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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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阻却事由

论犯罪阻却事由

论犯罪阻却事由论犯罪阻却事由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在犯罪构成模式上存在着体系性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对于同样一个问题的不同理论处置。

例如,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这个问题,我国与两大法系的结论很不一样。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采用的是一种层层递进的三要素模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证明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顺次经过这三个要素的逐一考察,一个行为只有符合前一要素才进入是否满足后一要素的评价过程。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是符合构成要件但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成立犯罪的行为,所以在大陆法系,它们被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因此,犯罪构成理论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采用一种双层模式即本体要件与合法辩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行为都被放在作为责任充足要件的“合法辩护”中探讨。

也就是说,英美法系也是在犯罪构成内部来研究正当防卫等行为的,因而关于正当防卫等行为的理论自然而然的也是属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本来内容。

与两大法系不同,我国刑法一直是在犯罪构成之外来探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这从概括这类行为的术语如“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就可以看出,这些术语都归结到犯罪的属性上面。

但除了极少数学者曾在犯罪属性部分来研究它们之外,绝大多数人在犯罪构成之后来探讨这部分内容。

既然是在犯罪构成外部来研究正当防卫等行为,这就产生了探索二者关系的必要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既为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提供了契机,也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按照笔者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不仅一切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可以通过证明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得到说明,而且一切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都可以通过证明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来得到说明。

既然如此,以正当防卫为代表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也就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研究了。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一、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基于实质判断并没有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反而是有利于社会的情形。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正当义务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自陷风险、义务冲突等。

二、具体种类(一)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利益的承诺。

被害人承诺不是一律有效或者无效,视情况处理:1.未成年人没有承诺处分器官的权利,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处理。

法条出处:刑法第234条“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g:17岁的小明为了救自己患上尿毒症的哥哥,同意割肾救兄,于是医生割了肾,医生构成故意伤害罪。

2.幼女原则上无性承诺的权利,比如说:甲男征求13岁的少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但有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被害人有轻伤承诺的权利,但是无重伤或者死亡承诺的权利。

另外名誉承诺也有效。

Eg1:小明同意让小强砍掉自己的小拇指,于是小强砍了。

因为小拇指是轻伤的范围,小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g2:小明同意让小强砍掉自己大拇指,于是小强砍了。

因为大拇指是重伤的范围,承诺无效,小强构成故意伤害罪。

Eg3:有些明星可能会雇佣狗仔队来炒作自己,狗仔队不够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二)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常见的法令行为:政策性法令行为:购买彩票;职权性法令行为警察拘禁犯人等。

(三)正当义务行为常见的正当业务行为:拳击比赛;医生给病人截肢等(四)自损行为原则上自损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是军人战时自伤,成立犯罪。

Eg:小明将自己的车子砸坏。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的概念 责任阻却事由即阻碍责任成⽴的事由。

在⼤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责任是犯罪成⽴的必备条件之⼀,某⼀⾏为即使具备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违法性,但如果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仍不能构成犯罪。

责任阻却事由从狭义上说,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从⼴义上说,指⽆责任能⼒和⾏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责任阻却事由的根据 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辨认控制能⼒的⼈,具有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合法⾏为的可能性,却不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

其⼀,要对⾏为主体进⾏法的谴责,就要求⾏为主体能够认识其⾏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能够控制⾃⼰不实施法律所禁⽌的⾏其⼆,在⾏为主体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的⾏为是刑法禁⽌的⾏为时,就应当产⽣为。

其⼆,在⾏为主体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的⾏为是刑法禁⽌的⾏为时,就应当产⽣反对动机,实施刑法所允许的⾏为。

其三,只有在⾏为主体客观上可以实施法律所允许的⾏为,却不实施法律所允许的⾏为时,才能对⾏为主体进⾏⾮难。

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年龄的⾏为主体都具有责任能⼒,⽽且⼀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所以,⼀⽅⾯,在讨论故意、过失以及⽬的与动机时,基本上是以⾏为⼈具有责任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为前提的。

另⼀⽅⾯,没有将责任能⼒、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作为故意、过失的要素。

然⽽,不可否认的是,也会有特殊的情况,例如⾏为⼈虽甚⾄不能控制⾃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却不能辨认⾏为⾏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后果,甚⾄不能控制⾃⼰的⾏为;或者合理的以为是按照刑法的要求实施的,⽽且不可能认识到⾃⼰的⾏为违反刑法;或者⾏为⼈虽然预见到了结果的发⽣,却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为。

三、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构成 根据上⽂所述,缺乏责任能⼒、缺乏违法认识的可能性与缺乏期待可能性,就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先,责任能⼒是责任的⾸要因素。

刑法学(一)04-3.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_31

刑法学(一)04-3.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_31

第三章犯罪阻却事由根据刑法理论及各国刑法的规定,犯罪阻却事由,通常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的业务行为、受害人的承诺行为等。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行为。

所谓犯罪阻却事由,是指外表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对社会有益,因而阻却犯罪性质的事由。

下面阐述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三节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一、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

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的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

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不可抗力的特征:(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第四节其他犯罪阻却事由一、依照法律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依照有效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排除其犯罪性:1.行为必须是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包括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意图,即具有有意性;3.行为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行为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不得违背法定的程序、方式。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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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客观违法。

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通过防卫行为不能减少、避免不法侵害的,不允许正当防卫。

如,重婚罪、行赂、受贿罪。

(2)侵害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针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②作为、不作为(使用强力要求对方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如,甲的小孩落水,甲站在岸边不施救,路过的乙将甲打成轻伤,对甲说:“快下去救,不救我还打。

”甲害怕,下水将小孩救上来。

乙构成正当防卫。

甲非法侵入乙的住宅,经乙要求后拒不退出,乙将甲推出去,甲摔伤,乙构成正当防卫。

③动物攻击人:A.饲主唆使动物攻击的,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是对饲主的正当防卫。

B.遭受动物自发攻击而反击的,不是正当防卫,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如果是流浪的野狗咬人,将狗打死的,连紧急避险都不算,因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

(3)现实性:排除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是过失犯罪,可能是意外事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结束时间:既遂了;犯罪人被制止,犯罪人中止犯罪。

只要结束不允许正当防卫。

特例:在财产性犯罪当中,尽管不法侵害人的财产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在现场被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直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或成立稳定占有关系为止,整个过程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此期间,追捕者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装置(1)如果防卫装置的存在本身已经危及公共安全了,不成立正当防卫。

如,甲在自家院外三米处拉了一圈电网,写明“禁止入内”。

后乙进去盗窃被电伤,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为甲私拉电网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阻却犯罪事由[学习内容]

阻却犯罪事由[学习内容]

特选内容
22
的哥行为-义举还是事后防卫
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一辆车 体为浅绿色的湘at4758的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 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上车后两 人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 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驭员位置的姜伟要求 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 时,姜伟持一把约20公分长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 实施抡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台tcl2188手 机。两人拨下车钥匙下车后,姜伟将车钥匙丢在汽车 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拾 回车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 姜伟与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中权便沿着其停 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
特选内容
8
(五)损害性
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 为,其本身均需给社会某种利益造成一 定的损害为代价或前提,否则就不成其 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因此,刑法不 研究没有代价或者说没有损害的排除社 会危害性行为。
特选内容
9
根据刑法学理论上的通说和各国有关法 律的规定,正当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
特选内容
28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在一般情 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 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 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 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 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特选内容
29
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合法权益 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 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 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 种情况: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不 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 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 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其四,不法 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

第八章 犯罪阻却事由

第八章 犯罪阻却事由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 人所采取的必要而适度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二)成立条件
1.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的时间条件 3.防卫的意思条件 4.防卫的对象条件 5.防卫限度条件
(三)特殊防卫权
四、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一)执行职务行为
1.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 2.执行职务行为的分类
(二)被害人承诺
1.被害人承诺的概念 2.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三)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1.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概念 2.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四)义务冲突
1.概述 2.义务冲突的实质
(二)判断标准
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一般人标准说属于通说,但既然 问题在于具体的谴责可能性,还是应该采取行为人标准说。
(三)体系性位置
1.第三责任要素说 2.构成要素说 3.责任阻却说
(三)违法阻却的一般根据
行为符合罪状,一般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行为有可能 成立犯罪。但如果存在特定的事由足以阻却这种违法推定, 那么,犯罪仍然不可能成立,该事由就是违法阻却事由。
(四)违法阻却事由的分类
1.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2.紧急行为与一般正当行为
二、正当防卫
(五)自救行为
1.概述 2.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一、责任概述
(一)责任的概念
1.责任的本质 2.责任判断的对象 3.责任判断的构造
(二)责任的意义
在责任主义之下,责任就是主观责任、个人责任。一方面, 责任是主观的责任。另一方面,责任是个人责任。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专题四 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构成要件2)*【重点法条】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目次】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考点2 正当防卫考点3 紧急避险考点4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知识点结构】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自损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针对不法侵害或合法的危险,是避免更大危险的行为超法规的事由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知识点讲解】一、客观的违法性论客观的违法性论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

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结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对之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学术争议】有些学者认为违法性是主观的,因此无责任能力者不可能实施违法行为。

对这种行为,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即使制服不法侵害者本人,对其造成了伤害,也只能认定为紧急避险。

通说认为,违法性是客观的。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违法阻却事由是指那些看起来好像构成犯罪,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从实质上也不符合犯罪的全部要件。

三、法益衡量说实际上,这些行为也侵害了法益,例如正当防卫伤害了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人,但侵害这些法益是为了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因此是正当的——法益衡量说。

刑法学阻却犯罪性事由

刑法学阻却犯罪性事由

处理: • 对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属于自然现象, 不是不法侵害,不发生正当防卫的问题。
• 对于来自国家所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或有 主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将其打死打伤 的,属于紧急避险。 • 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或由 于饲主的过失导致动物侵害他人的,打死 打伤该动物的,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造 成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还是无罪过,也不论侵害人是否有责任 能力,都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 )
4.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不作为的不法 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的,也可以进行 正当防卫。 例如,对进入自己的住宅、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 人,使用强力将其推出门外,导致其受伤的行为,成 立正当防卫。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对于过失不法侵害, 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前方的A当作野兽正 在瞄准即将击中;与甲一同狩猎、处在甲身后较远的 乙发现了聋哑人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 保护了A的生命。
某晚,赖某在自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
侮辱其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 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 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末表明其 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 便拔出水果刀刺黄左臂一刀,造成黄某重伤。 试问: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 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 他人无辜损、研究阻却犯罪刑事由的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更好的区分罪与非罪;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 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 为进行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有这样的现象,故意杀⼈与正当防卫时致⼈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那么,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违法阻却性事由的定义符合要件的⾏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否认⾏为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类型(⼀)法令⾏为法令⾏为是指基于成⽂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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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有意明⽰了合法性条件的⾏为。

如规定了堕胎罪的国家,其优⽣法往往规定符合⼀定条件的堕胎⾏为不成⽴堕胎罪。

3.职权(务)⾏为。

如执⾏死刑的警察枪杀罪犯。

4.权利(义务)⾏为。

如公民扭送犯⼈。

(⼆)正当业务⾏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为。

例如:(1)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规则,就不认为是犯罪。

(2)医疗⾏为。

不包括⼈体试验、患者所要求的超出过分的实验。

(三)被害⼈承诺被害⼈的承诺符合如下条件时,才阻却⾏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个⼈对⾃⼰财产的承诺没有限制,⼈⾝权利的承诺仅限于轻伤及以下的。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的真实意志,戏⾔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做出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1)承诺的动机错误,承诺仍然有效⼒。

例如,妇⼥以为与对⽅发⽣性关系,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中释放,但发⽣性关系后,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2)因为受骗⽽承诺的,承诺⽆效。

侵害⼈的⾏为成⽴犯罪。

⾏为⼈冒充妇⼥的丈夫实施奸淫⾏为时,⿊夜中的妇⼥以为对⽅是⾃⼰的丈夫⽽同意发⽣性关系的,其承诺⽆效。

法律规定的阻却事由(3篇)

法律规定的阻却事由(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定的阻却事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存在特定的阻却违法性或阻却责任性的因素,从而使得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不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阻却事由的存在,体现了法律的宽容精神和人文关怀,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几种主要阻却事由进行探讨。

二、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4)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2)针对正在进行的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3)针对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3. 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况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防卫挑拨:指故意引起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进行反击的行为;(2)相互斗殴:指双方均具有不法侵害行为,且均无防卫意图的行为;(3)偶然防卫:指防卫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与不法侵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三、紧急避险1.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有危险正在发生;(2)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3)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4)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 紧急避险的例外情况紧急避险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危险已经排除;(2)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3)避险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论犯罪阻却事由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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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犯罪阻却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论犯罪阻却事由有什么
1、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款中关于避免本⼈危险的规定,不适⽤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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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第12章 阻却犯罪事由

第12章 阻却犯罪事由

(六)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 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行为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 但受害人事前有承诺或者推定受害人会承诺, 排除其社会危害性。前者如病人要求医生冒 险动手术,并承诺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结 果手术没有成功,病人死亡;后者如受害人 外出时住宅内发生火灾,邻居破门救火,破
门侵入住宅的行为即推定为受害人承诺的行 为。
当防卫的构成要素,是防卫意识和防卫行为 的统一,这对于鼓励公民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的武器与各种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
正当防卫的要件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得以 成立的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之所以能够取得 正当的根据。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各 种防卫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 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 的条件,对于正确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

上述六种正当行为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
均实际存在,但是,我国刑法中仅规定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故只讲述这 两种行为。
第二节 正 当 防 卫
(Justifiable Defense)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行为。这一规定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概 念,肯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概括了正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因此只能对不法侵害人而不能对第三者 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亲身的行为 利用动物的行为 问题: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或 者精神病患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可否防卫?
动物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对动物的侵袭要作具
体分析,不便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情 况: (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自己的动物去侵袭他人。 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 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是不是不法侵害,猎犬是甲毁损 他人财物的工具,乙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看起来,乙 是对猎犬加以反击,损害的是动物,但实际上受损害 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即损害了甲的财产。乙反击犬, 就是损害的财产利益,真正受到损害的是甲本人,所 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

阻却犯罪的事由

阻却犯罪的事由
第十二章 阻却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阻却犯罪的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一节 阻却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阻却犯罪事由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阻却犯罪的事由,也称之为犯罪阻却性的行为、
刑事违法阻却性的行为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它是指某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某一犯罪的客 观方面要件,但在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中不存在犯 罪的主观罪过要件,或者因某种特定的事由而不 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刑法阻却其成立犯罪的情 形。阻却犯罪事由的基本特征是: 1.行为在形式上具备了某一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2.行为人在主观内容中不存在犯罪的主观罪过要 件,或因某种特定的事由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刑法明文规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阻却 其犯罪成立。
2.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能够强化国家观念、社会 公共利益观念和法制观念,倡导和鼓励社会成员 在遇见不法侵害时,能够见义勇为,挺身而出, 共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以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
3.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 为人和社会上一些不良分子也是一个严厉的警告, 一旦他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有可能遭受社会 四面八方的打击,从而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的发生。
二、阻却犯罪事由的立法根据和意义
根据犯罪是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的有机统一的基 本原理,当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者 过失的罪过内容,或者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社会 危害性的表现特征,那么刑事立法就明确规定阻 却其行为成立犯罪,刑事司法也就不能认为其行 为构成犯罪。
刑法明文规定阻却犯罪的事由,有着十分重要的 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两者在客观效果上,都存在对社会有益的实 际效果。
3.两者在法律规定上,都具有阻却犯罪的属性, 即在适当的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四)1.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是具有故意杀人性质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均可进行无过当防卫B只要是具有绑架性质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均可进行无过当防卫C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在其不法侵害持续期间,可实施正当防卫D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生了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达到犯罪的程度答案C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构成无过当防卫,仍然要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为前提,并非任何时候均可进行防卫,所以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不法侵害的存在是正当防卫的前提,但并不要求其达到犯罪的程度,D选项错误。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

2.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考点】特殊防卫的认定【解析】注意在特殊防卫的场合,仍应当遵循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在两阶层体系中,位于客观违法阶层中客观要件 的后面。这表明,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时,预设 前提是该行为已经满足了前面的客观要件,初步具有了 “法益侵害性”,已经貌似是个“犯罪行为”。如果一个 行为不符合客观要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就没必要讨论 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概念
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 罪;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第三,无故意、过失, 成立意外事件。
有时候,防卫不适时也会带有假想防卫的特征。如果是故 意为之,则认定为防卫不适时,而不认定为假想防卫。因 为假想防卫不包括故意犯罪的情形。
(三)意思条件(主观条件)
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 防卫意志构成。
2.客观性
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构 成。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 侵害性。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具有故意、过失,是否具 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只是影响责任的承担。
(1)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阶层如 果该行为人不具有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 观上的不法侵害性。对这样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 卫。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着手时 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2.职权职务行为,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由刑、死刑。

3.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无法律依据行为或虽有一定规定但实体或程序上违反的行为不属于法令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主要有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行为和其他正当业务行为。

如新闻报道、职业体育、律师辩护、医学治疗(不含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等。

(三)自救行为1.本质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

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

二者区分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如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就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济构成自救行为。

2.成立条件非常严格:法益已经受到违法侵害;行为人具有需要实现的请求权;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不可能;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和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四)被害人承诺1.区分三种承诺(1)犯罪成立条件的承诺:引诱他人卖淫罪、引诱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2)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承诺:拐卖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行为)、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3)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仅存在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如盗窃罪、侵犯通讯自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有效承诺七条件:处分权限、承诺能力、对结果承诺、真实意愿、现实承诺、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超承诺范围。

(1)承诺范围: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者他人法益都没有承诺的权限。

被害人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但被害人承诺的法益仍有一定限度:财产、名誉、自由、性权利可放弃,生命权不可以放弃。

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但重伤害承诺无效。

拐卖儿童的,儿童及其父母的承诺绝对无效,但经监护人同意收养儿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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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1.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18)C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解析】本题是对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考查,涉及正当防卫、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问题。

A选项,防卫过当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必需说”限定必要限度,在必需的情况下(如弱小女子遭受壮汉强制猥亵),可以造成重大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仍在限度之内,系正当防卫。

故而,并非只有特殊防卫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一般防卫在必要限度内也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

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

故对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故选项B说法错误。

C选项,一般的自损行为只损害行为人个人利益时,不具违法性;但如果自损行为,危害
他人或者社会合法利益,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可构成放火罪。

故选项C正确。

D选项,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义务冲突(正当职务行为与保护隐私的义务冲突),不是紧急避险。

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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