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日益普遍,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现行法律体系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1. 维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涉及个人的隐私权益,如不加以保护,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给个人带来不良影响。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加强行政法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个人信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合理利用个人信息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而有效的行政法保护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前提。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行法律体系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的规范,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部门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
3. 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五、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的规范,为执法提供有力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关键词:行政主体/个人信息/行政信息/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提要: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理个人信息,公开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监督和救济制度。
利益衡量是目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的适当方法。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和行政活动的日益复杂,行政机关通过各种行政活动收集、处理和利用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同时也对个人信息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传统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构只是通过信息公开法中的例外规定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忽视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依据联合国指南规定的“不得用非法或者不合理的方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也不得以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目的利用个人信息”,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应当顺应历史潮流作适当调整。
一、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要件个人信息是可以识别本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
作为管理的基础、决策的依据,个人信息是政府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行政机关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在行政活动中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是行政事实行为。
它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而实施的,是运用行政权力的结果。
由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它不是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仍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符合特定的条件。
(一)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行政事实行为,从较抽象的角度来讲,任何公权力都应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其目的,如果一个公权力行为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则该行为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公益是行政作用所无法免于考虑的,国家机关之作为倘若背离公益,将失去其正当性。
[1]而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就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各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种行政法,具有明显的行政法属性。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种行政法规范。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法律规范,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它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在收集、使用、存储、
传输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法效力,需要行政机
关和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操作。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和监督执法也主要依靠行政机关。
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了专门
的行政机关,如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这些行政机关
在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过程中,具有执法权力,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主要是行政法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
息处理活动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个人授权擅自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
息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这些处罚措施属于典型的行政法责任,
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实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明显的行政法属性。
它是一种行政法规范,依托于行政机关的实
施和监督执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违法行为和责任主要是行政法责任。
个人
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有效手段。
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案例
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案例
就说那个“脸萌”APP的事儿吧。
这“脸萌”曾经是很火的一个制作卡通头像的软件,大家都玩得不亦乐乎。
可是呢,后来被发现它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时候有点“过分”了。
它会收集用户的一些基本信息,像姓名啊、年龄啊之类的,这本身也没什么大问题,毕竟很多APP都要收集一些必要信息来提供服务嘛。
但是它未经用户充分同意,就把这些信息和一些第三方共享了。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小秘密告诉了一个朋友,结果这个朋友没经过你同意就到处乱说一样。
这时候行政部门就出手了。
相关的监管部门,比如说工信部或者网信办之类的,就对“脸萌”进行了调查。
他们就像是保护大家信息安全的超级英雄一样。
调查发现,“脸萌”这种共享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行政规定。
然后呢,行政部门就对“脸萌”进行了处罚,要求它整改。
就像老师发现学生做错事了,让学生改正错误一样。
“脸萌”得重新调整它的用户信息收集和使用政策,要明确地、好好地征得用户同意之后,才能对用户信息做一些处理,而且不能随便把信息共享给那些不明不白的第三方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咱们国家,行政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很严肃的。
那些想要打用户个人信息歪主意的企业或者APP,可得小心了,行政部门的眼睛可一直盯着呢,不会让咱们老百姓的个人信息就这么轻易地被乱用的。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以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中期报告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以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中期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活动变得越来越普遍。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频频出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不仅对保护个人隐私和人权,也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经常进行涉及个人信息的行政活动,如办理户籍、公积金、社保等事务,以及监管和执法等活动。
这些行政活动涉及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如果泄露或不当使用将会给个人带来损失甚至危害。
因此,探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仅有利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也有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本研究旨在探讨当前我国行政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并结合实际案例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主要内容包括:1、我国行政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及其实施情况的概述;2、现行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3、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4、对完善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和总结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措施,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实证调研,探讨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研究进展与成果目前,本研究已完成文献资料搜集、案例分析和实证调研等工作,初步掌握了我国行政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具体来说,我国行政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省份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我国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但实施情况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滥用个人信息、泄露个人隐私等。
《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数字化时代的价值日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的频发,给个人隐私权、财产权乃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现状、问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现状(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包括《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各行业、各领域的配套法规。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角色与职责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监督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
同时,行政机关还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执法实践近年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执法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仍存在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问题(一)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现有法律法规在面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例如,对于人工智能算法的透明度、可解释性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行政执法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给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如何对人工智能产品进行监管,如何确保个人信息在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安全等问题亟待解决。
(三)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不足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足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提高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途径。
四、加强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的策略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个人信息涉及个人的隐私、权益和社会稳定,对于保障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和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等。
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个人而言,个人信息是其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体现,包括隐私权、人格尊严等。
同时,个人信息也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可以用于经济活动、公共管理和服务等领域。
三、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了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个人权利和利益。
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重要权利和利益,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是保障个人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2.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公共利益的损失,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3. 促进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个人信息是经济活动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资源,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四、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行政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设立监管机构。
政府设立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情况,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加强技术保障。
政府加强了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护个人信息,如加密技术、身份认证等。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一、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信息管理者的义务信息主体的权利1、信息决定权。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信息主体享有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信息处理者收集、处理和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而且必须因为特定的目的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2、信息知悉权。
信息主体享有获悉其个人信息被收集、保存、处理等相关基本情况的权利。
3、信息更正、删除或者停止使用权。
这种权力主要发生在信息处理者收集、处理或者利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时,个人信息的主体就可以行使该权利以防止出现侵害到本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4、请求救济权。
当信息主体的上述各项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投诉信息处理者或者诉讼途径请求救济。
信息管理者的义务信息管理者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另一类是非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义务主要包括:明确并限定使用目的。
行政机关在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明确使用目的,并且该使用目的应当限定为出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服务或者是具有法律的授权。
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应当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并获得同意,还需要将其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保存义务。
行政机关在保存个人信息时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个人信息安全,并且只有在经过信息主体同意或保护公共利益时才准许向第三方提联盟供其所保存的个人信息。
2、非行政机关主要是商业企业,他们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
为了防止这些部门只追求利润而不顾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应该对其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更多的限制。
主体适格。
非行政机关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登记或者批准,才能够从事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行为。
个人信息交易中的义务。
在信息交易中,转让方在转让个人信息之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并且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受让方则应该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遵守转让方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承诺,不得随便将信息再转让给第三人。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摘要个人信息是指与某个特定人的相关的,能够通过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出本人身份信息的总和。
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主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
随着全球范围内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网络化程度日益加深,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相关保护法律尚未完善,致使行政机关肆意滥用个人信息,导致个人的信息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以个人信息的特征为切入点,深入分析行政法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和依据,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路径,以期达到弥补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法律漏洞,力求推动我国的立法进程。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完善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Administrative LawAbstractPersonal information refers to the sum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at is related to a particular person and can be identified individually or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the product of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information society, and the degre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the achievement of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in a country or reg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world, the degre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networking is deepening day by day, and the absenc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in our country leads to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problem of violating or abus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our country. By explaining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general situation,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main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uts forward the perfect path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on this basis, in order to make up for the legal loopholes i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Strive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protection; improvement引言自人类步入近现代社会后,随着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以及产品设备的变革,推动了新的信息文明进程。
《2024年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信息公平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通过行政法手段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及法律基础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享有利益的权利。
它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存储、传输等环节的权益。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旨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预防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滥用等风险。
三、行政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中的作用行政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政策,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还负责处理个人信息权益纠纷,为个人提供行政救济途径。
此外,行政法还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合法性。
四、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的措施(一)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国家应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和使用原则等,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基础。
(二)加强行政监管力度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管,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和滥用。
同时,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和举报。
(三)提供行政救济途径当个人认为其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
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并处理个人申请,为个人提供有效的行政救济途径。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与其他国家共同推动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
《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的推动下,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传输和使用,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泄露和滥用风险。
为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本文将对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进行研究。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特点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点:1. 数据量巨大: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数据量迅速增长,涉及到每个人的方方面面。
2. 高度敏感性:个人信息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财产安全等敏感信息。
3. 跨界性:个人信息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之间流通,存在更大的风险。
三、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现状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主要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完全覆盖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所有环节,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2. 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3. 责任追究不明确:在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事件中,责任追究不明确,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四、加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环节的规范和要求,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
2.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
3. 明确责任追究: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事件中的责任人进行明确追究,加大违法成本,提高违法行为的代价。
4. 推动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企业等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人们生活中产生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一些大型的信息泄露事件的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个人的生活和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
作为信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诉求和社会共识。
作为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行政法研究在此背景下也需要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和研究。
行政法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不仅是法学领域一个热门的焦点,也是实现信息领域治理的重要举措。
二、研究内容:本研究拟围绕着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具体内容包括:1.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和法律制度- 从法律层面上定义和解析个人信息的概念- 介绍我国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和法律制度2.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法问题- 分析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职责和权限- 解读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和制度3.行政法保护下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探讨在行政法规范下,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 讨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对于行政法规范的挑战和启示4.个人信息保护下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问题- 以国家行政机关信息管理和监管职责为视角,分析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如何在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制下进行有效行使- 探究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职能和特殊责任,以此提升其行政管理水平三、研究意义:本研究在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将有利于准确解析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在理论上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应用进行深入探究;在实践层面上,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责和权力,以及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方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个人信息交流与传递愈发频繁,并且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这个高度联网的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被不法分子盗取、借用或者传播,这种现象叫做“信息泄露”,它极大地威胁着人们的财产、人身与隐私安全。
在我国,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日益普遍,好几次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给民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身心伤害。
因此,如何保障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露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议题,也成为行政法发展的研究热点之一。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行政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个人信息作为行政法保护的主体,其安全保护是行政法保护的核心之一。
本文将探究的就是如何实现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如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及如何执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究如何实现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建立符合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及如何执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1. 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保护价值2.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3.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4. 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机制研究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方法的理论研究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的研究,借助法律相关理论和方法,深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各个方面,以实现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四、论文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方法等。
第二部分为个人信息的概念及保护价值,主要对个人信息的内涵、种类及其保护价值进行系统的剖析,为后续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知识。
第三部分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分析了目前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四部分为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主要对如何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进行深入研究。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个人信息成为了一个重要而敏感的话题。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已成为社会生产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引发了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
行政法作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与重要性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识别出特定个人或可与其他信息相匹配的个人信息。
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影响力,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正确利用可以为人们提供便利和价值;另一方面,不当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事件频发,对个人隐私和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它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等手段,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存储和使用,同时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四、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有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责任;《刑法》也对侵犯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五、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措施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和使用原则等,同时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确保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全面。
《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推动下,个人信息的管理、使用和传播变得更为复杂。
如何在人工智能背景下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行政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播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行政机关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三、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角色和责任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安全使用。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当积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行政监管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同机制在人工智能背景下,行政监管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同机制尤为重要。
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管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应对个人信息泄露等突发事件。
此外,还应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内部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自我管理能力。
五、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行政法责任与惩罚措施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行政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首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传播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保护不仅关乎个人隐私和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日益严重,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因此,通过行政法手段加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利用以及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它不仅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当前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部门协同不够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个人权益。
四、行政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中的作用行政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合法、安全、合理的使用。
此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为个人维权提供法律救济。
五、加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行政法措施为加强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保护原则等,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合力。
4. 提高公众意识。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第一章个人信息保护概述一.个人信息的界定1.定义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法律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①因此笔者认为只有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才能进而分析与之相关的问题。
根据现有的各国立法文件的表述以及学者的研究,就法律名称使用的概念表述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隐私、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
上述术语的不同主要是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保护制度和使用习惯,但其保护的实质内容大体上是趋于同质化的。
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将交叉使用这些术语。
但这些术语在意思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别,下面就隐私、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三个概念加以比较分析,说明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对于古人来说,隐私是一个必然同自由的领域,即政治或公共领域相对立的领域。
②隐私,英文是“Privacy”,即独处而不受干扰。
相对于公开而言就是秘密。
梅绍祖教授认为,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
它由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所组成。
笔者认为,隐私是指当事人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便为他人知晓,干涉或侵犯的事实。
英文中“Data”表示为数据、资料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因此也有学者将“个人数据”称之为“个人资料”,是指涉及个人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
它不仅包括能够利用计算机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数据,也包括通过人工方式进行处理的数据。
如个人的身高、体重、出生年月、住址、性别、种族、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财务信息、人事档案、照片等自然情况;而家庭的基本情况如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
信息的英文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加工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
《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等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个人信息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基本权利。
然而,个人信息在采集、处理、存储、使用等环节的广泛流通和利用,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问题。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对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保护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特定性,即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个人;二是权利内容多样性,包括信息支配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删除权等;三是保护重要性,个人信息涉及个人的隐私、名誉、财产等重要利益。
三、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个人信息往往涉及个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家庭情况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非法获取、滥用或泄露,将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是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重要途径。
(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征信、税收、公共交通等。
然而,如果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诈骗、网络犯罪等。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二是行政执法力度不够,部分部门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三是公众对个人信息权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定义、范围、保护原则等,为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
个人信息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不仅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财产权,更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安全的行政法保护,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重要性、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重要资源,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行为信息、社交信息等。
这些信息不仅关系到个人的隐私权、财产权,还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具有以下重要性:1. 维护个人隐私权和财产权: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和财产的重要体现,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可以防止个人隐私和财产被非法获取、泄露和滥用。
2. 保障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
3. 促进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社会中,个人信息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可以促进信息化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等。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一些空白和不足,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信息泄露、滥用的责任认定不够明确等。
2. 监管力度不够:虽然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但在实际监管中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
3. 公众意识不足: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行为还不够积极。
四、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四、解决对策针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保护原则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不仅关乎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以及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这些信息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以下重要性:1. 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个人信息在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个人信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由于个人信息的价值巨大,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滥用、泄露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行政法保护具有以下必要性:1.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可以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 推动信息化社会的健康发展。
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有利于推动信息化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提供法律保障。
四、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然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漏洞,导致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第一章个人信息保护概述一.个人信息的界定1.定义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法律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①因此笔者认为只有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才能进而分析与之相关的问题。
根据现有的各国立法文件的表述以及学者的研究,就法律名称使用的概念表述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隐私、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
上述术语的不同主要是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保护制度和使用习惯,但其保护的实质内容大体上是趋于同质化的。
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将交叉使用这些术语。
但这些术语在意思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别,下面就隐私、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三个概念加以比较分析,说明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对于古人来说,隐私是一个必然同自由的领域,即政治或公共领域相对立的领域。
②隐私,英文是“Privacy”,即独处而不受干扰。
相对于公开而言就是秘密。
梅绍祖教授认为,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
它由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所组成。
笔者认为,隐私是指当事人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便为他人知晓,干涉或侵犯的事实。
英文中“Data”表示为数据、资料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因此也有学者将“个人数据”称之为“个人资料”,是指涉及个人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
它不仅包括能够利用计算机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数据,也包括通过人工方式进行处理的数据。
如个人的身高、体重、出生年月、住址、性别、种族、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财务信息、人事档案、照片等自然情况;而家庭的基本情况如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
①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②[英]史蒂文·卢克斯著,阎克文译《个人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信息的英文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加工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
1995年10月24日欧盟通过的《关于私人数据自动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的95/46/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95年指令”)的第2条作了如下的定义:“个人信息”指相关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识别的人是指可直接或间接地,特别是可通过识别号码或其特定的生理、心理、经济、文件或社会身份等一个或多个因素而被识别的人。
③根据上述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是包含关系,即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中不能或不该公开的那一部分。
法律仅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而不保护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
而“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侧重于客观的形式,不以资料、数据反映的内容与对人的影响为主要目的,但信息却恰恰相反。
“无数客观事物的信息,正是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功能,‘传递’给人们,经过人们的大脑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人们才认识了世界,又转过来改造世界”。
④从资料,数据与信息的内在关系看,它们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它们表现的内容。
不同的资料,数据也可以表示相同的信息;而一条信息也可以通过多条资料或数据表达。
通过对这些概念内容及相互关系的分析,可以更加明确本文所指的“个人信息”。
最后,本文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的总和。
它既包括个人本人的信息也包括与他相关的家庭信息;既包括个人隐私信息也包括非隐私信息。
2.特征及其分类2.1特征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最重要的特征。
上述“欧盟95年指令”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定义在学术上被称为“识别说”。
随着“欧盟95年指令”被欧洲各国的接受和成为国内立法的准则,个人信息的“识别说”已③[英]戴恩·罗兰德、伊丽莎白·麦克唐那著,宋莲斌、林一飞、吕国民译《信息技术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④郑成思《信息、信息产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成为立法和理论研究的主流学说。
从本文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来看,也体现了这一界定标准。
但需要明确的是有些信息虽然与个人相关,但并一定就具有可识别性。
并且那些信息只有对信息主体而言,才具有法律保护价值。
它必须是具有可识别性的有关个人身份、特性或活动的信息。
可识别性是指通过资料中所反应的各种信息加上人们的判读就可以确定这些资料是有关某个人的,或者说通过资料中的信息可以确认特定个人的身份。
①它包括可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
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无不强调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
并且直接与间接识别相结合的识别标准已经成为立法实践和学界通说。
世界各国的立法文件,就体现了可识别性是各国立法公认的个人信息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之一。
例如:英国1984年,1998年《数据保护法》、美国1975年《隐私权法》、《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我国台湾地区1995年《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广泛性也是个人信息的特征之一。
既包括内容上的广泛,也体现在个人信息存在形式上的广泛性。
它包括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灯方面。
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的总和。
它既包括个人本人的信息也包括与他相关的家庭信息;既包括个人隐私信息也包括非隐私信息。
即凡是与个人相关、能识别该个人的所有个人资料与数据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它包括所有的、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标识个人基本情况的信息;标识个人生活、学习与工作情况的信息;标识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方面的信息;存在于网络上的各种帐号,在网上的活动踪迹,购物、消费、交易信息等等。
可公开性是个人信息的另一个特征。
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在一定的范围与程度内,个人信息可以公开。
但有关个人隐私的便属于不能或不该公开的信息,不具有公开性。
个人信息具有公开性是指信息主体有获得个人信息的权利。
个人信息对于它所针对的自然人具有公开性。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使用者公开其掌握的关于本人的个人信息;①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页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记录的内容有错误或不正确的,有权要求使用者予以更正或停止使用。
同时政府机关或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及时主动的公开那些可以公开的,与个人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个人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需规范对它的收集、处理,防止其被滥用;而对于那些不可以公开的则是如何保护的问题。
2.2分类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
它在内容和存在形式上都具有广泛性。
根据不同的标准,齐爱民教授将个人信息划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别。
本文在总结各专家教授观点基础之上作出以下的分类。
以能否直接识别本人为标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直接个人信息和间接个人信息。
直接个人信息,是指可以单独识别本人的个人信息。
间接个人信息,是指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和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识别本人的个人信息。
这种分类方法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了间接个人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种,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个人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琐细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根据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的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代理或宣称的代理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
琐细个人信息是指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根据瑞典《资料法》的规定,琐细信息是指“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体现对于琐细信息与敏感信息的保护方式与程度的不同。
以个人信息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信息和隐秘个人信息。
公开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的个人信息。
隐秘个人信息和公开个人信息相对应,是指不公开的个人信息。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公开个人信息无论是否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都已经丧失了隐私利益,因此不能取得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
除此之外,以个人信息的内容为标准,个人信息包括反应个人情况,其家庭情况,甚至包括可以间接识别个人的观点和意图等等;①以个人你信息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可以将个人信息划分为经过电脑处理的个人信息与非经过电脑处理的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内容1.基本原则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同时,也为了便利信息的有序流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的指针》中明确规定了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八大原则,为各国国内立法所吸收和借鉴,其主要内容如下:②第一,收集限制原则。
个人数据的收集应该受到限制,收集任何个人数据都要采用合法的、公正的手段,在适当的情况下,要经过数据主体的默示或同意。
第二,数据质量原则。
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利用必须符合利用该数据的必要范围。
个人数据应该精确、完整和被保持为最新状态。
第三,列明目的原则。
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应该在数据收集之前列明,并且随后的使用应限于实现这些目的,其后的使用也不得与最初收集的目的相抵触。
第四,使用限制原则。
除非经过数据主体的同意,或者经过法律的授权,不应该在列明的目的之外披露或公开使用个人数据。
第五,安全保护原则。
个人数据应该受到合理的安全保护,以免被丢失或未经授权而被获取、破坏、使用、修改或披露。
第六,公开原则。
成员国关于个人信息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政策,应当有关于个人数据的一般政策,即应该制定关于个人数据的发展、实践和政策的一般的公开政策。
应该确立便利的措施,以确定个人数据的存在和性质,它们使用的主要目的,以及数据控制者的身份和通常住所。
第七,个人参与原则。
个人应当有权利从数据控制者那里获得或者确认数据控制者是否拥有有关他的数据。
并有权在合理期①[英]戴恩·罗兰德、伊丽莎白·麦克唐那著,宋莲斌、林一飞、吕国民译《信息技术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页②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间内以合理的价格和方法以及可以理解的方式接触到有关自己的数据资料。
如果这些要求被拒绝,个人有权获知理由,可以挑战此拒绝;如果这一挑战成功,他可以删除、纠正、补充完整或修改这些数据。
第八,责任原则。
数据控制者有责任遵守赋予上述原则以效力的措施。
因违反有关的规定,造成个人数据当事人损害的,个人数据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合组织指南所确立的这八大原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相关立法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