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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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有的行政复议是必须进行行政复议后才能向法院起诉,有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结的,选择行政复议,就产生终结行政救济途径的效果。具体有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因此,需要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前要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旦提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8条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

1、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理

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

一般来说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要么是同级人民政府,要么是上一级主管部门。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法律中规定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在处理行政纠纷的时候,除非是要求必须复议前置的,否则的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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