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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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补充规范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补充规范

《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修订)》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治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都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操纵,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刻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都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规划长沙市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水平,长沙市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工作的进行。

一、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

编制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征求广大市民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长期规划和中期规划两个层面,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用地范围和用途,合理安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

禁止违法扩大占用农用地和无序建设。

三、建筑规划设计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充分考虑建筑的适应性、功能性和美观性。

建筑设计应当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注重环境保护,强调节能减排。

四、市容环境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公共空间的规划和管理,包括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

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绿化和景观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的舒适度和美观性。

市容环境管理还应注重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五、交通规划与管理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根据城市的建设规模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道路网络、交通设施和公共交通系统。

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注重交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便利性,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六、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注重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系统,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七、综合管理与监督城市规划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包括规划的审核和评估、建设项目的监管和验收、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等方面。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强化制度建设和法制监管,确保规划实施的顺利进行。

通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可以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长沙市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附件:1、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附件1
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一、基地面积计算:基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可实施开发建设部分的面积,一般与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一致。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
二、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筑部分外轮廓线(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
第十条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绿地,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重要地段及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阳台设计应尽可能规整并按内凹阳台设计,临街面阳台应封闭;外形设计宜采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手法。
第十九条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条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长规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规发〔2016〕6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版技术规定适用范围问题(一)对2016年1月4日前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书且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于申请总图变更但规划条件书不重新下发的、或没有单独审批总图(无行政审批章)但申请单体变更的项目,如变更内容不涉及容积率变化、用地性质、商住比改变等需修改国土合同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否则视同规划条件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含多个地块,按地块分别下达规划条件书的分期建设项目,以单个地块下达规划条件书的时间确定;对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前期开发建筑量未达到规划条件书约定的可建计容总面积,后期将未开发地块转让,如整个地块可建计容总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土地性质、商住比、不同性质容量指标转换等需修改国土合同内容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

需重新下达设计条件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前款(一)至(三)条按原规定执行,但根据规划要求补征零星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增加后,虽可计容建筑面积相应增加,但容积率、用地性质等指标不发生变化的,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于2016年1月4日前已出让的有规划条件的土地,在2016年1月4日前取得了规划修改论证通知单或来文意见反馈同意进入调规程序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说明:1.绿色字体是新增加或者修改的内容;2.蓝色字体为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内容;3.紫色字体是原技术规定但拟删除的内容;4.将长沙市划为旧城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拟取消原Ⅲ类区,以减少执行难度和疏散旧城区的建设;5.拟取消低层建筑的规定,将其纳入多层建筑类。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控制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十一章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十二章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第十三章建筑名词解释第十四章附则附件:附录一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续表3.3.2续表3.3.2续表3.3.22.2 对于用地标准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面积指标计算篇新旧版本比对分析精选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面积指标计算篇新旧版本比对分析精选
新版技术规定中取消“其首层顶板底标高平均高出周边地坪不超过1.5米,计入地下层数与面积,否则计入地上层数与面积”,可认为满足该条的非配套设施用房计全密度且计入地下层
上述第3
(3)符合上述(l)或(2)条中要求的直接临外侧设置的非配套设施用房(如临街商业),直接计入地上层数与面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l/2建筑密度;不符合上述(1)和(2)条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上层数和建筑面积,并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新版技术规定取消累计飘窗(凸窗)总长度的控制
7.空调搁板建筑面积计算按如下规则执行:
(l)建筑分体式空调搁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如超出该规定,空调外机搁板按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居住建筑还须纳入10%控比进行统一控制:
①分体式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大于0,9米。
/新增条文,ຫໍສະໝຸດ 国标保持一致位于建筑室内或建筑主体结构以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步道参照电梯间或楼梯间的计算规则,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自动扶梯和自动步道参照室外楼梯的计算规则,并入所依附建筑物的自然层,按水平投影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自动扶梯和自动步道(上层的扶梯视为下层扶梯的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雨篷指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本条仅限于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出入口的雨篷。
长规发(2014)118号文附件:
5.雨篷、采光井按国标施行,但仅限于地下、半地下室等无法直接平行采光的空间设置的有顶盖的采光井和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出入口的雨篷。
新增条文,与国标基本一致,明确本条文雨篷适用条件
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米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挑出宽度在2.10米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治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对《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都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样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畴内总量平稳。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刻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第八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

临12米以上都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都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

骑楼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九条居住用地临都市道路的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

居住区规范要求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经管技术规定(修订)》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管,统一规划许可审批规范,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经管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工程,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案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M,多层不小于9M,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规范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M。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技术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

CSCR-2012-0000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

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类区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距方位a≤3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 <60°0.7S0.8S0.9S a≥60°0.6S0.7S0.8S 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

长沙长沙规划技术规定lhy(简化)

长沙长沙规划技术规定lhy(简化)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2009第四章建筑间距4.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但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间距不在本章规定控制范围内。

4.2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5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M,超过18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②H指南侧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4.3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4.4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4.2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4.2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

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中心地段的界定范围见附录二。

4.5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Ⅱ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在建筑间距Ⅲ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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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第八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

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

骑楼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九条居住用地临城市道路的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

居住区规范要求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第十条居住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

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大于等于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计入临街商业长度。

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阳台及套内花园等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建筑面积的10%。

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二条在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项目容积率超出规定值的1%以内,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一)12层及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高层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二)高层居住建筑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得少于2台,且平均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50平方米/户以下小户型,户数按75%折算配置电梯。

第十五条新建的套内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以下居住建筑,按《技术规定》要求的控制间距,不作为客体建筑纳入日照分析。

第十六条新建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对等退让原则做模拟日照分析确定。

在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对小于国家规定日照时间建设单位应取得受影响住宅产权人的同意。

相邻现有建筑原有日照不足但没并进一步减少的,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应尽可能满足日照要求。

对于极少数日照不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住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原则上不大于总户数比例的5%。

建设方应主动向客户提供经复核日照分析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应小于3.0米,高层不应小于4.0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建筑楼层部分设置的共享空中花园,应靠外墙设置,架空高度不得小于三个标准层高,且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连通,开敞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重要地段及临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其临街面阳台应封闭或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第二十条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一条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及小学按1个/班、中学按1.5个/班的标准配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在出入口附近增设临时泊位。

第二十三条新建居住项目未配设社区办公用房或所在社区办公用房面积未配足的,须按标准配建社区办公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配建标准为:建筑间距Ⅰ类区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建筑间距Ⅱ类区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原则上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

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社区用房,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新建开发项目须配设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配设标准为: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0.5%的比例配置(地下车库按照其建筑面积的50%计算配套);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0.5%的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的0.3%的比例配置;物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得少于两个自然间,一般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第二十五条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已颁布施行的文件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1、计算规则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附件1:计算规则一、本附件未明确的情况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二、基地面积计算:基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可实施开发建设部分的面积,应与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相符。

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

三、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划用地红线范围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筑部分外轮廓线(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

四、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含物业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不超过屋面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辅助用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五、建筑面积计算:(一)建筑楼层内的无规定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的空间,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底板水平面1/2计算面积。

(二)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0米(不含3.60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60米(不含5.6 0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办公建筑层高超过4.50米(不含4.50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

有特殊要求的用房不按此规定。

(三)建筑物底层空间作车库、杂物间使用,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住宅10层以上的交通、消防连廊无围合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围合的按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五)以下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1、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2、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的房屋;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下方空间;4、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相关外围墙体;5、地下层中的水池。

(六)住宅套型面积的计算:住宅套型面积仅包括住宅套内面积和标准层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含非标准层门厅、电梯井、楼梯间等附属用房、设施面积。

(七)设计加以利用的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其垂直高度在2.2米及其以上的空间,按其正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2.2米以下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可按标准层正投影面积的50%作为估算值计入相关指标。

(八)消防避难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利用作为其它用途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建筑密度计算:利用地形高差进行建设的,其建筑密度按如下规定计算:作为建筑密度计算的基底面积为,主楼部分建筑(图示A)投影面积与作为非配套设施使用的裙楼部分建筑(图示B)(扣除主楼投影面积)投影面积的50%之和。

基底面积=S A+(S B-S A)*50%七、绿地面积的计算:(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距房屋墙角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纳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四)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五)植草的消防通道计入绿地面积,植草的停车场按40% 计入绿地面积;。

八、建筑层数和高度的计算及表示方法:(一)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如果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二)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如超出1.2米(含1.2米),则视为一个自然层;如在1.2米以下,建筑层数表示为XF (自然层)+0.5(阁楼),即(X+0.5)F,如6+0.5F;在总图标注中,顶层为坡屋顶阁楼、复式或跃层时,层数统一表示为XF+1,如6+1F,总图建筑面积按6.5层计算;(三)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层高小于2.20米的车库、杂物间等,其层数标注为1(架空层)+XF(自然层),即1+XF,如1+6F;(四)首层标高平均高于周边地坪1.5米,则视为地上层,且按自然层计入建筑地上层数;低于1.5米(含1.5米),则视为地下层,不计入建筑地上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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