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案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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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司治理结构案例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狭义上指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希列法和维希尼1996);广义的则可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的安排,它不仅界定了企业与所有者的关系,而且还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处社区等等)之间的关系。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了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究竟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我们这里所举的案例,涉及到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控股股东,希望通过案例的阐述,使学生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了解各个机构的职责、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制约关系,以及如何设计合理的制度使公司业绩有所提高。

案例1ST凯地——监事会终于要说话了

ST凯地是1996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集技、工、贸于一体,印染、服装配套成龙的丝绸企业。1996年、1997年被中国纺织总会授予“全国纺织工业质量效益先进企业”称号,被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列为国家重点扶持企业。然而,在经营过程中,ST 凯地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大股东长期欠债不还,总经理挪用公司资金,公司重组不断,甚至落难到卖地度日的地步,最后成为浙江省第一家股票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公司1993年成立时,发起人之一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投入306万美元资金,该项资金于1993年3月24日到位。同年4月,公司以投资为名借给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200万美元,8月又以同样的名义借出1000万元。虽然公司扣还其1993年、1994年分红390万元,现金270万元及设备款47万元,但是其余本息均未能收回。1999年,公司对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的借款余额达2491.9万元,账龄已超过5年,计提了100%的坏账准备,使公司面临巨大损失。这意味着: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当时只不过投资了306万美元至ST凯地,就当了ST凯地长达6年的大股东,并每年参与分红和行使大股东权利。马仁德是该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他在1999年6月29日凯地丝绸三届一次董事会上被聘为凯地丝绸副总经理,主管营销工作。

一、事件过程

2000年6月26日ST凯地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在提案中表明:公司于1998年10月在中越边境设立销售点,共发1000余万元合纤绸,销售款至今尚有745万元未返回到公司。董事会已免去责任人马仁德副总经理职务,监事会建议股东大会免去其董事职务。经过表决,股东大会最终通过了该议案。

二、影响与评析

事件过程很简单,可却让人深感痛心。ST凯地本来是一家先进企业,由于公司治理不规范,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使股东、董事、经理不顾公司利益趁机谋取私利,最终导致企业被ST(特别处理)和PT(特别转让)。

在不少上市公司的经营中都存在诸如财务状况虚假记载和陈述、随意变更资金投向并造成损失、擅自回购公开发行股票、泄露内幕消息等违规违法行为,但是大多数监事会往往默不作声。不少公司的监事会还未进入角色,绝大多数监事根本不会监事。所幸的是,ST凯地的监事会终于敢于面对问题,发挥其监督的功效了,虽然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但是ST凯地至少以自身血的教训提醒其他公司应注意日常监督的作用。

我们以前并没有从思想上重视监事会,认为它似乎只是按照公司法建立的一个部门而已。我们有必要在此重提监事会的重要性。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在现在的公司中,公司由董事会治理,因此董事会的权利极大。董事会如果没有任何监督机制,必然造成权利的滥用和腐败,削弱、瓦解公司的整体力量。为了避免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将自己利益至于公司利益之上,损害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就必须有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事会和监事。所以,监事会不是公司的摆设,一定要让其充分发挥作用,公司才可能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经营。

三、启发与思考

1.监事会应该由谁来提名?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一定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要由职工提名,投票决定,但公司法却没有规定其他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如何产生。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监事会候选人是由董事提名的,没有董事的支持很难当选或再次当选为监事,这意味着监事会不能独立于董事会。让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相互监督,结果可想而知。所以,一定要明确规定监事的产生办法,使其能够独立于董事会。可能的方法是持股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或是建立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监事会。总之,监督者一定要有独立性。

2.是否应有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联席会议?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联席会议是指董事会如果有不当的执行业务的决议,监事会可即席通知停止。这可以及时制止董事会做出有违股东利益的决定。但这又违背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利分立的特征。监察人如在董事会中直接予以阻挠,就好像本身有指挥或者裁决的权利,极易造成权利滥用。而且,如果监察人当时未觉得决议有不当之处,后来才发现,那他到底应该怎么办也很难说。所以还是不采取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联席会议为好。这实际上是欧洲标准的双层董事会中监事会的权利,我国虽然设有监事会,但是其职权的规定与欧洲的并不相同。3.我国监事会的组成成员是否合理?

我国不少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工会主席担任,监事也往往是公司基层的负责人,在公司内多半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级。他们是否有胆量以牺牲自己前程为代价来切实行使监督的责任这也不确定。此外,大多数监事受知识阅历所限,不能很好地行使其职能。有些监事长期从事行政工作,不懂基础的财务知识,这样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审计财务报告。所以要加强监事自身素质的建设,还要多找一些社会股东加盟监事会。

四、讨论题

目前,我国在大力提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对大股东及管理层进行监督。你认为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职务是否有重叠?应该如何安排两者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

江燕.ST凯地:一团乱麻.上海证券报,2000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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