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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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试行)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3

6 垃圾收集运输 6

7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含车站、港口、机场、口岸、地铁)的环境卫生 10

8 公共厕所管理要求11

9 经营性场所的环境卫生 16

10 城中村的环境卫生 16

11 公园、旅游景点、绿地的环境卫生 18

12 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环境卫生19

13 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 20

14 水域的环境卫生 20

15 建筑工地、待建地、预留地的环境卫生 22

16 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 23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而编写。

本规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批准。

本规范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归口。

本规范文件起草部门: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吴学龙、罗向东、李领明、魏镇辉、刘元喜、温伟华等。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环卫清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参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深圳市实际而制定。

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规范和质量要求,包括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JJ/T 125-2008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J/T 126-2008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废弃物(废物)

对持有者失去了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物质,通常以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存在。

3.2 垃圾

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3 生活垃圾

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弃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3.4 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3.5 可回收物

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3.6 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3.7 其他垃圾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3.8 餐厨垃圾

家庭、饭店、食堂等产生的易腐性厨余垃圾和餐饮垃圾。

3.9 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或成分特别,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清运、处理的垃圾。

3.10 医疗垃圾

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3.11 普扫

对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3.12 保洁

为维护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环境整洁而进行的保持性清洁作业。

3.13 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3.14 机动车流量

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3.15 废弃物控制指标

为了维护环境整洁,单位面积内允许存在的废弃物最大数量,包括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痰迹、污水及其它杂物等。

3.16 垃圾转运站

由收集车转载到转运车的转运设施。

3.17 垃圾收集点

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

3.18 废物箱(果皮箱)

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废物的容器。

3.19 垃圾箱(垃圾桶)

收集家庭、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容器。

3.20 公共厕所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厕所。

3.21 移动厕所

可整体移动的厕所。

3.22 绿地

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3.23 垃圾分类收集

将垃圾中的各类物质按一定要求分类投弃和收集的行为。

3.24 城中村

城市化过程中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3.25 集贸市场

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机构,供若干经营者入场进行公开集中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市场。

3.26 门前三包

关于沿街门店(单位)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具体包括“包卫生”、“包市容”、“包监督”三方面内容。

4 基本要求

4.1环卫作业应做到文明、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4.2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

4.3

环卫作业人员(含车辆驾驶员、随车工作人员等)作业时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作牌,做到着装整齐。

4.4

环卫作业车辆出车前应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况良好;作业完毕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使用环卫作业车辆。

4.5

环卫作业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

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5.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范围及等级

5.1.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高架路、人行天桥、立交桥、广场及其他设施等。

5.1.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划分为四个保洁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实行特级、一级和二级清扫保洁的城市道路由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定,三级清扫保洁道路由所在行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

5.1.3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区域划分

a)特级:繁华商业步行街、市主要景观道路、24 小时通关的关口等区域。

b)一级:位于重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周边和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c)二级: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d)三级:位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三级以下的道路如位于远离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道路;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路等按三级道路保洁要求执行。

5.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质量要求

5.2.1日间,特级及一至三级清扫保洁区域的路面废弃物总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城市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5.2.2

夜间保洁时,特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4件,一至三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5.3 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规范

5.3.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定额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方式为普扫与保洁相结合,每日普扫1次,其余时段进行保洁,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具体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表

5.3.2 一般要求

a)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对道路环境突发事件如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制定应急预案。

b)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应穿着反光背心,并佩戴工号牌。原则上不安排作业人员在快速路、车速较快的主次干道进行清扫保洁作业,需要人工在车行道进行作业时,应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现场须有专人指挥,疏通车辆。不得将垃圾扫入雨水井、绿化带等位置,应到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倾倒后应将垃圾收集容器、清扫保洁工具复位、摆放整冲洗污水处理干净,不对行人、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影响。

c)普扫时,环卫工人应着重对路面、人行道、道牙、雨水口、树眼等处进行清扫。雨后应及时进行路面积水清除作业。

d)保洁时,环卫工人巡回走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

e)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雨水口不堵塞。没有雨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00前结束。冲洗作业应优先采用再生水。遇到台风暴雨等不适宜冲洗的气候条件下,应停止冲洗作业。

f)1次路面冲洗时,应有环卫工人配合,及时清除路面积水,达到路面见本色,无油污、痰迹、口香糖渣等污垢,必要时使用洗涤剂,且应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清洁保洁后不应对的地面造成损害。

g)城市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理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设置醒目的路障和警示牌,并做好防护措施。

h)道路清扫保洁机械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喷水降尘,机械冲洗喷水设备水压应不小于300kPa 。

i)作业车清扫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6—8km,保洁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8—10km。i)机扫车及洒水车作业时必须亮警示灯、鸣警示信号提醒路边行人,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污水飞溅过往行人;夜间作业时须开启示宽灯,降低或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必须在规定取水栓取水。环卫作业车辆收集的垃圾、污水应按规定在指定点倾倒排放。

j)环卫作业车辆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公交车站、盲道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作业车辆清扫作业时候应确保安全,发现地面废弃物需进行清扫保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减速或靠边停车。

k)作业车辆尾气排放及噪声要求应符合国家的机动车尾污染控制气排放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噪音标准。

l)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和泥头车运输路线应适当增加各项作业频次。

5.4 其他设施的保洁

5.4.1

交通护栏无积尘、无明显污迹;,一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两周清洗1次,除特级与一级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护栏应每月清洗1次;道路隔音设施、桥梁墩柱等部位定期进行清洗;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4.2

特级保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高度2米以下部分每日清理2次小广告,每周清洗1次墙面;一、二级保洁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高度2米以下部分每日清理1次小广告,每两周清洗1次墙面;其他保洁道路每周清理1次小广告。日常巡回保洁时一经发现小广告,须立即进行清除。

5.4.3

道路两侧休闲椅、康体娱乐设施、雕塑等无积尘、无明显污迹;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无污迹、积尘。

5.4.4 道路两侧喷泉、水幕、水池等人工造景定期进行清理,确保水体及周边无垃圾、无污水积存。

5.6.5 特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周清洗1次;道路两侧休闲椅等服务设施、康体娱乐设施、雕塑每天擦洗1次;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每日清理1次,每周擦洗1次;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的相应设施应每日清理乱张贴、乱涂写,每周擦洗1次。

5.4.6

立交桥、高架桥等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

5.4.7

人行天桥桥面应无明显垃圾,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天桥桥面每两天冲洗1次,注意清理香口糖渣等污垢,做到桥面见本色。阶梯、扶手、栏杆每天擦拭1次,及时对乱张贴、乱涂写进行清理;其他道路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保洁道路相同,天桥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人行天桥雨篷应定期进行清理,确保无暴露垃圾。作业应采取自上而下、从立面到平面、从中间道两边、从里到外的顺序。

5.4.8

人行地道地面、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地道地面每两天冲洗1次,注意清理口香糖渣等污垢,做到地面见本色。阶梯、扶手、瓷砖墙面每天擦洗。其他道路人行地道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4.9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4.10定期对雨水口安装的防蚊闸进行清理和维护。

5.5其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5.5.1 环卫工具房设置与管理

(1)工具房应设置在道路两旁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

(2)

工具房仅供存放环卫工具使用,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具房用途。

(3)

工具房外墙每天擦洗1次,房顶每天清理1次,确保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无积尘、无明显污迹,房顶无垃圾、杂物堆积。

(4)工具房每半年翻新1次。

6 垃圾收集运输

6.1 垃圾收集

6.1.1垃圾收集容器位置适宜,摆放整齐,方便居民投放,垃圾收集容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收集点及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6.1.2

垃圾收集采取密闭方式,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收集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分类收集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分类收集容器应与垃圾收运车辆的装载机构相匹配。应确保分类收集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并及时维护或更新。

6.1.3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消杀并设置毒鼠站,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2只/次。

6.1.4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收集的小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并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6.1.5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收集搬运过程应无遗漏、无撒漏、无渗滤液滴漏。垃圾收集车向垃圾转运站运送垃圾的过程应覆盖密闭,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6.1.6

企、事业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外扫至市容道路或废弃于市政道路废物箱。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单位红线内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市政道路边。

6.1.7

特种垃圾(包括医疗卫生垃圾、涉外单位垃圾、受化学和物理性有害物质污染的城市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6.1.8

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和收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旧织物等可回收物和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年花年桔等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妥善处置;其他垃圾应做到及时清运。。

6.1.9

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字样。不得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清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6.1.10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6.1.11

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不得任意排放。

6.1.12

行驶、停泊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等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不得任意排放。

6.1.13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湖区、水库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明显的漂浮垃圾。

6.1.14不得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

6.2.1站点做到硬底化,有给排水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6.2.2站点有规范标志牌,并公布站点名称、作业时间、投诉电话。转运过程不占道,不妨碍交通。

6.2.3转运站有隔音、防尘、除臭、减水及污水处置等防污染扩散设施。

6.2.4室内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6.2.5

垃圾转运站清运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垃圾到站后随即倒入运输车辆箱体,不应在站内堆积,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全面推广垃圾压缩箱转运方式。

6.2.6进入站内的垃圾应日产日清,根据垃圾量的大小确定清运次数,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6.2.7

每次转运作业完成以后,将垃圾桶、地面、墙壁清洗干净,做到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散落垃圾和堆积

杂物,无积留污水。

6.2.8每周至少喷洒药物二次,站内基本无蝇。

6.3 废物箱设置与清洗管理

6.3.1废物箱应美观、适用,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6.3.2

废物箱应密闭,应放置入相应的垃圾袋,实行垃圾袋装收集并保持箱体清洁。垃圾箱投放口不应堵塞

,应在废弃物达到2/3容量时及时清掏,箱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

6.3.3特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完好率应达100%,一至三级保洁道路应不低于98%。发现废物箱有破损等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维修或更换。

6.3.4特级保洁道路、一级保洁道路废物箱按间隔25 米~50 米设置,二、三保洁级道路按间隔50 米~100 米设置。

6.3.5

市政道路公共汽车上落站点、地铁站出入口、步行街出入口宜配置至少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6.3.6

特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垃圾随满随清,每天清理3次以上,每天清洗1次;一、二级保洁道路每天清理2次以上,每天清洗1次;三级保洁道路每天清理1次以上,每周清洗2次;商业街区等繁华路段的废物箱应

保证随脏即清。清理后废物箱周边地面应保持清洁。

6.3.7

特级及一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内胆清洗及消毒每周2次,其他保洁道路废物箱内胆清洗及消毒每周1次。6.4 垃圾收集点设置与管理

6.4.1

垃圾收集点应选择适宜位置,具体的需求定点设置,方便垃圾投放和清运,不得占用人、车行道,不

得影响市容。

6.4.2 垃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防止污水渗入地下。收集点及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收集点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尘、污迹。

6.4.3 垃圾收集点内的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满溢,垃圾在收集点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进行装载作业时,应控制噪音、扬尘和垃圾飘散。作业后地面不得有垃圾、污水。

6.4.4 垃圾收集点应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保障正常运行。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在12小时内修复补齐。遇到长时间停水、停电的,应在8小时内采取紧急措施,恢复正常工作。

6.4.5 屋式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应摆放在垃圾屋内,并确保密闭。杜绝“垃圾不入桶,桶不入屋”现象。

6.4.6 桶式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应有序摆放并确保密闭。

6.4.7垃圾收集点应定期消杀并设置毒鼠屋,防止四害。

6.6.1 城市生活垃圾运输

6.6.1.1

城市生活垃圾应采取密闭方式进行转运,不得敞开式运送垃圾;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6.6.1.2

在垃圾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压缩车应加装污水收集装置,在垃圾转运站装运垃圾时,应将污水箱的排污口打开,将污水排放干净,出站前再将排污水口关上,防止沿途洒漏。在垃圾处理场(厂)卸完垃圾后,应将污水箱的污水排放干净,并对车辆进行清洗。经常检查车辆密封构件,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厢体应定期更换密封条,确保完好,不洒漏污水。

6.6.1.3 运输垃圾应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装卸垃圾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在居民住宅附近的垃圾站装运垃圾时,应尽量避开早晨、中午时间,作业时注意减少噪声。

6.6.1.4

垃圾运输车辆应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牌号码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顶无乱焊铁架等现象;分类收运车辆应在车身喷涂与收运垃圾相应的分类标志。机动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并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规定区域收集运输垃圾。

6.6.1.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6.6.2 城市建筑废弃物运输

6.6.2.1运输城市建筑废弃物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轮,保持车辆整洁。

6.6.2.2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应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余泥渣土应装载适量,高度应不高于车厢挡板,车厢必须按要求安装密闭顶盖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

6.6.2.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应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

6.6.2.4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6.7 垃圾运输车辆分类管理

6.7.1 手推车

6.7.1.1

宜采用优质不锈钢制作、具有密闭车盖的手推车。外部应喷涂市环卫部门统一设计的图案、图标,并在箱体侧面喷涂车辆编号。并在醒目位置配置反光条等安全防护标示。

6.7.1.2 手推车有效容积最大不超过l立方米,有效装载量最重不超过0.5吨。

6.7.1.3

手推车装载垃圾后车盖应完全闭合,并保持密闭。在清运作业时应无垃圾裸露、散落、吊挂和污水滴漏。

6.7.1.4 手推车应定期维护、检修、油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6.7.1.5 外观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

6.7.1.6

作业前,应检查车胎气压是否正常,车轴等转动部件是否灵活,车辆挡板及密闭盖板是否完好。

6.7.1.7 装载垃圾时,应有人负责稳住板车扶手,防止车辆翘头,垃圾滑落。

6.7.1.8 垃圾重量不得超过车胎的额定负荷,车胎不得暴晒,以免车辆爆胎。

6.7.1.9

在运输垃圾过程中应密闭,垃圾必须在车辆上摆放平稳,确保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严禁超高、超载。

6.7.1.10 到达目的地后,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堵塞安全通道。

6.7.1.11 手推车应于每次清运作业后进行清洗,保持其外观整洁。

6.7.2 桶装垃圾收集车

6.7.2.1 桶装垃圾收集车应车应符合QC/T 52的规定,采用载货部位结构为封闭厢体的厢式货车。宜优先选用绿色环保的纯电动动力车。

6.7.2.2

桶装垃圾收集车外部应喷涂市环卫部门统一设计的图案、图标,并在车厢侧面喷涂车辆编号和二维码。两侧车门应喷印与车辆行驶证相符的单位名称。

6.7.2.3 桶装垃圾收集车运输作业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车体整洁、密闭,无垃圾散落、污水滴漏,不超载;

(2)所载垃圾桶应完全密闭,无垃圾裸露、吊挂;

(3)运输作业时车厢尾板应关严密闭;

6.7.2.4 桶装垃圾收集车应于每次作业后对车体及箱体内外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6.7.2.5 桶装垃圾收集车应定期维护、检修,进入垃圾转运站的桶装垃圾车服务期限自车辆购置之日起算,最长应不超过6年

6.7.2.6 运输垃圾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超载,安全行驶。

6.7.2.7

运输过程中应全密闭作业,车容整洁,无明显污垢,无滴漏,无拖挂,无散落,标志齐全、清晰。

6.7.2.8 禁止在居住区鸣喇叭,禁止随意提高车辆发动机转速,避免噪音扰民。

6.7.2.9 进入生活垃圾转运站作业时,严格遵守其内部管理相关规定。

6.7.2.10

垃圾运输车应保持车容整洁,如遇污迹,应及时清理,每日工作完毕,应对垃圾运输车进行清洗。

6.7.2.111 垃圾运输车在收集、运输和转运垃圾时,垃圾不得暴露、满溢、超载。

6.7.3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6.7.3.1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外部应喷涂市环卫部门统一设计的图案、图标,并在车厢侧面喷涂车辆编号。两侧车门应喷印与车辆行驶证单位名称相符单位名称。

6.7.3.2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出站前应密闭压缩箱排水阀和箱门,防止污水滴漏,并对车体及箱体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6.7.3.3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应安装防遗洒、渗漏装置。运输过程中不得有垃圾散落吊挂和污水滴漏。

6.7.3.4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每次运输作业后应对车体及箱体内外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6.7.3.5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应定期维护、检修,进入垃圾转运站、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的服务期限自车辆购置之日起算,最长应不超过6年

6.7.3.6 运输垃圾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超载,安全行驶。

6.7.3.7

运输过程中应全密闭作业,车容整洁,无明显污垢,无滴漏,无拖挂,无散落,标志齐全、清晰。

6.7.3.8 禁止在居住区鸣喇叭,禁止随意提高车辆发动机转速,避免噪音扰民。

6.7.3.9

进入生活垃圾转运站站或垃圾填埋(焚烧)场进行垃圾处置时,严格遵守其内部管理相关规定。

6.7.3.10

垃圾运输车应保持车容整洁,如遇污迹,应及时清理,每日工作完毕,应对垃圾运输车进行清洗。

6.7.3.11 垃圾运输车在收集、运输和转运垃圾时,垃圾不得暴露、满溢、超载。

7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含车站、港口、机场、口岸、地铁)的环境卫生

7.1 车站、港口的环境卫生

7.1.1 车站、港口的室内卫生

7.1.1.1

车站、港口的室内门窗、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明显污迹、积尘,无蛛网;楼道扶手、自动扶梯扶手和其他旅客能接触的位置无污迹、积尘。

7.1.1.2室内地面应清洁,候车室、候船室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车站、港口的室内废弃物控制指标

7.1.2 车站、港口室外道路的卫生

7.1.2.1日间,路面废弃物总数应按一级清扫保洁标准执行。

7.1.2.2

夜间保洁时,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 平方米不超过 8 件。

7.1.2.3车站、港口应及时清扫,保洁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7.1.2.4 机动车道应两天冲洗1次。

7.1.3

车站、港口的公共厕所设计及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一类标准,并设置规范标志牌,实行免费入厕制度。

7.1.4

车站、港口的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清空和清洗,做到垃圾不外溢。

7.1.5

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车、工具房表面无明显破损,每日进行清洗,保持外观洁净,无污迹和积尘。

7.1.6 消防火栓箱体、查询机等公共设施设备清洁,无灰尘、无明显污迹

7.1.7

车站、港口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将设施清洁维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并聘请专业消杀公司

定期进行“四害”消杀工作。

7.2 机场、口岸的环境卫生

7.2.1

机场、口岸保洁范围为机场、口岸范围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通道、公共停车场、验证厅及机场售票厅、候机室等)。

7.2.2室内地面应每天擦洗1次,保持清洁,无污迹、废弃物和积尘。

7.2.3室内天花板应经常擦洗,保持干净,无污迹,墙面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污迹。

7.2.4室内自动扶梯和楼梯扶手等旅客能接触的公共设施应擦拭干净,手擦摸无积尘感。

7.2.5室外路面废弃物总数应按一级清扫保洁标准执行。

7.2.6室外机动车道每两天冲洗1次。

7.2.7机场、口岸内公共厕所设计及卫生质量应符CJJ 14-2005 一类公厕标准,并设置规范标志牌,实行免费入厕制度。

7.2.8机场、口岸保洁时间应覆盖其营运时间。

7.2.9

机场、口岸的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清空和清洗,做到垃圾不外溢。

7.2.10

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车、工具房表面无明显破损,每日进行清洗,保持外观洁净,无污迹和积尘。

7.2.11 消防火栓箱体、查询机等公共设施设备清洁,无灰尘、无明显污迹

7.2.12

机场、口岸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将设施清洁维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并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四害”消杀工作。

7.3 地铁的环境卫生

7.3.1地铁站内地面无废弃杂物,地面光洁,无污渍、口香糖渣。

7.3.2

地铁站内门窗、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明显污迹,无蛛网浮尘和乱贴乱画;楼道扶手、自动扶梯扶手和其他旅客能接触的位置无污迹、积尘。

7.3.3地铁出入口构筑物外墙无乱张贴、乱涂写,无明显污迹,顶篷无垃圾、杂物堆积。

7.3.4消防火栓箱体、查询机等公共设施设备清洁,无灰尘、无明显污迹。

7.3.5废物箱干净整洁,无异味,周围无散落垃圾。

7.3.6地铁站通道每天清扫1次,并对地面、墙面进行清洗。

7.3.7安排保洁员进行连续性巡回保洁,保洁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7.3.8

楼道扶手、自动扶梯、候车椅、消防火栓箱体、查询机等公共设施每天擦拭1次,玻璃墙每星期擦洗1次。

7.3.9按20 米~50 米间隔设置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垃圾随满随清,每天至少清理2次,垃圾收集容器每天清洗1次。

7.3.10地铁出入口构筑物外墙每天擦洗1次。

8 公共厕所管理要求

8.1 开放时间

公厕对外开放时间分12小时、16小时、24小时三类,各区市政公厕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地段和人流量情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实际对外开放时间;社会公厕在其所属公共场所的服务时间内开放。

8.2 保洁时间

8.2.1

在规定时段内应有专人进行保洁与服务,公共厕所保洁管理主要包括开门前、运行期间和关门后三个阶段。

8.2.2

定期清洁是对整个公共厕所的全面清洁和保养,周期为一天2次,保洁时段为11:00-12:00和21:00-22:00,繁华地段应根据人流量调整为一天2次或3次,一天保洁三次的保洁时段为11:00-12:00、17:00-18:00、21:00-22:00。

8.2.3

不定期清洁是针对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被污染的部分、设施的突发异常状态进行的跟踪式随时清洁保养,具体可分为14h、16h、24h三类专人不定期保洁与服务,其中14h专人保洁与服务规定时间段为8: 00-22:00,16h专人保洁与服务规定时间段为6:00-22:00,24h专人保洁与服务规定时间段为全天24h。

8.3 人员要求

8.3.1 人员配置

公共厕所应按10个厕位配备一名保洁员,不足10个厕位的公共厕所应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位于深圳市城市窗口地区、中央商务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商业区等人群活动密集区域的公共厕所应配置男、女洁员分开保洁。

8.3.2 形象要求

保洁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在需要时,应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人群提供如厕帮助。

8.4 卫生用品及附属设施

公共厕所应免费提供手纸、洗手液,用量充足。附属式公厕应具备提供除臭设备,全天候开启使用。

8.5 作业程序

定期清洁和不定期清洁倡导干式作业。

定期清洁的作业程序如下:

a)在开始清洁工作前放置保洁作业牌,检查公共厕所内的设施是否存在损坏和异常;

b)补充所有耗材,包括洗手皂液、卫生纸、擦手纸等;

c)清洁蹲便器、坐便器和小便器内部和外部区域并进行消毒;

d)清洁室内墙壁、隔间、挡板等;

e)清洁镜子,洗手盆、洗手台面,清洁皂液器、干手器、卫生纸盒等设施表面;

f)清扫地面,清空室内所有垃圾箱;

g)抹净潮湿的地面、墙面、镜面等位置;

h)填写检查卡,进行最后检查和更新工作记录,签名后将检查卡放置在入口相应位置供使用者了解情况。

不定期清洁作业应参照定期清洁的作业程序,根据在公共厕所使用过程中被污染的部分及设施异常状态,对公共厕所进行跟踪式随时清洁保养。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设施的损坏和异常状况,应立即通知有资质的水、电工人和设备厂家进行维护,并将故障指示牌覆盖在该设施上,提醒使用者注意。

8.6 保洁标准

8.6.1

公共厕所周边环境应整洁有序,周边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乱堆乱挂杂物,无黄土裸露,无卫生死角,周边环境应每天保洁2次。

8.6.2

坡道、台阶、扶手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吊挂,不得有障碍物。坡道、台阶、扶手应每天保洁3次。

8.6.3 外墙面、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域内环境整洁,无私搭乱建,无杂物。外墙面、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域应每周保洁1次。

8.6.4 内部墙面、天花板、门窗洁净,窗玻璃应干净明亮,窗台、窗框、窗纱、排风扇等处应无垃圾、杂物、蛛网、积灰。内部墙面、天花板、门、窗台、

窗框、窗纱、排风扇等处应每周保洁1次。

8.6.5

用拖布、墩布对公共厕所内部地面、蹲位立面进行拖擦清洗作业,要求内部地面和蹲位立面在拖洗作业后洁净、无积尿、积水、杂物等污物。内部地面和蹲位立面应每2小时保洁一次。

8.6.6

用蘸有消毒溶液的抹布等清洁工具对门正方面、门把手进行擦洗作业,要求门正、反面和门把手在擦洗作业后应洁净、无污迹和吊挂杂物;门缝及闭门器应无垃圾、积灰、锈蚀。门应每天保洁1次。

8.6.7

用夹子、刷子、清洁球等工具对蹲便器、座便器、小便器(槽)的污物、锈迹、尿垢进行清洁,蹲便器、座便器、小便器(槽)经清理作业后应洁净、无积粪、堵塞,遇有排污管道堵塞应立即疏通。蹲便器、座便器、小便器(槽)应每2小时保洁一次。

8.6.8 厕位隔断板应洁净,无积灰、污迹、蛛网、乱涂乱画、广告。厕位隔断板应每天保洁1次。8.6.9

内外部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面镜、挂衣钩、烘手机、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迹无蛛网、水垢、毛发、杂物、乱涂乱画。

8.6.10

洗手液分配器、干手器、除臭设备、空调、灯具及开关、拖把架、手纸盒等设备应洁净、无积灰、污迹,使用标识应清晰、无污迹。

8.6.11 废物篓内废弃物不得超过废物篓的平口。废物篓应每隔2小时清理一次。

8.6.12

大便器、小便器(槽、斗、池)等每天必须至少消毒1次;夏季必须每天喷洒灭蚊蝇药物,春季、秋季每2天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孽生;做好公共厕所的卫生消毒工作,在特殊时期应增加消毒次数。

8.6.13 管理间物品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8.6.14

保洁工具不得随意摆放,各项保洁工作完毕后,应将保洁工具归入清洁工具间清洁干净、摆放整齐。清洁大小便洁具的拖把、抹布应与清洁其他设施的拖把、抹布区分使用。

8.6.15

清扫保洁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防滑标志,对便器、便池进行保洁时,应设置标有“正在保洁”等提示语的提示牌。

8.6.16

公共厕所内部通道、洗手台不应放置拖把、水桶、抹布、扫把等作业工具和其他影响视觉观瞻及通行的物品。

8.6.17 公共厕所设置的广告应保持整洁,并定期擦拭。

8.6.18 关门前关闭公共厕所内水阀、切断电源,确定公共厕所内已经无人后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8.6.19 在服务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厕所,上述各类保洁工作频率应适当增加。

8.6.20 开展保洁检查工作时应按表6的规定执行。

表4 公共厕所内保洁质量标准

8.7 消毒作业

8.7.1 喷洒消毒溶液(剂);用蘸有消毒溶液的抹布等清洁工具对烘手器冲水器等设备进行擦拭。

8.7.2

消毒剂应绿色环保无毒;实施消毒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在做消毒作业前应戴好防护工具。

8.7.3

公共厕所夏季4小时进行一次消毒作业,冬季每天进行2次以上消毒;厕所内的龙头,烘手器、扶手、洗手器、通风管道等设施设备每间隔3小时进行一次消毒;厕所内的龙头,烘手器、扶手、洗手器、通风管道等设施设备每间隔5小时进行1次消毒。

8.8 设施维护

8.8.1

公厕维护责任单位应具备维护管理规章,制定公厕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大、中、小修计划等)。

8.8.2 编制公厕应急预案,应包括停水、停电、紧急报修、发生治安事件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8.8.3

维修设施时应有明显标识提示如厕人员,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公共厕所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维护责任单位应采取设置引导牌,引导群众至周边公共厕所。

8.8.4

厕内大便槽、小便槽、墙裙、洗手盆等建筑材料等表面应采用光滑、耐腐蚀、易清洁等材料,可采用不锈钢或陶瓷设备。当采用不锈钢时宜采用304热轧板,厚度不小于2mm的压铸设备(企业标准);当采用陶瓷设备时釉面必须细腻平滑,釉色均匀,手感细腻,强光下表面没有起泡、小孔。

8.8.5

每天对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志灯具鞥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保障设施完整有效,完好率达98%以上。计算公式:设备完好率=各种完好设备运行总天数/设备总台数×365×100%。

8.8.6

遇到公厕停水、停电、漏水、便器堵塞等急迫性维修时,维修人员应在3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在12小时内修复完好;门、窗、纱、厕灯、标牌、衣钩、扶手等损坏,应在24小时内修复;洗手台、便器、面镜、无障碍设施、天花板、地面、墙壁、瓷砖、隔板等设施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其他大型维修应在7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8.8.7

公厕内墙外墙及各种构件乱涂乱画修复后,要与原体色泽保持一致;各种构件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8.8.8

公共厕所外墙、内墙墙面采用涂料面层的,应定期清洗且3年进行一次粉饰墙面或地面。使用块料面层的,损坏面积不足25%时,可进行小修;损坏超过25%(或1.2m2)时,可进行更换。

8.8.9

应定期清洗地面铺装材料,保持地面干净无沾污,且每隔3年对地面铺装材料完好程度进行评估,损坏面积不足10%时,可进行小修;损坏超过10%时,应进行全部更换。

8.8.10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每3年进行一次防水施工;暴露的污水管、水管、通气管,应每年油饰一次。

8.8.11

公共厕所内部电气管线应全部采用塑料绝缘铜芯线且暗装敷设,使用过程中如需使用明装插座,应按照设备最大功率等1.4倍确定导线截面积。

8.8.12

公厕内污水排水主管道最小管径为200mm,最小坡度为0.01,且更换管道连接时应采用标准件。

8.8.13 公共厕所责任区空地应进行适当硬化或绿化、美化。

8.8.14

维护和故障记录应完整、清晰、及时准确;定期汇总记录,分析规律,指导作业。记录包括设备名称、维护时间、故障简述、故障报修和故障修复时间等。

8.9 移动公厕

8.9.1 移动厕所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落实清扫保洁工作。

8.9.2 移动厕所应内外整洁,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

8.9.3 厕所化粪池内粪便或粪渣应定时清除,作业完毕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粪水不外溢。8.9.4

移动厕所开放时间内,应保证厕所随用随冲,厕内无垃圾杂物,并定时进行除臭处理,厕间内臭味强度不大于1级。

8.9.5 移动厕所开放前和关闭后应进行全面清洗。

8.10 管理文件和制度

8.10.1

应急处置。当遇到恶劣天气、停水停电、管道堵塞、人流量剧增等突发事件时,应采取应急服务保障措施,确保公共厕所服务连续、正常。

8.10.2

信息公开。应设置公共厕所管理牌,公示公共厕所的名称、编号、开放时间、保洁时间、管理类别、管理单位、管理要求、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

8.10.3

台账监督。保洁与服务的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台账监督制度,对保洁与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由保洁与服务的管理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监督机制,对保洁与服务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按规定向当事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8.10.4 定期评价。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质量宜定期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应按表7的规定执行。

表5 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内容

8.10.5

建立公厕前期审查竣工验收制度。前期审查包括对单独建设及随项目附属建设的公厕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公厕的建设位置、建筑形式、建设标准等;竣工验收以现场查看的方式为主,实地查看随项目附属建设的公厕建设落实情况,并落实管养责任。

8.10.6

数字公厕。公厕责任主体应对公厕管理制度、作业规范、设施设备、保洁管理等问题每周进行一次全覆盖采集,每半个月对公厕夜间正常开放情况进行一次采集。公厕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厕信息库,并及

时动态更新。

9 经营性场所的环境卫生

9.1 沿街门店(单位)的环境卫生

9.1.1责任单位应明确“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容,并与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9.1.2沿街门店(单位)应自备卫生清洁工具,在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

9.1.3

沿街门店(单位)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或由清洁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堆放在门前的人行道上,不得直接将垃圾扫出店外或弃置于市政道路废物箱。

9.1.4门店不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货物摆放以门槛为线。

9.1.5沿街门店(单位)不乱倒乱排污水,门前无无牌摊档摆卖,无乱挂、乱张贴、乱涂写。

9.1.6

沿街门店(单位)门前无果皮、烟头等废弃物或痰迹,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理点门前无明显油迹。

9.1.7沿街门店(单位)门前花坛花基清洁,花草路树生长良好,路树上无乱钉挂及杂物。

9.2 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

9.2.1集贸市场应分摊经营、划行就市、文明经商、秩序良好。

9.2.2

集贸市场周围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保洁标准;按间距50米~100米设置废物箱。各摊位自设垃圾收集容器。

9.2.3

集贸市场应设置足够的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屋),收集容器(屋)地点适宜,完好整洁。垃圾日产日清,不堆积。

9.2.4集贸市场地面净,有专人保洁,无垃圾杂物。

9.2.5集贸市场给排水设施完好,排水畅通。

9.2.6

集贸市场周围环境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车辆、乱挂横幅标语、乱张贴等现象。

9.2.7集贸市场每周消杀三次,场内基本无蝇。

9.2.8集贸市场的公共厕所不得低于CJJ 14-2005 中的二类公共厕所标准,标志明显规范,卫生质量符合本规范公共厕所管理的规定。

9.2.9集贸市场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并将设施清洁维护纳入日常管理。

10 城中村的环境卫生

10.1 城中村环境卫生质量基本要求

10.1.1

整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10.1.2

街巷路面基本无浮土、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渣土等垃圾杂物。道路沟渠排水畅通,无污水、废弃物;花池、树眼内无垃圾、纸屑等杂物。

10.1.3

绿地和绿地内甬道无瓜果皮核、纸屑、包装筐(箱)、废纸盒、纸袋等杂物;绿地内外及花草、树木

生产车间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产品质量,有效地维护企业形象和企业品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饮料生产企业标准,制定新环源卫生管理制度。 一、员工卫生管理规定 12 34、(维567、生产岗位员工在生产区内不准吸烟、吃东西、吐痰、擤鼻涕。 8、综合部应组织生产岗位员工定期查体(查体期限一般为一年),确诊为传染性疾病(包括携带病菌、病毒的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调离生产岗位或解聘;手部有伤口化脓性感染的员工,应带乳胶手套操作,避免伤口直接与产品、原料、包装材料接触。

二、员工更衣室管理规定 1、更衣橱按照编号由每个员工专管专用,不准混用、借用、合用。 2、更衣室地面、墙壁保持清洁干爽,无纸屑烟头、无痰迹;更衣室每天由专人定期打扫。 3、员工的雨具、饭盒等其他物品应整齐挂放在指定挂衣架和储物架上,不准放入更 4 5 1 2 3 严密。 4 5 的容器内,并盖上盖贴上标签,废料应及时排入下水道,保持生产区地面清洁。 6、及时消灭蚊、蝇、鼠、虫及其繁生场所。 7、生产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整:物料陈列、分类和堆放整齐,符合定置管理规定;二分:非食品原料与食品原料隔离存放;三净:生产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设备经常洗刷消毒保持清洁;四洁:天花板、地面、墙壁、玻璃门窗清洁;五无:无尘

土、无蚊蝇、无蟑螂、无老鼠、无变质的原料。 8、厂区实现无尘化,通过植树、花卉、草坪种植使环境绿化、美化、净化。 四、生产工器具卫生管理规定 1、生产设备、生产工器具表面应保持干净,无尘土、无污垢,不锈钢表面无锈斑,不得使用不洁或有污垢的生产工器具。 2 3 1, 2 隔墙 3 4 5 1、成品仓库内禁止放置“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中文标示),产品分类摆放整齐,离地隔墙15—20厘米,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 2、非成品仓库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成品仓库。 3、成品仓库需设有防蝇、防虫、防鼠、防潮等设施,保持仓库整洁卫生。

环卫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环卫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一、术语 一级道路:一般指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闹市地段,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道及所在地路段,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地路段,人流量大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道路。 二级道路:一般指城市的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商业网点较集中路段,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路段,人流量较大的路段,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路段:指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人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道路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二、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 (一)作业方式及时间 一级、二级道路:一大扫+全天保洁 大扫时间: (从11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早上4:30至7:30。 (从5月1日至10月30日)早上4:00至7:30。 保洁时间:7:30至24:00。 三级道路:一大扫+连续性保洁至21:00 大扫时间:同上 保洁时间:7:30至21:00 路段保洁人员不能少于该路段清扫人员的50%。 大扫时,用大扫把对路面、人行道、道牙、沙井口、树眼周围进行全面清扫,做到“五无五净”。保洁时,环卫工人巡回走动,用小扫把、撮箕清理路面较为明显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清扫保洁的过程中,遇有人乱丢、乱吐时应用文明、礼貌用语劝阻,情节严重的,报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清扫保洁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大扫垃圾应在早上7:30之前清理完毕。保洁垃圾应袋装,并及时清运,严禁裸露堆放在路面。在22:00-24:00之间对夜间保洁垃圾和门店垃圾进行清运,做到垃圾不过夜。 (二)劳动定额 人工清扫、保洁作业定额标准(平方米/工日) 项目 一级道路 二级道路 三级道路 清扫面积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4.06 【实施日期】1995.04.0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5月6日实施日期:1999年5月6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5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4月6日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有形物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其他能独立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 市政府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定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举报、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Ⅰ) 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是贯穿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人员素质、监测分析方法的选定、布点采样方案和措施、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实验室间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报告审核等一系列质量保证措施和技术要求。 11.1 监测人员的素质要求 11.1.1 监测人员技术要求 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环境监测中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学习和了解国内外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 11.1.2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合格证考核(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的分析三部分)。考核合格,取得(某项目)合格证,才能报出(该项目)监测数据。 11.2 监测仪器管理与定期检查 11.2.1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可比,必须执行计量法,对所用计量分析仪器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准使用。 11.2.2 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11.2.3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自行依法检定,或送有授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11.2.4 计量器具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校验和维护。如天平的零点,灵敏性和示值变动性;分光光度计的波长准确性、灵敏度和比色皿成套性;pH 计的示值总误差;以及仪器调节性误差,应参照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校验。 11.2.5 新购置的玻璃量器,在使用前,首先对其密合性、容量允许差、流出时间等指标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11.3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和验证 11.3.1 对不同的监测分析对象所选用的分析方法要遵循本规范中6.2.1 选择分析方法所确定的原则。 11.3.2 当实验室不具备采用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的条件时,或者水样十分复杂,采用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不能得到合格的测定数据,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方法检出浓度、精密度、准确度、干扰影响等与标准方法有等效性、可靠性,并报省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审批、核准。 11.4 水质监测布点采样的质量保证 11.4.1 地表水质的布点采样质量保证见4.2.4 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 11.4.2 底质采样质量保证见4.3.2 底质采样质量保证。 11.4.3 污水监测采样质量保证见4.2.4 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和5.2 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 11.5 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 11.5.1 实验室环境:应保持实验室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通风良好,布局合理,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做到相互干扰的监测项目不在同一实验室内操作。对可产生剌激性、腐蚀性、有毒气体的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分析天平应设置专室,做到避光、防震、防尘、防腐蚀性气体和避免对流空气。化学试剂贮藏室必须防潮、防火、防爆、防毒、避光和通风。

食品生产企业车间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车间环境卫 生管理规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食品生产企业车间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一、车间指定专人每天必须对入口处进行检查,保证所需各项物品齐全。入口处用于鞋具消毒的消毒池的水,应一天更换一次,确保消毒效果。所有卫生清洁用品领取后必须统一放置指定专用地点,并有明显标识。 二、车间内不得堆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生产用具要按生熟使用分类,按指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混放、混用。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放入专用垃圾箱,保持车间清洁卫生。 三、如果生产设备或器具在生产过程中被废水或污物污染,车间应立即停止生产,将被污染设备或器具重新清洗消毒,经主管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生产过程中车间里不得出现有消毒水、洗洁精、润滑剂等化学物品。 四、车间主管每天在开班前后必须对所有要使用的机械设备、各种配套分切机械进行检视,如发现存在污染隐患须协同设备维护人员及时处理,以保证生产正常需要及卫生要求。 五、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所使用设备、工作台、用具等清洗消毒,车间地面按照清洗---消毒---冲洗---干燥的过程打扫干净,将废弃物及时清理出去,打开紫外灯(空气消毒不少于30分钟)和灭蝇灯后方可离岗。具体要求如下: 1、地面无积水,无杂物,无掉地产品、原料等。 2、清理墙壁、踢脚线和窗台表面,做到无污渍。 3、灭蝇灯上附着的蝇虫要清理干净。 4、清理车间电源开关、插座外壳,做到无积尘,无污渍。 5、清理排水沟,保持排水沟表面清洁、无污渍,沟内畅通不堵塞。 六、车间内必须每周组织人员全面清理一次,具体要求:窗户、墙面、屋顶、墙柱、排风扇及网罩、空调、照明灯、紫外线灯无污渍、无积尘、无蛛网。

厂区内周围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厂区内周围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厂内环境清洁卫生符合要求。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环境卫生管理。 三、责任者:行政部主任及全体员工。 四、管理规程: 1 对厂区环境的卫生要求: 1.1 周围无杂草; 1.2 排水通畅无积水; 1.3 无蚊蝇繁殖场所; 1.4 混凝土地面平整、清洁、通畅; 1.5 绿化要求: 1.5.1 宜种植草皮及常绿灌木; 2 对厂区环境的管理: 2.1 厂区室外不得存放生产用资料; 2.2 土建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渣土、废砖、杂物外运; 2.3 厂区内不设垃圾站,生产活动中的废弃物采用有效的隔离措施运到厂外指定地点; 2.4 厂区内设置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卫生设施; 2.5 厂区有专人每天清扫、除杂草、管理卫生设施; 2.6 厂区禁止吸烟,禁止乱扔杂物,对此要有醒目的公益标牌。 2.7厂区划分卫生责任区,指定负责人。每月全体人员就全厂整个范围打扫一次。各卫生责任区,由负责人指挥每周打扫一次,车间内各岗位坚持每日打扫内外卫生,生产时随时保持整齐清洁。 2.8厂区内保持整洁,清洁要达到要求,即废旧物料,生活和生产垃圾分别集中,定点定位堆放。厂区路面平整,无乱堆放物,草坪整齐美观。门窗玻璃、墙面、顶棚洁净完好无污迹、灰尘。设备、管道、管线整齐光洁。设备、容器、工具按规定放置,并符合清洗后的卫生要求。厕所每日打扫冲洗干净,保持内外墙壁卫生。 2.9生产场所不得吸烟,有明显的禁火标志。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生产场所不得饮食,存放食品、饮料。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和私人杂物,不得养花。 3.0搞好室内卫生。各岗位除坚持每日清扫制度外,要注意随时保持整洁状态,坚持更换衣、帽、鞋制度。讲究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衣物。 3.1搞好文明生产。说话办事讲文明礼貌,要树立遵守制度、工作勤恳、举止端庄、思想健康的好风气。 3.2每月、季度或大型节日要组织清洁卫生,文明大检查,表扬先进,指出问题。

深圳市环卫作业规范

深圳市环卫作业规范

深圳市环卫作业规范(试行) 时间:2004-2-24 14:09:34 来源:深圳市清洁卫生协会阅读38次 一、术语 一级道路:一般指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闹市地段,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道及所在地路段,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地路段,人流量大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道路。 二级道路:一般指城市的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商业网点较集中路段,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路段,人流量较大的路段,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路段:指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人、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道路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二、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 (一)作业方式及时间 一级、二级道路:一大扫+全天保洁 大扫时间: (从11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早上4:30至7:30。 (从5月1日至10月30日)早上4:00至7:30。

保洁时间:7:30至24:00。 三级道路:一大扫+连续性保洁至21:00 大扫时间:同上 保洁时间:7:30至21:00 路段保洁人员不能少于该路段清扫人员的50%。 大扫时,用大扫把对路面、人行道、道牙、沙井口、树眼周围进行全面清扫,做到“五无五净”。保洁时,环卫工人巡回走动,用小扫把、撮箕清理路面较为明显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清扫保洁的过程中,遇有人乱丢、乱吐时应用文明、礼貌用语劝阻,情节严重的,报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清扫保洁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大扫垃圾应在早上7:30 之前清理完毕。保洁垃圾应袋装,并及时清运,严禁裸露堆放在路面。在22:00-24:00之间对夜间保洁垃圾和门店垃圾进行清运,做到垃圾不过夜。 (二)劳动定额 人工清扫、保洁作业定额标准(平方米/工日) (三)质量标准 见《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四)质量控制体系 应建立卫生质量检查监督体系,小组每日检查一次,联组每周检查一次,清扫所(公司)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随时抽查,区环卫管理部门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市环卫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并随时抽查。建立奖惩制度,卫生质量要与工人的工资、奖金挂钩。

深圳某公司内部质量审核程序(doc 7页)

深圳某公司内部质量审核程序(doc 7页)

深圳华甲数码有限公司Arlink company limited 文件编号:HJ-PM-03-18 版本/次:C/1 内部质量审核程序页码:第1页共3页 生效日期:2006年12月15日 华甲

1、 目的: 本公司通过制定书面化的程序,定期,不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含环境有害物质管理方 面)进行内部审核,验证各项质量活动与相关结果是否符合安排,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与质量管理(含环境有害物质管理方面)相关的工作的审核。 3、 权责: 3.1 管理者代表:确保审核计划的制定,提供审核所需资源;任命审核组长及审核员,审核结果的及不符合的改进评估; 3.2 审核组长:确定审核重点,制定审核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内部审核实施,编制审核报告,跟催不符合的改进。 3.3 审核员:按审核计划,编制相应内部审核表并实施审核,不符合报告做成及改进的验证。 3.4 各部门负责人:协助审核组工作,并改善审核的不符合。 4、 作业内容: 4.1 内部审核作业流程: 深圳华甲数码有限公司 Arlink company limited 文件编号:HJ-PM-03-08 版本/次:C/1 OK NG 3日内制定审核计审核准审核实审核报不符合 不符合的改善验证 结束 2周内现场审文件审查,编管理者代表 … 审核小组 … 审核组长 … 各部门 … 审核员 … 审核员、各部门主管 …

内部质量审核程序页码:第2页共3页 生效日期:2006年12月15日 华甲

4.2审核计划 4.2.1公司内部审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每间隔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审核覆盖所有部门和要素(环 境有害物质管理的审核范围包括所有与环境有害物质管理相关的活动和职能部门),审核前编制审核计划,不另行编年度计划,另外管理代表不定期组织内部巡查对公司体系进行监测。 4.2.2受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指定时可进行追加审核,例如出现如下情况: a.发生了严重的质量管理问题或客户有严重投诉。 b.组织的领导层、隶属关系、内部机构、产品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有较大改变。 4.2.3审核组长编制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目的、性质、范围、依据、方法,及审核组组成、审核日程 安排。 4.2.4审核计划经管理者代表确认,总经理承认后,在审核前一周通知有关部门。 4.3审核组组成 4.3.1审核组长:由管理者代表任命,须具合格的内审员资格。 4.3.2审核员:由管理者代表任命,应符合下列条件: a.必须经过内部审核相关培训,且考核合格; b.要对本公司的产品状况有一定的了解,熟悉公司相应文件,并与所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 4.4审核准备 4.4.1文件评审:接到审核通知后,审核员首先对文件进行评审;如有问题在审核表上记录,现场审 核实施验证。 4.4.2依据审核计划,编制相应内部审核表。 4.5审核实施: 4.5.1首次会议:必要时召开,由审核组长主持,说明审核目的、内容、范围、过程安排及有关审核 事项的交换意见。 4.5.2现场审核:按审核表的项目,通过查看资料、现场观察、提问等收集客观证据。分析观察结果, 填写不合格报告。 4.5.3末次会议:在会上宣布审核结果,并由相关人员签署不符合报告。 4.6审核报告 4.6.1审核组根据不符合报告做成内部审核缺陷汇总表和内部审核报告,2周内完成。 深圳华甲数码有限公司Arlink company limited 文件编号:HJ-PM-03-18 版本/次:C/1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

附件3: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加强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控制,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在现行地表水水质监测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以下简称“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级站”)负责辖区内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协助总站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水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控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一、总站 1、每年抽取5-10个监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抽查省界断面时,相关省级站人员共同参加。 2、每年组织一次全体监测单位参加的质量控制考核或能力验证,确定考核或验证项目和发放样品,编制考核或验证报告并

予以公布。 3、视情况组织开展同步监测。 4、年终编制全国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总报告。 5、将监测数据质量作为国家评比与考核监测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监测数据多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监测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取消国控网补助经费和调整监测单位的建议。 二、省级站 1、每年对辖区内的监测单位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检查工作应以评估水质监测质量为目标,结合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侧重可以不同,但不同年度的检查重点应有所区别。 2、帮助监测单位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协助监测单位查找总站质控考核或能力验证中不合格或不满意结果的原因,并将原因分析和解决情况报告总站。 3、每年选取2-5个监测单位开展同步监测或结果比对。视情况开展辖区内的质控考核或能力验证。 4、每年编制辖区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总站。 5、对监测数据多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情况及时向总站报告。 三、监测单位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和车间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 第七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一条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公司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公司卫生管理办法

公司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为员工创建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综合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

环卫作业操作规范标准

精心整理 环卫作业流程标准 一、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标准 (一)道路清扫 1、道路清扫早上7:30分必须清扫完毕。 2、清扫时满打满扫,不能只扫街道不扫人行道。 3、按分片规定区域范围必须扫完,不能丢街甩段、漏扫。 4、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清撮,不得只堆不撮。(20分钟内) 5、道路下水道蓖子应保持畅通,表面无堵塞。 (二)保洁 1、时间:上午8:00上班12:00下班;下午2:00上班6:00下班。 2、工作方式:不间断进行巡回保洁。 3、责任区范围道路、绿化带无烟头、瓜果皮核、纸屑、箱、盒、塑料袋等污物。 4、每周对责任区内的路灯杆、垃圾箱、广告牌、护栏擦洗一次,做到无灰尘、无污 垢、无张贴。 5、每周对责任区域内的楼房墙体,张贴小广告、乱写、乱画进行清理一次。 (三)垃圾箱维护 1、垃圾箱每周清洗一次,表面保持干净,做到无灰尘、无污垢无悬挂物。 2、垃圾箱设施维护完好,制止人为破坏垃圾箱。 3、对损坏的垃圾箱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以及更换。 (四)垃圾清运 1、垃圾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清掏要彻底、无垃圾残留、散落和满溢,箱体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 2、小区内垃圾箱每天早上7:30---8:00收集作业完成,清运到集运垃圾箱内。 3、清运车车容整洁无污物,标志应清晰。

精心整理 二、单元楼道清扫保洁作业标准 (一)楼道清扫、保洁 1、单元楼道清扫保洁从顶楼至下进行清扫,每周清扫一次,清扫完成后由本单元居民签字认可,并进行垃圾收集清倒。 2、楼梯扶手(包括立柱、栏杆)、管道井门、电表箱门、玻璃窗等地方每周清洁一次,扶手、玻璃窗用抹布擦拭。 (二)楼宇门(擦洗) 楼宇门里外保持干净,做到无贴小广告、无灰尘、无污垢,每周进行擦洗一次。 三、规范作业要求 1、上班时穿(戴)环卫规定的统一服装,衣着干净,规范着装。 2、工作期间,无打堆、离岗、闲聊等行为,不拾捡“废品”。 3、文明作业,树立环保意识,对焚烧垃圾恶意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清扫、保洁人员应制止劝阻。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决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决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深府[1999]16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08 【实施日期】1999.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决定的通知 (1999年9月8日深府〔1999〕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整顿和规范我市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镇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把工程质量状况列为考核行政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除了中央和广东省直接管理的项目外,包括华侨城、南油工业区、蛇口工业区、盐田港指挥部、龙岗大工业区、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等在内的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等手续。运输、水务、港务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要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福田保税区内的工程依据有关特区法规的规定可由保税区管理局自行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但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设管理职能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从业资格和资质管理、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也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工程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正式版)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 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管理, 提高供水质量, 保证供水安全, 提高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运行供水厂站及以后规划建设的供水厂站, 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 水质管理的任务是加强水质管理, 提高供水质量, 做到取水规范, 检测数据准确、真实;积累水质资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降低生产成本, 确保水质达标, 满足用户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1、县水利局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的主管单位, 上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直接负责水质管理, 认真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2、检测中心成立水质化验室, 具体负责水质的统计、分析、抽查、督导等工作。 3、建立健全检测中心、供水厂站、水质管理网络体系,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积极做好水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检测等工作。

洁净区环境卫生管理规程

依据:《GMP》、企业药品生产实际 目的:建立洁净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并遵照执行,以保证洁净区的环境卫生 范围:洁净区环境卫生 1.洁净区环境卫生除必须达到非洁净区环境卫生规程的要求外,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1保持洁净区所有的建筑物内表面光滑平整、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采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1.2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缓冲间应完好,缓冲间两侧门不能同时打开。 1.3 工作中必须关开门时,尽量减少开启次数及控制洁净区的人数为最少。 1.4 洁净区内各种操作活动要稳、准、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动作,各种活动(操作)应限制在最低限度,不得做剧烈运动。 2.不必要的物品不允许带入洁净区,各种进入洁净区的器具、容器、工具及其它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清洁、消毒后方可进入。 3.应尽量减少使用不易清洗的凹陷和凸出的壁架、橱柜和设备。 4.洁净区洁具室除符合非洁净区清洁要求外,还应保持通风、干燥;洁具架、拖把、抹布等要及时干燥,防止产生霉菌。

5.记录用纸、笔需经洁净、消毒程序后方可带入洁净区。所用纸笔不发尘,不能用铅笔、橡皮、钢笔,而应用圆珠笔。洁净区内不设记事板。 6.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及时装入洁净的容器中密闭,放入指定地点,并按规定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清除出洁净区。 7.及时按规定对洁净区的设备表面、容器、管道、环境及其它进行清洁、消毒。 8.洁净区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或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方式以臭氧、紫外灯照射或一定浓度的消毒剂为宜;消毒剂应交替使用,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9.洁净区空调在生产中不得中断运行,保持室内正压,并防止室内结露。 10.洁净室不得安排三班生产,每天必须有足够的时间用于清洁与消毒。更换批次或品种时,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间歇清场、清洁与消毒。 11.洁净区环境控制标准 11.1洁净级别:100级、10000级、30万级 温度:18℃-26℃,相对湿度:45%-65% 压差:洁净区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 11.2若监测达不到标准应采取相应措施。 11.3湿度偏离应在送风箱内置入硅胶吸潮或采取其他除湿措施。 11.4压差≤5Pa时,应检查滤器是否堵塞,并更换或调整送风口开关,若调整时应对所有房间重新检测,以避免影响其它房间的环境参数。 11.5沉降菌超出规定应重新消毒,直至合格。 11.6尘粒数超标应检查滤器是否泄漏或洁净室气密性是否良好。 11.7换气次数不足时,应调大进风量。

工厂卫生管理制度模板范文范本[最新可编辑]

胎麓爷卖檀令擦支炳挑寺惩尸磋炸湍移桃匙惕 工厂卫生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2) 第三章办公室卫生的清扫与保洁 (4) 第四章生产车间卫生管理 (5) 第五章宿舍卫生要求 (6) 第六章食堂卫生管理 (7) 第七章废弃物、垃圾的清运与管理 (8) 第八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8) 第九章井盖管理 (9) 第十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加强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洁打扫、废弃物清运处理。 3. 公司全体员工以及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4.综合办为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室,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标准和制度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6.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7.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8.各车间内(外包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1.厂区地面卫生:厂区地面卫生清扫专门由保洁公司负责,其卫生清扫范围是厂区内所有硬化路面(包括水泥路面及砖砌路面)。

2.厂区绿化带卫生:公司各部门按照安全环保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 3.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 4.相关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改造等合同或协议时,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5.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期间所占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6.禁止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杂物,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7.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等上面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除外)。 8.楼外公共区域卫生每天一清扫;楼内的楼梯间、楼梯间窗台、走廊每天上午上班前清扫一次。 9.厕所每天清扫,及时做好除臭、除污渍工作。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保持清洁,做到无异味、无污秽,各个垃圾桶及时进行倾倒。 10.公共区域禁止堆放各种杂物,各种必要设施需摆放整齐有序。 11.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

环卫清洁作业实用标准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清洁作业规 编制: 审核: 批准: 实施日期:

文件目录

JYS-WI3-001 人工清扫作业规A/0 一)作业规 (一)道路要求做到“五无五净”(五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烟蒂、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痰涕;五净:路面净、果皮箱净、沙井沟眼净、道边石牙净;树眼周围净),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二)日间,清扫区域的路面废弃物总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城市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果皮、纸屑、塑膜及其 他杂物 (件/500 m2) 烟蒂 (个/500m2) 污水 (m2/500m2) 尘土量 (克/ m2) 路面本色 呈现率(%) 特级≤2≤2无≤10≥90 一级≤4≤2无≤20≥85 二级≤6≤4无≤35≥80 三级≤8≤50.5≤55≥75 四级≤12≤81≤75≥70 注:路面本色呈现率表示路面见本色的程度,以百分比表示。 (三)保洁时,一至三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每500 m2不超过8 件。 (四)道路清扫、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无残留污水(因下水道堵塞,免除责任),无残积沙土,无大面积明显污迹;雨水口清洁;人行道边道牙、道路垃圾收集容器等公共设施无明显污迹。 (五)城市道路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应穿着反光背心,在车行道作业时,应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 (六)普扫时,环卫工人应着重对路面、人行道、道牙、雨水口、树眼等处进行清扫。 (七)保洁时,环卫工人巡回走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 (八)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应对垃圾规收集和清理,不得将垃圾扫入雨水井、绿化带等位置。 (九)城市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理时,应在清 理点来车方向设置醒目的路障和警示牌,并做好防护 措施。 (十)环卫作业应做到文明、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 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二)操作程序 (一)清扫作业之前,清洁人员按自身职责检查作业 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如存在问题, 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二)清扫过程中,清洁人员必须身着采购人统一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精)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修改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特区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其他能独立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药品、食品、农产品等特定产品的质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保险机构推行以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管理

水质监测中心工作职责(1)(1)

水质监测中心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质的各项政策、法令、标准规程和制度;贯彻执行质量管理手册和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计划及制度,不折不扣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公司范围内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2006) 对生活饮用水和水源水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三、负责城市供水(包括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规定的定期检测并对水质状况做出统计、分析和评价。 四、对水处理剂进行试验,并指导水厂进行加药加氯工作。 五、负责监测数据的汇总及检测报告编制工作,对水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水质监测报表。 六、负责对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进行监测,开展水质分析和水质污染处理的研究,为提高净水工艺提供科学依据。 七、发现水质问题及时报告运营管理部及主管领导,同时积极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年度水质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有关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九、负责编报月度年度分析仪器和化学试剂的购置计划,并协助组织购买工作。 十、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及自检、送检工作,做好试剂采购

及有毒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质监测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作业指导书》开展各项检测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检测任务,及时出报检测数据。 二、监测中心领导及室主任对日常检测工作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安排。 三、熟悉所有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严格遵守《检测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和规定,每次使用前后都要认真检查仪器,并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表》。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仪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五、严格遵守分析质量控制程序,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经校对签字后,报送室主任审核,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无误。 六、发现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要认真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异常情况向室主任和质量负责人报告。 七、按分析项目的要求对水样瓶进行清洗、晾干等预处理。细菌检测人员应为采样员提供符合细菌项目检测要求的洁净无菌采样容器,确保水样不受污染。 八、掌握数据分析处理的一般基础理论,能独立进行有关数据的处理,保证正确报出检测数据。 九、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刻苦钻研检测技术,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十、非检测用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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