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柜合作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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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合作合同书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指定账户:指定账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专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柜台位置、面积
一、甲方将位于市区(镇)路(街)号,洋光百货层编号;建筑面
积约平方米(如附件三所标示平面位置图,以实测面积
为准)仅供乙方设置专柜经营品牌商品。
二、甲方有权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整体需要,根据乙方经营状
况,调整其所设专柜位置、面积或作其他改变时,但应提前30天书面
通知乙方,乙方必须积极支持,并全力配合实施调整。
第二条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以下简称合同期限)。
二、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途停止营业,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
所设之专柜,或将专柜作担保等,或任何有损甲方于本合同条款下权
益之行为。
三、合同期满无论乙方续约与否,均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
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确定合同条款或协商撤柜事宜,
如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申请,甲方将按乙方正常营业额计收两个月扣率
作为补偿。
四、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因故需提前撤柜,终止本合同,应提前
两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撤柜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结清所有费用
后方可撤柜。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柜,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单方终止合同,除依第四条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赔偿金额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违约赔偿金额 =乙方之日平均销售额×扣率×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止之天数。
第三条营业款收取及结款
一、乙方专柜销售营业款项统一由甲方收银台收取,乙方总营业额 %作为甲方收入,每月结算。
二、乙方每月营业额以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期,于次月5日前对账并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于次月20日前支付乙方营业款(其他时间不受理,不按时交增值税发票所产生的问题甲方不予负责)。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发票,则甲方代扣代缴相关税项。代扣比例为营业额的%。
三、乙方应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乙方提交甲方之发票,应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由其乙方企业开出之合法凭证,否则甲方不予接受,并有权停付该月之营业款。
四、因顾客购买乙方商品所产生的信用卡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乙方的营业款中扣除。
五、乙方同意所设专柜每月之营业保底数为人民币元,保底每半年结算一次,若乙方半年营业总额低于保底时,不足保底部分,则按不足金额×扣率结算,补足甲方因乙方没有完成保底的抽成,乙方同意在结算当月营业款时由甲方一并扣除,如连续三个月未达到保底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动撤柜,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自动撤柜。乙方在接到甲方撤柜通知的三日内撤柜,逾期甲方可采取强行措施,因此造成乙方之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装潢费用为人民币元,分次付清。乙方同意自进场营业的第一个月起,平均每月一次由甲方在乙方当月营业款中扣除。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自行撤柜或甲方由于乙方违约,终止乙方设柜权利的,乙方不得提出装潢赔偿或补偿。
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点所约定的专柜建筑面积支付甲方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的综合物业管理费用,于结算乙方该月营业款时,由甲方扣除。
八、甲方对乙方在场内所设专柜只免费提供基本照明。如乙方需增加专柜照明或另设用电设施时,须向甲方申请批准,其电费=[所耗
电量(用电设施功率)+损耗]×电价,由乙方从营业款中支付,所增加之用电设施费用及维修、保养、维护等由乙方负责(其中包括所购电表费用)。
第四条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先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保证金,以保障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该保证金在本合同期限满后三个月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充抵赔偿,或从乙方营业款中扣除。因乙方赔偿导致保证金不足额的,乙方应及时补足。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时,保证金充抵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撤场后,保证金转为商品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内无质量投诉及退货,则由甲方不计息退还乙方。无论保证金是否充抵违约金或已退回,也无论乙方撤场超过三个月,乙方均应承担其所经营商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促销
一、甲方所举办之各项企划促销活动,乙方应全力配合和支持,并分担相应经费,以求共同发展。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营业额提
取 % 作为日常性促销活动经费;另乙方同意支付人民币元赞助费用于甲方周年庆典或其他大型促销活动,该费用当月在乙方营业款中一次性扣减;其他涉及经费分担之个案促销活动,甲方应事前与乙方协商日常促销经费之外的加扣分担方式,乙方应予支持。
二、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全力配合。甲方事前应将活动方案、经费分摊、活动加扣率等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若对顾客自行发送优惠卡,优惠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且不得因此拒绝甲方统一发行之会员卡等。
三、乙方商品的零售价格必须报甲方备案,乙方如需要对商品售价作任何调整及折扣促销,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如乙方需使用促销花车及其他促销道具,必须向甲方申请,领用甲方统一制作之花车及道具,费用按甲方统一规定结算。
第六条营业时间、项目及经营规定
一、甲方根据季节或节假日确定统一营业时间,乙方应按甲方公布或广播通知之营业时间统一开市和收市,不得提前或延后。
二、乙方销售商品及品牌以本合同约定为限,所有商品必须经甲
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标价后,方可陈列销售,乙方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加销售商品的品牌和种类,所有变更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陈列销售。
三、乙方应接受甲方核发之礼券及甲方所发行之各类优惠卡(特
例商品除外)、VIP卡、购物券、现金券等。具体办法按甲方每次活动细则执行。
四、顾客要求退货、换货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之《商品退换
货管理办法》执行,或履行甲方管理人员之处理意见。
第七条商品管理
一、乙方在甲方楼层专柜内之商品,由乙方派驻人员自行负责管
理。为确保商品安全,如需进出货,应经甲方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条由防损人员检查后,按甲方规定的出入口和时间进出,违者甲方门卫将不予放行。具体按甲方《出入货管理规定》执行。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颁订之各项管理规定,履行《专柜经营者手
册》之细则。乙方进柜、撤柜应遵守甲方相关操作流程;需使用仓库、橱窗等按甲方仓库管理规定及费用收取办法执行;详情参见《专柜经营者手册》。
三、乙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不得有假冒伪劣商品,应使用合法
之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等;乙方专柜应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商号(或公司名称)或服务标章,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各种与经营有关的证明文件:
(一)、法人委托书、法人授权书;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内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国外企业的开业登记证明;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明;
(四)、商品品牌在国内或国外的注册证明或转让、授权使用证
明;
(五)、国内代理商须具有时效性、区域性、品类性的代理资格证明及授权代理或授权代理销售的协议或证明;
(六)、商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七)、商品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本地的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鉴定书;