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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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1.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18)C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解析】本题是对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考查,涉及正当防卫、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问题。A选项,防卫过当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必需说”限定必要限度,在必需的情况下(如弱小女子遭受壮汉强制猥亵),可以造成重大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仍在限度之内,系正当防卫。故而,并非只有特殊防卫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一般防卫在必要限度内也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故对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实行特殊正当防卫。故选项B说法错误。

C选项,一般的自损行为只损害行为人个人利益时,不具违法性;但如果自损行为,危害

他人或者社会合法利益,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可构成放火罪。故选项C正确。

D选项,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义务冲突(正当职务行为与保护隐私的义务冲突),不是紧急避险。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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