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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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
(修订案)
(2007年1月5日四川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0年5月日四川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四川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四川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四川、法治四川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四川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六条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
(七)受司法行政机关授权进行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
(八)组织管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岗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九)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三)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六)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七)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八)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
(十九)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执业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并注册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
(八)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
业形象。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直接由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办理。
第十七条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