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债权、担保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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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担保法律规定(3篇)

二建担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二建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二建担保的定义及分类1. 二建担保的定义二建担保,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由担保人向债权人(即建设单位或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提供的担保。

当债务人(即施工单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 二建担保的分类(1)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二建担保可分为以下几种:① 押金担保: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物,交付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② 现金担保:债务人将其现金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交付给债权人。

③ 信用担保:担保人以其信用作为担保,承诺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相应责任。

④ 第三方担保:由第三方(如银行、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

(2)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二建担保可分为以下几种:① 全额担保:担保人对债务的全部履行承担担保责任。

② 部分担保:担保人对债务的一部分履行承担担保责任。

三、二建担保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二建担保进行了规定。

2. 二建担保的设立条件(1)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物应当具有合法来源,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担保合同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期限、担保责任等事项。

3. 二建担保的效力(1)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3)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应当向债权人返还担保物或担保款项。

4. 二建担保的变更与解除(1)担保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二建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中,参与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以合同为基础的索赔、追索权益的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不同参与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

债权制度的实施,可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防止各种不合理行为的发生,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比如,施工方可以通过债权制度追索工程款项,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业主可以通过债权制度追究施工方的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在建设工程中,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或者施工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制度可以提供一个有效的索赔渠道。

当发生问题时,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制度要求负责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推动问题的解决和赔偿。

这样可以倒逼施工方加强工程质量的管控和施工流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此外,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也对于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在建设工程市场中,因为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常常存在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

债权制度的实施,可以约束各方行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得到保障,进而提高市场的信任度和良性竞争程度,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的发展。

然而,在实施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个是法律法规的落地和完善,尤其是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时,需要随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从而保持制度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另一个是执行难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施工方无力履行债务或者恶意逃避责任时,如何确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工程法规》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工程法规》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工程法规》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工程法规》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每一个考点同学们都要理解透彻,适当做一些二级建造师模拟试题辅助,相信考试不成问题。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相对性。

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的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订立
2.侵权---侵权之债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
(1)建筑物、构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工程债权制度二级建造师

工程债权制度二级建造师

工程债权制度二级建造师一、工程债权制度的概念工程债权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主张工程施工及相关经营过程中应得的权益,包括工程款、进度款、质量款、安全款等。

工程债权制度是建筑行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范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各方的利益,促进了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原则1.合法合理原则: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建筑施工单位在主张工程债权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债权主张的合法和合理性。

2.公平公正原则: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应当保障各方的平等地位,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方在权益交涉中能够平等对待,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3.诚实守信原则: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应当依据事实,维护诚实守信的原则,避免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诉讼和谐原则:工程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解决应当依法进行,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和诉讼,保持合作关系的和谐稳定。

5.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应当保护施工劳动者、供应商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到不合理对待和剥削。

三、工程债权债务关系1.工程债权方:工程债权方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获得的应得的工程款、进度款、质量款等款项的权利主体,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债权人。

2.工程债务方:工程债务方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质量款等款项的债务主体,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债务人。

3.工程债权债务关系:工程债权债务关系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其他合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工程款的支付、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各方的权益,维护工程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常进行。

四、工程债务的清偿1.工程债务的清偿方式:工程债务的清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金钱清偿,即施工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等款项;二是实物清偿,即施工单位按照约定提供工程施工服务、质量保证、安全保障等服务;三是抵债清偿,即施工单位通过让与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等方式清偿工程债务。

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包括建筑工程各参与方在合同协议或法律约定下的债权关系,该制度依法保护法律主体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取得的债权权益,并保障其债权得以有效行使和维护,从而实现债权主体在建筑工程活动中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

一、债权制度相关概念1、建筑工程债权建筑工程债权是指建筑工程参与各主体之间在建筑工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权和债权,包括工程实施主体(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费用权、人工权、权益权、技术支持权等。

2、债权主体债权主体是指享有建筑工程债权的各种主体,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筑工程参与各主体,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3、债权保护债权保护是指建筑工程债权主体依法依规保障债权权益的行为,包括债权主体的债权取得、行使和维护等各种权益行为。

4、债券维权债券维权是指债权主体依法依规维护和行使债权的行为,包括向有关机构提起诉讼、仲裁等维权方式,以保障债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的重要性建筑工程属于资金密集型、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多种风险,如合同履行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

为了保障各方权益,建立健全的债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1、确保合同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是各参与方在建筑工程活动中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健全的债权制度有利于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2、保障参与方权益建筑工程债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参与各方的权益,如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技术支持费用得到合理报酬等。

3、维护企业信誉建筑工程债权制度的健全有利于维护企业的信誉,确保企业在建筑工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

4、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筑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健全的债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在项目中权益得到维护,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了确保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必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体系和机制,以保障债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建市政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市政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市政建筑工程债权制度一、债权主体的种类市政建筑工程债权主体的种类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担保公司等。

这些债权主体在市政建筑工程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与义务,有着各自的诉求和权益。

因此,建立一个适合市政建筑工程项目的债权制度,就需要考虑到这些债权主体的种类,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债权取得方式市政建筑工程债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债权转让、债券发行等。

在市政建筑工程项目中,债权主体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债权,也可以通过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变现。

此外,债权主体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获取融资,以支持市政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

这些不同的债权取得方式,为市政建筑工程项目提供了多样化的资金来源,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债权保障措施市政建筑工程债权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财务保证、保险保障、担保措施等。

在市政建筑工程项目中,债权主体需要受到有效的保护,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法律保护是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只有依法合规,才能有效维护债权主体的利益。

其次,财务保证是保障债权主体的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减少资金风险。

此外,保险保障和担保措施也可以降低债权主体的风险,提高市政建筑工程项目的可持续性。

市政建筑工程债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市政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完善的债权制度,才能保障市政建筑工程项目的正常运作,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债权制度,以适应市政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变化,为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级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讲解

二级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讲解

二级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讲解在二级建设工程项目中,通常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三方共同参与。

其中,施工单位是承接工程建设任务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的主体,监理单位是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机构,而业主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出资人和项目的最终所有者。

在这三方关系中,涉及到多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其中的债权关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二级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的产生在二级建设工程项目中,债权的产生是指在合同关系下,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供的款项和材料等条件,履行施工任务并获得相应的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在验收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权益。

2. 债权的转让在二级建设工程项目中,债权的转让是指施工单位在合同关系下,将自己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例如,在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后,施工单位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或权益。

3. 债权的保证在二级建设工程项目中,债权的保证是指在合同关系下,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保障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

例如,在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可以提供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的担保,以确保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能力。

4. 债权的追索在二级建设工程项目中,债权的追索是指当发生违约情况时,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时,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应的损失或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5. 债权的清偿在二级建设工程项目中,债权的清偿是指在合同关系下,债权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务方进行还款或履约的过程。

例如,在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后,业主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总的来说,二级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是二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二级建造工程担保制度

二级建造工程担保制度

二级建造工程担保制度一、二级建造工程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二级建造工程担保制度主要包括质量保证金、保修、担保险等几种形式,其基本内容如下:1、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指建筑企业在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标准规定,按一定比例将中标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到指定银行或第三方托管账户中,以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损失。

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通常为合同价的3%-5%左右,可以根据工程规模、难度、风险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建筑企业在工程完工后,经业主验收合格,且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时,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2、保修保修是指建筑企业承诺在工程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保养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需承诺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保养的时间为一年,具体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保修期内,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建筑企业应立即响应并进行维修,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3、担保险担保险是指建筑企业为工程质量问题向专业担保机构购买的保险,以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

担保险一般由保险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相关事项。

在工程质量问题发生时,业主可以向担保机构提出赔偿要求,由担保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二级建造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义二级建造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筑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通过建立二级建造工程担保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时需向业主提供质量保证金或承诺保修,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通过质量保证金或保修进行返修维护,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同时,担保险的引入可以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的风险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2、提高建筑企业的信誉度建筑企业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建主体,其信誉度和声誉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通过实施二级建造工程担保制度,可以使建筑企业在业主和社会公众中建立起良好的信誉,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二建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二建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二建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风险管理手段,逐渐被引入到建设工程管理中。

在我国,二级建造师承担着工程建设的重要责任,二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也应得到有效的支持和完善。

二、建设工程担保的概念及类型建设工程担保是指为了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减少建设工程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根据担保的性质和目的,建设工程担保可以分为履约保证、质量保证、责任保证、付款保证等几种类型。

1. 履约保证:履约保证是指担保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必须的义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质量、工期等要求完成的担保方式。

通常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分包商提供。

2. 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建立的一种担保机制。

通常由施工单位自行提供或者通过第三方保险公司提供。

3. 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是指在建设工程发生纠纷、事故等问题时,为了确保建设单位、承包商、监理等各方的责任得到履行,建立的一种担保机制。

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或者由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4. 付款保证:付款保证是指在建设工程中,为了确保各方支付款项的准确及时,保障资金流动,所设立的一种担保机制。

通常由资金监管机构提供或者由银行提供。

三、二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1. 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建设单位、承包商等各方的风险,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合同的履约,降低建设风险,提高工程质量,减少纠纷的发生。

3. 促进工程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工程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研发力度,提高工程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3年二建 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七小节担保制度

2023年二建 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七小节担保制度

1、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
抵押:
质押:将该动产或权
留置:
二不可留置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物。

三、保证方式中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动产质押:将该动产作为
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8、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保证人
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
13、债权债务转让时:
①债务转让时
②债务转让
③债权转让时
④债权转让
⑤债权人转让。

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各个参与者通过合同、法律以及相关规定等方式约定和确认的债权关系。

建筑工程的实施涉及到许多方面的责任,如建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对于各方来说,债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权益分配和债权保护。

一、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内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的确认:建设工程中涉及各种参与者,包括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的债权关系。

2. 债权的性质:债权的性质包括工程款、工程担保、工程质量抵押等方面,需要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和任务确定不同的债权性质。

3. 债权的范围:债权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付款权、索赔权以及违约责任处罚等方面。

4. 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债权人权利包括工程款收取、索赔、违约金等方面,需要通过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保护。

5. 债权人义务的约定:债权人义务包括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需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6. 实现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的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协商等方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方式。

7. 债权的终止:债权的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工程验收完成等方面。

二、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建立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保证其合法性。

2. 公平原则: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应该保证各方利益的平等和公正。

3. 充分性原则: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应该充分考虑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和需求。

4. 有效性原则: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应该具有良好的执行效果。

三、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作用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具有以下作用:1. 保障债权人利益: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可以规范债权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 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可以约束各方责任,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3. 促进工程进展: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可以推动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提高工程效率。

二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二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二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一、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概述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为保障各方利益而设立的一项规范性制度。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包括建设工程履约保证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两方面。

1.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工程履约保证是指建设工程投资方通过缴纳保证金或者开设保函等方式,以确保工程施工单位合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履约保证是施工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的工程合同总价进行缴纳,并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退还。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工程投资方的利益。

通过缴纳履约保证金,投资方可以确保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施工单位违约而导致项目失败或受损。

(2)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

通过设立履约保证,可以约束施工单位依法合规履行工程合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3)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

履约保证中通常还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及时顺利退还履约保证金,会更加注重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施工水平和标准。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主要包括保修期、质量保证金和保证书等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以确保工程施工达到国家标准和项目需求,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2)降低工程风险。

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了投资方的损失风险。

(3)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会因为有质量保证要求而更加严格把控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良性发展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担保制度,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推动建设工程行业向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

2022年二建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知识点总结】

2022年二建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知识点总结】

202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4分)2Z2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一)保证合同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2Z2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二)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己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补充责任的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同船共渡,一条绳上的蚂蚱)。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四)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保证责任不变2、债务转让,须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主合同变更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习题: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习题: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习题: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
工单位向融资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申请贷款或获得融资支持,以保障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债权人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债权人对
项目的进展和质量有重要关系。

2. 债权人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如工程债务优先受偿准则。

3.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是建设项目筹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债权人申请贷款或获得融资支持时需
要提交的材料和资料要求。

2. 债权人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内容,如支
付方式、贷后管理等。

3. 建设项目出现资金问题时,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同时,建设单位
或施工单位也需要依法依规地申请资金支持,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
质完成。

在实施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和要求,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2.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避免出现资金风险。

3. 加强债后管理,确保债务偿还,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实施对于建设项目的筹资、建设和
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方密切合作,依法依规推进。

2023年二建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五小节债权制度

2023年二建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五小节债权制度

是指没有法律上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3、侵权:《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注释:就是侵犯别人的权力和义务了
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合同产生的债称为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
债权人债务人
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
8、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9、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

二建法规考点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二建法规考点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二建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不动产只能抵押——房地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时生效。

质押的分类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X);(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注:可以转让的权利可以质押,不能转让的权利不能质押。

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对方同意;欠什么、扣什么(欠修车费把车扣住、欠运费把货物扣住、欠保管费把材料扣住、欠洗衣费把衣服扣住)。

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不履行≠部分履行工迟延履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曰起生效。

(实践合同)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同一债权,既有抵押又存在保证《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

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内容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

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三、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1.合同之债
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侵权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自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可以追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
(3)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3.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活雷锋)
4.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天上掉馅饼)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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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单选】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2018】
A.同一物的担保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应当为同一人
B.用益物权人可以是该物的所有权人
C.未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在该地块设立地役权
D.物权的变动只能基于合同关系
【答案】C
【解析】
A错误,担保物权人是债权人,担保物的提供人往往是债务人或第三人。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B错误,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C正确,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D错误,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题2·多选】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2016】
A.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可以在地上设立
B.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生效而设立
C.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D.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E.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
【答案】CDE
【解析】
A选项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B选项错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C选项正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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