自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在住宅小区、商业区等区域,超出批准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各类附属建筑;
占用公共空间,违规搭建的商铺、摊点、停车棚等设施。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整治,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和管理秩序。
整治措施和要求
全面排查
我们将组织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违规搭建情况。
对于发现的违规建筑,将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整改。
严厉打击
对于拒不拆除或整改的违规建筑,我们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长效管理
建立健全违规搭建防控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为城市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配合要求
为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自觉维护城市形象,主动拆除违规搭建的建筑物或设施;
积极举报身边的违规搭建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秩序;
充分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整治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违规搭建不仅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也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以对城市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整治违规搭建行为,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贡献力量。
让我们携手共创更加美好的城市生活!。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益政通[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益政通〔2011〕9号)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和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对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已建、在建违法建筑,以及涉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立即停止,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已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强制拆除中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理、搬移、保管。
三、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相应的行业服务。
五、凡购买和租赁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屋的,不受法律保护,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六、对为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提供相应的业务服务,参与、放纵、支持或者包庇违法建筑、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工作人员),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政府关于严厉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范文
市政府关于严厉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范文
市政府关于严厉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范文
***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市区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治安隐患。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工作、生活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国土、建设、房产部门批准,违法用地、违法施工和违法开发交易房地产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凡属违法建设必须自觉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处理。
二、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房产、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应及时纠正。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非法建筑清理的通知
关于非法建筑清理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秩序,改善市容环境,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范围内存在的非法建筑进行清理整治。
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 2. 超出规划或建设许可范围的建筑; 3. 未取得相关手续擅自变更用途、改建的建筑; 4. 其他违法违规建筑行为。
二、整治措施
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建筑,相关责任人将收到书面通知,限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将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配合要求
业主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拆除工作。
对于无法自行拆除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限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审核。
四、保障措施
在整治过程中,有关部门将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影响,并确保整治工作的安全、稳妥进行。
同时,加强对整治现场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五、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配合整治、阻碍执法等行为将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结束时间
本次非法建筑清理整治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至清理完毕为止。
请各相关责任人务必严格执行要求,并加强对本单位或社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非法建筑进行自查和自清。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小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期:XXXX年X月X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确定在市内各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整治违法违章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其所建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筑。
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及违法建筑一律按本通告精神处理,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其在建违法建筑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四、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加建房屋的,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改建、扩建、加建部分,恢复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五、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违法建筑所在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并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申报或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所有违法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发放权属证书;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
小区内违章搭建整治行动通告
小区内违章搭建整治行动通告小区内违章搭建现象屡禁不止,已严重影响了整个社区的整洁秩序和居民的日常生活。
为进一步改善小区环境,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我们将在近期内开展违章搭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整治范围与要求此次整治行动涉及小区内所有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
无论是在公共区域还是个人住宅区域,均属于整治范围。
我们要求所有违章搭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对于逾期未拆除的,我们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整治时间安排20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自愿拆除期。
在此期间,小区物业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帮助居民顺利完成拆除工作。
5月1日至5月31日为强制拆除期。
对于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我们将启动强制拆除程序,所有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章建筑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房屋、遮阳棚、违规搭建的汽车棚等,都属于违章建筑范畴。
如果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有疑问,可以随时与物业管理处联系,我们将协助您进行认定。
配合要求与注意事项自觉遵守规定,主动拆除违章建筑。
对于逾期未拆除的,我们将依法处理,并予以严惩不贷。
拆除过程中请做好安全防护,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拆除后请务必将现场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对于确实需要保留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
我们将以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来推进此次整治行动。
相信在全体居民的积极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营造一个更加整洁、有序、舒适的居住环境。
如果您在拆除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或疑问,欢迎随时与物业管理处联系。
此次小区违章搭建整治行动,是为了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优化小区环境。
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积极配合,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空间。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菏政办字〔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牡丹区、定陶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明确市、区职责权限,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我市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部署,围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法治化管理目标,构建权责明晰、管理规范、执法高效、运行顺畅的规划执法监管治理体制,充分发挥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层级管理。
坚持“市、区、部门、街道一盘棋”理念,明确职能定位,落实属地责任,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格”上下贯通、配套联动、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机制。
(二)坚持权责一致。
明晰相关部门、单位违法建设治理职责任务,划定市、区、街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发现、处罚、强制执行职能定位,实现权限和责任相统一。
(三) 坚持依法治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履职尽责,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违法建设治理的全过程。
三、主要内容(一)执法主体。
根据菏泽市委编委《关于调整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菏编〔2020〕66号)规定,将市城管局承担的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责划转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承担城市规划方面的监管权和行政处罚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渝府[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巩固和扩大近年来主城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城乡违法建设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成立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对主城各区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验收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明确工作职责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一)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下同)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违章建设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改造规模不断扩大,综合服务功能渐趋完善,承载能力显著提升,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从中得到了巨大实惠。
但是,部分单位、个人无视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法律法规,顶风抢建、乱搭乱建违章建筑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道路两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规划拆迁区等重点区域,这一现象更趋严重,既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增大了拆迁改造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成为新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因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各类违章建筑。
二、加大工作力度,保证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防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组织集中拆除、落实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等措施,营造整治违章建筑的高压态势。
(一)加大宣传力度。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通政办字〔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9〕11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集中整治。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此方案。
一、充分认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扰乱城市规划秩序,影响城市建设品位,是城市建设“顽疾”之一。
近几年我市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虽几经治理,但仍屡禁不止且总量依然很大,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必须下大力气加以整治。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成因复杂、利益矛盾多,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应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坚决遏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
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明确存量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
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明确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分类查处程序。
(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所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
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整治的通告范文三篇
整治的通告范文三篇通告一:关于整治市区乱搭乱建行动的通告尊敬的市民:为了提升我们的城市形象,改善市区环境,现决定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整治市区乱搭乱建行动。
以下是相关事项的通告:行动时间:自即日起,为期一个月。
期间,将集中整治市区范围内的乱搭乱建现象。
行动范围:市区范围内的各街道、社区和公共场所。
目标:清理和拆除所有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包括露天广告牌、小广告牌、雨棚、棚户区搭建的违章建筑等。
行动措施: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拆除工作,同时加强巡查力度,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法律责任:对于拒不整改或阻碍行动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作和支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如发现乱搭乱建情况,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整治市区乱搭乱建是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市民生活环境的关键步骤。
希望广大市民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X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通告二:关于整治市区违章建筑行动的通告尊敬的市民:为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改善市区居住环境,现决定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整治市区违章建筑行动。
以下是相关事项的通告:行动时间:自即日起,为期三个月。
期间,将集中整治市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现象。
行动范围:市区范围内的各街道、社区和公共场所。
目标:清理和拆除所有未经批准或超出规定范围的违章建筑,包括擅自增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店铺等。
行动措施: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拆除工作,同时加强巡查力度,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法律责任:对于拒不整改或阻碍行动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作和支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如发现违章建筑情况,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整治市区违章建筑是维护城市建设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市民居住环境的关键步骤。
希望广大市民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X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通告三:关于整治市区环境卫生行动的通告尊敬的市民:为了提高市区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市民生活质量,现决定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整治市区环境卫生行动。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莆政〔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莆政〔2011〕12号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推动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用地、违章建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当事人必须主动申报、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申报的,涉案违章建筑物按无主财产处理。
二、凡接到停建通知后,仍继续违法抢建形成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否则,由所在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
违法建设使用的施工工具、设备及建筑材料,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三、凡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抢栽抢种作物、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四、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路、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对正在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部门应当立即中止供电、供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18施行日期2011.11.18文号穗府[2011]24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为遏制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违法建设坚决查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对所属各类建(构)筑物进行自查清理,对违法建设自行整改。
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国土房管部门应当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暂缓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辖区内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依法处理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城管执法、规划、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园林、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临街建筑房顶物、悬挂物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临街建筑房顶物、悬挂物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5•【字号】长府发[1999]32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临街建筑房顶物、悬挂物的通告(长府发[199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我市城市文明、卫生水平,根据《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临街建筑的房顶物、悬挂物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综合整治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综合整治的范围:1、长春国贸中心、长春百货大楼、北国之春饭店、香格里拉饭店、国际饭店、长白山宾馆、乐府酒店、吉祥饭店、吉林电视塔、名门饭店等高层建筑周边半径200米范围以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人民大街、西安大路、解放大路、同志街、新民大街、延安大路、东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南湖大路、宽平大路、工农大路、红旗街、建设街、自由大路、重庆路、长春大街、民康路、北京大街、吉林大路、景阳大街、普阳街、正阳街、春城大街、和平大街、青年路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
3、人民广场、文化广场、文博广场、站前广场、新民广场、西安广场、正阳广场、工农广场、东大桥广场、全安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三、综合整治内容:1、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违章堆放(搭建)的生产、生活物品(设施)和饲养的家禽、家畜。
2、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悬挂的生产、生活物品和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
3、临街建筑明阳台超出阳台挡墙高度堆放、悬挂的生活用品。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在6月15日前按照本通告规定的综合整治内容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清理,其后果由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2014)-渝府[2014]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2014)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4〕75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推进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维护城乡建设发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认识近年来,主城区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违法建筑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既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环境,又危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规定》对解决当前整治工作中职责不清、程序复杂、效率不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依法依规严厉整治违法建筑,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城区各级各部门要以《规定》施行为契机,充分认识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将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增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整体合力从市、区、镇街、村社四个层面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上下联动,形成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合力。
(一)成立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
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协联络委、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园林局、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以及主城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35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35号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近年来,中心城区内部分单位和个人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现象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干扰了城乡发展大局,损害了周边群众切身利益,对城市发展环境和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治理整顿城市规划区内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函》(甘建函〔2014〕383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利用八个多月时间,在中心城区内集中开展治理整顿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此次治理整顿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重点为整治在房屋顶层私搭乱建、沿街商户擅自扩建、新建建筑擅自加层、城中村无规划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等形成的违法建筑。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成立金昌市治理整顿中心城区内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春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谢仲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国俊市规划局局长田世伦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冯汉颋金川区副区长成员:赵华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朱生念市公安局副局长丁振民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胡小金市工商局副局长牛永国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柳舒甫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丁振民兼任,负责专项行动综合协调、宣传、督办、检查和任务推进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行动任务计划,汇总整理违法建设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制定处理措施,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
尊敬的小区业主: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居民生活环境。
为了加强对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综合整治工作,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宜居环境,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范围1.本次整治工作将覆盖本市所有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
2.重点整治的违法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私搭乱建、违法加建、无证擅自占用公共空间、违规变更户型等行为。
3.对于涉及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的违法建设,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整治目标1.依法清理整治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恢复其原貌,确保小区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环境。
2.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提升小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和居住安宁。
三、整治措施1.相关部门将建立专门的整治工作组,对各个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立案查处,并迅速清理恢复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居民宣传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整治的重要性和意义,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四、整治期限本次整治工作将于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启动,并按照相关工作计划分阶段有序推进,整治期限为6个月。
五、整治要求1.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全力支持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小区业主和居民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阻挠整治工作的进行。
3.物业管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工作,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小区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环境的良好。
以上是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希望广大小区业主和居民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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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的通告
为保障电力线路可靠供电,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110千伏架空线路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的区域和10千伏架空线路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的区域为电力线路保护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或进行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行为。
二、架空线路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电杆高度的1.5倍并垂直于地面的范围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如储油罐等)。
三、对于在上述保护区内无报建、无报批的违章建筑物,将向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自行纠正违章行为。
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保证本地区的供电安全为重,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重,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违章建筑。
四、若在正常情况下,《隐患整改通知书》无法送达违章建筑物业主,我们将会把《隐患整改通知书》张贴于违章建筑物之上,并视张贴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电力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程序,依法对违章建筑物、易燃易爆物的业主的相关物业进行停电处理。
六、对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交由人民法院处理,并按照《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赋予的权利,强行进行拆除。
七、未经电力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对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的违章建筑物,电力管理部门将根据安全考虑,不予对该建筑物供电。
特此通告
南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二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