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研究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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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三、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五、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或借药。

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各科室三、内容(一)管理要求1、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麻醉科、保卫处主管领导组成,并认真落实其职责。

各部门实行的麻精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库、药房、麻醉科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同时执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窗口“六专管理”。

药剂科每月组织检查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药剂科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与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处方的开具与调剂、报损与销毁等规定。

4、对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或的经营单位采购,对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处方开具及留存等方面予以规范。

(二)采购与验收1、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

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告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储存与保管1、医院须设立专柜储存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

2021年word版-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021年word版-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21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以最新版目录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与安全管理以及培训考核、质量控制等各环节。

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开展麻精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麻精药品管理组织,本机构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药学、医务和护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质控等部门人员组成,秘书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担任。

麻精药品特殊药品管理制度5.0

麻精药品特殊药品管理制度5.0

麻醉科药品管理制度精麻药品(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氯胺酮、吗啡、杜冷丁等)管理具体实施细则1.麻醉科精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儿按医嘱使用,其他人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2.精麻药品管理严格按“专人、专柜、专锁、专册、专处方、专交班”的规定执行。

3.存放精麻药品的场所须有防盗措施,配置监控设备;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存放必须使用专柜加锁、专人管理,并登记。

固定存放地点及钥匙数量,不得私自配制钥匙。

4.精麻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具体基数依临床用药情况确定品种和数量,但须做好基数登记,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麻醉药品交接班记录本》,注明所备精麻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负责人及药品管理人员签字,医院管理部门备案。

工作日白班由指定药品管理人负责,夜班、双休日和节假日由值班麻醉医师负责,交接班时清点并记录备用数、实际数、处方数及空安瓿数,核对空安瓿数与麻醉处方数量是否相符,确保账物相符,并双方正楷签全名。

科室负责人定期检査,做好检査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基数调整或人员变更时,须及时变更签字,并向药房申请基数变更。

5.精麻药品领用时实行双人验发制度,领药时,领药者按所需精麻药品品种、数量登记在相应本子上,写明日期、房间号、领出数量并签名。

药品管理人员根据所登记的精麻药品品种及数量发放,双方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

6..精麻药品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在注射器或其它盛具上清晰标明名称、浓度、患者姓名和病案号、抽取时间等内容,防止用药错误。

药品必须一人一用,严禁拼药行为。

手术结束时需两人核对收费单与实际用药数目,确保一致。

7.对精麻药品使用后出现的残余量,销毁人应在监毁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将残余量打入黄色垃圾袋内,同时记录在麻醉记录单上并双人签名。

8.在手术间内或其它场所使用时,应有固定的放置地点。

当麻醉科人员不在现场时,应将精麻药品加锁保管,防止其他人员盗取。

9.由本院二唤医师填写《麻醉科药品收费单》,《麻醉科药品收费单》上应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住院号、房间号及精麻药品的使用剂量和销毁量。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量开具量;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氯胺酮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或暂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根据综合工作安排;注意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合规定相结合;二是与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及贯彻落实处方管理规定相结合;三是与药监、卫生系统根据职能建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基础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相结合;四是与二类精神药品、药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相结合..五、时间安排..一自通知下发起到11月15日前;各市组织培训..二11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按标准自查整改;并分别向所在市药监局、卫生局上报自查小结..三12月15日前;各市联合组织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四12月30日前;各市药监局、卫生局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并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目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麻醉药品采购制度一、麻醉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供应印刷卡”;按照批准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二、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剂型、数量采购..三、采购麻醉药品时;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门麻醉药品采购人员本人携身份证、“麻醉药品供应印鉴卡”、“麻醉药品申购单”;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四、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共同清点麻醉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并注意有无麻醉药品的破损..如有破损;当面调换..五、采购回的麻醉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六麻醉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麻醉药品验收制度一、购入麻醉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二、验收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品种、剂型、数量、检查准确无误后填写入库单..三、验收时如发现麻醉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四、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麻醉药品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由药品病床负责人专人保管;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二、保证麻醉药品在临床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三、药剂科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严防差错和漏洞..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严禁自行销售..五、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造表服医院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改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改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六、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七、应及时清理核对所保管的麻醉药品;如发现帐物;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坚决做到帐物相符..八、发现麻醉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麻醉药品使用制度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有医师以直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二、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十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开方医生姓名;配方人员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三、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有权拒绝发药..四、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如发现此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麻醉药品包装材料销毁制度一、建立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本;并及时登记记录交回和销毁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数量..二、麻醉药品使用人员将当日治疗发药后的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保管好;并与第二天交结药房管理人员;经核对后;由麻醉药品保管人员统一销毁;并由领导监销..三、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经清点后退回药房;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四、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请医院领导定期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值班制度一、设立麻醉药品 24 小时值班制度..二、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三、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认真记录当天麻醉药品库房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下午八时向下一班交班..四、次日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前一班的值班记录;并与麻醉药品库房的实际情况相对照;班班相交..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六、值班人员发现麻醉药品库房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领导报告;发现麻醉药品流失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2)第一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2)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7)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 (10)第四章其它管理制度 (16)第五章安全管理 (20)附录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1)附录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2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一条医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总务科、信息科组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药剂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录1)第二条“领导小组”职责及分工(一)职责1.负责制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制度及操作规范;2.定期检查全院各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医院考核;3.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检查;4.负责审批各科室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和二级库的库存量;5.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

(二)分工1.组长:全面指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导工作;2.副组长:全面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导工作;3.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具体管理工作,对药学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4.医务科: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监督并指导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调配权的审批;5.护理部:负责对护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护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管理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做好使用记录;6.保卫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保卫工作;7.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防盗设施的完好;8.信息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等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精麻毒管理制度

精麻毒管理制度

精麻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精神麻醉药品是指用于医疗用途,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药品,包括麻醉药、镇静催眠药、镇痛药等。

第三条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严格、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存储、配送、使用、监测等环节,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的采购、入库、调用、使用和报废等流程,做到真实、完整、准确记录。

第七条药品的存储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药品受潮、受热、受潮等情况发生。

第八条药品的配送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和有效性。

第九条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嘱和药品说明书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剂量、频次和用药方式。

第十条药品的监测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药品使用中的问题,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三章临床应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对精神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用药管理制度,规范精神麻醉药品的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药品使用评价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用药合理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师和护士的用药培训和教育,提高用药意识和技能,减少用药错误和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的用药指导和管理,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避免用药不规范和不合理。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精神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流程,加强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特殊药品,其储存和养护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防止药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成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药品采购、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储存和养护管理中的问题。

2. 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养护、调配等工作,设立专门的麻精药品库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储存和养护。

3. 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精药品的使用、回收、报损等工作,与药剂科密切配合,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保卫部负责麻精药品库房的消防安全、防盗等工作,保障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三、储存和养护管理1. 储存条件(1)库房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的环境中。

(2)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

(3)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储存设备,如药品柜、冰箱、温湿度计等。

(4)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 储存管理(1)麻精药品应分类存放,标签清晰,易于识别。

(2)麻精药品应按批号、有效期等顺序存放,确保先进先出。

(3)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4)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核对制度,一人负责药品数量,一人负责药品批号。

(5)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3. 养护管理(1)定期对麻精药品库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库房卫生。

(2)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包装,如瓶盖、标签等,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4)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为严格管理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卫生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1.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组长:组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1)负责监督管理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

(3)负责组织开展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工作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4)负责协调解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与发放管理。

(1)药剂科根据临床医疗需要,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采购计划,凭印鉴卡按需分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不得用现金采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定点批发企业送到药剂科西药库,药剂科不得自行提货。

(2)《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药剂科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确保无误后在入库验收专簿记录,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工作。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实行批号跟踪管理。

(6)药库保管员凭门诊药房或病区药房专管员的电脑打印的单独领用单发放,领用后,双方签字。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日发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日发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

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二)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三)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制度;(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管理制度1. 前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非常重要的药品,其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进行管理。

为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管理制度。

2.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2)管理实验室设备、仪器等;(3)制定实验室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4)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实验室环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的环境必须符合国家和职业卫生标准,保证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温度、湿度等适宜。

同时,实验室内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护面罩、手套、护目镜等。

应将有害物质、毒剂、易燃物品等放置安全位置,保证实验室的安全。

4. 实验室设备和工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必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包括药品容器、计量器具、移液器、离心管、显微镜等仪器设备。

这些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和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测量精度。

5. 药品采购和管理实验室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合法途径采购,包括从正规药品生产厂家购买或从指定药品供应商采购。

采购的药品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且必须保证其来源真实、质量安全。

药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立药品领用登记制度;(2)建立药品库存台账;(3)建立药品使用记录;(4)建立药品报废管理制度。

6. 实验操作和记录实验操作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确认能够熟练、正确地操作。

同时,实验操作必须有记录,包括实验计划、实验程序、实验结果等。

7. 废弃物处理和管理实验室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包装、废弃药品流产物等应分类、封装、储存、处理。

8. 结束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管理制度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保证。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室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 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 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 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 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 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 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 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 转帐方式。 第九条 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 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 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 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 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 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 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 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 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 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 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 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 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1、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经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备案后,方可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医师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病人,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认真书写病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须经医务科签章后方为有效。

自开具之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有效期为四个月。

超过四个月,确仍需要使用者,应重新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

对第一次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应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由医务科留存)。

2、医师每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方法,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方可调配、发药。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概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很高的药理活性和成瘾性,并且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和后果。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规范和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经营许可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必须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

未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受到惩处。

经营范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营业场所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必须营业场所单独设置,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药品被盗或被非法使用;•室内环境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营业场所内不能有毒品、违禁品等危险物品。

人员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和考试。

经营人员必须了解药品的性质、使用、储存等信息,并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安全保障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必须加强药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包括以下方面:•对药品进行专门的储存和保管,避免药品被非法使用;•加强对药品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药品的使用和出售符合规定;•对药品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处罚制度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过程中,经营单位或个人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将受到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营业场所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直至达到要求;•对药品进行违规操作或销售、非法转移、滥用、挪用药品等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将被依法进行刑事追究,以充分保障社会和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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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研究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细则
一、规定依据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附件1)、《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附件2),结合神经科学研究所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神经所科研用贵金属、剧毒品,麻醉品及化学用品的管理办法》废止。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
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每年会联合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附件3为2013年度麻醉药品目录及精神药品目录,目录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2.神经科学研究所各研究组常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药品)包括: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咪达唑仑注射液、盐酸可卡因等。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申购
1.研究组根据科研实际需要,可以向研究所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的请购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使用药品的实验方案、所需剂量的参考文献和计算依据、相关研究的科研项目任务书、市场销售的药品规格等。

2.请购申请中的实验方案与计算依据应真实有效,严禁随意夸大使用动物数量或实验次数。

研究组长需对请购申请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负责。

3.研究所管理部门根据研究组的请购申请,决定通过上海生科院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采购申请,或者从已有库存中调剂使用。

4.药品的采购周期较长,一般至少在2个月左右,研究组需提前做好请购申请工作。

通常采购流程包括:研究组请购申请—研究所管理部门审核—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文—徐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安全检查—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整改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签发购用证明—凭购用证明向相关公司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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